教师法试题及答案(历史教师专业标准中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有哪些要求)
本文目录
- 历史教师专业标准中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有哪些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是什么
- 有没有人知道关于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试题,有答案的更好了.谢谢!!
- 2018年湖北特岗教师考试《综合知识》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历史教师专业标准中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有哪些要求
《教师专业标准》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 《教师专业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而制定的。 2. 《教师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幼儿园、小学和中学 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强调以 学生为本,倡导以 师德为先,重视 教师能力提升 ,践行 终身学习理念。 4. 《小学教师专业标准》的基本内容从教师的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这三个维度13个领域共提出58条具体要求。 5. 在“专业知识”部分,《标准》从小学生发展知识 、学科知识 、 教育教学知识 、通识性知识 四个领域对小学教师的专业知识提出具体要求。 6.在“专业能力”部分,《标准》从教育与教学设计、组织和实施、 激励与评价、沟通与合作 、反思与发展五个领域对小学教师的专业能力提出具体要求。 7.《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明确了一名合格小学教师的道德坐标 、知识坐标与能力坐标 ,它是我国教师专业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8.在人际沟通方面,《标准》中明确提出小学教师要做到使用符合小学生特点的语言、善于倾听 、与小学生进行有效沟通等。在人际合作方面,《标准》中明确提出小学教师要与家长有效沟通 ,共同促进小学生发展,协助小学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良好关系。 9、通过学习宣传,帮助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切实增强专业发展的自觉性,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学校管理、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 10、《专业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小学教师队伍,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1、《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包括学生为本、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终身学习四个方面。 12、《专业标准》中关于基本内容的描述包括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小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教育。 13、作为小学教师的基本要求,我们要了解小学教育工作的 意义,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 职业理想 和 敬业精神。 14、小学教师需要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 15、作为教师应该树立 育人为本 、 德育为先 的理念,将小学生的 知识学习 、能力发展 与 品德养成 相结合,重视小学生 全面发展 。 16、教师教学中要灵活使用 多元评价 方式,给予小学生恰当的 评价 和 指导 。 17、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使用符合 小学生特点 的语言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同时教学中注意引导小学生体验 学习乐趣,保护小学生的求知欲和 好奇心,培养小学生的广泛兴趣、 动手能力 和 探究精神 。***隐藏网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因此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应是教师所工作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有没有人知道关于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的试题,有答案的更好了.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湖北特岗教师考试《综合知识》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第1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A.思想政治教育B.课堂授课能力C.专业知识D.学生管理能力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2题 小玲刚刚转学,害羞胆小,不敢发言,钟老师多次鼓励并表扬她,让她逐步克服胆怯,勇敢地在课堂上发言,钟老师采用的方法是()。 A.强化法B.惩罚法C.放松法D.示范法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强化法用来培养新的适应性行为。根据学习原理,一个行为发生后,如果紧跟着一个强化刺激,这个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第3题 通俗地说,归因就是寻求结果的原因,最早研究归因理论的人是()。 A.海德B.韦纳C.凯利D.罗特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1958年海德在《人际关系心理学》中,从通俗心理学的角度提出了归因理论,该理论主要解决的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如何找出事件的原因。海德被认为是最早研究归因理论的人。 第4题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标准”属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中的()。 A.爱国守法B.关爱学生C.教书育人D.终身学习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对教书育人一项具体规定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标准。 第5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接送学生不得租用()。 ①拼装车②报废车③个人机动车④运输公司客车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进入题库》》查看完整题目及答案解析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第41题 复式教学在普及农村特别是山区的小学教育中曾扮演重要角色,但复式教学存在一些先天的不足却是难以回避的事实,这些不足主要包括()。 A.难以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B.教师工作量繁重C.学生之间干扰较多D.难以培养学生干部的独立工作能力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复式教学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年级的学生编成一班,由一位教师用不同的教材,在同一节课里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进行教学的组织形式。教师需要在一节课中对不同年级学生进行交替的教学和作业,教师工作量繁重;学生之间的干扰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交替进行教授和作业,能够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以及在纪律约束上发挥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 第42题 争论、粗俗的言行、遗忘、争吵和打斗等是课堂中带有共性的学生纪律问题.常见的影响课堂纪律的学生心理动因是()。 A.引起注意。成为大家关注焦点B.显示力量,成为团体中的C.寻求报复、平衡先前冲突中的成败D.试图逃避。竭力避免可能失败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四个选项都是常见的影响课堂纪律的学生心理动因。 进入题库》》查看完整题目及答案解析 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案例一10分,案例二10分,共20分) 第51题 初三学生赵英本来是个热爱集体活动的孩子,不过学习成绩一般。其父母因为孩子还有半年多就要参加中考,就强令孩子不要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当班主任李老师电话告诉家长希望孩子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家长也以孩子身体欠佳为借口拒绝了。赵英在家长的影响下,也渐渐对集体活动失去了兴趣,而学习上依然没有什么进步。从此,不管在赵英身上出现什么问题,李老师都不再与家长联系,即使赵英的家长主动打电话请李老师家访,李老师也借口忙而不去,并在电话里对赵英的父亲说,赵英现在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家长本身的问题所造成的,当老师的没有责任。因此赵英家长与李老师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结合以上案例分析: (1)班主任李老师在与赵英家长沟通过程中存在怎样的问题? (2)从教师职业道德的角度,谈谈教师尊重家长的方式。 参考答案: 进入题库》》查看完整题目及答案解析 四、材料作文题(30分) 第53题 一个小男孩和父亲去钓鱼。他钓到了一条大鱼,父子俩都很欢喜。可是父亲突然发现还有几个小时才到开放捕捞时间。尽管没有人看见儿子钓到了这条鱼。父亲还是坚决地让儿子遵守规定,把鱼放回湖里。小男孩当时非常难过,但最终按照父亲的话去做了。多年以后,小男孩长大成人,每当他遇到道德难题,他就会想起父亲的告诫。那就是:“道德实践起来很难,一个人要是从小就常常遇到类似钓鱼这件事那么具体而严格的教育,也许会获得更多道德实践的勇气和力量。” 围绕“教师道德”这一主题,自拟题目,结合教育实际,写一篇文章,不少于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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