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哪一年颁布?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什么的意见
本文目录
- 水土保持法哪一年颁布
- 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什么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是什么
- 制定水土保持法的目的是
- 我国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什么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水土保存的方法(水土保持的方法)
- 水土保持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哪一年颁布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1年6月29日发布并施行。水土保持,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高土地生产力,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事业。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八十年代以来,进入了一个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新阶段。小流域是指以分水岭和出口断面为界形成的面积比较小的闭合集水区。流域面积最大一般不超过50平方公里。每个小流域既是一个独立的自然集水单元,又是一个发展农、林、牧生产的经济单元,分布在大江大河的上游。一个小流域就是一个水土流失单元,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全过程都在小流域内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2020年,中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1.34万平方公里。水土保持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其科学性,涉及多学科,如土壤、地质、林业、农业、水利、法律等。二是其地域性,由于各地自然条件的差异和当地经济水平、土地利用、社会状况及水土流失现状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手段。三是其综合性,涉及财政、计划、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经贸、司法、公安等诸多部门,需要通过大量的协调工作,争取各部门的支持,才能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四是其群众性,必须依靠广大群众,动员千家万户治理千沟万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什么的意见
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1991年颁布,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水土保持的范围、管理机构、行政职责等多项规定,并确定了具体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是指在进行任何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水土保持规划,明确相应的工作措施和防护措施。这种预防性的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降低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防治结合则是指在已经发生水土流失等问题时,采取相应的维护和修复措施,以避免继续的水土流失和自然灾害的发生。为了实现这两个方针,水土保持部门需要加强水土资源的调查和监测,推进水土保持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和责任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了哪些行政处罚措施?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对于违反该法的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停产停业、责令改正等措施。其中,罚款的标准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来确定,最高不超过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三倍;停产停业的期限可以根据情况,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水土资源,预防自然灾害,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和水土保持部门需要加强对该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同时还需要引导和培养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共同参与到水土保持工作中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
制定水土保持法的目的是
制定水土保持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该法规定了水土保持的原则、义务和责任,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水土保持是指保护水资源、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以及维护生态平衡等活动的总称。制定水土保持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可以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改变,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利用效率的提高。水土保持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其中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水土保持法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1. 确立水土保持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2. 规定水土保持的义务和责任; 3. 设立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奖励机制; 4. 加强水土保持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5. 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建设。通过以上措施,水土保持法为全社会提供了保护自然环境、改善生态系统的法律保障,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水土保持法适用于哪些对象?水土保持法适用于涉及水土资源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个人包括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个人行为对水土资源造成影响的人员。制定水土保持法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切实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水土保持工作,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贡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土保持制度,坚持保护、合理利用、综合治理水土资源的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我国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
《水土保持法》中的水土保持指的是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什么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即坡度大于47%)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25度以上(即坡度大于47%)的陡坡地为高度崎岖、土地易发生流失的危险地带,应当划定为禁止开垦区。禁止在该区域开展农作物种植、草畜牧业等活动,以避免对土壤造成损害。此外,相关规定还要求应当制定防治措施,并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何要禁止在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陡坡地地势高低不平、土壤稀薄松散,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同时水土流失也常常发生。在此基础上,如果进行农作物种植等人类活动,会加剧土壤的流失和土地的退化,导致环境破坏和经济损失。因此,禁止在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避免因人类活动引起的灾害和经济损失。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和制定防治措施也是必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高度崎岖、土地易发生流失的危险地带,应当划定为禁止开垦区,禁止种植、草畜牧业等活动。
水土保存的方法(水土保持的方法)
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按以下两种方法分类:根据治理措施特性分为:工程措施、林草措施(或称植物措施)和耕作措施三大类。治理中三类措施都要采用,称为综合措施。
2、根据治理对象分为:坡耕地治理措施、荒地治理措施、沟壑治理措施、风沙治理措施、崩岗治理措施和小型水利工程等六大类。各类治理对象在不同条件下分别采取工程措施、林草措施、耕作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不同组合,总起来也是综合措施。
水土保持法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1年6月29日发布并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四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第八条 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第十条 国家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有计划地培养水土保持的科学技术人才。第十一条 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预防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国营农、林、牧场,种植薪炭林和饲草、绿肥植物,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轮封轮牧,防风固沙,保护植被。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第十四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本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第十五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第十六条 采伐林木必须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七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十八条 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沙、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者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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