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是什么)
本文目录
-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是什么
- 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与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 什么时候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谁召开怎么召集
-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和召开的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 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临时股东大会对股票的影响
-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流程
- 临时股东大会 提前多少天
- 临时股东大会由谁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是什么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6、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一般是一年召开一次,具体召开的时间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允许召开临时股东会,而临时股东会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就需要召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与股份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扩展资料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法定最低人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民主决策,法定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成员的半数。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没有明确限定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公司章程确定。
此外,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理、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会会议审议涉及公司改制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董事长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吗
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方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提议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是否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长没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和要求是: 1、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以上包括本数”)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机构。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法律并未规定提议监事的人数比例,因此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一个监事,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0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什么时候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谁召开怎么召集
法律主观: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和要求是: 1、股东。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以上包括本数”)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法律并未规定提议监事的人数比例,因此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一个监事,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遵循“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这一顺序。同时,临时会议只有当公司需要作出重要决策,或者出现重大问题时,才能由法定人员提议召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和召开的条件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和召开的条件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仍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会层面无法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则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召集、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换言之,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是遵循“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这一顺序的,如果未能按照这一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所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法院撤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如下:1、股东提议: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通常是由股东或者公司董事会发起的。股东可以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表明召开大会的目的和议程。2、具体事项: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明确的议题和讨论事项。这些事项可能包括重大决策、紧急事务、公司重组等需要股东讨论和决策的事宜。3、股权比例:一般情况下,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需要得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支持。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可能需要特定股东或股权比例的支持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通知要求: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需要提前通知所有股东,并且在合适的媒介上进行公告。通常要求在召开前一定时间内发送通知,通告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其他相关事项。
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法律主观:
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包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需要由董事长主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股东大会对股票的影响
临时股东大会对股票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如果会议讨论的内容对公司有积极影响,那么股票价格可能会上涨,反之则可能下跌。
临时股东大会是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公司决策的重要场所。如果会议讨论的内容包括公司的重要战略决策、业绩报告、分红政策等,那么这些内容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和盈利能力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影响股票价格。此外,临时股东大会的结果也会影响投资者的情绪和市场信心,从而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
例如,如果临时股东大会讨论了公司的扩张计划,并且计划看起来很有前途,那么这会激发投资者的热情,导致股票价格上涨。相反,如果会议讨论了公司的财务困难或法律纠纷等负面问题,那么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
总之,临时股东大会对股票的影响取决于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会议的内容和结果,以便更好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和股票的投资价值。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流程
法律主观:
临时股东大会需按照流程召开:1、在召开前15日通知各股东;2、股东可提出临时提案;3、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该会议;4、对议决事项进行表决;5、制作会议记录;6、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记录上签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 提前多少天
法律主观: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送达。若是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客观:
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几天通知1、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分年会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位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2、具体参见《公司法》第四十条: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由谁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人是股东。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股东可以提起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如下: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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