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劳务派遣(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
本文目录
- 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
-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法吗
- 2023年全面取消劳务派遣工
- 2023年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工的规定
- 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保护吗
- 劳动法有哪些新规定
- 评析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 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
法律主观: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法吗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不续签合同自动延续吗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会自动延续,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发出是否续签的询问函与劳动者确认,双方沟通一致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续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由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续签劳动合同可能会涉及岗位、职位、工资、保险、福利等内容的变化,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进行协商,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如若原劳动合同中有部分内容仍适用,也应在新的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便于双方明确权利义务。 2、续签劳动合同还可能涉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问题。根据《 劳动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时,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劳动者均可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此外, 合同到期 时,在用人单位处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员工也有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部分劳动者是否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或“停工留薪期”或“医疗期”等特殊保护时期。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用工属于什么关系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 劳动关系 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由此看出,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视为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原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续延。由于双方并无书面劳动合同上的约束,一方当事人可以径行终止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没有续签的,劳动合同就会发生终止,但是用人单位仍然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的 经济补偿金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023年全面取消劳务派遣工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规定何时取消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只有如下内容:第一,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即与用工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的员工人数与已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10%的,对超过部分应当制定调整(减少)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数量的方案,即在2016年3月1日前将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降至其用工总量的10%以内。第二,对2012年12月28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如到期时间在2016年3月1日以后的,可以继续履行到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到期之日。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情形中,如果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时间不一致的,不论何者先到期,之后的劳务派遣行为均受用工总量的限制,否则继续履行将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第三,用工单位应当将已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备案。对于具体备案时间,《规定》虽没有明确条文,但用工单位应当尽快(至少在2014年5月1日前)将调整用工方案交付备案,避免因未提交备案而引起不必要的劳动争议或者行政纠纷。第四,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在未降至用工总量10%以内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新的劳务派遣员工(包括之前已离职的劳务派遣员工)。综上所述,对使用劳务派遣员工量的调整,现阶段只是针对2014年3月1日前用工单位已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对于2014年3月1日之后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看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是否超过用工总量10%。如超过10%,则用工单位必须与超出额度的被派遣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否则将构成违法用工。阅读!
2023年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工的规定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工的社保应当由派遣单位缴纳。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派遣公司,而社保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缴纳,所以应当由派遣单位缴纳社保,劳动者个人承担社保部分,由派遣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法律客观: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也是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对此自然也就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了,当然除了劳动合同法外还存在着其他规定。一、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办法》明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等条件。二、如何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由被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签订,内容及格式与劳动合同相似。《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和内容。三、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什么样的资质呢1、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2、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3、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4、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劳务派遣本身也是适用劳动合同法,对此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劳务派遣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法律客观:
1、法律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2、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3、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实施“逆向派遣”,与本单位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劳动者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4、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履行义务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保护吗
劳务派遣是受劳动法保护的1,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同时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样需要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在劳务派遣协议中,除劳务派遣服务费等约定外,其他凡是与劳动者利益相关的合同义务,用工单位如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而造成劳动者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2,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如果出现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向被派遣劳动者补足劳动报酬的责任。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承担向劳动者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义务。当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或者由于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法有哪些新规定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 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 社会保险费 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 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评析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增设了劳务派遣经营应当依法经过的行政许可,规范劳务派遣的经营;落实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并细化了劳动报酬的分配方法;划定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应当遵守一系列制度,例如派遣期限、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工资福利等方面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劳务派遣应当遵守以下制度:一、派遣期限:劳务派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延长一次,但是不能超过两年。如果派遣期限已经到了,但是派遣员工仍然在用工单位工作,那么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二、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同时向用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器材。三、工资福利: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应当不低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员工的工资水平。四、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当注明劳务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等内容。五、劳动保障: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员工享受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员工相同的休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怎么办?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员工可以向用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如果用工单位没有给予赔偿,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实际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促进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实现劳动力市场平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当明确各自承担的职业危害防护责任,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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