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什么
-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广告法和广告管理办法的区别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规范保健食品广告,保障消费者健康)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什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是指国家针对医疗广告的发布、传播和监管制定的法规。该法规内容包括医疗广告的定义、发布和传播的要求、禁止发布的内容等。其目的是保护公众健康,规范医疗广告市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该法的立法意义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公众健康。医疗广告涉及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广告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将会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2、规范医疗广告市场。医疗广告市场的规范化将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3、促进医疗行业的发展。医疗广告的发布和传播将有助于医疗机构和医生提高知名度和信誉度,从而促进医疗行业的发展;4、加强监管力度。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医疗广告进行欺诈和诈骗;5、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推广将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健康的认识和意识,促进公众健康素质的提高。综上所述,应该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和管理,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保护公众健康。同时,医疗机构和医生应该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传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信誉度。最终实现医疗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法律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今《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随着中国户外广告行业的快速蓬勃发展,也逐步成为了主流的广告媒体之一,在媒体市场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户外广告在传播商业信息、美化城市环境、展现城市特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高速发展的户外广告业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亟需完善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户外广告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政府性文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前置程序该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二.设置户外广告的条件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对于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经由上述三点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对于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了基本的了解,凡是为经过法定登记审批程序,且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广告商,是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由于其直接暴露在大众的视野之内,所以影响程度会更深,影响范围更大,故此加强对于户外广告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客观:
广告的定义在《广告法》中有明确规定,《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而户外广告作为广告的一个种类有着其特定的含义,一般我们认为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气球等户外广告载体称为户外广告。由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载体,如广告牌,广告灯箱,液晶广告电视屏等等,但是诸如商场内部的广告或是设置在建筑物内部不能为户外所目及的广告均不是户外广告。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仅仅能够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执法,不能对其他广告进行执法。
广告法和广告管理办法的区别
实施时间不同,适用范围不同。1、实施时间不同。《广告法》是2015年修订实施;而《广告管理办法》是1987年12月实施。2、适用范围不同。《广告法》适用范围广,包括通过媒介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而《广告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统一教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医疗广告的定义
卫生医疗广告是指介绍医疗信息,宣传卫生保健知识的一类广告。它可为病人提供理想的医院和治疗措施,介绍最新医疗手段相治疗方法,帮助听众了解现代卫生常识和保健方法,为需求者提供方便;可以促进医疗市场的竞争,提高医疗质量;可以加速药品的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为人民的健康服务。因此,是广播电台经常发布的一种广告。
医疗、药品保健与其他服务和商品不同,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心健康。因此,医疗广告决不能给人民带来不应有的损害。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写明主要医治范围等,语言必须准确,不可产生歧义。
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
《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于2016年9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互联网广告发布、审核、经营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要求。其中包括广告主体应当保证其发布的广告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虚假和误导信息等要求。《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为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业制定的重要法规。该法规颁布于2016年9月1日,包括了广告发布、审核、经营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要求。首先,广告主体应当保证其发布的广告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虚假和误导信息。其次,互联网广告应当注明广告的真实身份,标明“广告”字样,避免误导消费者。此外,广告主体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和合规性检查,并向监管机构提交广告发布的材料和备案登记等。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广告发布的场所和方式。例如,禁止在国家政府网站、新闻网站、教育网站、医院网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发布广告。此外,互联网广告不得通过弹窗、全屏覆盖等方式影响用户体验,不得在没有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自动下载安装软件。违反《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会受到哪些处罚?违反《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会面临警告、停止发布广告、撤回广告、罚款、关闭网络传播渠道等处罚。此外,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面临刑事责任。《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保护互联网广告市场,遏制虚假、夸大、误导等不良的广告行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透明的广告信息。同时,广告主体也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责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规和有效。【法律依据】:《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明确其与广告推销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之间的关系,并对广告内容负责。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以播放、切换、弹出、弹出新窗口、全屏覆盖等形式影响计算机终端用户正常操作。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通过张贴、摆放、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发布广告,利用印刷品发布烟草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 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新闻、报道及其他非广告信息。第六条 印刷品广告中应当具有“广告”标志,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第七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第八条 广告主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跨省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受委托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广告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不得发布。第九条 申请办理印刷品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 (二)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三)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广告样件; (五)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登记文件要求的,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第十条 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跨省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由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第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按照登记核准的事项发布印刷品广告。第十二条 广告主发布印刷品广告,必须标明产品(服务)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刷企业的名称、地址;由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第十三条 发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前审查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发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有关单位出具广告证明文件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的广告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印制企业对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不得印制。第十六条 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应当责令其改正,广告内容严重违法的,责令违法当事人予以销毁。对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所宣传的物品,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物品可以作扣押、封存、没收等处理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内容同时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械”)广告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原有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规定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品一械”广告监管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暂行办法》的制定实施,为加强“三品一械”广告监管、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随着广告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发展,《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优化服务,更好指导广告审查与执法实践,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第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第七条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第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规范保健食品广告,保障消费者健康)
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广告,保障消费者健康而制定的。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活动。
操作步骤
第一步:广告审核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过广告审查机构审核,并获得广告审查机构出具的广告审查文件后方可发布。
第二步:广告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明确、不误导,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步:广告语言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含糊、模糊、不科学的用语和内容。
第四步:广告图片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使用真实、准确、清晰的图片,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的图片。
第五步:广告声音、图像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的声音、图像。
第六步:广告发布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媒体发布前,向广告审查机构提出广告审查申请,并获得广告审查机构出具的广告审查文件后方可发布。
结尾
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保健食品广告,保障消费者健康。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当注意广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要被虚假、夸大、误导的广告所欺骗。同时,广告发布者也应当严格按照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广告发布,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科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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