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法规(道路交通法违停规定)
本文目录
- 道路交通法违停规定
- 交通法规违章停车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
- 交通的法律法规有哪
- 中国交通法律法规大全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体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 交通法律法规有哪些方面
-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法违停规定
道路交通法违停规定如下: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的,并且驾驶人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不会扣分罚款;2、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的,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不会扣分;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一次记1分,罚款100元;4、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路边违法停车的,一次记3分,罚款200元;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路边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罚款200元。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的规定如下: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得违法停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交通法规违章停车规定
法律主观:
交通违章停车处罚规定如下: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行政处罚100元。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5条第14项,行政处罚50元。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标线指示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第1种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4项,行政处罚100元(5日之内未驾驶人未到市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罚的,违法证据在审查后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进行处罚,行政处罚100元,记3分)。城管、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觉规范停车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共同打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记六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于2003年废止,根据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规定,该法律规定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违章停车有如下处罚条例: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驾驶证制度:规定了驾驶证的种类、申领条件、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等。机动车管理:规定了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检验、保险等管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交通规则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罚:规定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标准和程序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公共交通管理:规定了公共交通的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票价等。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规定了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要求、安全带使用、酒后驾驶等。道路交通管理机构:规定了道路交通管理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的主要内容,这些法规的实施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法律法规可在百度百科查看!
交通的法律法规有哪
法律主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这是 处理交通事故 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对 道路交通事故 的现场处理的责任认定、罚款、调解、损害赔偿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是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 中的最高位阶的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这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 发生交通事故 后,判断道路交通事故成因,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例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为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该条例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细化。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这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程序方面的依据,由公安部发布,地位低于前两部法律法规,但该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现场处置、责任认定、处罚、赔偿调解、简易程序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国交通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的交通法律法规比较繁多,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以下是一些比较重要的交通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是中国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规定了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原则、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交通行为规范、交通管理制度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条件,包括驾驶证种类、考试内容和标准、驾驶证的有效期、挂失、注销等。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基础、管理机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查处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公路法:该法规定了公路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法律制度,包括公路的分类、建设、维护、收费等内容。铁路安全条例:该条例规定了铁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铁路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技术标准、事故应急处置等。水路运输安全法:该法规定了水路运输的法律制度,包括水路交通管理、船舶安全技术标准、船员的管理和培训、事故应急处置等内容。上述法律法规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您需要更全面的了解,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体有哪些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下:1、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2、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3、交通违法的处理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4、酒驾,扣12分。5、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6、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7、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8、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9、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10、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而且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可以由交警进行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
交通法律法规有哪些方面
交通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8、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违规停车的处罚标准: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综上所述,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的行为,除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1.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范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但没有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伤害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害而非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致命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用简单的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人身伤害事故应当由具有初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科技设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治理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不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辖区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在指定管辖前,首先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限定时间内将案件移送下级公安机关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执行。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予以吊销或者注销,对现役军人予以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的,应当将决定和记分情况告知有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注销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三章接警案件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三)驾驶人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负荷,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离开现场;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点,避免二次事故。如果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或受伤,不能移动,车内其他人员应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辆能够行驶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现场拍照或现场标注事故车辆位置的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报警:
(一)机动车没有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二)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碰撞。
第十五条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根据有关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受理,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和时间、报警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是否载有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种类及是否有泄漏等。;
(5)如涉嫌交通事故逃逸,还应询问并记录事故车辆的型号、颜色、特征、逃逸方向,以及逃逸驾驶员的身体特征。
警察不说出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如果警察不愿意透露他的名字,他应该保密。
第十七条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人到现场处理,或者接到警告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警到现场。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报警,事故现场被清除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经核实不能证明,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我协商
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拍照或者现场标记以固定证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然后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但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当事人应当自行离开现场而不离开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如果造成交通堵塞,司机将被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共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警和警务助理可以指导当事人协商处理。当事人请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并共同签署。道路事故自行协商协议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和号牌、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式、碰撞地点、当事人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向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自行协商不履行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下列道路交通事故,但涉嫌交通事故和危险驾驶罪的除外:
(1)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害方受轻伤,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人身伤害事故的。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绝离开现场的人将被迫离开。当事人未及时移动车辆,影响交通和交通安全的,交警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离开现场后,交警应识别并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及车牌号、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地点等。根据现场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陈述等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接受的,交警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适用的,交警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信息,然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签字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六章调查
第一节总则
第二十七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名。
交警在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人民警察证》,依法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上有交警的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深入调查;对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进行深入调查。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1)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放置发光或反光的圆锥体和警示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中断交通或者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和勘查的,应当提前在事故现场向来车方向组织分流,并放置绕行警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伤者;
(三)指挥救援、勘探等车辆停放在安全、方便救援、勘探的位置,开启警示灯,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寻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控制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执行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经急救、医务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遗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具备入殓房条件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下列调查:
(1)调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关系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询问过程可以录音录像;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在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标准的规定,对现场进行拍照,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在现场勘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三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和现场勘查记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痕迹、物证等证据因时间、地点、天气等原因可能发生变化、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修复、提取或者保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及时抽血或者抽取尿样等样本,送有资质的机构检验。
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化验。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经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应当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交通事故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现场发现的交通事故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后可以口头传唤,询问笔录注明嫌疑人到达过程、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在勘查事故现场后,应当对留在现场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能够当场返还的现场物品,应当当场返还并记录;如果无法当场辨认所有人,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业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七条因侦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与事故有关的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等证据材料的记录。
第三十八条因侦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事故嫌疑人、涉案车辆进行辨认。鉴定应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主持鉴定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名。当多个识别器识别同一个对象时,它们应该单独识别。
识别时,待识别的对象应与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对象混合,不应给标识符任何提示。认定犯罪嫌疑人时,被认定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鉴定事故嫌疑人的照片,应当有不少于10张照片。识别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鉴定涉及事故的嫌疑车辆照片时,照片应不少于10张。
能够辨认尸体等特定物体,或者能够准确描述嫌疑人和嫌疑车辆独特特征的人数不限。
事故涉案嫌疑人的鉴定,如果鉴定人不愿意公开,可以在不暴露鉴定人的情况下进行,应当为其保密。
鉴定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鉴定记录,由交通警察、鉴定人和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记录或记录识别过程。
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和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不能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禁指定停车场停放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四十条当事人涉嫌犯罪,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证件,并按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宜移送的对象,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办理。
第四十一条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及交通事故或者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支付抢救伤者的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伤者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尸体处置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处理程序主要针对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执法人员会按照程序处理案件,尽力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让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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