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与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
本文目录
- 土地管理与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
- 土地管理基础:建设用地相关法律条款
-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39讲课件讲义
- 2012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的内涵
- 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土地管理与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 2013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
- 土地管理与法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 2012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的任务、原则、内容
- 2012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法规》辅导:地籍管理
土地管理与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
(三)基本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例题(判断):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国家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不除外。( ) 答案:× 解析: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2005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取得某市某区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投资6000万元开发商品住宅。甲公司委托乙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乙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被拆迁入李某就其房屋的性质与甲公司未能协商一致。该项目于2005年10月1日动工,由丙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承包施工。 该区私营企业职工王某以抵押贷款方式,于2006年2月以5000元/㎡的价格预购了一套80㎡的住宅。该项目于2006年6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王某于2006年9月将该套住宅转让给他人,售房收入44万元。(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 例题: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 )与甲公司签订。 A.该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B.该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C.该区人民政府 D.该市人民政府 答案:A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例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获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并给予部分补偿。()(2007年试题) 答案:× 解析:法规考核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例题:下列用途中,可以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有()。(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博物馆 B.商品房 C.写字楼 D.国家监狱 E.市政广场 答案:ADE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例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以上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规定报( )或( )批准。 A. 国土资源部 B. 国务院 C. 省级人民政府 D. 县级人民政府 答案: BC 解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基础:建设用地相关法律条款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考试大|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39讲课件讲义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39讲课件讲义 第一部分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一、内容提要: 1.《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3、《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4.《土地登记规则(修正)》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7.《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8、《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二、考试目的及基本要求 本讲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及土地权利制度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内容辅导 第一部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一、《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国土资源部令第8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分 类】 司法行政 【颁布时间】 2001年07月27日 【实施时间】 2001年07月27日 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六)处理或者转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二)熟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三)了解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知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 复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程序; (二)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由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提出意见。 第二章复议范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拆除违法建筑、没收违法建筑或者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责令交还土地、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产整顿、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他项权利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征收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 例题: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 )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A.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B.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答案:AD 解析: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
2012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的内涵
土地管理的内涵 (一)土地管理的内涵 一、考试目的和考试大纲要求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土地管理基本概念、基本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掌握:土地管理的内涵,土地管理的目的; 熟悉:我国土地管理的任务、内容、原则; 了解:土地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 二、章节框架 1.土地管理的内涵 2.土地管理的任务 3.土地管理的原则 4.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 5.我国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 6.土地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7.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 三、内容辅导: (一)土地管理的内涵(掌握) 土地管理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国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方法,为调整土地关系,维护土地所有制,监督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综合性活动。土地管理的本质是对土地资源的行政管理。土地管理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土地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包括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首长和普通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土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其行为具有国家行为特征; 2.土地管理的客体包括土地,以及土地利用中产生的人与人、人与地、地与地之间的关系;《土地基本术语》(GB/T19231—2003)规定,人地关系是人类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土地关系是人类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资源利用和财产关系。 3.在土地管理中,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方法管理土地; 4.土地管理的职能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 5.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6.土地管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土地管理的目的和特点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主要受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制约。 例题:土地管理的特征包括()。 A.土地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 B.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方法管理土地 C.土地管理的客体是土地,以及土地利用中产生的人与人、人与地、地与地之间的关系 D.土地管理不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答案:ABC 解析:土地管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二)土地管理的目的(掌握) 《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管理的目的是: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的具体目的主要包括: 1.维护土地公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土地公有制和土地市场化并容,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方式实现土地的商品性。依法维护士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调整土地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处于经常变动之中。国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的目标,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客观需要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动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避免盲目性,防止权属混乱及土地纠纷。调整土地关系,增加土地可利用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促进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三者协调统一。 3.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当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它的存在是非人力所能创造的,土地本身的不可移动性、地域性、整体性、有限性是固有的,人类对其依赖和持续利用程度的增加也是不可逆转的。因此,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保证对土地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例题:土地管理的目的是()。 A.维护土地公有制 B.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C.调整土地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D.单纯加强耕地保护 答案:ABC 解析:土地管理的目的除加强耕地保护外,还有其它不少管理目的。 (三)土地管理的性质(熟悉) 土地管理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两重性。一方面从纯劳动过程角度考察,它要服从分工协作,合理组织的自然规律,体现其自然属性;另一方面,从人与人在劳动过程中必然要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角度考察,它要服从社会发展规律,体现其社会属性。
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的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具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具体有哪些?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农村土地承包法》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7、《退耕还林条例》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9、《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0、《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11、《土地登记办法》 12、《土地调查条例》 1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8、《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20、《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二、我国土地使用原则是什么? (一)土地公有原则。 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土地管理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二)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土地产品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 (三)耕地特殊保护原则。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的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的首选目标。 (四)土地用途管制原则。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即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的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利用土地的制度。 (五)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当然,纵观我国的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其中具有领导性的其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针对基本农田耕地和城镇土地制定的其他保护条例都没有和土地管理法所冲突的法条,可是,比如说使用基本农田的话,那详细的规定都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当中,结合我国现有土地资源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全面的。
土地管理与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例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 ) 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A.一 B.二 C.三 D.五 答案:A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例题:在我国,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是根据( )确立的一项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试题)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政府规范性文件 答案:A 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例题:某企业将其所属的一处厂房作为抵押物贷款进行经营活动,并与某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此后,该企业又在其厂房内建房两间。后因经营不善,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经司法裁定,抵押物被整体拍卖后,新建两间房屋拍卖所得() 。(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属于抵押财产,应归银行所有 B.是抵押财产的附属物,部分归银行所有 C.不属于抵押财产,归企业所有 D.是抵押财产的增值,部分归银行所有 答案:C 解析:法规考核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例题:以( )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A.自用 B.自住 C.营利 D.自建 答案:C 解析: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2013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
2013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辅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如果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安排,可以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 例题.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既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可以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R ) 例题。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只能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W)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原则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不得使用规划中确定的农用地。 (2)必须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论是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还是农民宅基地都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3)建设占地与农村土地整理挂钩,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三、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管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使用其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调换土地。使用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安置。涉及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给予补偿。 五、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1.宅基地的定义 宅基地是指农民的住房、辅助用房(厨房、禽畜舍、厕所等)、沼气池(或太阳灶)和小庭院(或天井)用地,以及房前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宅基地不包括农民生产晒场用地。 2.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及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居住拥挤的农户;一些确实需要分家、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户;回乡落户定居而又无宅基地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及其家人、华侨、侨眷等。 3.宅基地用地的审查程序 农村村民建造住房,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例题.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是( ABCD )。 A.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 B.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居住拥挤的农户 C.一些确需分家、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农产 D.落户定居而又无宅基地的离休、退休职工及其家人、华侨、侨眷 例题。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不得申请宅基地。(R) 六、集体建设用地的收回 下列情况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过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土地使用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不予补偿。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这是指乡镇企业、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的所有者因某种原因被撤销、或迁移到其他地方,不再需要使用或无法使用该土地的,可以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 例题.下列情况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是( ACD )。 A.乡中学建设的需要 B.乡镇企业建设的需要 C.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D.因撤消、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土地 七、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 如果土地上没有建设物等设施,土地使用权将不允许转移,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于非农村建设。
土地管理与法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八部分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一、《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法规标题】《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类别】土地/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4.01.09 【实施日期】2004.05.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第四条 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听证会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第七条 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由主管部门指定。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但须是听证机构或者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第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例题(判断):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答案:√ 解析: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三章 依职权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十五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二)听证事项的说明;(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例题1:依《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 )不需听证。(2007年试题) A.更新基准地价 B.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C.制定标定地价 D.修改矿产资源规划 答案:C 解析:法规考核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例题2: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A.10 B.15 C.30 D.45 答案:A 解析: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四章 依申请听证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四条 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不予受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例题: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要求,拟定征地项目安置方案的,应当( )。(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依职权听证 B.依申请听证 C.依审批听证 D.依协商听证 答案:B 解析:法规考核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例题: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听证的规定,首次制定基准地价和修改调整基准地价均需由主管部门组织听证。(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答案:√ 解析:法规考核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但主要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事项,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 例题(判断):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 答案:√ 解析: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2012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的任务、原则、内容
土地管理的任务、原则、内容 土地管理的任务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的具体任务包括: 1.维护土地权益。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土地管理的根本任务。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2.保护土地资源。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后备资源不足,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土地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保护好土地资源。因此,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是土地管理的根本任务;只有在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过程中加强对土地的保护,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合理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对土地需求的同时,防止滥占耕地及其他浪费土地现象,不断提高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是土地管理的最终目标,也是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 4.规范土地利用行为。通过法律、技术、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手段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使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保维护土地权益、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等土地管理目标的实现。 5.健全土地管理制度。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因此,根据土地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保证土地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 例题:土地管理的任务包括()等。 A.依法维护土地权益 B.保护土地资源 C.合理利用土地 D.规范土地利用行为 答案ABCD 解析: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的具体任务包括:(1)依法维护土地权益;(2)保护土地资源;(3)合理利用土地;(4)规范土地利用行为;(5)健全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的原则 土地管理的原则,是指土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土地管理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土地管理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之间本质联系的反映,是土地管理活动规律的科学慨括。目前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1.依法管理原则。土地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土地管理过程要始终贯彻法制原则,严格实施法律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为主体的一系列土地法规政策,为依法管理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 2.统一管理原则。土地利用涉及城乡和各行业、各种用途的用地,必须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一方面,把全国土地作为一个整体,实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合理分工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形成一个相互协作、协调统一的管理结构,发挥整体功能,实现土地管理目标。 3.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原则。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因此,进行土地管理,我们必须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4.充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土地管理的根本目标在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切实保护好土地,保护好土地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破坏土地现象的发生;否则这一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充分、科学、合理、有效利用和保护是土地管理的基本准则。 例题 :土地管理的原则包括()等。 A.依法管理原则 B.统一管理原则 C.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原则 D.充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 答案ABCD 解析:目前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1)依法管理原则;(2)统一管理原则;(3)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原则;(4)充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职能,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土地法规与政策的制定 土地法规与政策是实施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在土地管理中,组织立法和制定综合性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 2)组织编制土地立法规划,组织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3)负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的使用解释工作,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 4)办理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工作; 5)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基础工作。 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服务,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措施,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管理土地服务。 当前,我国地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分等定级四方面工作,以及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形成大量数字、文字和图件等地籍资料的整理、归档、应用、更新工作。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 1)开展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提出申请,进行审批、注册登记,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放土地证书的法律程序。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开展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负责土地证书监管。《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七条规定,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①国有土地使用证;②集体土地所有证;③集体土地使用证;④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研究解决历史遗留和新出现的土地权属问题的政策界限,负责确定土地权属,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开展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3.开展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条件调查等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对土地资源状况进行评价。 4)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时提供建设用地规模扩展等监测数据及分析成果;开展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及其变更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开展统计分析,提供耕地变化为主的土地资源利用统计数据。 5)建立地籍信息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及土地登记查证制度;掌握地籍管理工作动态,开展调查研究。 例题:()是土地管理的基础。 A.地籍管理 B.地价管理 C.土地执法监察 D.农地用途管制 答案:A 解析: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 3.土地规划 在土地管理中,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是土地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的具体内容是: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观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审查和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 4.土地征收、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征收,又称征收集体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在法律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耕地作了严格规定。我国《刑法》和《土地管理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两个方面。耕地的数量保护是对耕地面积的保护,目的是保持全国和一定区域内耕地面积的相对稳定,控制耕地面积的减少。耕地的质量保护是对耕地的地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目的是保持耕地地力的相对稳定,并不断培肥耕地肥力,保持和维护耕地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耕地污染、盐渍化、水土流失、掠夺性经营耕地等。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农用地用途管制、农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的政策;分析耕地增减动态,研究制订宏观调控和加强的措施。 2)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等项工作。 3)拟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和方法,制订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4)拟定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5)拟定土地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拟定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研究指导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依法推行统一土地征收制度,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和办法;拟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计算、使用和管理办法。承办需报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 7)依据耕地数量变化情况的监测结果,对耕地总量减少的地区,提出限期采取补足措施的建议,并监督实施和组织验收。 5.土地供应和市场管理 土地供应和市场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土地供应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手段,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实现土地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土地供应和市场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制定建设用地供地标准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 2)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和地产交易规则,规范土地市场,完善市场体系。 3)制定地价体系和地价管理制度,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与监测。我国已先后制定并出台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农用地定级规程》(TD/T1005--2003)、《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06--2003)、《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TD/T1009--2007) 等地价体系和地价管理技术规程和标准。 4)制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录并组织实施,制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5)制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及审批工作,指导各地制定乡镇各类建设用地标准、占地补偿办法及补偿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制定鼓励城乡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6)负责公布土地市场运行动态,预测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研究和提出调控土地市场的措施。 6.土地执法与监察 土地执法监察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土地执法监察是实现国家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的基本途径和手段,其具体内容包括: 1)受理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2)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土地违法案件; 4)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5)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6)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例题:土地执法与监察的具体内容包括()等。 A.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B.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枪举、控告 C.调查土地违法案件 D.受理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答案:ABCD 解析:土地执法监察的具体内容包括:1)受理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2)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3)调查土地违法案件;4)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5)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6)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012土地估价师《管理基础法规》辅导: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 (一)地籍概念 一、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地籍管理基本概念和内容体系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地籍概念 2.地籍分类 3.地籍管理概念 4.地籍管理原则 5.我国地籍管理的内容 6.地籍管理的任务 7.地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8.我国地籍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地籍的概念和分类,地籍管理的概念和原则,我国地籍管理的内容; 熟悉:地籍管理的任务,地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地籍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四、内容辅导: (一)地籍概念(掌握) 地籍,地是土地,籍是登记基本状况及隶属关系的簿册。 地籍是指国家为一定目的,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数量、质量、地价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图册。如同设立户籍一样,为了掌握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土地也必须建立地籍(包括地籍簿与地籍图)。 地籍记载的内容因建立地籍的目的不同而异。地籍最早是为征税而建立的一种田赋清册或簿册,其主要内容有应纳课税的土地面积、土地质量等级及土地税额。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地籍的概念有了很大的发展,地籍成为国家管理土地、取得有关土地资料、巩固土地制度、合理利用土地、制订经济计划的重要依据。 地籍是土地的“户籍”,它具有不同于其他“户籍”的特点。地籍具有空间性、法律性、精确性和地籍资料的连续性等特点。地籍的空间性是由土地空间位置的固定性所决定的。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地界的变动,必然带来土地权属面积的增减。所以,地籍的内容不仅需要记载在地籍簿册上,同时还应在地籍图册上标绘清楚,并做到图册与簿册的一致性。地籍的法律性体现了地籍簿册(含图)的可靠性,如地籍图上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和地籍簿上的权属记载及其面积的登记等都应有法律依据,甚至有关法律凭证还是地籍的必要组成部分。地籍资料的取得,一般需要通过实地调查,并运用先进的测绘和计算方面的科学技术手段,从而保证了地籍的精确性。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扩大,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基本状况会经常发生变化,所以,地籍不是静态的,必须经常更新,保持资料的记载和数据统计的连续性,否则难以反映它的现势性。 (二)地籍分类(掌握) 1、按功能分类 地籍按功能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用途地籍三种类型。 1)税收地籍。我国封建时代建立的地籍都是以课税为目的的,西方国家在资本主义早期建立的地籍也是以课税为目的的。税收地籍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姓名、地址、土地面积以及为确定税率所需的土地等级。 2)产权地籍。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交易日益频繁,为防止土地投机和保护土地买卖双方的权益而建立了产权登记制度,由此税收地籍向产权地籍发展。产权地籍最重要的任务是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交易的正常运行。为此,产权地籍必须能准确反映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的空间位置和宗地面积,因此,产权地籍一般都要求有地籍册及建立在科学测量方法基础上绘制的地籍图。 3)多用途地籍。多用途地籍又称现代地籍,是税收地籍和产权地籍发展的结果,其任务不只是为税收和土地登记服务,还为科学管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现代地籍的内容较产权地籍有很大的扩展,其表现形式不仅是地籍图和地籍册,而且大量应用测绘与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在现代地籍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2、按建立的时序分类 地籍按建立的时序分为初始地籍和日常地籍。 1)初始地籍。初始地籍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后建立的地籍。 2)日常地籍。日常地籍是以初始地籍为基础,针对日常土地数量、质量、权属、用途等状况的变化进行修正、补充和更正的地籍。 3、按所记载的对象分类 地籍按记载的对象分为农村地籍和城镇地籍。 1)城镇地籍。城镇地籍是在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城镇用地登记后建立的地籍,它以宗地作为地籍单元。 2)农村地籍。农村地籍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上建立的地籍,以自然村作为权属单元。 4、按表现形式分类 地籍按表现形式分为常规地籍和数字地籍。 1)常规地籍。地籍最常规的形式就是地籍图和地籍册。以图、表、卡、册所表示的地籍称为常规地籍。 2)数字地籍。由于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常规的图、表、卡、册都可以数字形式存贮在存贮介质中。数字地籍适应多用途、大容量存贮地籍信息资料的需求,且容易更新,它是现代地籍的发展方向。 (三)地籍管理概念(掌握) 1、地籍管理的定义 地籍管理,是国家为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为全面研究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工作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措施。地籍管理亦称为地籍工作。 2、地籍管理的核心 地籍管理的对象是作为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的土地。在全国城乡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条件下,国家地籍管理的对象是全国土地资源。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管理的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土地。地籍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的权属问题,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通过地籍管理,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解和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制止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提供法律凭证。所以,土地权属管理是地籍管理的核心。 例题:( )是地籍管理的核心。 A.土地权属管理 B.土地行政管理 C.土地档案管理 D.土地法制管理 答案:A 解析:土地权属管理是地籍管理的核心。 (四)地籍管理原则(掌握) (1)必须有国家制度体系作保障 地籍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地籍管理方面的统一法规制度进行。所谓统一,就是统一内容、统一政策、统一准则、统一规格。如土地统计表格,它的内容、格式、项目的含义、项目的填写都必须有统一的标准。 (2)保证地籍资料的连续性、系统性和现势性 地籍资料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现势性是指地籍的各种资料分门别类很有条理,各时期资料相互联系、无中断,且不断得到更新。只有保持地籍资料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现势性,地籍资料才能发挥其功能。 (3)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 地籍资料涉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权益和利害冲突,如果提供了错误的资料会造成土地权利人的损失,同时它又是政府提供的资料,应以政府信誉担保,政府要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基于这些原因,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 (4)保证地籍资料的概括性和完整性 地籍资料完整性是指地籍管理涉及的空间地域范围应该是其管辖区全部土地。省级、县级、县级以下地籍资料的覆盖面必须是省级、县级和县级以下乡镇、村范围的全部土地。地籍资料的概括性是指地籍资料内容包含所需的全部资料。 例题:地籍管理原则包括( )等。 A.必须有国家制度体系作保障 B.保证地籍资料的连续性、非系统性和现势性 C.保证地籍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 D.保证地籍资料的概括性和完整性 E.保证地籍资料的概括性和非完整性 答案:ACD 解析:地籍管理原则包括保证地籍资料的连续性、系统性和现势性,而不是非系统性、非完整性。 (五)我国地籍管理的内容(掌握) 我国目前的地籍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地籍档案管理。 1、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是以查清土地的位置、数量、等级、利用和权属状况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调查。《土地调查条例》指出,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形成下列调查成果:(一)数据成果;(二)图件成果;(三)文字成果;(四)数据库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土地调查可分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条件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四种类型。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以县为单位,查清村和农、林、牧、渔场,居民点及其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事业单位土地权属界线和村以上各级行政界线,查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其内容有: 1)查清土地权属界线和各级行政界线; 2)查清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并量算出各地类面积; 3)汇总土地总面积和各分类面积; 4)编制分幅土地权属界线图和县乡两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5)对土地利用状况作出科学评价。 (2)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以权属调查为核心,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等基本状况,满足土地登记需要。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项内容。 1)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对宗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范围的调查。它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登记申请,对申请者的宗地位置、界线、用途等进行实地核实、记录,并经土地使用人认定,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证。 2)地籍测量 地籍测量是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运用测绘科学技术测定界址线的位置、计算面积、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为地籍管理服务。 (3)土地条件调查 土地条件调查是对土地的构成要素如地质、地貌、土壤、植被、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对土地的地理位置与投入产出关系等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为土地经济评价、适宜性评价等提供基础资料。 1)土地自然要素调查,指构成土地的气候、地形、地质、土壤、植被、水文等自然条件因素; 2)土地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土地的社会经济条件调查内容包括:人口、劳动力(劳动力的数量及其素质,教育水平),交通状况及区位,基础设施、能源、供水、供电、电讯等公共设施,工农业产值及产业结构、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工农业主导产业及市场等。 (4)土地动态监测。 土地动态监测是指运用遥感和其他现代科学技术对土地变化情况,特别是城镇建设用地和耕地的变化情况进行连续的监测,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土地数据。通过土地状况的动态监测还可以核查土地统计数字,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例题:地籍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2006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权属调查 B.权属审核 C.地籍测量 D.地籍信息统计 E.建立地籍信息系统 答案:AC 解析:基础考核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项内容。权属调查是对宗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范围的调查。它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的登记申请,对申请者的宗地位置、界线、用途等进行实地核实、记录,并经土地使用引认定,为地籍测量、权属审核、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证。地籍测量是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运用测绘科学技术测定界址线的位置、计算面积、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为地籍管理服务。 (六)地籍管理的任务(熟悉) 1、地籍管理的基本任务 ①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服务; ②为维护和巩固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 ③为社会提供地籍信息服务; ④为土地管理服务。 2、现阶段地籍管理的具体任务 ①完善土地登记制度; ②健全土地调查、统计制度; ③完善和贯彻地籍管理的技术规程; ④建立全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 ⑤建立全国地籍信息网络,实现地籍信息的公开查询、上报和发布的网络化。 (七)地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熟悉) 地籍档案管理是对地籍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包括文件、图册、图像资料等,进行搜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编码和提供利用等多项工作的总称。地籍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有: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组管理的原则,以维护地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有效利用。完整,就是要做到地籍档案齐全、成套,不能残缺不全。准确,必须做到使其内容与所反映的事物及其过程之间保持一致,不能与实际不符,更不应有差错。系统,就是保持地籍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安全,首先必须做到维持其机密,不致造成泄密、失密、窃密事件;其次使用符合保管条件的设施,延长地籍档案的“寿命”;另外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不使地籍档案由于管理不善而受损。总之,实现地籍档案的存在价值,充分发挥地籍档案的作用是地籍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地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是发挥地籍档案作用的前提。 根据198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地籍档案同其他土地管理档案一起应分别由国务院和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并在业务上受国家和地方县以上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档案处,除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外,还负责制定和修改全国土地管理档案工作制度、长远规划以及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土地档案管理工作。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负责集中管理本机关全部档案外,还应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辖区的土地档案管理工作。 (八)我国地籍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了解) 国家的出现是地籍产生的基本原因。地籍管理是为确立和维护土地所有制,征收土地税赋和合理利用土地服务的。地籍最初为课税服务,在推行田赋制度,保障国家税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政权统治的目的不同,地籍管理的工作体系和内容也不相同。在原始社会,土地处于“予取予求”的状态,人们共同劳动,按氏族内部的规则共享劳动产品,无需了解土地状况和人地关系。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凌驾于劳动群众之上的机器——国家,这时,地籍作为维护这个国家机器运行的工具出现了。地籍的目的,主要为国家的课税服务,它在推行田赋制度、保障国家税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籍的发展史与田赋制度的历史沿革密切相关。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地籍发展,根据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前,地籍依附在户籍中;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地籍与户籍处于平等地位;明代中叶后,地籍地位高升于户籍之上。地籍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土地清丈、土地调查和后期的土地登记.。 (1)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地籍发展,根据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唐代中叶实行“两税法”前,地籍依附在户籍中。自汉朝到唐朝中叶的八九百年历史时期内,官府着重的是编制户籍,人口、土地、赋税统统记录在一个簿册内,以户籍为主,地籍只是作为附带项目登记于户籍中,因此,户籍兼有地籍和税册的作用,虽然也有单独编制的地籍或税册,但仅起辅助、补充的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地籍的地位低于户籍。 第二阶段:唐代中叶至明代中叶,地籍与户籍处于平等地位。从唐代中叶(公元8世纪)后,尤其的宋代(公元960年-公元1279年),随着均田制的废止,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而土地多寡在确定门户等级高低、社会地位高下方面更显重要。于是,各种单行的地籍,如方账、庄账、鱼鳞图、砧基簿、流水簿等相继出现。这时,地籍已经逐步取得了和户籍平等的地位。 第三阶段:明代中叶后,地籍地位高于户籍。自明朝中叶(公元16世纪)一条鞭法实行摊丁人地以后,由于“就地问粮”比“编审户则”更简便易行,因此,户籍退居次要地位,而地籍地位高升于户籍之上,成了摊派赋役的主要根据。鱼鳞图册制度是我国地籍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这时,与封建土地私有制相适应的地籍制度终于完备的建立起来。 (2)民国时期,到了近代(1922年),孙中山先生首先在广州,为推行“平均地权”政策,设置了土地局。民国政府1930年颁布了土地法,1946年进行了修订,在全国和各省相继开展了地籍测量、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调查等工作。土地登记是地籍整理(管理)的核心,土地登记的主要文件有土地登记簿和地籍图,包括总图、分图和分段图。 1)北京政府时期 北京政府在1913年秋于内务部下设立了全国土地调查筹备处,筹备土地调查和经界整理。1922年,北京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这是我国历第一部土地登记法规。北京政府开始正式办理土地登记,地籍管理开始步人法制化轨道。 2)******统治时期 1923年,孙中山在广州就任大元帅后,设置了土地局,并进行土地实况调查。1926年公布并在广州实施《土地登记征税法》,规定一切土地权利需按规定申请登记1927年一1936年,是国民政府地籍管理的发展时期,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的规定,各地广泛开展地籍整理,进行土地测量和土地登记。1930年公布《土地法》,将地籍管理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34年,******中央成立土地委员会,决定进行全国土地调查。1946年修订的《土地法》,第二编地籍,包括:通则、地籍测量、土地总登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共四章。1946年,地政署公布了《土地登记规则》,详细规定了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3)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地籍工作 1928年12月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1931年12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2—1934年的查田运动等,均进行了土地调查、清帐等工作。至1946年底,各解放区的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建立土地台帐等工作也开展起来。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发布施行,土地清丈,划界埋桩、确权登记发证、建立土地台帐等工作普遍开展。 (3)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结合土地改革,全国大部分地区普遍开展了土地调查、土地清丈、划界、定桩、登记和颁发土地证等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1986年以来,党和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地籍管理工作极大发展。相继开展了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城镇地籍调查、村庄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等一系列地籍管理工作和基础工作,出台了一批地籍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规程,地籍管理初步走上现代化管理的轨道。 1)建国以后至1978年 建国初期,全国开展了土地清丈、划界、发证等地籍工作,进行城市的土地登记、地籍清理;并设置了地籍管理机构。*时期,地籍陷入无政府管理的状态。 2)1979—1985年 这一阶段进行了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壤普查,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概查和土地详查试点,进行土地纠纷处理并恢复了地籍管理机构。1982年土地管理局成立,下设地籍、土地资源等业务处,地籍处负责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评价等工作。之后,开展了全国性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 3)1986年—1997年 这一时期,地籍管理取得了巨大成就。1986年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设有地籍管理司。《土地管理法》的颁布使地籍管理有了法律依据;土地详查取得了翔实、可靠的资料;城镇地籍调查开展;建立了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工作开展;土地调查及土地定级估价的技术规程逐步制定和完善。 4)1997年以来 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地籍管理的各项制度运用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运用遥感技术手段监测土地变更状况;完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的预报工作;推行土地登记公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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