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消费者权益法实体店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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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法实体店退换货
法律主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换货有以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那么经销商就不能以租赁为由要求交纳相关费用,你与经销商之间不存在关系,而是买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新消法退一赔三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于2018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最为关注的一项是“退一赔三”规定。这项规定规定,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应当退还消费者的货款,并按照货款的三倍向消费者赔偿。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退一赔三”规定。一、适用范围“退一赔三”规定适用于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具体来说,商品包括实物商品和数字商品,服务包括线上服务和线下服务。二、质量问题的定义“质量问题”是指商品或服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1.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说明书中的承诺;2.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不符合消费者合理期待的质量。三、退款和赔偿的计算方法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应当退还消费者的货款,并按照货款的三倍向消费者赔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退款金额 = 货款 + 运费(如果有的话)赔偿金额 = 货款 × 3四、退款和赔偿的方式商家应当在消费者要求退款和赔偿后7天内完成退款和赔偿。退款和赔偿的方式应当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支付方式相同。五、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如果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凭证(如购物小票、发票、订单等);2.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如照片、视频、文字描述等)。六、商家的责任商家应当对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退款和赔偿的责任。如果商家无法履行退一赔三的责任,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总之,“退一赔三”规定是新消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规定之一,它的实施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注意保留购物小票、发票、订单等凭证,并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向商家提出退一赔三的要求。商家也应当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什么时候颁布实施
法律主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时间是1993年10月31日。1993年10月31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通过该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后又经3次修订。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哪一年实施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时间是1993年10月31日。1993年10月31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通过该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后又经3次修订。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2013年修订,2014年实施的。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就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并明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在此期间,于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消保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完善三包规定等强化经营者的义务;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以解决消费者维权难;加重对违法经营的惩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六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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