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再审案件审理报告格式
本文目录
- 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
- 再审案件审理报告格式
- 审理报告必须由承办人手写签名吗
- 一案二书六报告是什么
- 一审法官需要写审查报告书吗
- 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是什么
- 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 独任审理案件需要审理报告吗
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
法律分析: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再审案件审理报告格式
法律分析: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包括姓名案由等。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分项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写法,可参照再审行政判决书样式写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写明原审生效判决,包括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的主要内容
四、申请再审的理由及对方当事人答辩意见:写明申请再审的原因和理由,包括对生效判决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不服的内容及其理由和请求等。如系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本案原判有错误的,应写明其错误的主要内容
五、再审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详细写明经再审审理查证后,确认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哪些是正确的或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可靠的证据和根据可以充分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有哪些足以否定的理由和根据等。如果申诉人或有关单位、个人对事实和证据方面提出异议或者对答辩有争议,应予重点逐条作出分析评论,确认何者能成立,何者不能成立,并阐明理由和根据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写明再审确认的事实和情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考有关的法学理论,对申诉人的请求和理由能否成立,作出分析评定;对原审判决是否正确,是全部正确或者部分正确,哪些部分有错误或者全部错误,理由和根据有哪些,作出全面的分析评论。并在分析评论的基础上引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项,提出再审的判决意见,阐明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理由。需要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另起一行写明需向哪个单位提出什么司法建议,理由和根据是什么等等
七、处理意见和理由:写明再审确认的事实和情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考有关的法学理论,对申诉人的请求和理由能否成立,作出分析评定;对原审判决是否正确,是全部正确或者部分正确,哪些部分有错误或者全部错误,理由和根据有哪些,作出全面的分析评论。并在分析评论的基础上引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项,提出再审的判决意见,阐明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理由。需要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另起一行写明需向哪个单位提出什么司法建议,理由和根据是什么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审理报告必须由承办人手写签名吗
必须由承办人手写签名,案件审理报告是调查组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起草形成的反映经查证、拟认定的整个案件事实并提出定性和处理建议的书面综合材料 。
一案二书六报告是什么
“一案二书六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程序中的关键流程,含义如下:1. 一案:指具体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确定好“一案”的情况,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罪名等等。2. 二书:指公诉书和辩护书。公诉书是起诉状的文书,是指控犯罪事实和提出罪名的文书。辩护书则是辩护人或代理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抗辩文书。3. 六报告:指警情报告、侦查工作报告、审查起诉报告、开庭审理报告、判决书、执行情况报告。警情报告:是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案件情况、罪犯的基本情况、作案手段等情况进行的报告。侦查工作报告: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和侦查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作出的报告。审查起诉报告: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结束后,提交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和起诉决定后作出的报告。开庭审理报告:是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庭审情况、证人证言、辩论过程等情况进行的报告。判决书:是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决定的书面文书。执行情况报告: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对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报告。综上所述,“一案二书六报告”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步骤,它是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一审法官需要写审查报告书吗
一审法官需要写审理报告书。根据华律查询得知,一审法官在案件审理结束后,需要对案件进行总结,撰写审理报告书,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理报告书是法官对案件审理情况的重要记录和总结,也是法院做出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一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独立、公正、廉洁地行使审判权,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
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是什么
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是什么? 民事案件(包括 经济纠纷 案件)的审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样式中有: 一审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 二审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再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3种。这些民事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写明下面6个部分。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这部分的主要内容,与同一程序的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基本一样,分述如下: ①案件是怎样来到本院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来源,第一类是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对明确的被告以具体的事实、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具体的 诉讼 请求的第一审案件;第二类是不服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原告、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案件;第三类是当事人按照法定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类是对 判决书 、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院长根据当事人的 申诉 或其他方面的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提审、指令再审或者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案件;第五类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第六类是当事人对再审的第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再审第二审案件。本案属于何种来源,应当交代清楚。案件审结期限, 民事诉讼法 已有明文规定,因此, 立案 受理时间应予写明,以便计算审限。 ②审判组织何题。本案是组成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员是谁;组成合议庭并用合议庭名义书写案件审理执行 的,系由哪些人组成合议庭,由谁担任审判长;用主审人名义书写案件审理报告的,主审人是谁,是否已经组成了合议庭,已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和审判长是谁,均应如实写明。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过回避申请的对回避申请如何处理,应予写明。 ③审判方式问题。本案采用了何种审理方式,是书面审理还是公开开庭或不公开开庭审判的,应当如实写明; 开庭审理 没有公开进行的,还应写明原因何在。 ④出庭人员问题。巳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报告,应当写明诉讼各方出庭参加诉讼人员的姓名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上诉案件中,以上当事人系上诉或被上诉人的,应注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称谓)、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各种诉讼 代理 人、 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哪些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哪些人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缺席或退庭的原因与情况是什么,均应如实写明。在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再审案件中,应写明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的职务及姓名。 ⑤审理过程问题。本段的叙述,一般应与裁判文书一样写明其经过的各个环节。但以主审人名义书写审理报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 判,也未进行合议庭评议,其审理经过就有所不同,应实事求是的书写审理经过。如果有内部请示、讨论的经过等,均应如实写明,以作 合议庭评议、院长和庭长审核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并作曰后检查审判工作的依据。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这一部分应当书写的项目及其内容,基本上与本案同一程序的裁 判文书一样。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具有与本案的定性、处 理、执行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分别在各项内容中 增写。 (3)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写明原告起诉的 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如果原告变 更或补充了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了反诉的,其内容应当包括在内。在 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当首先写明原审 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其次写明当事人上 诉或申请、申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意见、理由和请求,有关单 位、个人的主要意见,或者本院或上级法院发现本案有错误的主要内 容。在书写时,应比判决书详细一些,把对立各方的主要意见都写出来。 (4)事实和 证据 的分析 这一部分的内容,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 应当针对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等的请求,详写本院经审理查证后认定 的事实和证据。 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产生的时间、 地点以及由此派生的法律行为的情况; ②上述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 因、经过和现状以及所造成的后果; ③事实和证据应写经过法庭查对 属实的内容,并用括号注明证据所在的卷宗页次。 在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着重书写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哪些是正确的或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可靠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有哪些否定的理由和根据。对于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争执或者在上诉、申请、申诉等过程中提出异议的 事实和证据,应有重点地逐条分析论证,明辨真伪,决定取舍。 本部分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均应大于判决书的内容,即使是不成 熟的看法,也可提出来作为参考。 (5)需要说明的问题 这是一个“拾遗”部分,是书写其他部分中不能包括而又需要附 带说明的问题或者对案件有影响而又难定的问题,或者是对审判本案 有某些参考意义的材料等。如当事人的潜在背景,审判过程中的不正 常情况,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某些非正式的意见和反映等。至于与案件 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和问题,不论主次大小,凡是能归纳到其他部分 的,就不要写在这里,以免冲淡其重要性。但以往有的案件审理报告 中,把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对合同效力的分析或者对合议庭的少数 意见,不归人事实和处理意见部分,而写在这一部分,这种安排的方 法是不恰当的。如果在其他部分把案件的材料和问题都写完了,没有 需要另行说明的问题了,就不要列这个标题了。 (6)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这一部分包括对案件的判决意见和判决理由。首先应根据核定的 事实和情况,依照民事法律、 法规 的规定,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各 方的责任,作出有分析有综合的评断。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当针对诉、辩双方争执的焦点,进行重点分析评 论,明辨是非曲直;对经济 合同纠纷 等案件,首先应断定其合同的效 力。在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知审理报告中,先要写明原 判决或调解的结果,然后重点针对上诉或申请、申诉、抗诉等意见, 对于原判是否正确,哪些正确或全部正确,哪些错误或全部错误,有 理有据地展开分析评断;其次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提 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和把握不足的案件,可以 提出两个以上的处理方案,以供合议庭评议、院长和庭长审核以及审 判委员会讨论时进行选择。对有关机关、单位有司法建议的,一并在 此提出具体意见。 所以,关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内容一般分为案件的由来与经过、当事人诉讼人发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证据和事实的分析、问题的说明以及解决节分的意见和理由,大致由这六个部分组成。具体的审理报告要具体而写。
审理报告的内容包括
法律分析: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情况;
3、案件的侦破情况;
4、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6、合议庭评议一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独任审理案件需要审理报告吗
需要。案件审理报告,是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在评议案件之后,报送院领导审核案件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综合性书面材料,是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对前一段诉讼活动、审理过程、案情全貌作出的全面总结,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处理提出意见。独任审判即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形式。是中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之一。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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