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旧的所得税及相关规定: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具体是怎么算的,不理解、、)
本文目录
- 根据旧的所得税及相关规定: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具体是怎么算的,不理解、、
- 问企业所得税年报怎么报,需要什么资料
- 新旧税法的比较,新税法有哪些变化
- 某企业在2003年获得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其产品销售成本为230万元,产品销售税金为55万元,
- 新所得税法对利息收支的六大变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 第一年亏损第二年盈利所得税如何处理
-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旧企业所得税法有什么变动
根据旧的所得税及相关规定: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具体是怎么算的,不理解、、
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01号)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无论企业盈利与否,这些项目均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在没有另行规定前,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所以,本题中,原则上免税收入500万,在计算本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直接扣减;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不得用来补亏,所以,我认为,这里,2008年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300-1000-500=-200万元,也是亏损,所以,无法弥补以前年度形成的亏损-400万。且到2008年末,累计未弥补亏损应为:-200-400=-600万元。
问企业所得税年报怎么报,需要什么资料
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已到,这是执行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后一个汇算清缴期,为了使您能够按规定正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提醒您注意以下涉税问题:一、年度纳税申报(一)申报期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规定如下:1.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包括采取成本费用支出额倒求应税所得额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申报期为2008年4月30日前。2.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期可延长至2008年5月31日前,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并预缴税款。3.定额征收企业不需进行年度申报。纳税人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税款补、抵、退手续。(二)报送资料1.查账征收纳税人(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共1张主表13张附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已取消使用,无论是否发生该业务,均不需要填报。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纳税人所报送的附表略有不同。其中,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1)、附表二(1)、附表十四(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附表一(3)、附表二(3),其他附表相同。(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报送各类收支与节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3)发生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4)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报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核定征收企业(不含“三来一补”企业)(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3.核定征收的“三来一补”企业(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2)《“三来一补”企业自查表》;(3)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已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查账报告的纳税人报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如会计报表等。4.如有退税或抵缴税款情况的,请于年度申报时一并提出退税或抵税申请。(三)申报方式1.网上申报通过互联网登陆东莞地税局(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网上办税大厅,按提示步骤进行申报。目前,我局正在大力推广应用网上申报,如您有意向使用该方式申报,可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并参加培训。2.上门申报今年使用的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填报的内容多,逻辑关系复杂,为方便纳税人填报,我们专门设计了申报表的电子表格,您可以登陆东莞地税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表证单书\内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到主管地税分局征收大厅索取。建议您上门申报时尽量提交电子表格,一方面可以避免填报错误,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您上门申报时的等候时间。(四)其他需要注意问题1.核定征收企业适用税率为33%、 18%、27%。2.房地产企业实行为查账征收,为促进房地产企业完善会计核算,要求房地产企业年度申报时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二、有关审批(备案)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项,如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未经申请或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税前扣除。主要涉税事项的申请(报备)规定如下:(一)需审批的减免税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减免税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纳税人应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证书或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财产损失1.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要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对于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2.对于不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并于年度申报时集中一次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类财产损失申请审批或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请查阅《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四)工效挂钩企业的税前扣除工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将批准文件及说明工效挂钩工资情况的书面报告(需说明工资提取、使用、节余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五)征收方式鉴定申请为正确评估纳税人账册设置及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于每年年初开展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纳税人应如实地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出征收方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确定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六)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纳税人可委托已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东莞地税局网站公布)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地税分局不予接收。已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的纳税人,应填好《委托中介机构出具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回执),于2008年3月15日前报主管地税分局,如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一并提出申请。回执可到主管地税分局索取或到东莞地税局网站下载(栏目:纳税辅导\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四、健全账册、规范财务核算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和核算。对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入账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进行纳税调整。五、法律责任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应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对会计与税收政策规定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的法律责任随着纳税申报的完成而正式确立,因此,纳税人需对完成纳税申报后发生的涉税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旧税法的比较,新税法有哪些变化
新旧税法的比较,新税法解释权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
后来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拥有了税法解释权。《企业所得税法》则明确,新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国务院,由国务院负责《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这也可以看作是中国税法层次的提升。
征管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报送申报表时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要求纳税人报送财务报告。
纳税调整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关联交易的纳税调整虽然也作了规定,没有《税收征管法》等配套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则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纳税调整问题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并且在报送纳税资料等方面还完善了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不足。
税收优惠权有所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税收优惠权作出限定,但从其规定分析,国务院,乃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有相当的权限。
《企业所得税法》则对税收优惠权了相当明确的规定:从总体上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定了税收优惠办法的备案制度,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每年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某企业在2003年获得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其产品销售成本为230万元,产品销售税金为55万元,
会计利润:500-230-55-70+20-15=150万元,纳税调整: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借款利率的,可以税前扣除,利息7万元无需调整,受让专利权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调增1万元,非公益捐赠3万元,不得税前扣除,调增3万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60%,且不得超过收入的千分之五,2×60%=1.2万元,500×0.5%=2.5万元,可税前扣除1.2万元,调增0.8万元,行政性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调增3万元,非广告性赞助不得税前扣除,调增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50+1+3+0.8+3+6=163.8万元,应交所得税:163.8×28%=40.95万元。
新所得税法对利息收支的六大变化
利息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融资,利息的核算也是企业财务核算的重要构成部分,纳税人更需要了解与利息收支相关的税收规定。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开始实施,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以下简称旧税法)同时废止。相对于旧税法有关利息的有关规定,新税法有六方面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关注。 变化一:外企列支利息支出不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核。 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 新税法取消了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只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可自行申报扣除。需要纳税人在计算扣除时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不能仅考虑基准利率,而忽略了浮动利率,导致少扣除利息支出。 变化二:利息收入明确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日确认实现。 新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旧税法对利息收入的确认,并没有强调应按合同约定确认。如原内资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利息收入是指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强调的是收到债务人付给利息时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合同的约定则没有明确规定。 新旧规定对比,强调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为准确核算利息收入,纳税人需要建立备忘簿,按期查阅应付利息日,在没有收到利息收入时,也要根据合同日期确认利息收入。 变化三:关联企业融资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变化。 为限制资本弱化,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内资企业则是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新旧规定对比,有如下特点:(一)关联方投入资金项目规范为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两类;(二)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细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投投资,不再限于直接投资;(三)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方式的补偿性融资也属于债权性投资;(四)由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涉及面广,且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为便于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在实施条例中不逐一列举具体标准,应关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变化四:非居民企业利息收入预提所得税减按10%征收。 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旧税法规定则是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新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支付利息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而旧税法规定则是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新法比旧法延长了两天。 变化五:非居民利息所得的免税范围有变化。 有关非居民企业的免税利息收入规定,旧税法规定: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二、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新税法规定为: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对此利息所得免税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变化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松”和“紧”,“松”的是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所得适用范围由中国政府和国家银行扩大到了所有的居民企业。也就是说,所有居民企业支付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利息时,不需再代扣代缴所得税。“紧”的是限定在了优惠贷款,而不是所有贷款。二是取消了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税规定,增加了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税规定。 变化六:特别纳税调整需按规定加收利息。 新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计算方法是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为鼓励企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需要的关联业务方相关资料,对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收5个百分点。 旧税法则没有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的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除了规定被调整的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核发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后无故不按规定期限缴清税款的要加收滞纳金外,对纳税人从关联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到转让定价调整年度期间滞纳的税款没有加收利息的规定。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避税不仅没有什么风险,而且还可以得到推迟纳税的利益,新税法堵住了这个漏洞。 加收利息需要注意的有:(一)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最长可以从调整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要根据追溯年限采用与补税期间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即追溯税期如果是3年,则需要采用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进行计算,追溯期越长,利率则越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一年亏损第二年盈利所得税如何处理
当年的盈利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向前连续弥补5年,第一年盈利了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年的亏损要用以后年度的盈利来弥补。
预缴各地规定不一,有的地方允许在预缴时弥补,直接在季度申报表的利润总额那栏填写就行了,有的税务机关是让在汇算清缴时弥补,这个还是以你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局意见为准。
旧所得税法规定,免税项目所得可以冲抵应税项目发生的亏损;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先进行预缴,然后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在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旧企业所得税法有什么变动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旧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税率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具体来说,对于一般企业,新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了20%;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降为20%;而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甚至可以降到15%。
2. 税收优惠范围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原有的税收优惠范围,增加了更多的行业和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比如,对于环保、节能、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等领域的公司,新法给予了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支持。
3. 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统一,消除了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差异,进一步公平了税收环境。
4. 引入反避税条款: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以应对企业利用税务漏洞转移资产等问题,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5. 加强信息披露: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加强信息披露,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6. 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新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了税收征收管理,简化了征收流程,提高了征收效率。
总的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收优惠、公平性、反避税、信息披露和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改进,旨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这些变动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和稳定的税收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企业进入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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