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牺牲个人隐私吗(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有哪些限制)
本文目录
- 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有哪些限制
- 公众人物有义务保护个人隐私吗
- 求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的辩词和理由
- 我想请问一下如何处理“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 委员建议应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该如何平衡
- 保护隐私和维护知情权之间改如何平衡
- 委员建议应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牺牲个人隐私吗
- 公众场合传播他人隐私是否犯法
- 隐私权比知情权重要
- 郭麒麟发文否认恋情,公众人物必须要舍弃隐私权吗
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有哪些限制
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以下几点构建,以明确我国对于公共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界限与标准。 (一)在立法上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 我国应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建立完善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在宪法、刑法、民法以及相应的程序法中都对隐私权进行相应的规定。在我国今后的立法进程中,应首先加快对于隐私权的立法进程,而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应作为隐私权保护的例外条款或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特别限制的相关立法。同时,应加快进行有关新闻立法,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新闻舆论监督权、公民知情权,以明确协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以及三者的冲突。 (二)明确不同类型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范围。 根据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而对公众人物进行分类,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也应当遵循区别对待的原则。本文概述部分将公众人物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政治型公众人物、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以及非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 对于政治型公众人物,应作出以下列举式限制的规定,使舆论监督权的行使有章可循。首先,个人信息有限公开。一般来讲,普通人的姓名、学历、学位、家庭住宅信息等都属于隐私的范畴,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而政治型公众人物的上述信息则是其隐私权应受到的限制,也就是说其上述信息应当是对社会公开的。对社会披露政治官员的个人信息,是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需要,对于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对于政治型公众人物的个人财产应实行申报和公开制度。财产状况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内容,但对于政治型公众人物,特别是政府官员,其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财产涉及来源合法性和行为廉洁性的问题,因此,对于其财产方面的隐私,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 再次,对于政治型公众人物的其他生活信息也应部分公开。生活反映的是一个人的道德,对于政治型公众人物,如其不良的个人作风、奢华的生活方式以及婚姻家庭生活等问题,会影响到其履行职责的情况,都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政治官员手中的权利,都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其部分私生活所进行的关注正是公民舆论监督权的行使。 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其所获得的优越社会地位和高知名度,是社会公众对他们关注的结果,因而应对此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牺牲他们部分隐私权权益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而与政治型公众人物相比,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对于社会的影响力相对较小,对于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的限制应放宽。该类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范围应仅及于其个人,对于其家庭成员等信息公众不享有知情权,例如该类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私生活、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不良道德行为应向公众公开。此外,该类社会公众人物也无需公开其财产情况。 对于非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其受到关注往往是因为牵连到社会热点事件,因此,相较于前两类公众人物而言,对于非自愿型社会公众人物的限制应放的更宽,除了对于其与受关注事件关联的私人信息可以报道公开外,其他隐私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人们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对于体现人格尊严的隐私权与体现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权等相冲突的权利,法律不能随意牺牲一方的利益来换取另一方的权利。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应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从制衡的角度加以权衡,对其加以适当限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众人物有义务保护个人隐私吗
我觉得没义务。因为艺人作为公众人物,会因为职业特性而被大众关注和追捧,其在娱乐圈的表现、形象、品牌等都被认为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艺人的私人生活就应该被曝光,并且承受来自媒体、公众甚至恶意攻击者的追逐、指责、谩骂等。尊重艺人的隐私权,实际上也是尊重每个人的隐私权。保护个人隐私权是法治社会基本原则之一,符合人类尊严和自由、平等的价值取向。即便是公共人物,也需要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保护其私人信息和隐私。此外,艺人若在个人生活细节暴露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负面评价,这也对其职业发展和粉丝群体形成负面影响。相比造成破坏,尊重艺人隐私权是建立健康、公正、有序市场经济的必要因素之一。总而言之,艺人与普通公民一样应该享有其隐私权利。同时,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也需要公平竞争、法制保障和社会自律。
求公众知情权应大于个人隐私权的辩词和理由
对于这个辩题,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公众人物的定义,公众人物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而法律规定,隐私权给予公民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不让他人接近、侵入、公开和传播自己的私人事务;知情权给予公民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权利,以满足其政治与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我们不否认公众人物享有一定的个人隐私权,但因其社会身份特殊,公众对他们的知情权无疑大于他们对个人的隐私权。首先,公众人物不同于一般人,其个人隐私权应当受到制约。事实上,公众人物所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公众的生活相关,他们的一些隐私权已经成为公众知情权的指向对象。同时,公众人物的行为带有很强的社会性,是这个社会健康状况的集中反映。因此社会公众对这些新闻的关注是一种健康的欲望,公众有权通过这种信息的获得,来满足自己的精神生活。政府官员负有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他们的方方面面与公共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公众有权知道其隐私。名人获利于新闻媒体,放弃一部分隐私权是他们活动成功所应付出的代价。而对于那些“非自愿性的公共人物”,他们在特定的情况下已与社会公共生活发生了联系,因此他们的隐私同样要加以限制。其次,公众知情权是对公众人物行为的监督与制约。前面讲了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公众人物代表社会形象,引导时代价值并且影响公共利益。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说:"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公众人物是社会的热点,从他们的受关注度与号召力可见,一千个普通人的社会影响力往往还不如一个公众人物,他们可能永远不会,但确有这个能量去做极大地危害公共利益的事,因此必须对其行为加以监督与制约,而这必须依靠公众知情权。因此,当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狭路相逢,后者应为前者让路。因为我们都承认,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牺牲前者,成就后者。恩格斯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其实不仅对政治生活,对一切公共利益,个人利益都应该让步。在司法上,有一条利益衡量原则,是说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衡量权利所蕴含的权利内容,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权利的配置。因此,在大多数程度和场合下,应当允许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入。
我想请问一下如何处理“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东西。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获悉与公民本人有关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例如,一个非婚生子有权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考生有权知道自己的考试成绩。 知情权是获得某种信 息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一对对立的权利。在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又该如何处理呢?例如上例中的非婚生子有权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但其生身父母又有保有这段一般不为社会所接受的婚外性生活秘密的权利。是应该舍弃知情权而维护其生身父母的隐私权呢,还是舍弃隐私权维护该非婚生子的个人信息知情权?在这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一般采用权利协调原则来处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权利协调原则,即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它们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仍以非婚生子为例,一方面,该非婚生子可以向其母亲或其他知情人请求告知其生父是谁;另一方面,他在得知谁是其生父后(知情权得以实现),仍可以对其父过去的婚外性生活保密。这样,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既实现了该非婚生子女的个人信息知情权,也不过份地侵害其父母的隐私。
委员建议应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该如何平衡
委员建议应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跟隐私权一定要学会平衡。在疫情来临的时候所有人都有权利知道去了哪里,一定要及时的把自己的信息登录上去。有的人会觉得这是否是触犯了自己的隐私,在这个时候就得做好中间的平衡,一定要做好防范。如果个人信息泄露的话,可能也会遭到骚扰和歧视,在这个时候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要注意好度。
如何平衡呢?
有许多超市都让登记自己的姓名电话,有的时候还要住址。虽然是疫情防控需要要的,但这对于居民来讲已经成了很大的影响。有的人拿到这些信息之后,就会一直给别人打骚扰电话,这也会对生活造成很大的一种影响。这种个人信息来的太过于轻易就没有办法去保证隐私了,一定要调查清楚之后再去做这些事情。应该要完善个人的制度,在疫情防控的时候可以选择用一些行程码来代替。不要去填写个人的信息,会让自己有影响。
应该如何做呢?
在生活当中如果要进超市的话,每个人都应该要打开自己的行程表,别让自己填一些私人信息。明明在家里面哪里都没去,可是却被推销人员找到家门,这也是一种不好的现象的。即便是超市需要登记,但也要调查清楚再去登记。在有知情权的时候也得考虑到个人的隐私,不能够去打探别人的住址。有些人会被骗,有些人会有财产泄露。这些都是没有做到保证的,所以在疫情防控的时候也要注意要完善体制。在生活当中一定要时时刻刻的注意,如果需要登记的话,可以选择打开自己的健康码或者是去做核酸检测。有自己的隐私也要有知情权,两者一定要做好平衡才可以。
保护隐私和维护知情权之间改如何平衡
我国学者提出,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上,应遵循三个原则: (1)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则要区别情况加以对待。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并不是对官员隐私权的剥夺或限制,而是为了保障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牺牲个人某些隐私权。为严格保护私权空间,公权介入私权空间前,应当履行比较严格的手续。 (2)权利协调原则。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一般冲突时,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协调,而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遵循这一原则,对某些现象需要诉诸社会,但如果不是十分必要则不宜公开具体当事人及其依据,如果公开必须公开的当事人,也不要牵涉或影射与此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其他人。 (3)人格尊严原则。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某些人的隐私时,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完全私下的、与案件并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私生活则不应受到侵扰。低级、下流的公众兴趣是不应该得到满足的,传媒不应靠宣传高官的隐私来取悦公众,以提高媒体的发行量或收视率。对于公众人物的与社会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除非本人同意,媒体不得随意公之于世。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其隐私及尊严的侵犯。 依照上述原则,实践中应如此解决解决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第一、当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政府官员应当是社会的表率,就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属个人隐私的内容,诸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等,对于政府官员而言,这些个人情况是他们能否恰当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人们有理由认为,一个道德败坏或精神有缺陷的官员,是难以代表公众,为公众谋福利的。对政府官员隐私权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在此,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政府官员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第二、当社会公民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进行对权利的协调与平衡。这种冲突在实践中表现尤为明显的是婚恋对象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如异性男女在恋爱中,各自均有隐私权和知情权,一方面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欲知对方的情况,尤其是以前的婚恋史和贞操资讯。这两种权利都是人格权,均有权行使。那么应当如何协调呢?应该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尊重对方的权利,二是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三是对知悉的对方私生活秘密应予保密,负有不得扩散、泄露的义务。第三、当新闻媒体与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分三种情况来解决。(1)当新闻媒体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只要满足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的需要就应受到公众知情权的限制,反之同样受隐私权的保护不得非法窃取和披露。(2)当普通人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事件相联系时,媒体应按公共利益原则、公共道德准则及尊重人格尊严原则予以处理。如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者媒体予以报道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但对于暴力犯罪性犯罪的被害人媒体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应披露其姓名身份。(3)当普通个人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而媒体予以披露时,应对个人隐私予以保护。相对于媒体来说,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很容易遭到“媒体暴力”的侵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尤为必要。
委员建议应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满足公众知情权要牺牲个人隐私吗
我国法律赋予公民许多权利和义务,所以许多委员建议应该保障公民的一些权利,因为有一些事情需要公民进行了解,并且在各个事件当中去进行监督和判断。这其中就包括委员建议的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那么如果要满足这项权利,有很多人就认为是否是要牺牲个人隐私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呢?因为想要了解知情权,可能就要对一些人和一些事情了解的更加充分,那么可能就会涉及一部分人的隐私情况,所以说对于满足公众知情权,是否要以牺牲个人隐私为主这件事情,可能很多人就需要去了解和关注。其实我个人认为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不应该牺牲个人隐私,毕竟每个人的想法和观点不一样,可能在暴露一个人隐私之后,可能对于这个人来说会造成巨大影响,而且也不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所以说向公众反映的时候也要保护个人隐私,不应该以牺牲个人隐私,毕竟每个人的隐私都非常的重要,无论是普通的居民公众还是明星都有自己的小秘密不能够对外公开,对于这样的事情大家还是要保持自己的理性,不要因为过度的去满足知情权而对许多人的个人隐私进行侵犯。而且国家法律也明确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所以说满足知情权的情况也要保护个人隐私,除非是对于重大违法犯罪情况,因为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对于这些情况还是要进行信息公开。在法律规定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当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就是,加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以及重大灾情和灾害事故的应急报告,并且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完善公民对立法监督工作参与机制,所以说在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其实就是为了更好地让公众了解法律了解自己的权利,完全没有必要牺牲个人隐私。
公众场合传播他人隐私是否犯法
公众场合传播他人隐私是否犯法
公开散布他人隐私的,已经涉嫌违法,报警后可以予以治安处罚,即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条连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资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 、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传播他人隐私照片
如果已经传播,你可以去派出所报案,散步这种照片是违法的,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资讯网路、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资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个你可以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犯你的隐私权并赔礼道歉。如果不行就豁出去了,找媒体炒热这件事,给当地司法机关施加个压力
上传和传播他人隐私照算犯罪吗
不属于犯罪。 刑法中没有侵犯隐私的罪名。如果上传和传播他人隐私照片,属民事上的侵权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当事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网路 *** 传播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我是中国石油大学法律系的本科生。2009年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隐私权的概念,提出公民依法享有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对于网路 *** 传播肯定是侵犯隐私权的非法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则要视传播的范围、对他人名誉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等诸多要素来判断。 不清楚的话,可以到我空间留言,我会继续为你解答的 O(∩_∩)O~
侵犯个人隐私将视讯传播犯法吗
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除非法定的机构和部门经过严格审批,不允许个人擅自使用专业器材对他人进行跟踪、监视、拍照的,更不用说放到网上加以传播了。
一、监督权、隐私权都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公民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时,容易出现边界模糊的情况,期间应该有个平衡的问题。随意曝光他人视讯的做法侵害到了公民的隐私权,应当予以限制。如果曝光的物件是普通公民,这种做法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不仅应当受到谴责,还要追究法律责任。而作为官员或公众人物,因其手中掌握权力或有公众影响力,就理应受到更多的监督和约束,在一定的程度上就必须牺牲一部分隐私权,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网路曝光,前提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对监控器材采取管制措施,私人对公民进行监听、 *** 等行为均属违法,而将违法 *** 的视讯资料传播到网路上,无疑是对当事人合法隐私权的侵害,当事人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警方也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众场合带武器运动是否犯法
看是什么武器,管制武器当然犯法,最好不要再警察叔叔面前出现
散布他人隐私视讯犯法吗
当然违法。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资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 、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传播他人相片是否犯法?
如果未经本人同意传播他人普通照片是民事侵权行为,如果是涉及个人隐私的照片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居和偷窥别人隐私是否犯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装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档案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窃取他人隐私是否构成犯罪
不构成犯罪,只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隐私权比知情权重要
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权益,知情权重在保护公众利益,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不能牺牲隐私权。
当两者出现时候 我觉得都同样重要 非要选择其一的话 我觉得也就事论事 没有唯一的答案
郭麒麟发文否认恋情,公众人物必须要舍弃隐私权吗
公众人物不需要舍弃隐私权,每个人都依法享有隐私权,大家也没有要求公众人物要暴露自己的隐私,娱乐圈很多明星的私生活也一样没有遭到大家的打扰,我觉得主要是只要树立良好的榜样,如果自己没有任何的负面新闻,狗仔就算偷拍也没有任何的新闻,这也是为何郭麒麟这次的回应遭到大家吐槽的原因,大家就是希望郭麒麟可以和大家说实话,而不是一边给自己立人设,另一边又欺骗大家。
郭麒麟发文否认恋情遭到不少网友的吐槽,郭麒麟怒斥狗仔的偷拍行为,觉得对方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我们支持郭麒麟维护自己的隐私,但是郭麒麟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狗仔如果偷拍的行为没有任何的看点,也不会引起大家的关注,郭麒麟接连被拍到和不同的姑娘同框,这样就很容易让大家浮想联翩,再加上之前郭麒麟还被曝出私生活混乱的新闻,所以郭麒麟才会遭到大家的吐槽,我们可以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公众人物也要树立良好的榜样,这样才能真正得到大家的支持。
公众人物不需要舍弃隐私权
公众人物不需要舍弃自己的隐私权,公众人物也有隐私权,但出于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正常范围下公众人物的需要公开自己的一些隐私,他们在享受到成为公众人物得到的利益的同时,也要放弃部分个人隐私权的行使。
如果公众人物涉及个人核心私密,而且个人隐私并不影响公众知情权,对公众利益没有强相关,甚至是捏造事实,这样的情况明星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最重要还是明星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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