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什么叫善意取得制度)
本文目录
- 什么叫善意取得制度
- 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简要回答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善意取得
- 民法典善意取得条款
-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 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 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意义
- 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什么叫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在更广泛的领域中进行,能够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善意取得制度有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和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两方面的研究。
扩展资料: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法律主观:
一、 物权法 善意取得 的规则1、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内,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受让人有理由信赖物权处分人有处分权的缘由不同—前者源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后者源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2、转让人无处分权转让人如果具有处分权,则对于受让人而言构成继受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转让人无处分权包括没有所有权和所有权受到的限制两种情形。3、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首先,必须依据法律行为如 买卖合同 才可以发生善意取得,非依据法律行为受让的不发生善意取得,如 法定继承 、公司合并等。其次,此处的法律行为应该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受让人必须付出了对价,具有有偿性。有偿是指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手让,具体包括互易、买卖,担排除了赠与、遗增等无偿方式。4、受让人手让财产时为善意民法上的“善意”,指不知情。即在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对方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以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5、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1 、动产 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通常指动产善意取得。动产指 “ 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外的一切之物,如图书、画、珠宝和无记名证券(如车票)等 ” 。对于票据,根据《票据法》第 12 条,除 “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 者,善意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的人可善意取得,其他有价证券类推适用该规则;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德国民法典》第 932 条款认可未登记船舶的善意取得 。我国学者对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存在分歧。王轶教授认为,已经登记的此类动产具有公信力,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若未登记不存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善意的受让人基于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所有权自身效力不足即可取得动产所有权。 2 、不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不动产,但不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有学者主张,我国采取严格的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基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即可调整不动产相关问题,原则上不存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有学者则提出异议,称在出现登记记载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以及物权变动没有实时反映在登记簿上等错误时,登记权利被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有适用的可能性空间。三、 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是牺牲真正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以保证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旨在协调所有权的维护与交易便捷,力争达致“动”的“静”均衡。对此,主要包括即时时效说、权利外像说、法律赋权说和占有保护说,皆主张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我国台湾学者谢在全教授宣称,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首要者乃在交易之安全与便捷。但保护财产秩序也要对财产所有权采取静的保护,即承认财产交易的善意取得,需要权衡两个财产价值。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国家兼顾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对善意取得采取积极的“中间法”立场。综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在内,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受让人有理由信赖物权处分人有处分权的缘由不同—前者源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后者源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简要回答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等。善意取得后原所有权人是不能追回的,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形是也以上构成要件。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商品交易在更广泛的领域中进行,能够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二、善意取得后原所有权人还能追回吗 善意取得不能要求返还。当买受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出于善意在无权处分人那里购买的,受让人即获得了此物的所有权。所以这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但是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温馨提醒,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关系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原权利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三者之间形成了三种法律关系。 1.原权利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善意取得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 2.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因善意而取得让与人转移其占有的财产所有权,而受让人应向让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没有按照与让与人之间的约定支付对价,则受让人应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3.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不仅要保护动态的权力还要保护静态的权利。由于原权利人因受让人的善意取得使其财产的所有权发生消灭,而又不能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物权的移转登记或动产交付,即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保护的一种例外,是对所有权效力的一种限制,是法律在所有权的静态保护与交易的动态安全之间予以平衡的结果。
从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的角度出发,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物的所有权。
(一)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善意取得
该意见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一规定突破了民法领域中“左”的禁区,在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尝试中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2条等都能看到善意取得制度的踪影,但我国过去并末确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2007年《物权法》第106明确规定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地发展。
(三)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延续了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311条至313条规定了所有权、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不仅规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还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源于原《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内容无实质变化,仅文字表述有变动。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
1.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无权处分,就是不享有标的物所有权 (处分权) 的处分人而实施的处分行为。有权处分的,不发生善意取得。
2.登记簿中权利事项的登记错误,即具有权力外观
3.受让人依交易行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绝对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转让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
4.受让人须为善意
(1)善意的认定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3)重大过失的认定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4)善意的判断时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下称《物权编解释一》)第17条规定,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通常只要完成不动产登记即可认为价格是合理的,无须已经实际支付。
6.依法已经登记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
1.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且是动产的占有人
2.受让人依交易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
3.真实所有权人的可归责性
4.受让人须为善意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5.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6.依法已经交付
此处的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物权编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226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民法典第227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三)特殊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编解释一》第19条规定,转让人将民法典第225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特殊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在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交付即可。
(四)他物权的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抵押权、质权的善意取得,无需“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一要件
民法典善意取得条款
法律主观:
一、民法善意取得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成立善意取得需要注意:(一)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二)其标的不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适用这一制度;(三)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四)须有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取得占有的事实。此外,某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交易取得或有偿取得的情况。二、善意取得是什么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出让人无权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的物权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的物权取得,也适用于不动产的物权取得。民法典第311条、第312条、第313条集中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受让人的合理信赖、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设立的制度。三、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还有利于鼓励交易。这种情况下,对所有权人利益的限制,我们可以认为是对所有权人在托付别人保管自己财产或管理自己财产时不尽注意义务,而使他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责任。民法上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受让人是善意的,购买的价格是合理的,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1、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易取得财产,非交易取得需取得所有权;2、转让人必须为无处分权人;3、转让处分的物必须为动产;4、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情的;5、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必须是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受让人依据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有哪些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从事商品交易的当事人很难知道对方是否对其占有的物品拥有所有权,也很难进行查证。况且在商机万变的信息时代,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对每一个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否属实加以查证,不太现实。如果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还所得的财产,这不仅要推翻已形成的财产关系还使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虑,从而造成当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为了避免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应该满足什么条件?(1)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不动产或者动产;(2)受让人主观是善意;(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4)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已经登记或者已经交付。二、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有哪些?(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5)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意义
核心提示: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是怎样?包括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为您介绍,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起源于日尔曼法中 “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发展完善起来的,其理论基础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善意取得的根据是基于对权利外形的保护,即其建立在占有的“权利外形上”,对此外形的信赖值得法律保护,从而使物权人负起某种“外形责任”。善意取得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是对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善意取得是适应市场经济及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市场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不可能对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逐一调查,因而在交易中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后,由于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并让买受人返还财产,则使买受人在交易时缺乏交易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的稳定。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力,牺牲了所有人的部分利益,但却保护了交易安全,维护了商品流通的稳定性。
三、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受让人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既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确定受让人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如果受让人为恶意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所有权。
2、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为前提。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只有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若无偿转让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应当返还该动产。
3、受让人须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因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动产区分所有权的取得的。所以,只有当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才适用善意取得,从而取得动产之所有权。
4、客体物须为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以登记为公示原则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无处分权人是指没有权利处分财产而处分财产的人。若让与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6、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合法占有人
善意取得中,因受让人为善意受让占有,故须让与人有占有之事实以资信赖,方有善意之可言,让与人若非动产占有人,就没有占有的公信力。同时,占有人还必须是合法占用动产,是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占用。否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
1、善意取得制度中无权处分人必须是依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占用动产,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规定是为了既限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保护所有权。又强化所有权人的责任,减少交易风险。当无权处分人为非法占用时,一般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善意取得人是在公共交易市场有偿取得动产,则善意取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善意取得人以有偿取得动产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偿取得不仅包括对价价款,还包括对价债权。
3、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在学界及各国立法实践中观点不一。这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公示原则与动产不同,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公示原则,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亦不相同,存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区别,因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也有所不同。我国对不动产的登记实行的是实质审查,不动产登记具有所有权公示效力。因此,我国《物权法》中明确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1)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一旦因善意取得而导致标的物之上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取得人完全取得一个新的物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消灭。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另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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