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监规内容?看守所监规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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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监规内容
第1条、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看守所民警的管理和值勤武警的看管。第2条、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接受看守所法制、文化、道德等教育。第3条、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者制止,不得隐瞒、包庇。第4条、不准拉帮结伙、恃强凌弱,不准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不准打架斗殴。5条、不准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违禁物品。第条、保持个人和监室卫生,不准随意刻画。第7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看守所公共设施、装备和物品。第8条、不准占用他人财物,未经管教民警批准,不准私自借用、馈赠衣或钱财。第9条、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第0条、不准擅自调换铺位睡觉,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第11条、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者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者为他人带书信、口信等。第12条、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不准私藏药品,不准抗拒治疗,不准自伤、自残、绝食或者装病!第一章 总则1、为了维护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是在押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基本规范3、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4、必须遵守监规和看守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5、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发现其他在押人员的违反监规和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犯罪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6、搞好个人和监室卫生,爱护公共财物,讲文明、懂礼貌。 第三章 生活规范7、遵守一日生活制度,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活动。8、听到起床信号后,必须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9、起床后,必须整理好内务卫生,按顺序洗漱,不得拥护抢位。10、鞋子、被褥、洗漱用品、饭盆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须按规定位置摆好,做到整齐划一。11、就餐时,必须顺序排队领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不准互相串换食物,不准乱倒剩饭,不准浪费粮食。12、男性在押人员不得赤身,妇性在押人员不得只穿背心和三角裤。13、白天除午睡时间外,不得斜靠或躺卧在铺板上,不准随意走动。14、听到就寝信号后,必须立即按指定位置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喧哗、耳语,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拓展资料】15、必须保持监室地面、墙壁、铺板和放风场所的清洁,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便溺,不准乱扔脏物、废物,不准随意刻划,严禁吸烟。16、注意个人卫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不留长发怪发和长指甲。17、保持餐具清洁,注意饮食卫生。18、放风时,必须在放风场所内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滞留在监室。19、有病要及时报告管教和医生,就诊时要如实陈述病情,不准无理取闹,不准指名要药,要遵从医嘱,配合治疗。20、不准在监室门观察孔张望或堵住观察孔,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口信、书信和其他物品。21、在押人员之间不准私自借用和馈赠财物和钱物,如自愿资助他人,必须书面报告管教,经批准后方可馈赠或借用。22、遇有提讯、会见和劳动需要出入监区时,必须在黄色警戒线内立正向管教和值勤武警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越过警戒线行走出入。23、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 24、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 25、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规定位置坐好,姿势端正,并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 26、必须熟背监规,熟记行为规范,并认真遵照执行。 27、必须参加各种学习活动,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在学习和反省时间内不得从事其他活动,讨论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但不得打断他人发言,学习要做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 28、必须爱护书籍、报刊等学习资料,不准损坏和占为已有。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29、举止文明,说话和气,说真话、实话,不说谎话、假话,不做低级下流动作。 30、在押人员之间只准称呼姓名,不准叫绰号、外号,不准称兄道弟。 31、对看守所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姓氏加职务的称谓,当职务不明时,可称警官、检察官、法官、干部等,对武警战士可统称班长,对职工统称师傅。 32、礼貌用语。当有求于人时,用“请你”等敬词,有愧于人时用“对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用“别客气”“没关系”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用“谢谢”“麻烦了”等谢词。 33、当有来宾和领导视察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对领导的问话要如实回答,在视察过程中,不准围观、品头论足,不得擅自接近攀谈。 34、当管教民警开门进入监室时必须按指定位置坐好,点到姓名时要起立答“到”,接受指令、听候命令要回答“是”,接受问话时要立正回答,(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指手划脚,不准抢嘴抢话,保持一定距离,未经批准不得接近。
看守所监规38条
法律分析:劳动中,不准喧哗、嘻笑、打闹,不准将自己应该完成的劳动生产任务强加给他人完成,不准随意出入劳动场所,不准将违禁品和与劳动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劳动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看守所38条监规
早做准备,熟读并背诵《38条监规纪律》---------------------------------------------------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基本规范第一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第二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第三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第四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生活规范第七条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第八条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第九条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第十条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第十一条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第十二条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第十三条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第十四条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第十五条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第十六条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第十七条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第十八条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学习规范第十九条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第二十条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第二十一条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第二十二条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第二十三条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第二十四条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第二十五条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劳动规范第二十六条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第二十七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第二十九条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第三十条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第三十一条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第三十二条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五章文明礼貌规范第三十三条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第三十四条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第三十五条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第三十六条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第三十七条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第三十八条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看守所要背的监规24条
看守所监管条例。对违反监管的罪犯,看守所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看守所监规包括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文明礼貌规范和劳动规范,是在押人员的言行准则,如果您不属于在押人员,希望您永远用不到。六做到:(一)服从管教干部的管理教育与武装民警的看管;(二)实事求是交代清楚自己的问题,揭发犯罪同伙,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三)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观;(四)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五)按时作息,遵守学习、生活、劳动等各项制度;(六)要互相监督,及时检举揭发他人一切不轨言行。六不准:(一)不准交谈案情、传递书信,策划对抗审讯、起诉、审判工作;(二)不准传习作案伎俩,散布反动下流言论;(三)不准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欺压他人,抢占他人财物,抢吃他人食品;(四)不准喧哗、吵闹、唱歌、唱戏、跳舞、下棋、吸烟、赌博;(五)不准毁坏公物,在墙壁、床板、书报上乱写乱画;(六)不准携带、制作、隐藏危险物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第三条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第四条必须遵守监规和看守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第五条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发现其他在押人员的违反监规和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犯罪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第六条搞好个人和监室卫生,爱护公共财物,讲文明、懂礼貌。
看守所监规
法律分析:看守所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为了保 证 看守所安全,保证看守所监管工作有秩序的进 行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 特 制定本监规,在押人犯要严格遵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看守所十二条监规
法律分析:实事求是、服从、认真学习、搞好个人卫生、按时作息、互相监督、不准交谈案情、不准传习作案技俩、不准称王称霸、不准毁坏公物、不准喧哗吵闹、不准携带制作隐藏危险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看守所的监规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長乐看守所背监规
监 规 六做到 一:服从看守人员的管理教育与武装民警看管. 二:实事求是交待清楚自己的问题,检举犯罪同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三: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观. 四: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五:按时作息,遵守学习,生活,劳动等各项制度. 六.要互相监督,及时检举揭发他人一切不规言行. 六不准: 一: 不准交谈案情,传递书信,策划对抗审讯,起诉,审判工作. 二:不准传习作案技俩,散布反动下流言论, 三:不准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欺压他人,抢占他人财务,抢吃他人食品. 四:不准毁坏公物,在墙壁,床板,书报上乱写乱画. 五:不准喧哗吵闹唱歌唱戏跳舞下棋吸烟赌博. 六:不准携带制作隐藏危险物品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训诫,责令反省枷带械具,构成犯罪者将依法并案从严惩处,有立功表现者将酌情依法从宽处理。
看守所的监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看守所里的监规:
一、服从看守人员的管理教育与武装民警看管。
二、实事求是交待清楚自己的问题,检举犯罪同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三、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观。
四、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
五、按时作息,遵守学习,生活,劳动等各项制度。
六、要互相监督,及时检举揭发他人一切不规言行.
六不准。
一、不准交谈案情,传递书信,策划对抗审讯,起诉,审判工作。
二、不准传习作案技俩,散布反动下流言论。
三、不准称王称霸,拉帮结伙,打架斗殴,欺压他人,抢占他人财务,抢吃他人食品。
四、不准毁坏公物,在墙壁,床板,书报上乱写乱画。
五、不准喧哗吵闹唱歌唱戏跳舞下棋吸烟赌博。
六、不准携带制作隐藏危险物品 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训诫,责令反省枷带械具,构成犯罪者将依法并案从严惩处,有立功表现者将酌情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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