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并概述其影响)
本文目录
-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并概述其影响
-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 罗马法的概念,起源,演变过程,内容和实质
- 高一历史古代罗马法起源与发展过程中都经历了哪些阶段
- 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
- 罗马人先后形成了哪些重要的法律成果
- 罗马法的起源于发展
- 简述罗马法及其发展的四个阶段
- 简答题 罗马法的起源,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是怎样的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并概述其影响
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公元前8至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至王政后期国家最后形成时,它们逐渐演变成为习惯法。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还派人到希腊考察法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由于这些表法当时都是由青铜铸成的,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这是古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可惜的是铜表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时被毁。
影响: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扩展资料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第一部可以按律量刑的法,是古罗马固有习惯法的汇编,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对于贵族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因为法律已经编成了明确的条文,量刑定罪,须以条文为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但是平民的胜利还是初步的。
平民与贵族的矛盾并没有因此而消除,两者之间的斗争也并没有因此而终止。双方斗争的结果,一方面调整了罗马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另一方面又促进了罗马国家的立法工作。但也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俗。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起源与发展:
1、公民法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2、万民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3、法学家活动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
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4、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二、原因:
万民法突破了公民法的局限,变得简洁灵活且使用有效,注重调节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因而能适应帝国时期新的社会发展要求。
扩展资料:
罗马法的产生背景:
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
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罗马法的概念,起源,演变过程,内容和实质
一、概念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二、起源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三、演变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元前5世纪中期,由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镌刻于十二块铜表上发表,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特权,保护了平民利益。2)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公元前3世纪中期以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公民法。它具有明显的狭隘性,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演变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3)从零散到形成完整体系: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时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法律汇编,统称为《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四、内容(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1.自然人。包括两种:(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1)法人的种类: 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2)法人设立的条件: ①物质基础;②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③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3.家庭法(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1.物权(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它包括:①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 ②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2)物的分类: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3)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2.继承(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2)原则:早期:“概括继承”;后来:“限定继承”。(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3.债(1)债的发生原因包括:①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②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③准契约和准私犯。(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不同):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3)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三)诉讼法1.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2.私诉: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3.诉讼程序: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三种形态。五、实质维护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经济利益。
高一历史古代罗马法起源与发展过程中都经历了哪些阶段
四个阶段1、起源:习惯法 成文法(板书)公元前8世纪中,罗马城建立;公元前6世纪末罗马共和国建立,贵族垄断着政治经济大权。我们通过案例一来学习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生:法官会偏袒罗莫洛的家人。生:因为罗马共和国早期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师:对,所谓习惯法就是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法律方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当时的罗马法官主要由贵族担任,这就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了方便。这个案例中,本可以得到地的平民其权利不能得到维护,势必要进行斗争,平民的持续斗争,使早期罗马国家局势动荡,罗马的贵族最后如何处理的呢?生:由于平民不断与贵族斗争,公元前5世纪中期,由贵族组成十人委员会,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生:根据《十二铜表法》第五表: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罗莫洛一半的财产将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生:《十二铜表法》法律条文比较明晰,审判、量刑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特权,保护了平民的利益,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2、“公民法” “万民法”师:《十二铜表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公元前3世纪中期以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称为“公民法”。《十二铜表法》就是一部典型的公民法。随着长期的对外战争,罗马疆域不断扩大,公民法逐渐演变为万民法。万民法是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注重调整财产关系。公民法为什么演变为万民法呢?罗马在共和国时期就开始扩张,请在课文中找出罗马扩张的史实(课件展示罗马扩张动态示意图),公元前3世纪早期统一了意大利,公元前3世纪早期还建立了第一个海外行省西西里,公元前27年,屋大维建立罗马帝国,公元1世纪后期,地中海也成了罗马帝国的内湖;罗马成为一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庞大帝国。罗马则是这个帝国的中心,然后有了All roads lead to Rome“条条大路通罗马”。思考疆域扩大对罗马法的影响。生:随着罗马的扩张,版图扩大,很多有着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势必会出现新的矛盾,尤其是被征服者无法享受罗马公民权,不受公民法保护,引起社会动荡;另外,国际交往扩大,引起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因此,原来的公民法已经无法应对这些新变化。师:随着罗马的长期扩张,单单保护罗马公民的公民法显然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万民法正是在这种历史境遇下诞生的,由于它突破了公民法的适用局限,帝国境内的新矛盾得到有效的缓解。生:为巩固统治,帝国对各行省上层人士大量授予公民权。3世纪初,罗马帝国境内自由民之间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区别开始消失,原先的公民法与万民法之间区别也失去了实际意义。3、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师:3世纪以后,罗马帝国开始走向衰落,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成了东西两个帝国。为了重振昔日罗马帝国的雄风,统治者开始对罗马法进行全面整顿和系统编撰。其中东皇帝查士丁尼设立专门委员会编撰罗马法,形成了法律汇编,统称为《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生:帝国前期,皇帝们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把法政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他们颁布的法令成为罗马法的组成部分;法学家也积极立法,进行法律解释。(意图:以时间为抓手,概括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过程,帮助学生迅速把握其主干知识。)师:请同学们根据以上内容,思考罗马法的发展存在着哪两大趋势?并结合罗马政权的发展,探索上述两大趋势出现的原因。生:即①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十二铜表法》);原因: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斗争。②由公民法向万民法过渡。原因:罗马共和国发展为罗马帝国,且疆域扩大,人口迅速增加…。(即罗马社会政、经、文化的发展的需要。)师:从我们对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的分析,你能总结罗马法演变的特点吗生:罗马法的发展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演变而不断变化。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师:罗马政权的发展,疆域的扩大,要求并促进罗马法的发展;而罗马法的不断发展、完善又巩固并稳定了罗马政权的统治使其进一步强大。(意图:引导学生将罗马法的发展与罗马政权的发展两大线索联系起来思考,以得出其互为因果的关系,并为下面归纳、思考罗马法的作用奠定基础。)
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
罗马法,狭义上说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系统推广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并不存在成文法典,唯一具有法律权威和功用的便是当时人的习惯,即一种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制度原则。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它便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 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这样,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平民们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 要求政府编纂成文法。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还派人到希腊考察法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公元7世纪,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大帝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汇编,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志。
罗马人先后形成了哪些重要的法律成果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同学们在初中所学习的古罗马则侧重于其历史发展的过程,讲述了罗马从起源到帝国建立,再到西罗马帝国灭亡的基本史实,不太强调其政治制度的演变和法律的制定,但好处是可以为我们今天的学习罗马法制发展的变化过程提供一个良好的背景知识。 先给学生讲清楚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是指公元前6世纪末罗马奴隶制共和国形成至公元7世纪拜占廷(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罗马奴隶制法。包括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它随着罗马国家由共和国到帝国、从帝国分裂到东罗马发展而演变,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然后教师讲清罗马法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公元前6世纪末罗马奴隶制共和国形成后存在着平民与贵族的斗争,虽平民不断争取自己的权利。但是早期罗马国家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这个时期的罗马法律具有什么特点哪?公元前6世纪以前罗马法制的特点是不成文法(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本身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当时罗马没有成文法,处理诉讼只依习惯法,习惯法本身就很模糊,贵族法官又操纵着法律的解释权,贵族祭司控制着复杂的法律程序,他们得以利用职权袒护贵族,欺压百姓。贵族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了方便。 在共和国早期,贵族利用手中的权力,只为自己着想,不维护平民的利益。平民们坚持斗争,要求编纂成文法典,经过平民们不懈的斗争,到公元前451年罗马制定颁布了一部成文法,它被镌刻在12块铜牌上,悬挂在罗马广场的中央,史称《十二铜表法》,这部法令基本是过去习惯法的汇编,但使得贵族再不能像过去那样随意解释习惯法。公元前五世纪中期,罗马制定了著名的十二铜表法,这被视为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此之前,习惯法是口耳相传、含混不清的,司法官吏适用习惯法时任意曲伸,平民深受其害。十二铜表法的出现,使刑事诉讼中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诉讼中的裁决有了确定和公开的法律条文作为准绳,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司法专断。十二铜表法是罗马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标志,是罗马法发展的基础;而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欧美国家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公民法到万民法 讲清楚公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公元前3世纪中期之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被成为公民法。具有明显的狭隘性。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适应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称为“万民法”。让学生清楚公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罗马公民,后者是罗马的一切自由民。转变的原因是什么?让学生归纳、阐释。概括为罗马在长期的扩张过程中,被征服者无法享受罗马公民权,不受公民法保护;版图的不断扩大,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使原有的法律无法解决。并给学生讲清楚这一变化过程是伴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而进行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就开始对外扩张,到公元前3世纪早期征服意大利半岛的其它民族统一了意大利半岛。随着罗马的日益强大,罗马不断对外扩张,到公元前1世纪成为地中海地区的霸主。公元前27年屋大维建立罗马帝国。尽量把自己的政权用合法的外衣掩盖起来,因而在国家制度上仍保留着共和的称号,但他不仅自称“元首”还接受了元老院奥古斯都的封号,屋大维的元首制实际上就是披着共和制外衣的君主专制。之后的罗马保持了近200年的和平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帝国的皇帝们高度重视法律的制定。他们颁布的法令成为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为巩固统治,帝国对各行省上层人士大量授予公民权。3世纪初,罗马帝国境内自由民之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开始消失,这样原先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失去实际意义。 330年,君士坦丁把首都迁到拜占庭,定名君士坦丁堡,号称“新罗马”,为东西分治创造了条件。公元395年,罗马帝国终于分裂为东西两部,即以君士坦丁为首都的东罗马帝国和以罗马城为首都的西罗马帝国。西罗马帝国于公元476年被北方的哥特人所灭,而东罗马帝国则又存在了近千年。 3.《民法大全》 从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起,官方开始编纂法典。到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期间,它设专门委员会收集、整理帝国的习惯法,编纂出版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它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的完备,而罗马法也成为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查士丁尼则因编纂该法典成为历史上顶顶有名的东罗马帝国皇帝。 补充材料说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意义。“查士丁尼皇帝以集罗马法律之大成而著称于世,他所编纂的法典在他即位期间得到了实施。《查士丁尼法典》保留了罗马在法学上天才性的创造成果,后来成为欧洲许多国家制订法律的蓝本。也许没有哪一部法典对世界有这么持久的影响。”《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的总结,对后世影响深远,其中《查士丁尼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完备阶段。 最后指出《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和《查士丁尼新律》合称为《民法大全》,《民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罗马法的起源于发展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体系特点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例如,罗马法提出了契约和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而在此之前(如古代希腊法),契约的不履行被简单地视为一种侵权.另外,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狄奥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第一部分为《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第二部分为《学说汇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皇帝也同时命令了一本法学入门教材《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这部教材非常经典,以至于到今天仍然作为法学学生的使用书籍.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这部教材也是《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名为《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新律》共收有百余条,以希腊文和拉丁文两种文本行世,流传至今的有152条.1583年,法国法学家丹尼斯·高第弗洛依首次使用《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来指称包括《新律》在内的查士丁尼编纂的全部法典. 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罗马法的发展被分成三个历史时期:罗马王国,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第一个时期即法律诉讼(legis actiones)时期包括王国及共和国的初期.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进入程式诉讼(formulas)时期.从元首制罗马帝国早期开始,罗马法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法律认知(cognition)时期. 后世影响 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民法大全》被列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学生必读书目之中,成为了世界上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头一次以武力,再一次以宗教,末一次以法律.
简述罗马法及其发展的四个阶段
在世界法律的发展史中,罗马法绝对不是最早的法律,但确实是影响最大的法律。根据罗马法学者的解释,罗马法是指从公元前757年罗马城邦的建立到公元1368年东罗马帝国的灭亡二千多年间在以罗马为中心的土地上沉积的全部法律规范。其发展可以分成四个阶段,即罗马法的习惯法时期、市民法时期、万民法时期、法律编纂时期;这四个阶段所对应的时代分别是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帝政前期和帝政后期;这四个时期的法律发展状况分别是法律的初步形成、法律的进步、法律的繁荣和法律的成熟。 罗马的王政时期是从公元前753年拥戴罗慕路(Romulus)为王到公元前510年《十二表法》的制定时期。这期间,罗马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习惯法。据说也曾制定过一些法律,特别是第六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颁行过有关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50条,但内容已失传,无从考证。 第二时期是罗马共和时期,从公元前510年的第七王塔尔奎尼乌斯。苏泊尔。布斯被放逐,到公元前 27年奥克塔维乌斯被元老院奉为奥古斯都(Augustus)、废除共和制而实行元首(principe)制。这段时期的法律主要是成文法。包括(1)十二表法;(2)各种大会的立法,包括贵族大会、军伍大会、地区大会、平民会议。像军伍大会制定的《十二表法》,平民会议在公元前287年制定的《阿奎利亚法》等;(3)长官谕令;(4)法学家的解答。 第三时期是帝政前期,从公元前27年的帝政建立到公元284年帝国分裂时期。这段时期的法律主要是成文法,成文法的产生主要通过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长官的谕令和法学家的解答。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奥古斯都上台后,授予某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以“公开解答权”,从此法学家的解释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了。 第四时期是帝政后期,从公元284年帝奥克来体亚努斯帝夺取政权到公元565年优帝死时。这一时期的法律除了皇帝继续以敕令的形式颁布外,主要的就是编纂的法典了,因而也称为法典编纂时期。其中最著名的是优士丁尼(Justinianus)《学说汇纂》、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法典》和优士丁尼《新律》。
简答题 罗马法的起源,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是怎样的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A、含义: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罗马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从整体结构上可以分为:公民法、万民法、自然法等.起源与发展①共和国早期,平民不断与贵族斗争,争取自己的权利.但是,早期罗马国家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②公元前5世纪中期,《十二铜表法》(是古代罗马第一部成文法,颁布于前449年.属于公民法.)③公民法(公元前3世纪中期之前,专门适用于罗马共和国境内公民的法律.)④万民法(在罗马对外扩张的过程中,公民法逐渐演变为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⑤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年)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法律汇编,即《民法大全》,标志这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摘自百度网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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