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整理:关税?《税法一》知识点: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本文目录
-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整理:关税
- 《税法一》知识点: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 《税法一》知识点: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规定
- 注税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法原则(重点)
- 《税法一》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税法一》知识点:课税对象
-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
-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率
- 税法二必背知识考点
- 2023税二考试答案
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整理:关税
对于多数税务师考生而言,税法一科目相对简单,但要稳稳拿下好成绩,考生也要重点把握其基本知识以及典型题目的做法。关税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收。特点:1.征收的对象是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2.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关税完税价格不包括关税,但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含关税);3.有较强的涉外性。关税纳税人及征税对象有哪些纳税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携带人、邮运进境收件人、邮运出境寄件人或托运人等)。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解释1: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非贸易性商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解释2:关税是对有形货品征税,对无形货品不征税。解释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按“货物”征税。税法一关税相关题型下列关于关税的概念和特点的解释,正确的是()。A、关税的完税价格包括关税B、在境内和境外流通的货物,不进出关境的需征关税C、关税是多环节的价内税D、关税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答案】D【解析】选项A,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关税的完税价格中不包括关税;选项B,在境内和境外流通的货物,不进出关境的不征关税;选项C,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下列关于关税纳税人及征税对象说法错误的是()。A、携带进境的物品,其携带人为所有人B、分离运输的行李,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C、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寄件人为所有人D、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答案】C【解析】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其收件人为所有人。零基础考生该如何快速进入备考状态?如何提高税务师考试分数?可直接点击下方图片↓↓,可报名参加2022税务师备考特训班,帮你快速解决以上备考问题,助你成功上岸!
《税法一》知识点: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建筑业征收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其他工程作业。注意自建自用、自建自售的问题(以后归纳)一个施工单位从事土木工程时,在工程内部敷设电路、管道和安装一些设备的,应列入土木工程建筑业内,不列入子目。装修装饰业包括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和安装活动,车、船、飞机等的装饰、装潢活动也包括在内。---注意与修理修配区分-增值税代办电信工程--建安业,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等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交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提供的工程质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都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建筑业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计算题)三、计税依据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归纳:(1)差额计税:①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对分包人或者转包人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②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2)全额计税:①不管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中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款,一律以料工费全额计税。②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③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④自建自用房屋建筑物,不征营业税;自建自售房屋建筑物,缴纳两道营业税。自建行为,按照"建筑业"缴纳3%的营业税;自售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自建自租房屋建筑物,按照"服务业――租赁"缴纳5%的营业税。自建自投(投资)房屋建筑物,不征营业税。 四、申报与缴纳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①发生地。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②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③发生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④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四)纳税申报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日(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例题1、下列行为中,应缴纳营业税的是( )。 A.桥梁大修 B.厂家销售空调并安装 C.自建自用建筑物 D.自建自售建筑物 E.自建自租建筑物 F.邮电部门附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报刊 【答案】ADEF 2、某乙建筑公司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甲公司的一项建筑工程,该公司取得的工程价款为1358万元,另外,该工程耗用甲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动力款600万元,同时甲公司给予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42万元。则乙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万元。 【答案】(1358+600+42)×3%=60(万元)3、地处某县城的甲施工企业属于内资企业,5月份将自建的一幢楼房部分出售给乙公司,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留作自用。该楼房的建筑安装总成本为1200万元,留作自用的部分占建筑安装总成本的30%,无同类工程价格,其成本利润率20%。对外销售部分楼房取得销售收入3000万元。则: (1)该甲施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 )万元。 【答案】 (1)该甲施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营业税1200×(1-30%)×(1+20%)÷(1-3%)×3%+3000×5%=31.18+150=181.18(万元)。
《税法一》知识点: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围包括:铁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管道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其他交通运输业和交通运输辅助业。(一)铁路运输铁路运输业不包括城市地下铁路的运营,也不包括铁道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商业、教育、科研、卫生等业务活动。(三)管道运输业包括泵站的运行,不包括管道的维护。(四)水上运输业程租、期租,按交通运输业征营业税(3%),干租、光租属于服务业,按5%计征营业税。(五)航空运输业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营业税(3%)(六)其他交通运输业(七)交通运输辅助业不包括①公路管理和养护活动、②航道的养护和疏浚活动---建筑业水运辅助业,包括救助打捞、灯塔、航标设置与管理、理货等活动-水运辅助业装卸搬运业,包括搬家业务。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①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②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交通运输业--3%;服务业-5%。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一)铁路运输纳税人1.中央铁路-铁道部2.中央地方合资铁路--合资经营管理机构3.地方铁路-铁路总管理机构4.单位专用铁路-单位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5.铁路专用线-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6.中央新建铁路临时运营-临管线管理机构其他做一般了解三、计税依据归纳:(1)差额计税:①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全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差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②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运费后余额为营业额。③联营运输企业(自开票),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差额。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全额。注:运输企业自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2)全额计税(可以推定,不再详细讲述)四、申报与缴纳1.中央铁路-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纳税;地方合资铁路--合资铁路公司所在地申报纳税;地方铁路-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基建铁路临管线-临管线管理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2.航空公司的运营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4.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单位运营业务,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报缴纳5.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6.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例题:1、按照现行营业税制度规定,下列收入应以收入全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有( )。 A.运输企业在境内载运货物出境改由境外企业承运取得的全部收入 B.水运部门从事客运取得的全部收入 C.公路联运企业(自开票)取得的全部收入 D.建筑房屋的工程造价和价外费用 【答案】BD 2、某汽车运输公司5月份取得运输收入50万元,同月该公司转让一间废旧仓库(自建)的永久使用权,取得的销售收入200万元,转让一项专利技术,取得收入90万元。该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 )万元。 【答案】50×3%+200×5%=11.5 (万元) 3、国内某海运公司某月在境内取得货运收入800万元,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取得收入100万元;从境外某港口向境内某港口运输货物取得收入1 000万元,由境内某港口向境外某港口运输货物取得收入1 200万元,其中付给境外承运企业600万元。则: (1)该海运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万元; (2)该海运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答案】 (1)该海运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800×3%+(1 200-600)×3%=42(万元); (2)该海运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1+6%)×6%=5.66(万元)。(按2009年1月1日前计算)4、某运输公司(自开票纳税人)5月份取得客运收入50 000元,其中含1%的保险费;取得货运收入58 000元,其中付给其他联运公司运费18 000元。当月购买税控收款机一台,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11 700元。该公司5月份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元。 【答案】50 000×3%+(58 000-18 000)×3%-11 700÷(1+17%)×17%=1 000(元) 5、"打捞"业务取得劳务收入5万元,则应比照( )税目征收营业税。 A.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 B.交通运输业-辅助业 C.服务业-代理业 D.服务业-租赁业 【答案】B
注税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法原则(重点)
税法原则(重点)(一)税法基本原则1、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①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②从现代社会来看,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则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③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2、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主义与经济上要求的税收公平较为接近,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只有当其被国家以立法形式所采纳时,才会上升为税法基本原则,在税收法律实践中得到全面的贯彻。 第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而且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考虑。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第三,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公众信任原则)它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思想,认为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的限制。第一、税务机关的合作信赖表示应是正式的,纳税人不能根据税务人员个人私下作出的表示,而认为是税务机关的决定,要求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少缴税。第二、对纳税人的信赖必须是值得保护的。如果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是基于纳税人方面隐瞒事实或报告虚假作出的,则对纳税人的信赖不值得保护。第三、纳税人必须信赖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并据此已作出某种纳税行为。也就是说,纳税人已经构成对税务机关表示的信赖,但没有据此作出某种纳税行为,或者这种信赖与其纳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4、实质课税原则即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若从表面看,应按其确定的价格计税。但是,这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所得,因此,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二)税法适用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也就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关系上。 注意运用,比如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前者效力高于后者,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法规,它所体现的原则就是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其基本含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注意运用。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注意此原则的运用。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注意此原则的运用。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注意此原则的运用。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又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注意此原则的运用。例题:1、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答案:D2、某乡镇税务所自行决定,凡购买该所商店的商品可以根据其购买数量的多少减免增值税,这种做法违背了( )。 A.税收法律主义 B.税收公平主义 C.实质课税原则 D.法律优位原则答案:A 3、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 A.税收法律主义 B.税收公平主义 C.实质课税原则 D.法律优位原则答案:C4、某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购进一批设备,则应按1984年通过的《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而不按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处理,符合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 A.法律优位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答案:C
《税法一》知识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解)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例题:1、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 A. 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B.收到货款的当天 C.合同约定的时间 D.发出商品的当天 答案:A 解析: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2、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A.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B.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取得进口货物的当天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D.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答案:D 解析: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交款提货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只有D符合规定。
《税法一》知识点: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1)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第一、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第二、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 第三、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2)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也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合理负担税收的重要标志。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前提就是适用比例税率。比如企业所得税,它的课税对象就是针对企业的所得,而计税依据是针对企业的所得额,二者是一致的。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是针对营业额,而计税依据也是针对营业额,二者是一致的。另一种是实物形态,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往往表现在定额税率上。如我国的车船税,它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车辆、船舶,而计税依据则是车船的吨位。又比如资源税,课税对象是针对应税资源,而计税依据往往是根据吨、立方米等等。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是:①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②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③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④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3)税源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当某些税种以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为课税对象时,税源和课税对象就是一致的,如对各种所得课税,比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很多税种其课税对象并不是或不完全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等。(4)税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例题: 1、下列关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关系的叙述,正确的有( )。A.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B.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C.计税依据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课税对象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 D.我国车船税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不一致的答案:ABD2:下列税种中,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一致的是( )。A.企业所得税 B.耕地占用税 C.车船税 D.增值税答案:BC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
第十二节 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包括二、关联申报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了解)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结合教材关联申报管理的8条复习。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股权控制)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借贷关系)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3-4项人员控制)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5-7项经营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例外原则) (二)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50%。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同期资料管理 1.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结构;(2)生产经营情况;(3)关联交易情况;(4)可比性分析;(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3.其他规定: (1)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3)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4)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四、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1.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2)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3)合同条款;(4)经济环境;(5)经营策略。 2.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1)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公平成交价格。 (2)一般情况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3.再销售价格法: (1)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A公司从国外关联B公司以50万价格购进货物后销售给C公司的价格为45万。假设毛利率合理的数额为20%,则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的A公司的进货价格为45×(1-20%)=36万元。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2)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4.成本加成法: (1)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2)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5.交易净利润法: (1)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2)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6.利润分割法: (1)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2)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典型例题1】(2010年单选) 甲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乙企业,该销售行为取得利润20万元;乙企业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丙企业,取得利润200万元。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认定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将200万元的利润按照6:4的比例在甲和乙之间分配。该调整方法是( )。 A.利润分割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交易净利润法 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利润分割法是指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1.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2.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3.税务机关应选用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 4.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 6.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一)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二)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四)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五)企业应当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 (六)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七)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 (八)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应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 (九)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一般为半年)检查企业履行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有违反安排的一般情况,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安排;如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十)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十一)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交易行为的税务调查。 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八、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1.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2.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3.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九、资本弱化管理 (1)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2)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比较所有者权益和实收资本加资本公积的数额,从高) 十、一般反避税管理 1.税务机关可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2)滥用税收协定;(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4)利用避税港避税;(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2.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十一、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1.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2.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十二、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业按照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4)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典型例题2】 下列符合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的是( ) A.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规定征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加收利息 B.应当对补征的税款,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务机关发现该事项所属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D.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5至10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不包括征收滞纳金和罚款;选项C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选项D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点: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税率是一个总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可分为两种形式: 注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和其他形式的税率的概念,考单选和多选,这种大跨度的考题,近几年考的也比较多。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 把握两点:一是四种税率的概念;二是运用。 比例税率的基本特点:税率①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这就便于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②有利于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③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④上述情况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这表明比例税率调节纳税人收入的能力⑤不及累进税率,这是它的不足。⑥比例税率的另一个优点是计算简便,其道理是显而易见的。 (2)累进税率 考试通 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包括最低税率、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以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的累进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特点是:①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②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特别在征税对象级次分界点上下,只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一般不会发生增加的税额超过增加的征税对象数额的不合理现象,有利于鼓励纳税人增产增收。③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较差。 注意速算扣除数的计算及运用。 超额累进税率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率。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比较复杂的问题,在实际工作引进了“速算扣除数”这个概念,通过预先计算出的速算扣除数,即可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必再分级分段计算。 采用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 反映的具体内容是按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超率累进税率,是指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把握超率累进税率的运用:目前我国只有土地增值税这一个税种采用超率累进税率。 超倍累进税率,是指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四种税率中,现行我们运用的只有两个:超额累进和超率累进。超额累进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中关于工资薪金以及承包承租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等。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这种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屠宰税、1994年以前的盐税等都属于这种税率。其中,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又是有幅度的地区差别税率。 ②分类分项定额税率。 现行税制中车船税即属于这种税率。(车船使用税改为车船税) 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 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①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②这使它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同时对某些产品采用定额税率,有助于③提高产品质量或改进包装。但是,如果对价格变动频繁的产品采用定额税率,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④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⑤从宏观上看,将无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加而持续稳步地增长。 (4)税率的其他形式 ①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是分析纳税人负担时常用的概念。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 区分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确定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和税负结构,为设计合理可行的税制提供依据是十分必要的。 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②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平均税率是相对于边际税率而言的,它是指全部税额与全部收入之比。 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①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要②大于平均税率。边际税率的③提高还会带动平均税率的上升。边际税率上升的幅度④越大,平均税率提高就越多,调节收入的能力也就越强,但对纳税人的⑤反激励作用也就越大。⑥通过两者的比较易于表明税率的累进程度和税负的变化情况。 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1)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 (2)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要大于平均税率,边际税率的提高还会带动平均税率的上升。 ③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 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在所得课税中,对所得中的免税部分规定税率为零,目的是保证所得少者的生活和生产需要;二是在商品税中,对出口商品规定税率为零,即退还出口商品的产、制和流转环节已纳的商品税。 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负税率主要用于负所得税的计算。 例题: 1、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的作用主要是( )。 A.解决累进临界点税负不合理问题 B.使计算更准确 C.减缓税率累进的速度 D.简化计算 答案:D 2、我国现行税法中运用累进税率形式的有( )。 A.全额累进税率 B.全率累进税率 C.超额累进税率 D.超率累进税率 答案:CD 3、某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税率3%,假设9月份取得收入1000元,则应纳税额=1000×3%=30元,若增加收入200元,应纳税额=200×3%=6元。 边际税率=6/200=3% 平均税率=(30+6)/(1000+200)=3% 4、某企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应税收入在0-1000元,税率为5%,1000-2000元,税率为10%;假设该企业7月份取得收入800元,则应纳税额=40元,若增加收入600元,应纳税额=800×5%+200×5%+400×10%=40+50=90元。 边际税率=50/600=8.33% 平均税率=90/(800+600)=6.43%
税法二必背知识考点
税法二必背知识考点如下: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对于不同的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将采用不同的税率。
4、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税额抵免等。
5、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包括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税务师的就业方向:
1、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些机构中,税务师和会计师可以从事纳税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等涉税事务的处理,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2、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在这些单位中,税务师和会计师可以从事会计业务的处理与审计,财务活动的预测、税收实务、分析与决策等职务。他们不仅需要处理日常的税务问题,还需要参与企业的决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3、咨询类公司:在这些公司中,税务师和会计师可以从事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等涉税事务的处理,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
4、其他行业:税务师和会计师还可以在其他行业中找到就业机会,如金融、法律、教育等。在这些行业中,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2023税二考试答案
2023税二考试答案如下:
税二考试,即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中的税法二科目,是我国税务领域一项重要的职业资格考试。税二考试主要测试考生对税法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2023年的税二考试即将来临,以便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税二考试的内容和特点。
税二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法规、税收政策、税种制度、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知识。在这些内容中,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是税二考试的重点。税收法规部分主要考察考生对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理解和掌握,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部门规章等。
税收政策部分则要求考生了解我国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目标以及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等。此外,税种制度和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也是税二考试的重要内容,考生需要熟悉各种税种的征收管理制度,以及掌握税收征管的基本流程和方法。
其次,税二考试的特点在于注重考察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相较于理论知识的考察,税二考试更注重考生对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实际运用,以及对税收征管实践的掌握。因此,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将所学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自身的实际操作能力。
此外,税二考试还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考生需要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动态。为了在2023年的税二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学习效果。
建立扎实的税法基础知识。通过系统学习税法教材,掌握税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方法。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导向。加强实际操作训练。通过模拟试题、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自己对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实际运用能力。
参加培训班或寻求专业指导。如有条件,可以报名参加税法培训班,或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以提高自己的学习效果。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保持良好的作息时间,培养专注的学习态度,克服拖延症,确保学习计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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