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应当符合什么条件?什么是公示催告
本文目录
-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 什么是公示催告
- 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
- 公示催告什么意思
- 票据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
- 关于催告的法律规定
- 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多少日
-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什么意思
- 公示催告是什么意思
-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1)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只限于法律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主要指汇票和本票);(2)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发生了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3)申请人必须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4)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5)应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什么是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解决涉及财产权益争议的问题。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这种程序主要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通过公示催告,法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流失,确保公平公正。
以票据遗失为例,如果某人持有的支票或汇票遗失,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来寻求法律救济。首先,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票据遗失事实。法院会审查申请,如果认为符合要求,就会发出公示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在期限内没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就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即可通过其他途径弥补自己的损失。
总之,公示催告是一种有效的法律程序,可以帮助解决涉及财产权益争议的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
法律主观:
公示催告程序是发生在票据行为当中的,一般在票据的权利人丧失,例如遗失,损毁等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的制度。一、公示催告程序是什么意思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一种制度。其程序一般包括:(1)丧失票据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常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请。为此应提交票据缮本或开列票据所记载的事项,并说明丧失票据的情况,请求法院为公示催告。(2)法院就申请进行调_,决定是否进行公示催告。申请不成立则裁定驳回。(3)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公告应以一定方式进行,一般载明:申请人、申请内容、持有票据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否则权利则丧失等等。(4)作出决判。规定期内有人主张权利的,如他与丧失票据人无争执,公示程序即行结束。如争执不下或期内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则作出除权判决。即以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公示催告申请人即丧失票据者即可凭除权判决对于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二、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三、公示催告的界定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从案件范围来看,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具体的审理制度上具有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及其他非讼程序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一)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二)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三)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权利消灭.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诉讼性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公示催告是我国的一种法律程序,就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一种制度。
法律客观:
一、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二、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因此,其适用范围为: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三、止付与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四、公示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支付人收到法院的支付通知后,仍进行支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支付行为不能导致债的免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五、除权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即有两个条件:1、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有人申报权利,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报;2,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法院才能作出除权判决。六、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七、审理人员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八、结案方式特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九、本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十、收费标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公示催告什么意思
公示催告的意思如下:
公示催告是一种公告通知的形式,用于宣传某项事情或信息,让大众了解并有机会进行反馈、实施或采取行动。
具体来说,公示催告是指政府、机关、公司、社区等组织或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公告或通告,在这段时间内,有关人员可以进行查阅、留言或提供其需要汇报的信息,以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全面性。
公示催告一般可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政府机关发布重要通知或政策法规的规定,以便广大市民了解实施情况和提供反馈意见;
2.公司或企业发布招聘信息、经营计划和重要环境影响报告,注明相应的政策、要求和监管措施,确保其公开透明、公正合规;
3.社区或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或告示,如住房分配、诚信评估、市政工程建设等,目的是方便大众了解、参与和监督过程。
总之,公示催告是一个重要的公示方式,有利于建立透明度、加强信息交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票据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
法律主观:
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区别挂失止付是当权利人遗失支付证明挂失后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及其它有价证券(记名股票、提单)的最后持有人当遇到法定事由如被盗、遗失、灭失等,申请不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60天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票据权利归持有人所得。公示催告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挂失止付制度是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在法定期间内暂停对该票据支付的制度。该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对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小编提醒您,现金支票也可以挂失止付,如果没有被支取被支取的查看支取银行录像及时报警,以上就是两者的区别,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于催告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相信很多人可能对公示催告不太了解,公示催告是民诉法和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的程序,申请人可以准备好材料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公示催告程序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2、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3、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4、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6、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有哪些1、申请主体:申请人须为权利凭证的最后合法持有人。2、申请对象: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事项。3、申请原因:权利凭证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不明确。4、申请方式:必须书面申请。5、管辖法院: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管辖。三、公示催告后利害关系人怎么行权1、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此时持票人与失票人之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纠纷,双方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多少日
六十日。根据查询华律网得知,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什么意思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公示催告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解决票据丧失后权利救济的问题。当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该票据无效,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
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是,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而任何其他人则无权再对该票据主张权利。这意味着,通过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申请人可以获得票据权利的保护,防止因票据丧失而遭受经济损失。
举个例子,假设甲持有一张面值为10万元的支票,但不慎遗失。甲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请求宣告该支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法院会根据甲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支票无效。此后,甲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10万元支票金额,而其他人则无权再对该支票主张权利。
总之,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宣告票据无效的方式,用于解决票据丧失后权利救济的问题。它能够保护申请人的权利,防止因票据丧失而遭受经济损失。
公示催告是什么意思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
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
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
法律主观:
公示催告期间法院可以做出判决吗 必须公示催告期满才能作出判决,公示催告期间,没有申报权利的,表明票据上的权利为申请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示催告程序是对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的权利人,在出现被盗、遗失、灭失情形时予以相应救济的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公示催告,催促不特定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案件一般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希望通过人民法院宣告该票据无效,以实现自己票据上的权利,而不是因票据上的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所以公示催告案件没有确定的对方当事人,具有非讼性。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须 开庭审理 ,只要发出公示催告,即可根据公告期内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是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可见,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于解决 民事纠纷 。公示催告程序在确认一定事实的基础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以丢失的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亦即支付人尚未支付为前提。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则意味着权利尚未实现。但是,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完全可能使票据权利被非权利人实现,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使人民法院以后作出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是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决定,支付人应当执行。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采取强制措施外,在人民法院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申报仅作形式审查,并邀请申请人到场查验利害关系人申报的票据。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通知后,即应恢复支付;权利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公示催告程序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结后,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按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某 公司 因遗失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 银行汇票 ,向票据支付地的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某钢铁公司持有与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银行汇票,其如何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呢?钢铁公司为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某市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申报有理,则某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当然,如果钢铁公司在公示催告程序届满后,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同样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后果。 必须公示催告期满才能作出判决,公示催告期间,没有申报权利的,表明票据上的权利为申请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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