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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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总复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一章 财经法规总论(一) 基本要求1. 了解法的含义、法的特征。2. 了解法的分类及我国的法律体系。3. 熟悉财经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财经法律关系的要素。(二) 考试范围1. 财经法律关系要素。2.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 会计法律的构成、特征、调整对象以及会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失。第二章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的法律规定(一) 基本要求1. 掌握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基本规定。2. 掌握会计机构设置的基本规定。3. 掌握会计人员管理的基本规定。4. 熟悉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任职条件以及职责和权限。5. 掌握代理记帐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基本程序,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代理记帐人员的从业规则,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等。6. 掌握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内容、程序、方法和有关部门注意事项。(二) 考试范围1.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2. 会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3.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及其管理要求、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工作交接的规定。4.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一) 基本要求1. 掌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范2. 掌握特制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3. 掌握登记会计帐簿的基本要求4. 掌握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5. 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范围、种类以及归档、保管期限和销毁的一般程序。(二) 考试范围1. 会计核算的原则和基本规范。2. 会计资料、会计年度、记帐本位币、会计记录文字的基本规定。3. 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的基本规定。4. 登记会计帐簿的基本规定。5.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规定。6. 财产清查的基本规定。7. 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四章 会计基督的法律规定(一) 基本要求1. 解会计监督的概念、内容、体系。2. 掌握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必要性、原则、目标及内容、方法。3. 掌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程序。4. 掌握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二) 考试范围1.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监督主体和对象以及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2.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监督主体、财政监督的对象和范围。3.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第五章 金融法律制度(一) 基本要求1. 了解金融法律制度的概念、构成及体系等。2. 掌握现金管理的范围、基本原则及现金使用范围、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3. 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原则、种类、基本要求及填写票据、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4. 掌握银行结算帐户的基本规定。5. 熟悉证券法的规定。(二) 考试范围1. 现金管理的基本规定。包括现金使用的范围和国家对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2. 支付结算管理的基本规定。包括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定。3. 票据结算的基本规定。包括票据的概念、种类和我国使用的四种票据: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4. 银行结算户的基本规定。包括银行结算户的概念、种类、开户、变更撤销规定以及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户的使用范围、开户要求。5.证券的基本规定。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基本要求1.掌握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遵守主体。2.税款征收的原则、税款征收制度、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款的欠缴和追征。3.税条检查形式和方法,税条检查的职责。(二)考试范围1.税务登记的概念、范围以及税务登记的五种类型,即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2.发票的概念、开具要求以及发票的三种类型,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3.纳税申报的概念、对象、方式。4税款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额的概念和法定情形。第七章 违反财经法律的法律责任(一)基本要求1.掌握法律责任的概念、形式。2.熟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掌握违反财经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考试范围1.法律责任的概念。2.违反财经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一)基本要求1.掌握职业道德的概念及其本质。2.掌握职业道德的特点。、3.党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4.了解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特点。5.掌握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和作用。6.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与联系。7.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展望。8.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和指导思想。9.掌握会计职业道德框架结构与基本内容。(二)考试范围1.职业道德的概念。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3.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和作用。4.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与联系。第九章 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规范体系(一)基本要求掌握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坚持准则、客观公正、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二)考试范围爱岗敬业、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坚持准则、客观公正、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待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含义和基本要求。第十章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一)基本要求1.了解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2.了解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特点。3.掌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4.掌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5.掌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6.熟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7.熟悉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意义。8.掌握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9.掌握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二)考试范围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内容、途径和会计职业修养的内容。第十一章 会计职业道德评评价(一) 基本要求1. 了解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实质和作用。2. 掌握会计职业道德的标准和依据。3. 掌握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方法。(二) 考试范围1. 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和依据。2. 会计职业道德评价的方法。第十二章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管理(一) 基本要求1. 掌握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的主要途径。2. 掌握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形式。3. 掌握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4. 掌握企事业单位建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方法和重要内容。5. 掌握如何构建财政部门推动、社会各界配合、齐抓共管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监督机制。6. 了解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的含义。7. 了解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的现实意义。8. 掌握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政府监管的形式和主要内容。9. 掌握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业自律与约束的内容。10.掌握会计职业道德的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和考核奖惩内容。(二)考试范围1.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形式。2.企事业单位建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方法和重要内容。3.如何构建财政部门推动、社会各界配合、齐抓共管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监督机制。4.会计职业道德检查途径。5.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政府监管的形式和主要内容。6.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实行的行业自律与建立约束机制的主要内容。7.会计职业道德的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和考核奖惩内容。《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第一章 计算机概论(一)基本要求1.了解计算机发展概况。2.熟悉计算机按计算机操作对象、规模、用途的分类。3.掌握计算机的物点、性能指标及应用。4.掌握计算机硬件基本知识,特别其基本逻辑结构及物理构造。5.掌握计算机软件基本知识,特别是软件的概念及软件的分类。6.掌握多媒体计算机的概念、结构及多媒体的主要技术。(二)考试范围1. 计算机发展概念。2. 计算机分类。3. 计算机的特点及应用。4. 计算机硬件基本知识。5. 计算机软件基本知识。6. 多媒体计算机。第二章 WINDOWS2000的使用方法1. 熟悉WINDOWS2000版本。2. 熟悉WINDOWS2000的运行环境。3. 掌握WINDOWS2000的启动、安装和退出。4. 掌握WINDOWS2000窗口的基本操作。5. 了解WINDOWS2000的资源管理。6. 熟悉文件系统。7. 掌握文件的基本操作,包括文件及文件夹的创建、删除、重新命命、移动、复制文件夹的打开与查找。8. 掌握驱动器的基本操作。9. 掌握文件的打印。10.掌握文件的打印。11.掌握磁盘维护。12.熟悉中文输入法的基本知识,掌握常用的中文输入法及其相互切换,熟悉添加、删除中文输入法。13.熟悉记事本和计算器的应用。14.掌握写字板。(二)考试范围1.WINDOWS2000的基本知识。2.WINDOWS2000的资源管理和文件系统。3.控制面板和磁盘维护。4.WINDOWS2000的应用程序。第三章 WORD 2000的使用方法(一)基本要求1.熟悉WORD 2000的启动和关闭。2.掌握文档的基本操作、文档的、排版的基本知识。3.熟悉新建表格、表格和绘制图形的基本知识。4.熟悉表格的插入、图片的插入、文档的插入和图表的插入的基本知识。、5.熟悉目录的编制和文档打印的基本知识。(二)考试范围1.WORD 2000启动和关闭。2.文件的基本操作。3.文档的。4.排版。5.制作表格及绘制图形。6.文档的各种插入操作。7.编制目录和打印文档。第四章 EXCEL2000的使用方法(一)基本要求1.熟悉EXCEL的启动和退出。2.掌握创建EXCEL工作薄。3.掌握EXCEL工作表的。4.掌握EXCEL工作表数据的输入。5.掌握使用公式与函数。6.掌握格式化工作表。7.了解数据的运算,排序,筛选与分类汇总。8.图表的应用。9.EXCEL的页面设置及打印。第五章 会计电算化概述(一)基本要求1.熟悉会计电算化的概念及特点。2.了解会计电算化的作用、意义无反以及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内容。3.掌握会计核算软件、会计数据输入、输出、处理的要求。4.掌握会计电算化系统运行环境的基本要求。5.掌握会计电算化岗位及其权限设置的基本要求。6.掌握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基本要求。7.掌握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8.掌握会计软件的基本概念、会计软件功能模块的构成以及会计软件数据处理的基本流程。(二)考试范围1.会计电算化的概念及特点。2.会计电算化的作用、意义以及会计电算化工作。3.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4.会计软件概述。第六章 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一)基本要求1.熟悉会计核算软件的概念。2.掌握会计核算软件系统模块的划分原则。、3.掌握会计核算软件务子系统的主要功能及相互之间的联系。4.了解会计核算软件系统总体结构。5.了解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过程。6.掌握账套设置、操作员权限设置。7.掌握会计科目设置、凭证类别设置及余额装。8.掌握凭证的输入、修改、审核。9.掌握记账的原理、过程及数据处理。10.掌握各种成本费用和汇兑损益的结转。11.掌握试算平衡。12.掌握对账、结账。13.掌握银行对账的基本过程。14.熟悉往来核算、管理及往来单位的增删。、15.熟悉账务系统输出方式。16.掌握记账凭证的输出、账簿输出。17.了解数据的备份、恢复、上机记录的查询和打印。18.掌握报表文件名称登记、报表格式设置、报表公式设置。19.掌握报表编制、输出。20.熟悉报表基本结构分析及报表格式和相关概念。21.了解会计报表简介、会计报表系统概述及基本处理流程和主要功能。22.了解报表的汇总、合并、分析、维护、表页管理。23.了解数据透视功能、用户自定义功能。24.掌握工资管理子系统的功能和特点及软件的使用方法。25.掌握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的功能和特点及软件的使用方法。26.掌握材料核算管理子系统的功能和特点及软件的使用方法。27.掌握成本核算管理子系统的功能和特点及软件的使用方法。28.掌握产成品及销售核算管理子系统的功能和特点及软件的使用方法。29.掌握商品进行销存管理子系统的功能和特点及软件的使用方法。30.了解各子系统的业务处理流程图及功能结构。(二)考试范围1.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概念及分类。2.会计核算软件功能模块的构成。3.数据处理的基本流程。4.会计核算软件的系统初始化。5.凭证处理、记账、期末业务处理。6.银行对账、往来业务日常处理。7.财务系统输出。8.系统维护。9.会计报表处理系统概述。10.报表系统的基本概念。11.报表系统的设置。12.报表编制和输出。13.其他功能。14.工资管理子系统。15.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16.材料核算管理子系统。17.成本核算管理子系统。18.产成品及销售核算管理子系统。19.商品进销存管理子系统。第七章 计算机网络(一)基本要求1.了解计算机网络的概念。2.了解计算机网络的分类。3.熟悉计算机网络的拓扑结构。4.掌握计算机网络的通信方式和通信标准。5.掌握计算机网络设备。6.掌握计算机网络的常用传输介质。7.了解局域网。8.熟悉专用网和对等网。9.了解构建WINDOWS 2000对等网。10.掌握连接WINDOWS 2000NT域及资源共享。11.了解因特网。12.掌握因特网连接及设置。13.掌握INTERMETEXPLORER。14.掌握电子邮件。15.熟悉订阅新闻组。(二)考试范围1.计算机网络基本知识。2.局域网。3.因特网。第八章 计算机的安全与维护(一)基本要求1.熟悉计算机硬维护及软维护。2.掌握计算机常见故障及其检测方法。3.掌握计算机安全隐患及其对策。4.掌握计算机病毒的定义。5.了解计算机病毒产生发展阶段。6.熟悉计算机病毒结构、特性及其分类。7.掌握计算机病毒发现与检测。8.掌握计算机病毒的预防。9.熟悉网络病毒与黑客简介。10.掌握实用计算机安全防护基础知识。11.了解计算机病毒认识的误区。12.掌握日常上网安作用全防护。13.掌握安装和卸载杀毒软件时应注意的问题。(二)考试范围1.计算机的一般维护。2.计算机常见故障及其检测方法。3.计算机安全。4.实用计算机安全防护基础知识。《会计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 总论(一)基本要求1. 掌握会计的概念与任务。2. 掌握会计对象。3. 掌握会计要素与会计基本等式。4. 掌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5. 掌握会计核算的内容和基本程序。6. 掌握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方法。(二)考试范围1. 会计的概念与任务。2. 会计对象。3. 会计要素与会计基本等式。4.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5. 会计核算的内容和基本程序。6.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方法。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帐户(一) 基本要求1. 掌握会计科目的概念、设置意义、设置原则、分类、编号。2. 掌握会计帐户的概念、基本结构。3. 掌握帐户分类的意义、标志、作用,熟悉帐户按经济内容、用途和结构以及统驭关系的分类。(二) 考试范围1. 会计科目设置原则、分类。2. 会计帐户的基本结构。3. 帐户的分类、按经济内容分类、用途和结构分类、统驭关系的分类。4. 会计科目与会计帐户的关系。第三章 复式记帐原理(一) 基本要求1. 掌握记帐方法的概念和种类,复式记帐的意义、理论依据和基本原则、种类。2. 掌握借贷记帐法的概念、帐户结构、记帐原则、帐户对应关系、会计分录、试算平衡。3. 掌握总分类帐户与明细帐户的概念、平行登记。(二) 考试范围1. 复式记帐原理。2. 借贷记帐法。3. 总分类帐户与明细分类帐户的概念、平行登记。第四章 会计凭证(一)基本要求1.掌握会计凭证的概念、意义、作用、种类。2.掌握原始凭证的构成要素及填制、审核。3.掌握记帐凭证的构成要素,记帐凭证的编制、审核。4.熟悉会计凭证的传递。(二)考试范围会计凭证的概念、意义、作用、种类。原始凭证的构成要素及填制、审核。记帐凭证的构成要素,记帐凭证的编制、审核。会计凭证的传递。第五章 会计帐簿基本要求1. 掌握会计帐簿的概念、意义、分类、作用。2. 掌握会计帐簿的登记方法和规则。3. 掌握对帐和结帐。4. 熟悉错帐查找与更正的方法。5. 熟悉帐簿的更换与保管。考试范围1. 会计帐簿的意义与分类。2. 会计帐簿的登记和规则。3. 对帐和结帐。4. 错帐查找与更改。5. 帐簿的更换与保管。第六章 会计处理程序(一) 基本要求1. 掌握会计处理程序的概念、意义、种类、基本要求及会计处理的一般程序。2. 掌握记帐凭证会计处理程序的特点及凭证、帐簿的设置、帐务处理程序。3. 熟悉科目汇总表会计处理程序的特点及凭证、帐簿的设置、帐务处理程序。4. 熟悉多栏式日记帐会计处理程序的特点及凭证、帐簿的设置、财务处理程序。5. 熟悉汇总记帐凭证会计处理程序的特点及凭证、帐簿的设置、财务处理程序。6. 熟悉日记总帐会计处理程序的特点、格式与登记方法、会计处理程序及其缺点。(二) 考试范围1. 会计处理程序的意义和种类。2. 记帐凭证会计处理程序。3. 科目汇总表会计处理程序。4. 多栏式日记帐会计处理程序。5. 汇总记帐凭证会计程序。6. 日记总帐会计程序。第七章 流动资产(一) 基本要求1. 掌握现金管理制度以及现金收支核算的凭证、现金的总分类核算、现金的明细分类核算及现金清查核算。2. 掌握银行帐户的管理以及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银行存款的清查。3. 熟悉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外埠存款、信用证存款的核算。4. 熟悉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5. 掌握交易性金融资产概念与其核算方法。6. 掌握应收票据核算的基本要求以及应收票据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7. 掌握应收款项计价及总分类核算。8. 熟悉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核算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以及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和备用金的核算。9. 熟悉坏帐损失的确认条件、估计坏帐损失的方法以及坏帐损失的会计处理。10. 掌握存货的定义、基本特征、分类、确认。11. 掌握存货的初始计量,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初始计量。12. 掌握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13. 掌握存货的明细核算。(二) 考试范围1. 现金。2. 银行存款。3. 其他货币资金。4. 交易性金融资产。5. 应收票据。6. 应收款项。7. 预付帐款及其他应收款。8. 坏帐及坏帐损失。9. 存货概念。10. 存货的初始计量。11. 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12. 存货的期末计量。13. 存货的明细核算。第八章 固定资产(一) 基本要求1. 掌握固定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2. 掌握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核算凭证的编制。3. 掌握其他单位投资转入、购入、自行建造完工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4. 掌握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出售、报废和毁损。5. 掌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6. 掌握固定资产折旧的含义、范围、方法及核算。7. 掌握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8. 掌握固定资产减值及减值准备。9. 掌握固定资产的清查有关核算内容。10. 熟悉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簿的设置和登记。(二) 考试范围1. 固定资产的概述。2. 固定资产的初始化。3. 固定资产的折旧。4.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5. 固定资产减值。6. 固定资产的处置。7. 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第九章 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一) 基本要求1. 掌握无形资产的核算内容及无形资产的核算。2. 掌握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规定及核算。3. 了解长期股权投资概念及主要内容。(二) 考试范围1. 无形资产。2. 其他资产。第十章 负债(一) 基本要求1. 掌握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和预付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2. 掌握长期借款、应付债券。(二) 考试范围1. 负责的概念和主要特征。2. 流动负责、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和预付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的概念及核算。3. 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的核算。第十一章 所有者权益(一) 基本要求1. 掌握所有者权益的概念及构成。2. 掌握实收资本的概念及核算。3. 熟悉资本公积的概念及核算。4. 熟悉留存收益的概念及核算。(二) 考试范围1. 所有者权益。2. 实收资本。3. 资本公积。4. 留存收益。第十二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一) 基本要求1. 掌握收入的概念及商品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的核算。2. 掌握费用的概念及核算。3. 熟悉利润的概念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本年利润、利润分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核算。(二) 考试范围1. 收入。2. 费用。3. 利润。第十三章 财产清查(一) 基本要求1. 掌握财产清查的概念、作用、种类及主要内容。2. 掌握财产清查的步骤与方法。3. 熟悉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二) 考试范围1. 财产清查的作用与种类。2. 财产清查的步骤与方法。3.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一) 基本要求1. 掌握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基本要求。2. 掌握会计报表的作用与种类。3. 掌握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说明。4. 熟悉利润表的格式、内容几编制说明。5. 了解现金流量表的概念及格式。(二) 考试范围1.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基本要求。2. 会计报表的作用与种类。3.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4. 利润表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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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一、会计与会计法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第二节 会计核算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一、依法建账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二)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事项四、会计年度 (一)会计年度的概念 (二)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五、记账本位币 (一)选择货币作为会计记账单位的原因 (二)会计核算原则上应当以人民币任务记账本位币 (三)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四)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六、会计文字记录 (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二)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七、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的种类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四)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五)记账凭证的编制 (六)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八、财产清查 (一)财产清查的概念 (二)财产清查的法律规定 (三)财产清查的种类 (四)财产清查前的准备工作 1.财产清查前的准备工作 2.财产物资的清查九、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 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 2.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3.财务报表的分类 (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数据真实 2.内容完整 3.计算准确 4.编制及时 (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二)会计档案管理第三节 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原则 5.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6.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1)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3)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4)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1)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2)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3)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4)监督检查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四)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 (五)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其他形式 (六)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 (七)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相关问题 (四)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 1.代理记账机构具备的条件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 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设置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和条件 1.政治素质 2.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历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政策业务水平 4.组织能力 5.身体条件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基本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1.内部稽核制度 2.内部牵制制度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九、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 1.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意义 (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2.移交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四)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十、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二)总会计师的地位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四)总会计师的职责 (五)总会计师的权限第五节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 (1)关于犯罪 (2)关于刑罚二、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核算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为 2.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2.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行政责任 2.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刑事责任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七)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八)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编制企业财务报告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法律责任 (五)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责任的规定四、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2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财经法规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2)会计行政法规:包括《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办法》会计规范性的文件是指:《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4)地方性会计法规:包括《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简称《会计条例》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三、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1)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互相可比(2)凡支出的效益以及仅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该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3)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 《谨慎性》 原则的要求。(4)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那个遵循 《重要性》 原则的要求。在不影响真实和不误导报告使用者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处理。四、会计监督《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三位 指会计监督体系的结构包括三个层次:即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一体 指各层次监督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内部监督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4.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1、控制环境 2、会计系统 3、控制程序不相容职务 控制的核心是:“内部牵制”。(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劵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 会计资料 实施监督检查。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是: 会计行为。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范围: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1、合伙: 两名以上合伙人,2、有限责任:五名以上股东,不少于30万注册资本股东或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取得注册证后连续五年审计业务经历。在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得少于三年。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单独设立会计机构,第一层次要求二、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第二层次要求。三、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四)会计从业资格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 超过六个月(3)调转登记。 90日内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办公室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 三 年有效。会计中级报考条件:1.取得大专,从事会计满5年 2、取得本科,从事会计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两年 4、取得硕士,满一年5.取得博士(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2.交接的程序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六、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刑法》对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前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4)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无效。二、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开立:并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尊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撤销: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存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天内办理其他结算账户撤销。(三)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体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四)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2.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4.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5.存款人银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五)专用存款账户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3.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范围: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劵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六)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三、票据结算(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1 银行汇票:即期票据,同城 异地使用 可以转账 ( 提示付款 1个月 )2 商业汇票:远期票据,最长期限六个月 (可以背书)3 银行本票:即期票据,同城使用,可转让,1个月,非现金银行本票(不可以背书),4 支票 :即期票据,同城使用 ( 提示付款 10天 )(现金支票不可以背书)(二)银行汇票1.银行汇票的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三)支票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3.支票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签发空头支票,则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2%的赔偿金 五•票据丧失: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 开业或变更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税务机关收到后30日内审核并发登记证件注销登记 :先税务后工商15日1.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2.税务登记范围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3.税务登记种类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二)发票管理1.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2.发票的种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结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3)专业发票。3.发票的开具要求(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三)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2.纳税申报的方式包括:(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申报,二、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 对 已建立账册且 会计记录完整(2)查定征收, 对 生产部固定 账册不健全(3)查验征收, 对 零星 分散的高税率产品(4)定期定额征收, 对 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5)代扣代缴, 对 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6)代收代缴, 对 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7)委托代征, 对 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方式(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二)核定应纳税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万分之五)对偷税的 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一、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1.职业道德的概念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二)会计职业道德1.会计职业道德概念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1)爱岗敬业。 是会计人员干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是其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2)诚实守信。 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道德规范主要内容(3)廉洁自律。 是会计职业的前提,既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也是会计职业声誉的‘试金石’(4)客观公正。 是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追求的目标(5)坚持准则。 (6)提高技能。 是练就高超的专业技术和过硬本领的唯一途径(7)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 朱镕基在2001年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题词‘诚信为本,抄手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1)性质不同。(2)作用范围不同。(3)实现形式不同。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六、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3)一事不二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3、两者共同之处: 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区别:追究违法行为不同、机关不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 5、违返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 2)、私设账簿的行为 3)、取得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记账簿不合法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3000—50000,直接责任人:2000—20000) 3)吊销从业资格证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且偷税额在1万—10万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2)行政责任:通报、罚款:单位(5000—100000,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0)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 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罚金。其余的同上。 2)行政责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对违法人员处5000—50000罚款 9、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制定 2000.7.1实施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5.1.22发布 2005.3.1执行 《总会计师条例》 1990.12.31制定 并发布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6.21发布 2001.1.1实施 《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 2002.10.18发布 2003.1.1实施《票据法》 1995.5.10发布 1996.01.01实施
财经法规的重点归集11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2)会计行政法规。(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三、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四、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内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二)代理记账1.代理记账的概念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四)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3)调转登记。(4)变更登记。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2.交接的程序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六、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二、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三)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2.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四)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五)专用存款账户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3.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六)临时存款账户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3.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应符合规定。三、票据结算(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1 银行汇票:即期票据,同城 异地使用 可以转账 ( 提示付款 1个月 )2 商业汇票:远期票据,最长期限六个月3 银行本票:即期票据,同城使用4 支票 :即期票据,同城使用 ( 提示付款 10天 )(二)银行汇票1.银行汇票的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三)支票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3.支票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签发空头支票,则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2%的赔偿金 五·票据丧失: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 开业或变更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税务机关收到后30日内审核并发登记证件注销登记 :先税务后工商15日1.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2.税务登记范围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3.税务登记种类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二)发票管理1.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2.发票的种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门结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3)专业发票。3.发票的开具要求(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三)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的概念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2.纳税申报的方式包括:(1)直接申报(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申报,二、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 对 已建立账册且 会计记录完整(2)查定征收, 对 生产部固定 账册不健全(3)查验征收, 对 零星 分散的高税率产品(4)定期定额征收, 对 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5)代扣代缴, 对 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6)代收代缴, 对 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7)委托代征, 对 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方式(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二)核定应纳税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一、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1.职业道德的概念2.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二)会计职业道德1.会计职业道德概念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1)爱岗敬业。 是会计人员干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是其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2)诚实守信。 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道德规范主要内容(3)廉洁自律。 是会计职业的前提,既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也是会计职业声誉的‘试金石’(4)客观公正。 是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追求的目标(5)坚持准则。 (6)提高技能。 是练就高超的专业技术和过硬本领的唯一途径(7)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 朱镕基在2001年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题词‘诚信为本,抄手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1)性质不同。(2)作用范围不同。(3)实现形式不同。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六、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3)一事不二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3、两者共同之处: 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区别:追究违法行为不同、机关不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 5、违返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 2)、私设账簿的行为 3)、取得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记账簿不合法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3000—50000,直接责任人:2000—20000) 3)吊销从业资格证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且偷税额在1万—10万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2)行政责任:通报、罚款:单位(5000—100000,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0)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 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罚金。其余的同上。 2)行政责任:同上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对违法人员处5000—50000罚款 9、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制定 2000年7月1日实施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05.1.22发布 2005.3.1执行 《总会计师条例》 1990.12.31制定并发布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0.6.21发布 2001.1.1实施 《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 2002.10.18发布 2003.1.1实施 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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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凭证 三、会计账簿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会计档案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四)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二)交接的程序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六)托收承付 (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种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二)支票的种类 (三)支票的出票 (四)支票的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 2.纳税义务人� 3.征税对象� 4.税目 5.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 (2)起征点 (3)免征额� 11.法律责任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 2.销售额 3.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计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2.消费税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2.销售量的确认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二)营业税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2.营业税税率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6.亏损弥补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3.纳税申报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2.个人所得税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2.代扣代缴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数据电文申报 (四)简易申报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代扣代缴 (六)代收代缴 (七)委托征收 (八)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 3.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2.各单位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二)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二)预算的审批 (三)预算的执行 (四)预算的调整 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二)供应商 (三)采购代理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 5.询价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 2.集中汇缴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二、会计职业道德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评价功能 (三)教化功能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2.作用范围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四、客观公正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保持独立性 五、坚持准则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2.遵循准则 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一)提高技能的含义 (二)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一)参与管理的含义 (二)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一)强化服务的含义 (二)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 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三)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不断地进行“内省” 2.要提倡“慎独”精神 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3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交接的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六、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七、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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