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法规辅导之总体规划文本的内容)
本文目录
- 城市规划法规辅导之总体规划文本的内容
-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别
-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及成果
- 城市总体规划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哪些
-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 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基本程序
- 总体规划内容有哪些
-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具体内容
-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之间的关系急求答案,谢谢
- 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城市规划法规辅导之总体规划文本的内容
总体规划文本的内容 一、总则 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背景、目的、依据、原则、规划年限、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阐明城市化的发展水平,人口和产业布局调整和发展战略, 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关系,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城乡协调发展的政策,城镇体系分级、定位、定性、定规模,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水资源、电力、通信方面),区域性社会设施(重点在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市场体系方面),环境保护以及自然生态重点保护范围和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等。 三、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城市建设的基本目标 预测规划期内经济发展水平,国内生产总值目标,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一、二、三产业的发展要求和比例关系调整目标。明确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明确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相配套、相协调的城市建设目标。 四、城市性质 根据城市所处的区位条件、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以及行政建制等因素,确定城市的性质,规定城市的主要职能和发展方向。 五、城市规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城市的资源条件,分析人口的自然增长和迁移增长的实际状况,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发展趋势,预测规划期内的人口规模,提出对人口发展规模进行控制与引导的政策。根据城市人口规模确定城市用地规模。 六、城市总体布局 阐明城市空间布局调整与发展的总体战略,确定城市用地布局原则、布局结构与布局要点,明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等各项用地的布局调整与发展原则(总体规划层次的分级、定位、定性、定规模)。 七、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明确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分别提出城市对外交通(港口、铁路、机场、高速道路、对外公路、长途客货运站、管道运输等)、城市道路交通(城市交通结构、道路网系统、主要交叉口、停车场、广场、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等)的规划建设要求。 八、居住社区建设 根据人口规模和居住水平提高的要求,确定住宅建设的标准、规模、布局,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的方针,居住社区组织的原则,配套建设的要求以及相关开发建设政策。 九、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明确城市绿地系统,绿地分类与规划要求(以公共绿地规划为重点),分别提出规划期内城市近远期绿地指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绿地、人均公共绿地指标水平)的规划要求。 十、城市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分别确定城市给水工程(用水标准和总用水量、水源、水厂、供水管网规划)、排水工程(排水体制、污水排放标准、污水量、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雨水规划)、供电工程(负荷、电量、电源、电网、变电站、电力线路及走廊规划)、通信工程(收发信区、微波通道、光缆通路、电信线路、邮政设施、电话普及率及函件量、广播电视规划)、燃气工程(气源与供气形式、供应规模、储气站与气化站、管网规划)、供热工程(热源与供热形式、采暖指标与供热负荷、管网规划)、环卫工程(规划原则与目标、垃圾量与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公厕布局、垃圾处理厂与环卫设施规划)等市政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十一、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阐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确定环境质量规划控制标准(大气、水、声等),提出改善治理或保护环境的措施(环境功能分区,大气、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控制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十二、城市防灾规划 分别确定城市防震减灾(规划目标、设防标准、疏散场地通道、生命线系统保障、次生灾害防止规划)、城市防洪(防洪标准,设防范围、工程措施)、城市消防(规划目标、消防标准、消防措施)、城市人防(人防规划原则和人防标准、人防工程措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要求以及其他防灾规划要求(不良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 十三、城市历史环境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要阐明城市历史文化的价值和特色,提出保护的目标和原则,确定保护的内容、重点及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和规划建设的要求。对一般非历史文化名城也要保护好现有的历史文化遗存(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及风景名胜等),对旧城格局和重要历史地段提出具体的保护规定。 十四、旧城(老城区)改建与更新规划 明确旧城区改建原则(标准与容量、保护与更新),提出改建措施、对策及步骤(用地结构调整、交通、市政环境综合整治)。 十五、城市景观及风景旅游规划 明确城市景观规划原则与目标,提出城市景观风貌和特色的宏观控制和引导(城市整体景观形象特色、城市景观带、景观轴、主要景观节点、特殊景观地区、城市街道、建筑景观特色)的规划要求,明确城市风景区保护与旅游规划原则与目标,提出风景区保护的具体措施,提出旅游规模(游客总量)、旅游线路、旅游接待设施的规划原则,以及旅游产品开发要求。 十六、郊区规划 阐明郊区规划原则、目标、范围,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总体策略,提出农副食品生产基地(蔬菜、畜牧业、果品、林业、水产)、重要市政基础设旗(郊区水、电、路、气、市政公用配套设施)、乡镇建设(小城镇、乡集镇、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与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要求,提出绿色空间保护(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城市环境景观生态林地与非建设地区)的控制要求。 十七、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阐明近期建设规划原则与目标、重点、范围,提出近|考试大|期城市人口、用地规模与土地开发投放量的规划;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区住宅、环境与绿化、公共服务设施、旧城更新改造的建设规划要求;提出重点项目投资估算。 十八、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提出城市远景发展方向与空间结构,远景发展的对策措施。 十九、实施规划的措施 提出城市规划立法,公众参与,规划管理,总体规划与近期、局部建设的协调,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化经营等的措施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其他实施规划管理的政策建议。 二十、附则 明确文本的法律效力、规划的解释权以及其他(规划执行时间等方面)要求。 二十一、附表 一般包括城市总|考试大|体规划用地汇总表、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城市干道一览表、历史街区保护表(历史文化名城)等。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别
1、层次不同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总体规划是控制性规划的上位规划,范围更广。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2、审批部门不同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在上报审批之前,必须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内容不同
城市总体规划:
1、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确定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2、选定城市用地,确定规划范围,划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区,综合安排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生活居住、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绿化等用地。
3、布置城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运输枢纽的位置。
4、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与布点。
5、确定城市主要广场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干道断面、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及标高。
6、提出给水、排水、防洪、电力、电讯、煤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1、详细规划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位置、体型、色彩等要求;
4、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及成果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 *** 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
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哪些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 *** 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概念: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关系建设对土地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内一定行政区域范围的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所制定的目标和计划,是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的总体战略部署。 2、土地利用也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1)共同目标: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两者关系: ①土地使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 土地利用总体%考试大%规划以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为主要目标,在比较宏观的层面上对土地资源及其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和控制,而城市规划侧重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 ②城市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除了土地使用规划内容外,还包括城市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空间布局等内容,这些都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 ③两者相互协调和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要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以促进城市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还应为合理选择城市建设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供灵活性;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用地布局应主要根据城市空间结构的合理性进行安排。城市总体规划应进一步树立合理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概念。城市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标准、总量,应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协商一致。 城市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应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相互协调和制约,共同遵循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空间协调发展的原则。
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基本程序
(1)前期研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基础能力的支撑条件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2)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3)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4)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6)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7)根据纲要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8)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9)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10)在政府审批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11)根据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审批。(12)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13)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依法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隐藏网址***
总体规划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确定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选定城市用地,确定规划范围,划分城市用地功能分区,综合安排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生活居住、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绿化等用地;布置域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运输枢纽的位置;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与布点;确定城市主要广场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干道断面、主要控制点的坐标及标高;提出给水、排水、防洪、电力、电讯、煤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综合协调人防、抗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旧城区的改造规划;综合布置郊区居民点,蔬菜、副食品生产基地,郊区绿化和风景区,以及大中城市有关卫星城镇的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确定,安排近期建设用地和建设步骤;估算城市近期建设投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具体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具体内容有哪些?(1)主要任务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2)主要内容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的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对市和县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体系、交通系统、基础没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置和综合安排。2)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3)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4)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5)预测城市人口规模;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的建设用地范围;7)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8)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9)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3)成果城市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查询更多建筑企业中标业绩、诚信信息、资质条件,马上一键查询结果,下载建设通app。***隐藏网址***
简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之间的关系急求答案,谢谢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之间的关系如下两点:
1,城市总体规划的对象是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属于区域规划,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镇分布与发展规划,即城市及其相关地区的规划,我国已经形成一套由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组成的空间规划系列。
2,城镇体系规划处在衔接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地位。城镇体系规划既是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又是区域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简而言之,城镇体系规划属于区域规划,也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和上层规划,区域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都是总规的依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
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以城市总体详细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城市管理者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扩展资料:
城市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城市各建设项目,采取适当的城市布局结构,并落实在土地的划分上。
要妥善处理中心城市与周围地区及城镇、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新建与改建、当前与长远、平时与战时、需要与可能等关系,使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内容相协调,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新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主体功能区以及产业布局规划的充分衔接,既要高起点、高标准制订发展规划,又要严格按照规划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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