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院做广告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本文目录
- 医院做广告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 电商页面也需要申请广审表么
- 开口腔诊所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 昆明市如何办理医疗广告审查
- 网上销售医疗器械需要办什么手续
- 医院做电台广告需要提供什么证件需要些什么手续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怎么办理
- 保健品广告审查表在哪办理
- 上海市药品广告备案流程
医院做广告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电商页面也需要申请广审表么
需要广审表其实就是广告审查证明,网络推广都是属于互联网广告的,所以需要相关部门审查通过才能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宣传,保健品,医疗器械以及医疗美容方面都是需要办理的,具体的办理部门要看要办理的产品类别,保健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或者医疗美容方面目前是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开口腔诊所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开口腔诊所需要办理的证件如下: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身份证;4、医疗设备设施清单;5、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房协议。具备的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保证;2、有必要的诊室、治疗椅等基本设施以及消毒灭菌设备等卫生设备; 3、具有经过培训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5、《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表》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后即可开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昆明市如何办理医疗广告审查
一、在昆明市办理“医疗广告审查”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收原件(1份);2.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带(一式三份)。),收原件(8份);3. 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收原件(1份);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收原件(1份);6. 办理增项申请的需要提供原《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收复印件(1份)。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 20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8工作日四、办理地址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五、咨询方式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隐藏网址***电话咨询:67435615
网上销售医疗器械需要办什么手续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在中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则需要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企业根据自己的需求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机关进行申报。
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在中国境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为医疗器械广告。需要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机关进行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也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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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器械网络经营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机关进行《医疗器械网络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经营备案前身:原名“互联网药品交易许可证”(分为A、B、C三类),2017年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制,分为“医疗器网络经营备案”和“药品网络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经营备案分为两种: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又分为两类:自建网站和入驻合法三方平台。四、备案审批:
具体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审批流程,可以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然后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后续的办理即可。
五、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证件,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为后置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申请审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医院做电台广告需要提供什么证件需要些什么手续
事业法人证,拟在电台做的广告稿,送卫生厅医管处审批后,再到工商局广告处审批。
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第十一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十三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第十四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本段罚则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怎么办理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中第二条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中第二条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向哪个部门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在哪个地区进行申请?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如果该产品的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设有组织机构的,则向该组织机构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一)《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保健品广告审查表在哪办理
法律分析:满足列出的全部申请条件可申请:(1)国产保健食品: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申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2)进口保健食品:本省行政区域内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申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3)申请人可以自行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4)申请人和代办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上海市药品广告备案流程
上海市药品广告申请须知 一、办事项目: 申请发布药品广告。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第36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局令第27号) 《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三、申请范围: (一) 申请许可: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发布药品广告。 (二) 备案: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在上海市发布药品广告。 四、申报程序: (一)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材料。经批准,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在上海市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先取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在发布前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 (三)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核,同意发布的,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不同意发布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广告审批: (一)初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完整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药品广告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审查,并出初审决定。初审合格的,核发《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申请企业应按初审核准的内容和要求制作广告成品。 (二)终审 申请企业凭《药品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将制作的广告成品(光盘)送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完整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终审决定。终审合格的,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终审不合格的,通知广告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广告申请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终审。 (四)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异地药品广告在上海发布备案有效期以批准地的药品广告有效期为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完整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六、申请发布药品广告须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许可:上海市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发布药品广告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电视、声音广告须提交制作好的视频、音频光盘)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提交JPG文件和XML文件,该文件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申请软件制作,从国家局网站www.sda.gov.cn直接下载安装),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4)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 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6)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 (8)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9)承诺书。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二)备案: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申请在上海市发布药 品广告须报送的备案材料: (1)《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一式4份; (2)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3)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电视、声音广告须提交制作好的视频、音频光盘)和 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提交JPG文件和XML文件)。 (4)承诺书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七、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管理处 八、受理地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15 九、受理时间: 周一、周三、周五 上午9:00-11:30 周一、周三 下午13:30-17:00 十、收费标准 本项目审批不收费***隐藏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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