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常识(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刑法知识)

2024-04-16 10:10:06 :17

公务员法律常识(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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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刑法知识

刑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本文归纳总结了刑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   (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   ①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③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二、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阶级社会中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一般来说,犯罪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因危害其经济利益和统治秩序而用刑罚加以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做出了科学的概括。《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这是我们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法律依据。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是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条件。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   (1)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这种能力。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是由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方面因素所构成。   罪过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2)犯罪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犯罪过失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意外事件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即所谓的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采取正当防卫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构成避险过当。对于避险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故意犯罪过程是行为人的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中存在因主客观各种原因停止下来的犯罪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形。   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的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刑法规定:对于终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六)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所谓“两罚制”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1.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附加刑   (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这种方法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刑法裁量   1.自首与立功   (1)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3.缓刑   缓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原判刑罚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四)刑罚的执行   1.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2.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3.时效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为:   (1)法定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四、几种常见的犯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二)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四)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五)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任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七)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八)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公考:法律常识法理学常见考点讲解 (8)

(1)北齐律   《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 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篇目共十二篇,即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其重要内容有:创新并确立了“重罪十条”,这是后来“十恶”的起源;将《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篇目由二十精简为十二,这也被隋唐继承;确立封建五刑制的雏形,即死、流、徒、杖、鞭(隋唐改为笞)。   《北齐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变化、成熟、定型的重要时期,而《北齐律》则是最后定型、有草创贡献的律典,后来的隋唐法制如果没有《北齐律》的基础,是很难有那么大的成就的。(祖华公务员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   【例题】“十恶”首次规定于()。A.《晋律》   B.《魏律)》   C.《唐律》   D.《北齐律》   【答案】D   【例题】我国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是:A《泰始律》B《魏律》C《北齐律》D《唐律》   【答案】C【解析】《魏律》又称“新律”,三国魏明帝时期创制,《泰始律》就是《晋律》,这两部法典在中国法制都有着重要意义,都有其开拓、求新之处。《北齐律》正是吸取了汉魏晋以来历朝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都进一步得到完善,并为后世立法提供了典范,正如程树德所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唐律》是我国古代立法成就的体现,但是超出本题所问的时间范围,所以正确答案为C。   【例题】《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于世,是公认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对后世立法影响最为深远的一部法典,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一篇,作为总则置于全律之首,这一体例为隋唐以至明清封建法典所相沿不改B全律十二篇的体例以及各篇篇名基本上被隋、唐、宋等朝代的法典所继承C首次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至隋唐确立为“十恶”,成为封建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核心制度,直至明清相沿不改D最终完成了从汉初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实现了礼法的有机结合,被后世誉为“一准乎礼”   【答案】D【解析】《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历15年时间,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的封建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北齐律》首创以“名例”篇为篇首的体例,使法典结构更为科学合理;十二篇篇名除少数几篇有所变动外,大多为《唐律》及后世法典所继承;在总结前朝刑名的基础上规定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之滥觞,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征的突出体现。D选项是对《唐律》的描述,所以本题应选D。   (2)晋律   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是晋武帝泰始年间正式颁行天下的法典,史称“泰始律”。晋律完成后,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晋律》在形式和内容上又有了新的重大发展,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颁行全国的法典。(祖华公务员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   【例题】在中国法制,第一次引入“五服制”的法典是:A《魏律》B《晋律》C《北齐律》D《北魏律》   【答案】B   晋朝的建立者司马氏是当时的儒学大家,经过三国时期的战乱后,他们希望通过加强教化来实现治世,于是在立法原则上进一步注重纳礼入律,儒家的礼义道德观念和规范越来越多地渗透于法典之中,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第一次将原本属于“礼”的范围的“五服制”引入法典,这就是所谓的“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颁行全国的法典,也是这一时期影响的法典之一。由以上分析可知本题答案应为B。   (3)开皇律   《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581年)夺位后,针对北周刑法繁杂苛酷的情况,即命高颎、郑译、杨素、裴政等人,于北魏、北周旧律的基础上改定新律。   《开皇律》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废除了前代的鞭刑及枭首、车裂等酷刑;又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的镇压。《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历占着重要的地位。(祖华公务员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   【例题】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A、《北魏律》   B、《北齐律》   C、《开皇律》   D、《唐律》   【答案】C。   (3)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   【例题】《唐律疏议》指的是()。   A.《武德律》   B.《贞观律》   C.《永徽律》   D.《开元律》【答案】C。   【例题】《唐律疏议》的重要指导思想是( )。   A.明刑弼教   B.明德慎罚   C.德主刑辅   D.德本刑用   【答案】D。   【例题】下列哪部律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A.武德律 B.贞观律 C.永徽律 D.开元律   【答案】B。   (4)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清代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清代基本法典,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祖华公务员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   【例题】下列哪部法典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A.《唐律疏议》 B.《宋刑统》C.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D.乾隆五年《大清律例》   【答案】D。

公考:法律常识法理学常见考点讲解 (6)

1.法律终止生效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的消灭效力。它一般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   明示废止是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是在使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使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加以解决,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如戒严法、兵役法、教师法等。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般法的原则。   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等。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或一定范围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由一定国家参加和组成的国际组织电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祖华公务员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   【例题】: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C.后法优于前法   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   答案及解析:C   十、法律与利益   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在法律与利益的关系中,利益处于主导地位。(祖华公务员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   【例题】: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   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   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答案及解析:D   选项D,弄反了法律与利益的主导地位,错误。   十一、法律责任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为:(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   法律责任竞合是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研究法律责任竞合的意思,也就是为了保证行为人的一行为不被法律重复评价,让当事人根据法律责任竞合的原则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祖华公务员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   【例题】: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竞合现象。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   B.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C.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D.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   答案及解析:C。之所以发生法律责任的竞合是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法律责任的竞合就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所以它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B选项正确。有的国家禁止竞合,有的则允许或有限制地允许竞合,而赋予当事人选择权,所以C选项当选。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审判活动中离不开法律解释的应用,在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问题时,法官可能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所以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十二、法制史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祖华公务员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   (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两大法系的比较   首先,法的渊源不同。   其次,法的分类不同。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祖华公务员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   【例题】:以下哪个国家属于大陆法系范围()。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印度   答案及解析:C。德国   【例题】:大陆法系法的渊源主要是()。   A.制定法   B.条约   C.习惯   D.判例   答案及解析:A.制定法   【例题】:以下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   A.中国   B.法国   C.德国   D.英国   答案及解析: D.英国   【例题】:美国的法律属于()   A.大陆法系   B.英美法系C.罗马法法系 D.中华法系   答案及解析:B.英美法系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部分会出现哪些法律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常见考点: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物权法

(一)物权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 :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三)保全与先予执行

1.保全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

2.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典例题

【例1】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

A.某公立大学以其教学大楼产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B.某乡镇企业以所属土地所有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C.某农民以所属宅基地的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D.某国有企业以所属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例2】甲向乙购买了一只羊,钱已付,因天黑路滑,甲决定明天再来牵羊,乙将甲所买的羊与自己的羊一起拴在门口树下,当晚雷雨交加,将甲所买的羊与乙的羊一起击死,此事件中乙是否需要赔偿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过错,乙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有小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

C.乙有大部分过错,乙要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D.乙没有任何过错,乙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例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

A.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被告应为甲

D.甲和戊为共同被告

1、【答案】D

【解析】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A项的“教学大楼”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不得抵押;B项的“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C项的“宅基地”不得抵押;D项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正确。

2、【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羊被击死时还由乙占有,故乙应该承担标的灭失的风险,赔偿甲的损失。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

3、【答案】B

【解析】此题为司法考试相关题目。关于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在《民诉意见》第四十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根据《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项。

2024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法律常识一览

说到常识,相信很多考生对这个模块都非常头疼,不是说它有多难,而是涉及的知识点太多了,政治、经济、科技、人文、地理、历史、法律等,范围很广,备考常识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高顿公考小编整理了常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常识的高频考点。考生要把法律常识作为重点复习对象。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法律常识:

1.有效合同的要件:当事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2.无效合同的要件:欺诈胁迫型(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型(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伪装掩盖型(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益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强规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要件: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要件: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

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6.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7.物权法的原则:(1)物权平等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物权不得滥用原则(5)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8.抵押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9.质押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0.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1.所有权是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国家专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海域、水流、矿产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等。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农村土地,城市郊区土地。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3.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无因管理之债(4)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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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法理学常见考点讲解 (4)

1.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从狭义上讲,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指人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其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解释,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一样,都属于正式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   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涵义为广的解释。文法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涵义。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涵义。(祖华公务员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   【例题】: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   A.扩大解释   B.文法解释   C.目的解释   D.历史解释   答案及解析:C   【例题】: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答案及解析:答案:C   【例题】: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答案及解析:C   【例题】: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   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   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   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   答案及解析:C   详解: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辩证推理方法,而非形式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因此选项A错误。   而本案中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而且是一次适用,因此选项B错误。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判断的取向上不同。价值判断,以主体(人)为取向尺度;而事实判断,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在本案,交警并没有以法律为判断取向,而是以人为取向。因此,选项C正确。   此事件反映出交通规则所体现的秩序价值与孕妇的身体健康的利益价值之间的冲突,因此选项D错误。   评论:做对本题难度不大(排除法),但选项C有一定难度。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编成册。这种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因此,它并不是制定法律而仅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因此,法典编纂不同于法律汇编,它并不是一项单纯的技术性工作,而是制定法律的活动。   【例题】: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角度。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答案及解析:D

2020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同等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既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又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和标志。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监督权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4.取得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5.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6.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7.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二、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2.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4.服兵役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的义务。5.依法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6.其他基本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这主要是就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宪法规定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而言是一种权利,对父母而言则是应尽的义务。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3.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这是指某些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例如: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4.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我国公民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法律救济;司法救济;仲裁救济;行政救济。其中,在职能上具有其他救济不能替代的、终局性地位的是司法救济。

公考:法律常识法理学常见考点讲解 (7)

(1)罗马法十二铜表法   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期,罗马法的主要代表是的《十二铜表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进行司法专横,引起平民不满。结果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   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设置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还派人到希腊考察法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由于这些表法当时都是由青铜铸成的,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这是古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十二铜表法”包括债务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基本上是罗马人传统习惯法的汇编,表现出维护贵族和富裕平民利益的倾向。   《十二铜表法》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祖华公务员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   【例题】: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   A.《十二铜表法》   B.《石柱法》   C.《查士丁尼国法大会》   D.《德国民法典》   答案及解析:A。《石柱法》,又称汉谟拉比法典。是位于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的一大文明象征。公元前1894年,古巴比伦王国崛起。国王汉谟拉比颁布汉谟拉比法典。因法典是以楔形文字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的,故又称石柱法。石柱法现存巴黎卢浮宫。石柱法(即汉谟拉比法典)是至今所知世界历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私有制(奴隶主的权利)。石柱的上面部分是浮雕,刻着坐着的太阳神和站在太阳神面前的汉谟拉比。寓意汉谟拉比的权利是太阳神给予的。这就是所谓的“君权神授”。而在浮雕下面的就是法典的内容。   《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例题】:下列关于罗马私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   B、在罗马,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概括继承”的原则   C、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构成   D、罗马法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两种   答案及解析:B。罗马法的分类中,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分为市民法和长官法。市民法是由议会制定的法律。长官法是由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A选项说法正确,非本题正确答案。罗马法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B选项说法错误,是本题的正确答案。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二是法律上的人,是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必须有人格,其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C选项说法正确,非本题正确答案。罗马法在婚姻家庭方面,早期实行“有夫权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后期夫权受到限制,强调男女平等,实行“无夫权婚姻”。D选项说法正确,非本题正确答案。   【例题】:下列哪些不属于罗马法私法的内容?A.人法 B.物法 C.诉讼法 D.关于国家管理的法   答案及解析:D。   (2)、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例题】:中国历第一次公布的成文法是()A、宋国的“刑器”   B、邓析的“竹刑”   C、晋国的“铸刑鼎”   D、郑国的“铸刑书” 答案及解析:D、郑国的“铸刑书”   (3)法经   是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过不太完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魏国的改革家李悝。(祖华公务员发表,转载请注明作者)   【例题】:关于《法经》的叙述有:①《法经》的作者是魏国李悝;②《法经》中的《具法》概括了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③《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④《杂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⑤《法经》是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其中不正确的有:A①B③④C⑤D③②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经》的内容和意义。《法经》是中国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具有重要历史地位。《法经》共6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例题】法经的篇目有( )。A、六篇 B、七篇 C、九篇 D、十二篇【答案】A   (4)汉律   一般的汉律是指《九章律》,这是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增订而成的。   【例题】“亲亲相隐”原则是( )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A、春秋时期   B、汉朝   C、唐朝   D、明朝【答案】C。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开始于刘邦,至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 (2)“恤刑”原则适用于老、幼、妇、废疾等人。(3)亲亲得相首匿:卑幼藏匿尊长亲属,不处罚;尊长藏匿卑幼,罪应处死的上请皇帝减免,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行测常识之基本法律常识

行测常识之基本法律常识汇总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十分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考查,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颁布法律知识点的测查。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还要关注新颁布的法律。本文我总结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入门性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记 忆分享。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八)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十一)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二)公务员的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十四)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十五)夫妻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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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常识(2010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刑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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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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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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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9日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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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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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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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7日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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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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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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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2日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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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0日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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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6日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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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30日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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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4日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