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判断(十年相伴,路一鸣发文离开央视,他与《今日说法》一起经历了哪些精彩案件)

2024-06-09 12:20:35 :35

今日说法判断(十年相伴,路一鸣发文离开央视,他与《今日说法》一起经历了哪些精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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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相伴,路一鸣发文离开央视,他与《今日说法》一起经历了哪些精彩案件

今日说法十大精彩案件有:《烟锁殡仪馆》、《较量》、《梦境擒凶》、《带豁口的菜刀》、《被拐卖的小孩》、《情陷连环套 》、《追捕“隐形人》、《命犯桃花 》、《迟到十三年的举报》、《十字街头上的阴谋》等等。

1、《烟锁殡仪馆》

某殡仪馆负责火化的员工,利用自己的工作杀人于无形。

2、《较量》

警方通过挖掘嫌犯尸体对比DNA,破获了25年前的一起强奸杀人案。

3、《梦境擒凶》

消失的弟弟托梦给姐姐,姐姐报案后,警方真的挖出了弟弟尸体并破获案件。受害者的姐姐梦到了弟弟被杀,埋到了火车道附近,这个姐姐报案了,真的从那个她从未去过的地方挖出了弟弟的尸首。后来凶手抓住了,但谁也解释不了为啥受害者的姐姐会梦到埋尸地点。

4、《被拐卖的小孩》

两个小朋友跟着妈妈肖学琴去市场买菜,在一个店铺里,有个人招呼肖学琴进屋,肖学琴没多想就进去了。两个小朋友在门口等着妈妈,听到房间里的响声,他们好奇地进屋了。结果他们看到的是,一群人正残忍地围殴自己的妈妈。

小朋友哭着跑出去喊救命,跑到墙边,又被凶手,也是人贩子抓了回去。之后的19年,他们被人贩子卖到福建莆田,被迫与家人分离,母亲也在那时去世了。长大之后,大儿子永勇借助网络找到了亲生父亲,又在志愿者的帮助下找到了弟弟。一家人终于团聚,坏人也被绳之以法。

跪求今日说法的案例分析

CCTV《今日说法》采访兴宁区法院一起人身损赔案件 作者: 欧云略   来源:  2005-12-13  12月9日,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栏目记者来到兴宁区法院采访不久前判决的一起人身损赔案,该期节目将在近期播出。  这起人身损赔案源于2005年7月17日晚21时许发生在广西南宁市搜品廊商场内的一意外事故。一名不满七岁的女童葛某被发现掉在电梯底部并已死亡。事后葛某的父母翁某、葛某某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所有的电梯突然脱落、坠落是因被告对电梯的设置或者保管、修缮欠缺造成的,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173800元,丧葬费6789.48元,解剖费500元,误工费216.24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60000元,共计24160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商场的经营管理者,对其商场内的观光电梯负有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应当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及电梯乘坐人的安全。该观光电梯虽仍在年度检验合格期内,但由于被告疏于保养,导致电梯的维修保养状况不好,存在电梯门的安全触板失效并多次出现停机故障等问题。虽然电梯发生停机故障并不能直接导致乘坐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电梯发生停机与葛某死亡后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由于电梯防夹安全触板失效,存在安全隐患,使葛某强行打开电梯轿门时被电梯轿门挤压,是导致葛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被告对葛某的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对葛某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葛某系未成年人,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原告作为葛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保护葛某的人身安全。原告放任葛某多次、独自乘坐电梯玩耍,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以致葛某在独自乘坐电梯过程中,于电梯出现停机故障时,因缺乏判断力和认知能力未能采取妥善合理的求助方式或自救措施,而是采取了强行打开电梯轿门并挤出轿门的不当措施进行自救,其实施的不当措施与该电梯存在电梯防夹安全触板失效的安全隐患直接结合,最终造成了葛某因胸腹部被挤压、高坠及溺水联合致机械性窒息,导致其死亡的后果。而这种损害后果在二原告正确、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前提下是可以合理避免的,因此二原告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与葛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原告亦具有过错,应当对葛某的死亡结果承担40%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广西南宁市搜品廊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葛某某、翁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体解剖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446.43元。  今年以来,兴宁区法院加大了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的力度,通过具体案例以案释法,使该院的信息宣传调研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一年来,除了《今日说法》以外,中央电视台与最高人民法院合办的《经济与法》栏目也在今年9月、11月报道了该院的两起民事案件,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此外,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诸多国家级媒体也报道了该院判决的一些典型案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看《今日说法》谈经济法的重要性

  《今日说法》节目标题的四定位  ○张瑜烨  【内容提要】作为电视法制专栏节目,《今日说法》在标题制作上独具匠心,狠抓标题的四定位:重在“普”、根在“法”、淡于“奇”、贵在“引”。在标题的具体制作过程中始终遵循“普及法律知识,弘扬道德风尚,宣扬精神文明”的宗旨,将标题与栏目的相互关系系统地融入节目制作之中,充分地体现了法制节目的特征。本文对《今日说法》部分节目的标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给电视栏目的标题制作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今日说法》;标题;四定位  作为社政类节目的《今日说法》,以一种独立的报道形态在全国电视媒体中迅速成为最为活跃、报道最为频繁、最有“观众缘”的节目之一。1998年11月23日《今日说法》在中央一套试播,1999年正式播出,当天的收视率为1.78%。随着栏目影响力的不断扩大,收视率不断攀升,“据统计,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在2001年9月30日至10月27日的收视率达到5.41%,观众5919万,占有率达26.27%”。①下面是《今日说法》1999至2002年10月中央台收视率情况表和在全国媒介中的获奖情况表。  表《1》:1999年-2002年10月《今日说法》在中央台的收视率情况:②  年 份 收视率情况  1999年 中央台前10名  2000年 中央台前7名  2001年 中央台前6名  2002年8月 中央台第5名  2002年10月 中央台第4名  表《2》:《今日说法》1999年——2002年获奖情况:③  获奖类型获奖情况  中国电视社教节目奖(政府奖) 1. 1999年度栏目一等奖 2. 2000年度一等奖  全国电视法制节目“金剑奖“ 第五届至第七届栏目一等奖  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法制节目奖 第五届至第七届栏目一等奖  金盾奖 《谁在说谎》获2001年度金盾新闻一等奖  金鼎奖 《错了,国家也要赔偿》获1998——1999年度金鼎奖影视类一等奖  综合治安治理奖及其他 1.《彩票惹出贪污案》获2000年度第十四届全国好 新闻电视专题一等奖2.《回家》获2000年度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好新闻一等奖  主持人奖  1、肖晓琳获第五届“金话筒”主持人开拓奖  2、撒贝宁获“荣事达杯”全国电视主持人大赛一等奖  3、撒贝宁获全国电视法制栏目主持人大赛一等奖  4、张绍刚获第五届全国电视法制节目“金剑奖”主持人奖二等奖  光荣称号  1、1999年度中央电视台先进集体  2、1999年度中央电视台优秀栏目  3、2000年度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  4、2002年被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  5、2002年制片人钱蔚被授予中央电视台“十优青年”称号  《今日说法》在短短的几年历程中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火爆大江南北,成为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法律午餐”,其原因除了它有定位准确的价值观(尊重法律,关注法治,尊重群众)、严格标准的选题(法律含量高、故事性强、可视性高、政策性严)、鲜活的内容(每天一个真实的中国法律故事)、独特的报道结构(故事+演播室权威评点)等作为名牌法制栏目所独有的魅力外,也具有新闻栏目的优秀秉性。本文对《今日说法》部分节目的标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给电视栏目的标题制作提供一些思考。  电视法制节目,是以“电视为载体,借助电视的制作和表现手段,以宣传法制为主题,以法制与社会生活方面的密切联系为切入点的各种节目形态。”⑤为了更好地体现《今日说法》“重在普法、监督执法、促进立法”的宗旨 ,节目的标题必须有机的融入到整个栏目的系统中。在标题的制作上体现法制类节目重在‘普’、根在‘法’、淡于‘奇’、贵在‘引’的定位。⑤  一、定位于“普” “重在普,就是要求法制节目要努力宣传法理法规,弘扬法制精神,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自觉意识。”⑧而法理法规、法制精神、法律自觉意识等都是一些比较抽象的概念,属于理性思维的层面,普通老百姓很难从15到20分钟的节目内容中去体会吸收这些抽象的理论。为此,《今日说法》栏目在标题的制作上充分考虑本栏目是以普通电视受众为对象的转播特点,把深奥的法规、抽象的法理,在标题中简洁化、口语化、视听化,从而使《今日说》的标题在宣传上恰到好处地体现法制节目的“重在普”的定位上。  例如,为了在农村宣传村委会组织法,《今日说法 》在2001年11月5至8日策划了一组系列报道,标题上强烈体现了普法的目的。其标题分别是: 《村委会组织法》系列报道之一:选举风波; 《村委会组织法》系列报道之二:无效的合同; 《村委会组织法》系列报道之三:搁浅的村官; 《村委会组织法》系列报道之四:水心村罢免案。  从“《村委会组织法》系列报道”这几个字可以知道这几期节目是向社会宣讲有关《村委会组织法》法律条文的,标题中的关键词:“选举”、“无效的合同”、“搁浅的村官”、“罢免”等体现了《村委会组织法》中的四个民主核心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类似的标题在《今日说法》中屡见不鲜:《不要把我们踩在脚下》、《一个都不许少》、《两会报道之一 ——给我们一片蓝天》、《还我一片绿地》、《无奈的结婚证》、《并不残缺的权利》、《八旬老妇的姓名权》、《告状的权利》、《被害人的权益》、《偷接电视天线酿恶果》、《法盲村支书》等。  二、标题定位于“法”  “根在法,就是要求法制节目要以法为本,紧扣案件背后的法律含义,拓展法律探讨的深度,加大法律内涵的挖掘力度。”⑦电视法制节目与一般新闻专栏节目有所不同,它要求用新闻的敏感去发现问题,戴上法律的眼镜去看世界。那么深奥的法理如何用新闻的故事去表达呢?特别是在日益争夺眼球经济的电视栏目中如何快速而又准确抓住受众,引导人们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兴趣?《今日说法》栏目在标题制作上找到了自己的准确定位,标题与节目的整体内容相得益彰,有的标题揭示了其法律行为,如《法律支撑贫弱者天空》;有的标题包含了某些法律观念,如《我拿工伤赌明天》;有的标题暗示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如《这场官司怎么打》;有的标题包括了法律的执行,如《打击盗车团伙》;有的标题强调了守法的重要,如《〈今日说法〉讨说法》、《行贿的代价》);有的标题还从宏观上揭示了社会法理的问题,如《新春法制漫谈之一 ——法制、道德与你同行》、《法律在希望的田野上(一至五)》;有的标题则是从微观上强调法律程序的运用,如《迟到26年的诉讼》;还有的标题则暗示了在司法当中适用法律的某些难处,如《兵马俑砸死女孩怨谁》、《“凤翔改改”冠名之争》等等。  “根在法”并不要求我们把法律做得枯燥无味,照抄照搬法律条文和法理逻辑,特别是节目的题目要取得轻松、愉悦,力避传统说教和指令。《今日说法》的标题虽然要求立足于法,但很多标题在“说法”中起到了说服作用,如有一期节目的标题是《你的生命我的决定》,标题既揭示了人人都要珍重生命权,又强调了作为公民“我”要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使节目标题为栏目增光添彩。  三、标题定位于“淡”  “淡于奇,就是要求法制节目要力戒骄躁,踏实进取,切切实实在传媒界形成良好的节目制作氛围。”⑧法制节目用新闻的形式表现,新闻性并不仅仅是节目所追求的目标,它的主旨在于通过宣传的形式让法制建设更加快速更加健全,从而切实让人们明了立法的紧迫、执法的重要,让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法制节目本来就与凶杀、爆炸等惊险刺激的画面相关联,有巨大的新闻市场,能够强烈吸引眼球。但法制节目决不雷同于警匪片、凶杀案,如果单从这个角度去运作,不仅没有多大的新闻价值,恐怕会产生更坏的社会影响。相反,有些案件似乎只与百姓生活相关,看似平淡,却蕴涵着丰富的法律知识,给人启迪和思考。《今日说法》从2001年1月3日至11月30日,除了部分周末反馈节目、特别报道节目外,在305期节目中,直接与普通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有261期,占总节目的85.6%,而与杀人、投毒、车祸、贩毒、贪污、交通肇事等暴力凶杀、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相关案件总计44期,占总节目的14.4%,而真正涉及杀人案的节目只有8期,贩毒2期,走私3期,贪污7期,关于打击盗窃抢劫团伙的有4期,完全涉及社会黑帮恶势力的只有1期⑨。即使这样,《今日说法》的新闻标题与节目也以冷静、平淡相结合达到了最优化。  1、标题反映新闻事实  新闻事实是信息的内容,新闻标题应是该信息的最真实最完满最准确的反映。《今日说法》标题从不故弄玄乎、靠刺激眼球寻找卖点,绝大部分标题立足于对法律事实的准确判断、合理选择。例如《笑死人的官司》、《一元钱的贪污案》、《黄牌引起的纠纷》、《摇奖摇出的官司》、《城市雕塑侵权案》等等。  2、标题满足受众需求达到最优化  受众既是新闻信息传播活动产生的起因,也是新闻信息活动的归宿,因此一个好的新闻标题应该充分考虑到受众的心理需求,将那些新鲜的、显著的、趣味的、易于接受的新闻标题制作出来,这样才能满足受众需求最大化。《今日说法》的标题力戒有些社会新闻以宣扬色情、抢劫、凶杀、甚至利用节目去揭人隐私、进行人身攻击在标题上迎合一些人的低级趣味的做法。  即使与杀人有关的案件,标题的制作也尽量避免血淋淋的渲染,化怪诞为平淡,化血腥为真情。例如在2001年1月3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节目中与杀人有关的案件的标题是:《神汉之死》、《谁是主谋》、《谁杀死了路路》、《父子为何双双入狱》、《车河谜案》、《罪恶的浇铸》、《到底是谁干的》等。  四、标题定位于“引”  “贵在引,就是要求法制节目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地为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舆论保障和理论支持。紒纷矠”法律节目以新闻的形式播出,其目的不是通过新闻去干扰法律的执行,而是通过借用新闻的影响力和传通力去监督法律执行,去引导法制建设。因此,必须要处理好专题节目与法制节目的位置关系,克服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的毛病。而作为节目的标题对受众的引导功能更加明显。  而作为《今日说法》这个受众面广、影响力大的栏目,其舆论导向作用尤为明显,因此作为节目的一部分,标题的制作应努力促使节目报道的主题产生强烈的“舆论场”效应。比如《今日说法》中有的标题是这样拟的:《打击邪教,有法可依》,标题引导人们不要相信邪教,相信邪教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行贿的代价》,从标题上一眼就能看出行贿是要付出代价的,警示我们不能行贿;《我也有尊严》,标题从人性方面阐述任何人都有人格尊严,引导人们应相互尊重人格;《将反扒进行到底》,标题中透露出一股与扒手斗争到底的决心和勇气,让那些扒手们作贼心也虚……等等,这些标题与节目的内容有机统一,既讲究一定的“情趣性”,又时刻把握着“导向性”的原则,保证了《今日说法》栏目在法制类节目中的高品位和独树一帜,得到了受众的认可。□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邮编:430074  注释:  ①石长顺:《电视栏目解析》,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一版,第149页。  ②⑤⑥⑦⑨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编:《见证中国法制进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一版,第49—51页、第9页、第10页。  ③④李东升 主编《电视专题文集》,北京出版社,1998年,第386页、372页。  ⑧资料来源:作者整理尹力主编的《今日说法》(1—1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今日说法最不可能的凶手

今日说法最不可能的凶手是一档节目中的其中一期,主要的内容是说在偏僻山村,独居女人遭人残忍杀害,死者被掐死后,被割断喉咙,其后被强奸,死者被害后家中电话仍在通话中。警方介入调查发现疑似熟人作案,警方千里追凶,犯罪嫌疑人终落法网。

今日说法十大精彩案件是哪些

今日说法十大精彩案件是监控盲区消失的女人、作案者几人、殡仪馆不可能事件、金蝉脱壳案例5:致命的4.3公里、19年前的罪恶、 供暖道里的干尸、绝不放过你-31年前的凶手!、8年前的女朋友、26个女包

案例1 :监控盲区消失的女人 期号:20140824

一个名叫李红的年轻女子在走出厦门火车站附近一间商厦后神秘失踪,2台手机都联络不上。她的家人随即报警。

案例2:作案者几人?

期号:20150212

各类凶杀案中,犯人遗留在现场的蛛丝马迹是警察蜀黍锁定凶手的重要线索。然而在接下来这起案件中,线索在一定程度上却影响了警方的侦查。

案例3 :殡仪馆不可能事件

期号:20131006

这个案子在今日说法里重播多次。"艺术来源于生活”这句话的的确确是真理,因为如果哪个编剧能编出这样的剧情应该可以拿奖拿到手软了。

案例4:金蝉脱壳

期号:20150119

2014年5月8日,江苏徐州赵家集村的村民清早6点起床,发现村里发生了不得了的事情--一辆小型面包车侧翻在村道边的旱水沟内,已经烧得只剩下车架了。随后,他们报了警。

案例5:致命的4.3公里

期数:20130406

有时候真的不得不相信“命里犯劫数”的说法。而此案案发现场之诡异,而最终事实真相之简单,绝对突破大家的想象。

案例6:19年前的罪恶

期号:20130511

7岁,本该是一个孩子最天真烂漫的年纪。而在1994年的7月12日,一个7岁男孩却经历了他生命中最残酷的一天,由此他的人生轨迹也被彻底改变。

案例7供暖道里的干尸

期号:20140406

2012年12月10日,吉林辽源正处在一年之中最寒冷的时节,室外温度只有零下30度。这一天,一个供暖管道工人来到一处居民区的地下管道进行维护工作的时候,闻到了一股奇怪的腐臭味。于是他用头顶的照灯在漆黑狭窄的管道内查看,结果却看到了让他毛骨悚然的景象。

案例8:绝不放过你-31年前的凶手!

期号:20130901

第八个案子其实案情也不复杂,但是这个案子中刑警的那种精神真的让人敬佩。以及最精彩的是刑警和凶手之间的斗智斗勇。

案例9:8年前的女朋友

期号:20130624

2013年3月15日晚,无锡的警察蜀黍正在对辖区内的各类涉毒场所进行清查。当晚,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出租屋内将一位吸毒人员小陆抓获,缴获冰毒27克。

案例10 :26个女包

期号:20140614

这个案子中没有已知的死者,但是希望看帖的姑娘们能够平常严格注意自我保护,不要在周围荒无人烟的地方亲信任何路上给予所谓“帮助”的陌生男子。自珍自重,远离性侵。

扩展资料

今日说法的主持人

主持人:撒贝宁

湖北省武汉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1999年1月,撒贝宁和开创了中国法制节目新形态的《今日说法》一同走入了观众的视野。撒贝宁的辉煌源于主持《今日说法》。[

主持人:路一鸣

西安交通大学毕业,从事主持人工作12年,2009年起开始主持《今日说法》栏目,2007、2012年中央电视台“优秀节目主持人”,2008年全国“十佳法制节目主持人”。

主持人:元元

曾因主持北京电视台《第7日》、《元元说话》节目而被观众所熟悉,她的语言风格独树一帜,开创“说新闻”的先河。曾获得全国主持人金话筒奖、金鹰奖、播音与主持作品一等奖。

《今日说法》案例 急用 谢谢

  你是湖工的?~、~“  我也在找,帮帮你吧~~  第一案 最具创意的判决  ——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案  案情: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某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齐某所在的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某本人,却送给了与齐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某即以齐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在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起民事案件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即《民法通则》规定了姓名权的民法保护,但受教育权却没有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然而它是不是一个民事权利,值得研究。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一般不能直接引用宪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指出,在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果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作出民事判决。  点评:这是一件引起广泛关注的民事案件。关注的焦点,就是中国的普通法院是否有权适用宪法的规定,直接作出民事判决。  我认为,这是一个判得非常好的、具有极为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对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这就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应当适用部门基本法得到保护。而受教育权这种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损害的是民事权益,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保护。假如没有这样的保护方法,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不会落实。而在这个问题上,恰恰是宪法和民法之间出现衔接不当的问题。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很多国家都是存在的。国外对于这种情况是有先例可循的。德国在战后,修订基本法(即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德国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德国最高法院在一个被称作“记者投书案”的案件中,援引宪法的这一规定,作出了判决,用民法的手段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并将此案件作为判例,指导德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具有同样的效果,这就是运用司法解释的手段,规定普通法院可以援引宪法的规定,作出民事判决,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当然,有些具体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研究。但这不能否认这一极为重要的判例的意义。因此,我把它列为2001年的民事第一案。  第二案 掌声背后的道理  ——“同居者”请求实现遗赠案  案情:蒋某与丈夫黄某于1963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合分居。1996年,黄某认识了张某,并与张某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某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某当众拿出黄某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某是朋友,黄某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某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黄某遗赠的财产。张某请求法庭判令蒋给付她的财产6万元。  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临终前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部分财产赠与原告,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该遗嘱处分了抚恤金、住房补助金、公积金等属于死者配偶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同时,公证机关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后又变更了遗赠人的真实意思,应根据有关规定撤销其违法部分的公证。且黄在认识原告之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蒋一直忠于夫妻感情,直到黄某病危仍悉心照顾,黄的行为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该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获得遗赠财产6万元诉讼请求的决定。  据报道,该案件宣判后,1500余人的旁听席上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  点评:一个获得热烈掌声的判决,就是符合法律的判决吗?就是这个获得了热烈掌声的案件,在事后得到了那么多的批评,不能不给人以深深的思考。这就是这个案件给人们的启示。  看起来,判决认定黄某立遗赠遗嘱的行为是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些道理是经不起推敲的。将自己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人(即使是有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是要析产的呀!),对公共秩序究竟有什么违反呢?违反什么法律呢?这完全是对自己的私权的处理,完全是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理,完全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民事行为,丝毫不具有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也丝毫不违反法律——这就是黄某遗赠行为的性质。至于在这个行为的起因上,是不是有违道德的问题,这确实是真实的。但是,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能因为一个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无效。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法院的判决貌似公正,但是实际上却在违背法律,这就是破坏了民法的秩序,损害了财产所有权的威信,置《继承法》的规定于不顾。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但是损害的却是国家法治的尊严。  掌声就能说明问题吗?不然!这就是掌声背后的道理。  第三案 平等的生育权利  ——“死刑犯”及其妻请求人工授精案  案情:浙江省青年妇女郑某的新婚丈夫罗某供职于一家公司。2001年5月29日,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某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某一下,之后,罗某与王某进行厮打,将王经理打死。检察院将罗某起诉后,8月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一审判决宣判的第二天,罗某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而罗妻郑某则向法院提出了一个谁也想不到的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一审法院当即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罗妻的请求。罗某杀人案已进入终审程序。高级法院尚未对郑某主张生育权的请求作出答复。  点评:应当说明,这个案件还不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因为郑某的请求没有通过正式的诉讼渠道提出。但是这个案件的意义比一个真正的民事诉讼案件还有价值。  本案见诸报端以后,媒体普遍认为,罗妻郑某的请求已经闯入了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个盲区,是立法上和实际操作中还没有明确的一个问题。这就是,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失去人身自由后,另一方即公民的生育权该不该受到保障?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障?  对此问题,尽管众说纷纭,但是基本的观点不外两种。其一,认为无论“死刑犯”还是一般公众,都享有生育权,都有权生育子女,繁衍后代。对于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其二,认为“死刑犯”虽然享有生育权,但是其丧失了行使这个权利的条件,就是失去了人身自由,尽管现代技术可以解决人工授精的问题,但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况且也没有先例,因而这种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我支持前一种意见。生育子女,繁衍后代,本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社会责任。生育也确实是一个权利,无论国家的现行法律中是不是有规定,都是如此。在计划生育的范围内,任何人的生育权都是得到保障的。如果对一个人的生育权进行非法限制,甚至予以剥夺,那不仅仅是剥夺了人的权利,而且也剥夺了人类繁衍和社会发展的机会。“死刑犯”及其配偶也有生育权。这就是,他们是人,是我们这些高等动物中的一员。我们每一个人享有的权利,他们都享有。且不说其配偶,她(或他)并没有犯罪,她(或他)理所当然地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就是“死刑犯”本人,在对他(或她)判罪的判决生效之前,他(或她)还是一个被告,而不是罪犯。在这个时候,他(或她)的权利是完备的。即使是有罪判决确定,在没有被剥夺生命权之前,也就是没有实际执行死刑的时候,他(或她)的权利也还存在,剥夺的也只是政治权利终身,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如果有行使权利的条件,还是应当保证其权利的行使。  “死刑犯”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行使生育权有一定的障碍,这就是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无法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这一权利,不可能再通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来繁衍后代。现代科学技术给人们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了技术上的帮助,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完全可以在不违反监规的前提下,为“死刑犯”的妻子实行人工授精,圆其做母亲的心愿,也实现了“死刑犯”的生育权,完成了其繁衍后代的愿望。  第四案 应当保护的权利  ——因强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8年8月15日,26岁的王某参加了深圳某单位英语俱乐部举办的英语口语对话活动,并结识了美籍华人李某。当天下午,李某带着王某来到他的住处,将王某强奸。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随后,王某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美元,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起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王某上诉后,高级法院指出,王某的这种诉讼请求“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2000年11月10日,王某向某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李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人民币。受审法院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时间持续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因此判决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点评:贞操权受到侵害,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在理论上一直有争论,在实践上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个案件的判决告诉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  贞操权是一个人格权。反对这个权利的,最主要的还是认为它的名称问题,那就是要不要叫贞操权。很多人认为,规定贞操权,就是歧视妇女。这其实完全是误解。贞操权就是人的性的尊严的权利,性行为和性利益支配的权利。规定这样的权利,怎么会是对妇女的歧视呢?这恰恰是保护人的尊严的,男女都同样进行保护的权利,尤其是对妇女更为侧重保护的权利。  多年以来,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都是采用刑法和行政法的手段进行,没有进行民法的保护。这是很大的欠缺。试想,侵害人的名誉权、姓名权等,受害人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严重的侵害贞操权,造成受害人极大痛苦的这种行为,受害人却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道理上是说不通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法院可以认定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侵害的是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个判决援引这个司法解释作出判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现在大概有一种“叶公好龙”式的意见,那就是,总在说要保护人的权利,总在说对人的权利保护不够,但是真正对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时候,却又要说三道四。面对这样的意见,真不知道要说什么好。  第五案 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  ——网上评丑案  案情:2000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将臧某列为候选人之一,同时还有其他歌星共30人。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道进行互动链接。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臧某以16911票当选“十大丑星”之一,位列第三名。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构成侵权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费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网蛙公司与网易公司均认为,照片是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的,文中出现的文字内容也是事实,网民的评论与网蛙公司、网易公司无关,此次活动也没有对臧某的声誉与形像进行贬低,“丑星”是个广泛的称谓并非就是贬义,因此没有对臧某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点评:“丑“是什么意思?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说,其一是地支的第二位;其二是丑陋、不好看,叫人厌恶或瞧不起,坏、不好;其三是戏剧角色行当,扮演滑稽人物。在这三个含义中,除了第一个含义之外,其余的都是贬义词,或者具有贬义的成分,都不是对人的歌颂和赞扬。“丑星”虽然是“星”,但是仍然是“丑”的“星”,还是具有贬义。  这就是了。虽然是“星”,但是其限定词是“丑”。说一个人是“丑星”,这就具有对人格的贬损。再加上大张旗鼓的进行评选,再加上在评选中的各种“调侃”和评论,这就构成了侵权,侵害的就是名誉权。当然,这个案件对原告的肖像权也构成侵权,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原告认为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太低,我认为这倒不是大的问题,关键的是要确定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才是最重要的。  第六案 网上的行为也要负责  ——网上发帖侮辱案  案情:原告张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网名“红颜静”,主持管理了e龙网站社区站点里的一个文学版块。被告俞某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网站上网活动。去年11月某日,张、俞等网友在南京聚会交流,并打牌娱乐到深夜。回家之后,张某打开电脑,发现刚刚还在一起玩的俞某以“大跃进”的网名在公开版块上发出侮辱她的帖子,称“红颜静”是网上的“交际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语,内容极为低下。张某当即回帖要求对方不要乱写,侮辱他人。在此后的几个月时间里,“大跃进”毫无收敛之心,在西祠胡同网站的“交叉线”等公开版块发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红颜静”,声称“我和‘红颜静’有一腿”。同时“大跃进”还以另一网名“华容道”的名义发帖,对“红颜静”进行侮辱和诽谤。法庭查证被告的身份和行为属实,经过合议认定,被告在明知对方网名和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网站的公开版块发帖,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故侵权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在西祠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点评:我作为一个网络法律人,支持法院的这一判决。诚然,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中享有更为充分的自由,可以与网友进行更为广泛的交流。但是,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而且在网络社会活动的网民就是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中的人,并不存在绝对虚拟的网络主体。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下,网民在网络世界中进行活动,也必须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在现实社会中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网络社会中实施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明知原告的网名和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在网络上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和诽谤,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第七案 政府更应当守信  ——某公安机关悬赏广告案  案情:某日,江苏省某县的一个镇发生了一起杀人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该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汤某率队到安徽省某村布控,并向该村村长李某通报了案情,说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你们村出现,报案的给5000元,抓到人的给10000元。”李某后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县公安局只给李发了1000元奖金,没有兑现给10000元的承诺。李某于2001年2月9日起诉,将该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公安局依法履行悬赏承诺。该公安局否认其实施悬赏行为,汤某则认为他的悬赏只是一种玩笑,公安局不同意按照他的说法给付奖金。因而,该公安局拒绝履行悬赏的承诺。  点评:对于这个案件中刑警大队大队长的行为,有的认为是行政行为,有的认为是民事行为;有的认为应当兑现承诺,有的认为不应当兑现承诺。但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是赞成按照悬赏广告的意见处理,公安局应当兑现其承诺。  我的看法是,第一,大队长的这种行为是职务行为。第二,大队长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大队长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性质符合悬赏广告的基本特征,其性质应当是悬赏广告。那么,对于本案就应当按照悬赏广告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就是了。原告已经实施了悬赏的行为,他就有权请求兑现承诺的奖赏。公安局已经得到了悬赏的行为成果,有什么理由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呢?  说到这里,就要说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这就是政府守信。政府不守信,政令就不能畅通。今天公安局因为不兑现承诺悬赏的9000元,那就失信于民,下回你再说什么,百姓还信你的吗?不信,就不会再按照你的意见办,就不再拥护你。这样,损失的是9000元大呢?还是百姓不再拥护你大?  第八案 荒唐的“选贼”活动  ——班级选小偷案  案情:某学校某班级的一位同学丢了10元钱,有人怀疑是本班同学所为。在班长的建议下,由班主任组织,在班上进行了一场荒唐的选举,通过投票决定谁是偷钱的“贼”。经过“选举”,将“贼”选出来了,这就是被怀疑偷钱的那两位同学。这两位同学辩驳自己没有偷钱,副校长竟说: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没有拿同学的钱呢?  对于这个严重侵害学生名誉权的案件,经过该县教育局处理,对在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班主任老师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校长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也给予了警告处分,同时将此事的处理结果通报全县教育系统。  点评:这件案件没有经过诉讼程序,还不能就说是一个民事案件,但是,从法律上,选举某人作“贼”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就是两位同学的名誉权。法律保护名誉权,就是保护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够保持自己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不使社会对自己的这种客观评价因为他人的行为而降低。两名同学本不是偷钱的“贼”,而是一个遵纪守法、安分守己的学生,他们有权保护自己的这种社会评价的“值”维持在稳定的水平上。由于“选贼”的行为,使他们的这种社会客观评价,因被误认作“贼”,而使稳定的“值”大大降低,因而名誉受到了损害。这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由于发生在学校,又是有组织进行的,其性质更为恶劣,损害结果更为严重。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当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都是权利人自己的权利,行使不行使,是由自己决定的,他人不能干涉。两位同学是不是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追究哪个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完全在他们自己决定。法律给了他们这种保护自己权利的权利,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名誉,保护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因此,两名同学可以自己决定,究竟应当怎样办。  第九案 网站有权缩减免费邮箱的容量  ——新浪邮箱缩水案  案情:原告来某在新浪网站免费邮箱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后,与被告四通利方公司之间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免费使用新浪网站邮箱服务业务。后来,新浪网在网站上公开声明之后,变更了服务条款,将50M邮箱容量调整为5M。来某认为新浪网站的行为违背了网站服务条款的承诺,属于违约行为,起诉要求四通利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新浪网服务条款作为双方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站的运营管理者,已经事先通过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明确而清晰地告知原告获得了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在变更服务条款之前进行了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变更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是正当合理地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的权利,缩减邮箱容量不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判定原告有关确认四通利方公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为违约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的支撑,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在网站邮箱使用问题上,应当认定为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的调整。新浪网站对原告申请注册新会员的要约行为作出了承诺,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成立合同关系。至于免费邮箱是否“免费”问题,尽管原告认为网站免费邮箱实质上属于有偿合同,但是,一个根本的事实就是,原告在使用网站邮箱的时候确实是不交费的,因而应当认定免费邮箱服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一个合同中,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偿和有偿,具有重要的价值。在有偿合同中,接受报酬的一方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而在无偿合同中,无偿提供服务的一方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对较轻。按照服务协议的条款,新浪网站有权变更合同的内容。新浪网站依据该约定,对邮箱容量进行缩减,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属于正当行使合同变更权,是合法的、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应当支持的。  第十案 还能造出什么“权”来?  ——伤嘴侵害“亲吻权”案  案情:2001年6月1日晚10时许,被告吴某驾驶的一辆奥拓汽车将陶女士撞伤。事发后吴某既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也没有对她进行抢救。经群众报案,陶某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车祸造成上嘴唇裂伤,全身软组织挫伤、门牙折,脑震荡。”当月14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吴某系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责。陶某后经省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车祸后,陶某经常出现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两颗门牙折断既影响身体的完整性,又损害了撕咬食物的功能。由于嘴唇的原因,她再与丈夫亲吻时常常感到害怕、有排斥感,严重阻碍了她与丈夫的感情交流。她认为,作为妻子,不能与丈夫感受亲吻时醉人的甜蜜,作为人母,也不能像往常一样满足女儿的“索吻”。在律师的帮助下,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其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损失人民币3.9万元人民币。  点评:一个“亲吻权”概念,令法学界为之惊诧,学者无不检讨自己的“无知”,因为大家都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权利存在!  按照常识,任何一个权利,尤其是作为绝对权的人格权,总是要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就是一个准备新创造的,并且有可能成为新的人格权的权利,也要具有一定的“资格”,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成为现实的权利。这就是,确定人格权也要讲究“规格”。不符合规格的任何人格利益,都不能成为一个具体的人格权。  确认一个具体的人格权,要解决的是一个权利所“主管”的范围,就是这个权利所调整的人格利益的范围。受害人的嘴受到伤害,侵权行为侵害的就是健康权,就是人体的各部位功能协调一致的发挥受到损害。一个侵害健康权,就什么都齐了,还要增加那些“亲吻权”之类的“劳什子”干什么?  “亲吻权”的问题就出在了“因事设权”上面。难道嘴有什么功能,人就享有什么权利吗?嘴还有吃饭的功能,要不要再增加一个“吃饭权”呢?说到底,这就是一个“泛权利论”在作怪。在当前,确实有一种偏向,就是什么什么都叫“权利”。主张或者创造“泛权利论”者,如果都是为当事人着想,也就罢了;如果还有另外的什么意图,就不好了。受害人不是法律专家,不懂什么是权利,什么应当是权利;但是搞法律的,基本的常识应当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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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咬出来的祸,今日说法案例分析2001年,杭州市的方胜发和邻居张勇在一次争执中,将张勇的拇指咬伤,当时方胜发赔偿医药费2300元。一年以后,公安机关对张勇进行伤情鉴定,结果是构成轻伤,因此方胜发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方胜发对鉴定结果提出了质疑。   杭州市的方胜发和张勇(化名)是邻居,2001年5月8日,两家人为该收多少电费产生争议,继而发展成方胜发一家三口和张勇夫妇之间的厮打,当时张勇的手指被方胜发咬伤,马上去医院进行了治疗并向110报警,拱墅区上塘派出所开始介入此事的调查,要求方胜发支付医药费。于是方胜发拿出了2300元钱,派出所的民警给他开具了一张预交医药费的收据。此后,这件事情就没有了声息,似乎已经结束了。   可是方胜发偏偏不甘心,在事情发生的一年零四个月之后,他又找到了派出所,想看看当时医药费的发票。但是派出所的民警没有给方胜发看发票,方胜发偏要较这个真儿,当时就拨打了杭州市的96666投诉电话,96666投诉中心主要是受理群众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工作效能等方面的投诉。接到投诉后,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迅速对此事展开调查,最后认定办案民警没有及时制作调解书,让当事双方签字了结此事。   但是,方胜发万万没想到,投诉之后等待自己竟是牢狱之灾。2002年8月,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方胜发展开调查。2003年9月,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方胜发提起公诉。2003年11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方胜发故意伤人导致轻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咬人后一年零四个月中,公安机关一直都把这件事当作民事纠纷,可是方胜发投诉民警之后仅过了19天,他就被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这不得不让他本能地把自己的遭遇和当时的投诉联系在了一起。方胜发认为是在投诉之后,公安机关又启动了刑事程序。常建华是当时投诉中心负责调查此事的人,他向记者详细的解释了公安机关启动刑事程序的过程。   常建华说,事情发生时本来被咬伤拇指的张勇坚持要通过伤情鉴定来索要赔偿,但是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一直从中调解,使张勇暂时放弃了这个念头。谁知一年之后,方胜发坚持要查看医药费发票,这下惹怒了张勇。在张勇的强烈要求下,公安机关为他的受伤拇指做了伤情鉴定,结论是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这就意味着伤人者方胜发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结果让方胜发始料未及。   张勇的那份伤情鉴定当中说,其拇指功能减退,已构成轻伤。然而,方胜发对于事隔一年零四个月之后做出的这份鉴定产生了质疑。他认为如果伤势严重的话应该连续不断地看病,可张勇一年多来都没看病,邻居们还看到他做电焊工修理冰箱。怀疑归怀疑,但方胜发不知道该如何推翻张勇的那份伤情鉴定。   就在这个时候,当初给张勇治疗伤势的医生也出具了证明,说张勇拇指功能丧失50%,需住院做修复手术,费用约8000元,两份证据都说明张勇受伤的程度。就这样,法院根据伤情鉴定和医生的证明认定方胜发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勇七千多元。   在一审判决之后,方胜发觉得委屈,明明一年前就已经了了的事儿,怎么现在就变成刑事案件?怎么自己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于是方胜发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方胜发的辩护律师发现了证据上存在的问题,这让方胜发看到了转机。首先律师提出了病历上的疑点,那个骨科医生写的病历一会说是长伸肌腱损伤,一会又写成了长屈肌腱损伤。   律师所质疑的两份医院出具的证明中,对张勇的伤势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描述,第一次检查后说其左拇指长伸肌腱损伤,而第二次又说其拇指长屈肌腱损伤,那么这两种损伤是一回事吗?记者在北京采访了相关的专家,专家说屈肌腱是在手指的俯侧,主要负责手指的屈曲,而伸肌腱是在手指的背侧,主要负责手指的伸,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   为什么同一个医生对同一个病人的同一伤处会给出两种不同的诊断呢?记者来到了浙江省人民医院,找到了当初给张勇看病的医生。陈医生解释说,第二次写病历出现了笔误,他能够认定的是张勇的拇指是长伸肌腱损伤,也就是拇指不能伸展的。但陈医生和他的另一位同事都提到了当时张勇来看病时的一些细节。陈医生说,当时咬伤的伤口不大,不应该一点都不能动,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张勇的拇指一直不能动,于是医生怀疑他有诈伤的嫌疑。   所谓诈伤,就是病人把伤情说得过重一点,医生还解释说,第二次出具的病历中关于需要修复手术费用8000元这一段是来开证明的张勇要求写的,实际上并没有做过这样的手术。对于医院的说法伤者张勇十分气愤,他说几年来他一直没有去看病,完全是为了保全证据,他担心拇指一旦修复,方胜发就不会承认了。   张勇一直没有去治疗受伤拇指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记者也无法判断,不过如今至少证实了一个问题,医生承认当时出具的病历不客观,也就是说,这份给方胜发定罪的重要证据出现了问题。紧接着,方胜发的律师又对另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提出了质疑,这份损伤检验报告里面的问题也是漏洞百出的。这一次律师质疑的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这份伤情鉴定,鉴定中说张勇左拇指长伸肌腱损伤,构成轻伤,伤情表现为拇、食指夹纸时能被抽出,而相关的医学专家都说长伸肌腱损伤不可能出现这样的症状。   由于当初做这份鉴定的周莉红医师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所以张勇的这份伤情鉴定是如何做出的,目前还无法了解。不过对于方胜发来说,事态已经有了完全的转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为受伤的张勇重做鉴定,结论是张勇的手指仅构成轻微伤,这样一来,方胜发就不构成刑事责任了,法院判定方胜发无罪。   紧接着2006年4月,方胜发还拿到了国家赔偿的裁定书,裁定曾判他有罪的法院赔偿他5000元,并向他赔礼道歉。然而纠纷的另一方张勇却十分不服,因为方胜发被释放的同时,一审法院当初判决给他的七千多元钱的赔偿款也同时被取消了。张勇说事情发生快六年了,这六年当中,他接受了无数次各部门的调查,还一次次做鉴定,但是折腾到今天他也仅仅是拿到了当初的一些医药费,张勇说现在手还存在着功能障碍,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主持人:曲老师,在遇到这样的邻里纠纷,如果有一方报了警,民警通常应该怎么处理?   曲新久:一般来讲,这种案件都按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如果一方会认为咬得很严重或者从情况来看非常严重,应该迅速地对伤情做出鉴定,然后根据伤情再做出相应地处理。那就像方胜发提出来的,调解完了之后应该有个调解的结果,让我掏医药费你应该给我一张明细,方胜发的这些要求是正当的要求。   主持人:在这里面因为涉及到了伤情鉴定,所以方胜发也有一个巨大的疑问,早不鉴定晚不鉴定,一年多以后你做伤情鉴定?   曲新久:如果单从法律上来讲,像这样的案件的诉讼时效就是5年的时间,在5年内都可以,但是法律它不是死条文,我们讲要迅速及时,也就是在处理案件的当时应该很迅速地做出判断,所以他在一年之后再做鉴定,从这个文字上看是不违背法律的,但是实际上来讲,是违背法律最基本精神的。   主持人:因为被咬的人构成了轻伤,所以方胜发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种事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曲新久:如果造成轻伤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没有造成轻伤,比如说轻微伤,法律也规定可以追究行政责任,但不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二审的结果推翻了一审的结果,因为最初在一审过程当中给方胜发定罪的那些证据都出了问题。为什么刑事案件中要迅速及时呢?   曲新久:因为民事案件是公民个人的事情,由公民个人去判断,对于刑事案件时间拖得越长,证据就越可能毁灭,所以鉴定书也好、诊断也好就出现了一系列相应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有可能是做假的情况,使得鉴定结论就不真实了。   主持人:但是事件总有两方,现在是方胜发这方觉得心里舒坦了,张勇那方就该郁闷了,他觉得自己被咬了我有损失,而你现在二审推翻了一审,就意味着原来的那些赔偿全都打水漂了,他又认为自己的损伤是应该得到补偿的。   曲新久:被咬的人当然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自己再提出相应的证据,由民事法庭来判决应该赔偿他多少。   主持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每一次都要慎而又慎,因为它不是在代表着一个执法者的形象,而是关系到整个执法机关的威信和威严,如果相关的执法人员想到他们的执法行为可能对相应的公民产生几年甚至于一生的影响,那么接下来的执法行为当然就会变得格外地小心和慎重。

观看《今日说法》的感悟

观《今日说法》有感这个世界上,有的东西实在是太没道德了,才残酷,太残忍了。和往常一样,今天中午我照例坐在电视机前收看我做喜欢的今日说法栏目。今天的节目实在是让我颇有感受,也是满心的怒火怨恨!我恨不得一口吃了节目中所谓的“网戒营”,我恨不得一叮唾沫淹死那个“网戒营”的营造人。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一对从远在桂林的做生意的夫妇,没时间管自己的孩子,孩子就这样迷上了网瘾。网瘾给自己孩子带来的影响实在是太大了,让孩子整日沉迷于网络,学习成绩更是如高山跌入低谷,一落深渊。于是,束手无策的父母看见电视里的广告,说能戒除网瘾,就像见到金子似的,赶忙把自己即将上高中的孩子送到“网戒营”,学费更是贵得吓人,一个月7000。只要能帮助孩子,父母什么都愿意。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在送进孩子的第二天里,孩子竟死亡了。这让那对夫妇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的儿子下学期就要上高中了,身体也强壮,怎么可能一下就死了呢?“网戒营”开始还为自己开脱责任,最后,经过调查与取证,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在铁证如山山下,“网戒营”不得不承认教官殴打孩子导致死亡,至于是间接致死还是直接致死,还有待进一步调查,目前这家“网戒营”已被查封。这件事一爆发后,引起了连锁反应,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有许多家类似的“网戒营”不仅没有营业执照,而且设施简陋,根本达不到卫生标准;还有的“网戒营”虽有执照和登记本,可执照上并没有允许可以经营网瘾戒除。但那负责人还振振有辞地说:法律上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而且大部分“网戒营”都是以“军事训练”来戒除孩子的网瘾,按规定“军事训练”,必须要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而他们却没有,我实在不知道他们是如何对送进来的孩子做安全保障的。比起德国的一家“网戒营”来说,我想我们国家所谓的“网戒营”实在是无地自容,我真不知道那些经营“网戒营”的老板,他们的脸皮是不是用钢铁铺起来的,无日不再赚黑心钱。德国的“网戒营”是用艺术、体育、让孩子置身大自然的方法来帮助孩子解除网瘾的,是对孩子们的心灵有益无害的,而我们的呢?再和他们的对照起来,我们实在不知道该说些什么。我希望,通过此事,能让大家的心中都埋下道德的种子,也希望国家也能举办一所“网戒营”,来真正帮助那些需要我们帮助的人。

今日说法观后感:中学生怎么提高对生命的尊重

看了这期的《今日说法》,改变了我对《今日说法》的印象,这个栏目不仅仅揭露社会的黑暗面,而且还关心普通大众的日常生活, 从中我们不仅可以获得越来越多的法律知识,还可以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我们的道德修养。在党中央大力提倡以德治国、以法治国、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今日说法》栏目无疑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的舆论利器。  主持人:今天的节目节目开始的时候先请大家看这么一段录像,录像发生的地点是陕西省凤翔县的一个练歌房里,时间2010年11月6日当时有一大帮十七八岁的孩子在这个练歌房里办了一个生日聚会,谁都没有想到就是这么一段录像让警方发现了一个惊天凶案,来看一下今天的记者调查。  这就是那段录像拍摄的地方凤翔县城的一家练歌房,位于县城繁华地段,2010年11月26日在民警的一次例行检查中,几个服务员随口说出了一件他们眼中的“小事”,服务员就是提到说大概就是1个月左右的时间,一伙人在里面唱歌的时候,有一个年轻人当天晚上被打得比较严重一点。警方追查细节时才发现,知道这件事的服务员并不多说。这事只要是真的那就是案子,凭借着职业敏感警方觉得很可能是出事了,于是马上调阅了事发那天的监控录像。在大量的画面中只是一群又一群的年轻人进进出出,据服务员说当天有几个孩子过生日,相邻的5个包间都被他们占了,当民警调取了监控录像的最后一段视频时,一段大约只有5秒钟左右的画面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监控显示11月6日下午18:49:26有六七个男孩子抓着一个人的四肢走出了练歌房的大门,安装在大门口的这个摄像头拍到了这些人的背景。而警方也一时无法判断被抬出来的是什么人,抬着这个人的又是谁,必须要查清,警方分析画面中这个被抬出门的人应该就是线索中受伤的人,按照录像中细节的判断,这个人当时应该已经没有意识了。  警方去医院调查看发案当天是不是有人到医院去治疗,2010年11月26日中午几组侦查员分别调查了县城内外的几家医院,希望能够查出录像中这个受伤者的下落,医院反馈回来的消息说最近一个月内他们没有接诊,而另外一个消息被正在走访的民警获知了,有人听说最近有几个孩子在练歌房起了纷争,打死了人。警方手里只有这段长度为5秒钟左右的录像,这是掌握的为数不多的线索之一,首先他们就要搞清楚当时被抬出去的这个孩子到底是谁,警方的排查范围在慢慢缩小,事件的大致过程也浮出了水面。  警方查明2010年11月6日这天练歌房附近的一所中学里有几个同学过生日,大家相约一起唱歌、喝酒,为了让气氛热闹起来同学们各自叫来了自己的朋友,于是人越来越多一个包厢坐不下就增加到了3个,3个还不够最后就变成了5个。经过大量地走访,警方发现事发那天被叫来的朋友们相互并不熟悉,通过多方打听录像中被抬走的那个人的身份逐渐清晰。2010年11月26日下午警方查出录像中被抬走的人叫赵倩娃,是凤翔本地人,刚满18岁,父母都没在,这孩子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没有跟父母联系了,赵倩娃的父母告诉民警,孩子去北京打工已经很久了,他们一直没有联系上。警方随后找到了参与聚会的同学,大家都反映一件事,那就是聚会上他们的确见到了赵倩娃,而聚会之后他们却再也没有见到这个人,现在肯定已经失踪了死亡。  在民警调查过程当中参加聚会的人都说不知道这个赵倩娃去哪里了,找到了赵倩娃的父母父母也说孩子好长时间没回家了,所以根本没办法知道他去了哪里,到了11月26日深夜警方终于找到了把赵倩娃抬出去的那几个孩子,那几个人当中年龄最大的21岁年龄最小的只有15岁,经过警方查实当晚跟赵倩娃在一个包房里喝酒、唱歌的人有8个,在民警的追问下他们都承认事发当晚他们打了赵倩娃之后,抬着赵倩娃出了门,在审讯过程中都很害怕。通过警方跟嫌疑人交流然后,几个孩子才向警方交代,赵倩娃已经死了,随后警方在郊区的一口枯井中找到了一具尸体,经过DNA比对死者正是18岁的赵倩娃,颅脑损伤,出血量过大然后就导致了死亡。  从最初接到线索到破案警方用了不到24个小时的时间,8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全部都归案了,但是这个事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呢?怎么就打起来呢说打着打着,怎么就出了人命,后来又发生了些什么?在讯问的过程当中事实一步一步地浮出了水面。  这是练歌房11月6日下午的监控画面,几名犯罪嫌疑人说事情发生在18:00左右,是赵倩娃他打了人。这个孩子叫王安今年15岁,是县中学的学生,11月6日他为了给同学过生日来到了练歌房,打他的人就是后来的死者,赵倩娃是被过生日的同学邀请来的,正是他们之间的这场争执引发了这场命案。看到王安挨了打有一个人不乐意了他就是王安在社会上认的“大哥”郑超,在场的人都能听到能看见赵倩娃就过来往郑超脸上打了两巴掌。郑超初中没毕业就在家待业,这次也是被几个初中同学叫来聚会的,虽然和赵倩娃认识,郑超认为自己要帮王安讨个公道,赵倩娃他就在郑超脸上扇了两巴掌,然后把郑超给激怒了。看到两人打了起来,整个包厢里的人都在围观,郑超说一开始自己只是想教训一下赵倩娃,可打着打着几天前他和赵倩娃的一段不愉快的经历突然出现在了脑海里。本来就看着不顺眼的人现在居然敢打自己的“兄弟”,郑超加大了殴打赵倩娃的力度。  小龙是王安的好朋友,今年17岁,本来是要准备参军的他,说那一天除了郑超在打赵倩娃还有一个人也动了手,郑超和张雷雷打拿酒瓶子往赵倩娃头部打去。赵鹏今年16岁,是王安的同学是这群孩子中学习成绩最好的一个,当天看到郑超和张雷雷打人的时候他并没有阻拦。18岁的小磊初中没毕业就辍学了,和其他几个朋友一样那天也是来参加聚会的,看着赵倩娃被打他也动手打了赵倩娃几下。就这样打了十几分钟后,郑超说赵倩娃从练歌房夺门而逃了。今年21岁的张雷雷是这一群人中年纪最大的,张雷雷说自己和郑超是铁哥们,那天也是一起被叫过去参加生日聚会的,他给赵倩娃打电话的目的就是想让他回来和大家讲和,没想到赵倩娃一进门事情就不像之前预想得那么简单了。  看到张雷雷动了手,郑超也冲了上来,而事情发展到这个程度就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拳打脚踢了, 11月6日那天下午18:30左右郑超拿着练歌房的啤酒杯和啤酒瓶砸在了赵倩娃的身上、头上,当时围观的是一群十五六岁的孩子他们中没人阻止,没人报警甚至没有人告诉隔壁的同学和朋友,直到赵倩娃被打倒在地,不再动了。之后发生的事情就是监控录像中录下来的那一段,昏迷中的赵倩娃被几个孩子抬出了练歌房,在郑超的提议下他们8个人打了3辆出租车把赵倩娃抬到了城边的一处麦地。刘军是郑超的好朋友,他回忆说把赵倩娃放在一边之后,他们8个人就坐在了旁边,这期间郑超还曾经对赵倩娃动过手,但是都被大家拦住了。过了一会儿郑超又打他在这儿又打他,郑超说赵倩娃在装睡,当时赵倩娃还是有呼吸的,没有人说要送他去医院。眼看着天色越来越晚了在麦地等了一个小时后,几个孩子回忆说郑超和张雷雷出了一个主意,因为郑超和张雷雷说先把他放着这等一会儿过来再看看是否还好,然后他就让其他的几个孩子走了。11月6日19:00左右麦田上的年轻人都离开了走之前,他们还曾确定躺在一旁的赵倩娃是活着的那时候他还有呼吸,活着呢。当天晚上20:00,15岁的王安说他接到了郑超的电话要他和小龙还有赵鹏赶紧回到麦地将赵倩娃处理掉,因为这个时候赵倩娃已经死了。  主持人: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李玫瑾教授。李老师,我相信现在看电视的一些家长朋友肯定看完这个事情之后有了巨大的担心,大家一定会提问说现在孩子长大了到了十四五,十五六,他必然就会有一些朋友聚会,家长是不会陪的,是不能陪的,那么在家长不在场的情况下,怎么能够防止这种意外发生呢?  嘉宾:在孩子成长过程当中,他有哪些事情比如说事情发生是在这个歌厅里头但是有些道理不是等到事情发生才去说的,也就是当我们在和人家发生冲突的时候。其实我认为孩子 尤其男孩之间他有时候有一些动作、肢体冲突是很正常的,你不可能说要孩子不许跟人家动手,这个我觉得要求太高了。  主持人:那么在动手过程当中,你要做到什么情况?  嘉宾:就只要对方一般不跟你,我们讲不是立着,两人对着人家已经倒下了,你在这种情况你再去打人家,那就属于你多余了,所以我认为就是我们在跟孩子交流过程当中,你要教会他在社会冲突当中怎么去解决,冲突到什么时候要停下来,什么时候要进行自我保护性的东西,那么哪些行为是绝对不能做的。我认为这个教育不光家长还有学校也应该的,也就是说我们在人际关系上在处理人的矛盾冲突上,那么什么行为是底线,这些我认为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孩子根本没有受到过任何这方面的教育,但是我们看到这些孩子对死了个人这个事儿,你说好听点叫很平静说难听点叫很漠然,说得再难听点叫极度冷漠。  主持人:怎么提高孩子对生命的这种尊重呢?  嘉宾:这个我认为就是在孩子早年的这种亲情的那种互动,就是不光是你要照顾孩子你还要让孩子来照顾你,让他能感受到一种互相的这种亲情,可是我们现在就这样的一个活动特别少,就在家庭当中所以很多家长现在都说我跟孩子没话,那么你想他跟父母都没话的话,他对一个生命他怎么能有感受呢?  主持人:刚才我们说到被害人赵倩娃的父母是在警方找上门来之后才知道自己的孩子出了事儿,那么赵倩娃究竟是在一个什么样的家庭当中生活打人的,参与到整个事件的其他孩子他们的家庭状况又是什么样的呢?我们的记者也希望能够走进他们的家庭。  赵倩娃的家在凤翔县城西边的孙村,家里的房子是新修的因为不经常回家赵倩娃的父亲说他没有家里的钥匙,要跳窗进去才能给我们开门。听赵倩娃的父亲说房子盖好之后,他们一家人并没有在里面共同生活而是分了3个地方打工,当我们想找一张赵倩娃的近照时,他的父亲显得有些为难,这是孩子小时候的照片,大了以后还没有照片。对于儿子赵倩娃父亲的回忆有些模糊,他说他很疼爱儿子,只是如果不是民警找到他,他还不知道儿子已经没有了。打人者郑超的父亲在凤翔做小生意,和赵倩娃的父亲一样,都是民警找上了门才知道儿子出了这么大的事,确实心里太难受了。郑超是家里惟一的男孩,初中没毕业就在家务农了,郑超的父亲说因为怕孩子走歪路,他还专门花时间教育儿子,他觉得自己是了解儿子的,就是工作太忙,对孩子的关心太少,做父亲的也有一定的责任。  郑超被捕后,没几天凤翔县降温飘起了雪花,尽管心里恨儿子不争气,但是郑超的父亲还是让家人收拾了几件厚衣服送进了看守所。打人的郑超和张雷雷被检察院批捕其他6个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批准取保候审。回家后的小龙不再像以前那样不着家了,听他父母说小龙现在每天按时去学校补习功课,去哪里都会告诉父母。同样在家帮着干活的还有小磊,我们到他家的时候他正帮着父亲铲院子里的雪。对于孩子们的转变很多家长都感到欣慰,但是每每提到那个死去的赵倩娃,他们的心情又很沉重。王安的父亲是个公务员,采访时他是这样说的,自从这个事出了以后,孩子虽然犯法人还在,人家的孩子已经没有,本来还有想给人家他爸他妈安慰安慰,但是自己没有勇气,不敢面对。

分析今日说法的案例20个,多了不给分

1、    2018年4月,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接到线报,一个名叫吕家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疑似是网络传销组织。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经过深入调查,警方发现这竟然是涉案人数达38万人,覆盖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到18亿元的特大传销案件。警方提醒,传销像赌博,害人害己,大家切勿被犯罪分子各种夸大、虚假的宣传手段所迷惑。(《今日说法》 20190412 暴富神话“吕家传”)

2、   前不久,媒体报道了一名女子感冒不就医,只喝如新果汁试图治愈,结果突然死亡的事件。新闻还披露,女子是如新公司的经销商,平时就有服用公司产品的习惯。一次感冒竟引发致命后果,满桌的保健品,不菲的价格。一个忠实的产品推广者,一款没有经过备案的果汁。能“治病”的果汁,《今日说法》为您讲述。(《今日说法》 20190410 能“治病”的果汁)

3、2018年9月9日的《今日说法》节目关注了一起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的案件,在福建泉州的一个小区内,一名14岁少年因沉迷网络,对母亲、继父限制其打游戏产生不满,趴在16楼窗外的空调上长达6小时,这期间他多次做出危险举动并试图自残,最终被消防员救下。少年还多次偷刷家长的银行卡,来供他玩游戏。

这属于极端案例,但不容忽视的是,互联网正在改变传统的亲子关系,很多家长在这种变化的过程中,并没有做到及时转变。记者调查发现,这种现象在不少家庭中普遍存在:父母手里捧着手机,嘴上却督促孩子快去做作业,不要玩游戏。

4、2017年8月,央视《今日说法》报道,一名滴滴代驾司机王某在代驾过程中发生车祸意外身亡,王某家人认为,王某作为滴滴出行公司网络平台上的代驾司机,发生此事,滴滴出行公司应该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起诉滴滴索要赔偿时,竟牵扯出包括滴滴出行公司在内的4家公司——滴滴出行公司相关人士解释,滴滴代驾平台的实际运营方是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而王某是和一家叫做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邦芒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滴滴代驾平台只是提供信息,代驾司机是在为劳务公司工作。

而江苏邦芒公司认为,实时运营等大数据均由代驾公司掌握,他们只是作为线下的招募公司,而且招募公司也有很多家,因此也不承认自己是王某的老板。直到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企德科公司”),主动承认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并表示愿意承担七成责任。

5、     2018年3月28日,一名男子被发现倒在小区楼梯间里,已经没了气息,而报案女子却神色异常,前言不搭后语。

办案人员随即对该女子展开调查,发现该女子和死者竟是情人关系,女子家中的斑斑血迹和酒瓶碎片更揭露了案件真相。死者的死因真相大白了,可他牵扯在内的另一起毒品案件却突然中断了线索,办案民警重新寻找线索,最终在茶山之中找到了毒品的秘密。(《今日说法》 20190321 毒战)

6、2018年10月13日晚,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分局的民警接到报案,在辖区某广场内一名男童走失,警方随即赶往现场。男童在亲人面前被人拐走,赎金索要200万,电话里的声音令人揪心。变换路线,躲避监控,却无意间泄露了踪影。该如何解救被绑孩童,子夜搜救,《今日说法》为您讲述。(《今日说法》 20190322 子夜搜救)

7、2018年11月18日,午夜公路,枪声大作,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冲撞、拒捕,警察要抓的究竟是什么人;面对警方他们如此激烈地反抗,这些人到底犯了什么事儿。而在警方第二次鸣枪之后,发生了更危急的情况。鸣枪示警,《今日说法》为您讲述。(《今日说法》 20190323 鸣枪示警)

8、 毫无征兆,年轻女子小美不告而别,手机不通,去向不明。警方通过排查、追踪,在监控录像中发现一名身份不明的中年女子将小美带离住处。关键时刻一个手机号码让中年女子身份水落石出,寻线追踪,警方终于找到了小美的下落。 不辞而别,《今日说法》为您讲述。(《今日说法》 20190324 不辞而别)

9、共筑爱巢,一对恋人贷款来买房,然而婚前反目,昔日恋人“劳燕分飞”。两年增值40万,双方为房对薄公堂互不相让。“婚房”争夺战,《今日说法》为您讲述。 (《今日说法》 20190325 “婚房”争夺战)

10、2018年12月14日下午17:00,广东省揭阳市产业园人民医院来了一位特殊的病人,CT影像显示,在这个病人的肚子里有一堆圆形的异物堵在结肠的部位。如此蹊跷的事情,竟牵出一个惊人的诈骗案。被“吃掉”的翡翠,《今日说法》为您讲述。 (《今日说法》 20190326 被“吃掉”的翡翠)

11、 上海的沈女士是一名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工作、生活一直很安稳。2016年9月一个突来的电话打破了她生活的平静。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她竟成了别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一张会计从业资格证,竟被用于几百家企业注册。被冒名的苦恼,《今日说法》为您讲述。 (《今日说法》 20190327 被冒名的苦恼)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的一个十字路口发生惊人一幕。车祸现场,一只小手引起警察的注意。一辆变形的电动车,地上躺着的一男一女。监控视频还原了事发过程。案件真相大白,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车祸,两个家庭,他们将何去何从?盲区,《今日说法》为您讲述。(《今日说法》 20190328 盲区)

13、    2017年的夏天,永嘉警方发现了一条新的毒品线索,此前因为警方对毒品的高压管控,本地的吸毒人员基本上都是去外地买毒,而那段时间,几个被警方打击的吸毒人员交代,他们最近却是从永嘉本地一个绰号叫“美女”的人那里拿到的“货”,警方马上展开了调查。

而各方面的证据显示,这个“美女”是个小心谨慎的惯犯,永嘉警方抽丝剥茧,两地追踪,终于将“美女”抓捕归案。(《今日说法》 20190330 追缉“美女”(上))

14、1998年10月9日,4颗毒奶糖毒死两名青少年,49岁村民李锦莲被认定为凶手,曾先后被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直到20年后,案情反转,村民李锦莲才被宣布无罪。 (《今日说法》 20190401 “李锦莲案”调查(上))

15、2017年1月5日,位于福建省泉州市的一处百年老洋房,惊现昏厥男子。发现男子的地方人称99间房,是泉州华侨陈氏家族上世纪20年代在村里兴建的养老院。

老洋房因长期无人维护,已经荒废。当时报警的村民就住在老洋房附近,没有人认识这个昏厥男子。两家医院接力救治,无名男子病情危急。是意外还是事故,监护责任谁来承担,专家给出结论。谁酿的苦酒,《今日说法》为您讲述。(《今日说法》 20190404 谁酿的苦酒)

16、   2018年年底,黑龙江省讷河市龙河镇先锋村外的一块稻田地上,多头牲畜离奇死亡,暴尸荒野,兽医在牲畜的胃中发现了有害物质,刑侦人员认定这些牲畜都是被人蓄意毒杀的,随即成立11·30专案组全力展开调查。原本小小的邻里纠纷却引起当事人的报复心理,蓄意投毒,欲盖弥彰,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今日说法》 20190411 出头)

17、2018年4月,河南省济源市公安局接到线报,一个名叫吕家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疑似是网络传销组织,警方立即展开调查。经过深入调查,警方发现这竟然是涉案人数达38万人,覆盖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到18亿元的特大传销案件。警方提醒,传销像赌博,害人害己,大家切勿被犯罪分子各种夸大、虚假的宣传手段所迷惑。(《今日说法》 20190412 暴富神话“吕家传”)

18、2018年1月,恩施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名男子正在当地悄悄贩卖冰毒。据吸毒人员反映,该男子所售冰毒货源稳定,价格很低,引起了办案人员的关注,这反映出在恩施隐藏着一个秘密贩毒网络,于是一场收网行动就此展开。 (《今日说法》 20190413 收网(上))

19、有人发现村子里来了一个奇怪的人,他给小朋友们发雪糕吃,却等大家吃完雪糕再把所有的雪糕棍和包装纸都收走。警察找到这个怪人却发现他自称是虎子的亲生父亲,这个人究竟是谁?和虎子被绑架的事情有没有关系?本期《乡村警察故事》继续为您讲述。(《今日说法》 20190408 乡村警察故事)

20、我国明令禁止进口二手车贸易,但这些二手走私豪车,如今却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售卖、招揽顾客,令人惊诧。

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曾在2014年播出过一期名为《十亿走私网》的节目,讲述了广西和广东海关联手破获几个汽车走私集团的故事。其中一个集团的走私路径,正是由香港经越南芒街,到广西防城港,再到东莞黄江镇。走私者白天在越南那边找人把车装上小船,晚上趁夜色偷运到河对岸的中国,最核心的走私过程只需要几分钟时间。

今日说法判断(十年相伴,路一鸣发文离开央视,他与《今日说法》一起经历了哪些精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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