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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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时,工程监理企业可协助建设单位选择适当的工程咨询机构,管理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直接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或承担项目决策阶段的监理工作,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避免项目投资决策失误,也为实现建设工程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首先需要政府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这是最基本的约束,也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还要建立一种约束机制——建设工程监理制。
建设工程监理制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可有效地规范各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这是约束机制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从而避免发生建设单位的不当建设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三)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在加强承建单位自身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由工程监理企业介入建设工程生产过程的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四)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有以下三种不同表现:
(1)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额最少;
(2)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或全寿命费用)最少;
(3)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无论在管理理论和方法上,还是在业务内容和工作程序上,与国外的建设项目管理都是相同的。但在现阶段,由于发展条件不尽相同,主要是需求方对监理的认知度较低,市场体系发育不够成熟,市场运行规则不够健全,因此还有一些差异,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busts_in_silhouette:单一服务对象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具有单一性。:locked:强制推行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eyes:具有监督功能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memo:市场准入双重控制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和依据
所谓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业主)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管理的活动,并代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业主)对施工单位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busts_in_silhouette:监理单位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区别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特点是不具备行政强制性。:memo: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是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并在规定范围内行使管理权。:books:依据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bar_chart:监理阶段监理阶段可使用投资决策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工程建设监理的什么是监理单位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持续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专业服务。而从组织形式上来看,监理是通过组建专业的监理单位来实施的。
监理单位是一种专业化的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事中监理和事后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保持在预定水平以上。其具体的职责包括:
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规范;
对勘测、设计、施工图等文件的审核;
施工方案、材料使用计划等的审核和把关;
现场检查和记录,并对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随时提醒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与业主沟通协调,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监理单位是第三方中立的专业机构,既不属于建设单位,也不属于施工单位,因此其评估、判定和反馈都非常客观。监理单位可以独立承担监理工作,也可以由多个部门共同组成监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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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各个环节的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并最终交付满意的成果。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监理投标书
这里的监理投标书是指监理中标人的投标书。监理投标书中的投标函及监理大纲是整个投标文件中具有实质性投标意义的内容。投标函是监理取费的要约和对监理招标文件的响应;而投标监理大纲则是投标人履行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的具体方法、措施以及组织和人员装备的计划,是投标人的为了取得监理报酬而承诺的付出和义务。
监理合同当事人应重视监理投标书和通知书在监理合同管理的地位。严格地说,监理的报价是中标人依据其投标书,主要是监理大纲中载明的监理投入作出的。当监理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投标书(监理大纲)中没有提到的,监理合同其他条款中也没有约定的服务或人员装备时,监理人就可以要求补偿;当监理人不能按投标书配备监理人员装备或提供服务的,监理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改正或向监理人提出索赔乃至追究违约责任。
二、中标通知书
监理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监理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所作要约的全盘接受,是对中标人要约的承诺。中标通知书一旦送达中标人,和中标人的投标书一同构成了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直到正式的监理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书都是维系和制约监理招投标双方的文件。
三、监理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是确定合同关系的总括性文件,定义了监理委托人和监理人,界定了监理项目及监理合同文件构成,原则性地约定了双方的义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最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并盖法人章后合同正式成立。主要的条款如下:
(一)委托人与监理人
(二)监理的工程的概况描述,以保证对监理工程的理解不产生歧义。
(三)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定义的规定
(四)合同文件的组成
1、监理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五)监理人向委托人的承诺
按照合同协议书的规定,承担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的承诺
按照合同协议书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七)合同自开始实施及完成的日期。
(八)合同双方签字栏
四、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合同标准条件是针对监理合同文件自身以及监理双方一般性的权利义务确定的合同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
1、合同用词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关于适用法律法规的约定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在我过境内开展监理,理所当然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另外我国的专业部门管理的分界也很明显,如交通、水利电力等系统就有自己的一套有关建设的规章和制度。所以监理合同依据工程所在地的法规还是工程所属部门的规章,这就需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说明。
3、合同使用的语言国
国内的监理合同一般都用汉语,当需要使用两种语言或两种以上的语言时,应在相应的专用条件中约定,但汉语仍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4、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理人义务
①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②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③监理人所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④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所监理工程及其监理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2)监理人的权利
①一般权利
a、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b、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c、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d、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e、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f、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g、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h、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i、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j、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k、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②特别授权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③调解权
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3)监理人的责任
①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②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③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提供超出其资质范围的咨询意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当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拓展资料:工程监理是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一条相关内容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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