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什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本文目录
- 为什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
- 如何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
-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和意义
- 不动产统一登记啥意思
- 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实行什么制度
-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什么
-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指
- 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什么意思
- 不动产统一登记
为什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法律主观: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因:实行统一登记的话可以将更好地整合不动产的登记职责,还可以规范登记行为,同时还可以方便群众申请登记,这样就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以后,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企业还有群众就不需要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登记,还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政策
不动产进行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合法登记标示着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时,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根据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供对应的材料,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其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十九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二十二条 【登记收费问题】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如何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和业务以集中方式进行统一登记,规范不动产权利、利用、担保和交易行为的登记制度。
该制度已经在我国实施多年,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掌握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五种方法,对于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是指将不动产权利和业务以集中方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的登记标准体系。
并将其作为不动产权利交易的基础。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需要包括物理坐标、电子档案存储格式、区域信息等,并符合国家信息化标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范性管理。
登记流程应当涵盖不动产登记、预审、审批等步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和权威性。登记业务流程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高效的登记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数据共享数据共享是指将不动产登记和其他数据系统集成。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许多人从这一制度上读出了反腐控房价等效果。业内人士推测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房价马上跌。
住房信息联网一直阻力重重,住建部从2010年开始推进。但在住建部2012年6月如期完成了40个主要城市的联网目标之后,联网的扩围工作却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停滞状态。
住房信息联网的技术难度其实已经不大,一些地方或部门不愿意主动配合完成联网工作,是主要的阻力。事实上,在联网工作扩围之初,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就曾公开表示,扩围系统有相当的难度。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和意义
市场经济本质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明晰不动产物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将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得到最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较强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为基础,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
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将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根据准确有效的信息来进行不动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创造条件。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
不动产统一登记啥意思
一、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
1、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证书,即记载房屋的产权信息,也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信息。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社会工作么
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社会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一般是国土局下属的,不动产登记局是国土局的下属二级局,在县里一般是副科级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本身也属于事业单位,而且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国土资源部的,管理的内容也是比较多的,当然主要包含的就是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可以对国家的重点林区进行相应的登记,同时也可以发证。第二个方面就是可以对国有土地进行登记,同时发证。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纸质转化形式。
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实行什么制度
统一登记制度。根据南方都市报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制度归纳为三中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一般是指房屋不动产登记。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特点①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然后房屋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②房地产权属的登记具有公信力的,受保护的,是拥有房地产权利的合法凭证,房地产权属的登记是登记房地产静态权利,也是登记权利动态过程。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什么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登记,能更好地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提高办事效率,企业和群众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登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各自不同的部门负责各自部门登记管理,就是说,原来在哪办现在还在哪办。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指
法律主观:
(一)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二)性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2、证明行为说。,3、司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三)登记包括的权利,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四)功能,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当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关注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一)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二)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三)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四)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的作用,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当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最后,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一)询问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以下内容,并制作询问记录,以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1、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3、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知悉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4、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了解的其他与登记有关的内容。,(二)询问记录,询问记录应当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确认。,1、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且存在异议登记的,受让方应当签署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对询问记录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事项之间是否一致。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什么意思
4月25日,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宣布,中国已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这意味着,无论是城市房屋、农村宅基地还是不动产、自然资源,覆盖所有国土空间、涵盖所有不动产物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建立。
这是一条重磅消息。有人认为,搞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为开征房地产税铺路;还有人说,这是为了反腐。那么,事实究竟如何?
一
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件事已经推了10年。
2013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具体登记什么?包括: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比如土地坐落、面积、用途等;不动产权属状况,比如权利人是谁,权利类型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限制事项等,比如抵押、查封、异议登记等。
在许多人印象中,“不动产”意味着城市房屋、农村宅基地等建筑物及其产权。但其实,“不动产登记”的内涵更宽泛。
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目前主要对10类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居住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因此,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被称为“让山山水水也有了‘户口本’”。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作为行政行为,依法登记是基本原则,违法用地和建筑不能登记,不能通过登记将其合法化。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何在?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田文彪表示,一方面,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不动产登记是产权保护的重要制度,是自然资源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另一方面,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是企业和群众最普遍、价值最高的财产,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明晰产权、定分止争,依法对重大财产权进行统一、严格的保护,可以避免不同类型权利交叉重叠,防止企业、群众权益受损。
二
一项工作需要10年完成,难度可想而知。
新中国成立后,各类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曾长期分散在国土、住房、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2014年,时任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表示,以前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不一致,很容易导致不动产权利的重登、漏登,产生不动产权利纠纷问题,比如农林用地、农牧用地以及林牧用地之间的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确,引发矛盾和纠纷。
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既难在条块分割的分散登记体制,也难在众多历史遗留问题,更难在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调和博弈。比如一些人没有及时办理登记就进行交易流转,导致不动产权属存在纠纷;有人“东拼西凑,终于在县城买上一套房”,谁料施工单位验收手续不全,房本办不下来。再如,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将林地承包经营权细化为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存在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等。
可见,解决这些问题有多难。不少省份打出了“绝不能把历史遗留问题再留给历史”的口号,全力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实施。
具体到个人层面,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一度面临两大阻力:首先,国人秉持“财不外露”观念,怕泄露个人隐私,对统一登记配合度低;其次,部分既得利益群体名下房产多,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住房信息联网直接牵动其利益。“不动产登记不存在技术问题,最关键的是顶层设计。目前看,政府相关部门在加快推进政策落地。”张大伟说。
自然资源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约有3000个大厅、4万个窗口、10万人的登记队伍,每天为40万群众和企业提供各类登记服务,10年来累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7.9亿多本、不动产登记证明3.6亿多份,电子证书证明3.3亿多本。随着近年“四统一”改革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解决了1100多万套房屋办证问题,惠及2600多万群众。
据悉,目前国家、省、市、县四级联通的不动产登记基础信息平台平稳运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时更新,已包含超过15亿条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析认为,全国不动产信息实现互通,不仅为及时准确掌握物权情况提供了重要抓手,更对加快构建完整内需体系、系统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以往,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分别由不同部门办理,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登记,住保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登记等。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个统一”的要求,由一个部门负责,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利证书。二、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不动产登记是我国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是物权领域的一个重大变革。建立权属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一是有利于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保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保障不动产的交易安全。三是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减少行政成本,减轻权利人的负担,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三、不动产证书有哪些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原权证齐全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新启用的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两种。《不动产权证书》封面红底金字,印有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字样,内页记载不动产权利人、坐落、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新增加不动产单元号,这是全国范围内不动产唯一“身份证号码”。附图页粘贴宗地图和房地产平面图等不动产界址示意图形。《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记载抵押等登记事项。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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