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子?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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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子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五条(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第十六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因为A公司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所以,A公司的要约不能撤消。2、合同有效成立。B公司在承诺期内作出承诺,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A公司没有宣告合同无效,所以合同有效成立。3、第三十九条(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第三节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第六十一条(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第六十二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第六十三条(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第六十四条(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2)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二)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第六十五条(1)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2)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为:陈某将自己的电脑借与王某使用,同年王某将该电脑以市场价卖予张某,张某在买该电脑时并不知道该电脑不为王某所有,陈某在得知这一情形后告知张某,该电脑为其所有,并要求张某将电脑还给他,张某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张某的要求追加王某为第三人。 问题:该电脑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现在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电脑归张某所有,理由为张某以市场价买入,不知底情和已经交付,我国合同属于债权,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法定,而非意定,而就这个合同而言,根据前后文陈某只起诉要求返还电脑,不涉及撤销合同,所以这个合同仍然应该是有效力的,本案会判决陈某要求返还电脑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另行起诉。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 (1)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合同法案例分析
前进公司诉建华公司一案中,建华公司需承担责任;而内蒙大成钢厂诉建华公司一案中,建华公司需承担责任。建华公司需承担内蒙大成钢厂及前进公司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理由:本案中,为要约合同的成立与否的问题。合同是否成立,是本次纠纷中的一个要点。依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建华仅与内蒙联系发货,确定了合同关系。但没有与前进联系撤销合同。那么前进可以认为建华的行为是默认了合同成立。故两份合同均有效。以后对钢材的数量进行的变更均是新要约,如果没有履行新的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则新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则建华公司需承担全部责任。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合同法 案例分析
答: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等原则,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2)自愿原则,指合同的签订必须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指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有公平性;4)诚信原则,指双方当事人就本着诚实、讲信用的精神签订和履行合同;5)维护公序良俗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以上基本原则是一个整体,不可偏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都要考虑到。从本案看也不例外:首先要看双方地位是否平等,即李某在购买花瓶时有无利用一些因素形成地位方面的优势;其次要看赵某的卖出行为是否完全自愿,有无被强迫或者欺骗;其三要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是否公平,李某有否支付对价;其四要分析赵某是对某些信息不了解造成对自己出售花瓶的错误认识还是见李某获利后产生的悔约心态,最后还要考虑该合同是否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评价。2、赵某的诉讼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另外,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条规定的撤销理由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观点,而非已经被确定的事实。即一方当事人只要认为合同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就可以诉讼。3、从本案的情况看:赵某家中的花瓶是祖传的,是清朝的。根据法律、法律的规定可以买卖。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从买卖的过程看,赵某由于是祖传花瓶,当然知道花瓶的来源及价值。李某在购买过程中也没有强迫和误导(欺骗)行为。1.5万的价格也说明当时赵某卖出时不是当作日用品出售的,而是知道卖的古董价。可见交易双方地位平等,赵某属于自愿的。符合平等自愿原则。古董的拍卖价格是一种随拍卖市场需求随时发生变化的价格,并非古董的真实价值。不知道拍卖价格并不属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范畴。所以,法院应判决合同有效,驳回赵某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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