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的解释?违法排污处罚依据
本文目录
- 排污的解释
- 违法排污处罚依据
- 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流程
- 排污水怎么处理
- 排污规定有什么
- 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 路面下水道排污方法
- 居民排污问题找哪个部门处理
- 哪些企业不需要排污许可证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单位什么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排污的解释
排污的解释
排除 污染 ;排放有害 物质 ;排放污染物 监视 海面油污染,纠缉违章排污者 详细解释 (1).排放污染物。 《人民日报》 1983.7.20:“依照 《环境 保护 法》 规定,超过 国家 规定的 标准 排放污染物,要收取排污费。” (2).排除污染。 《人民日报》 1983.11.20:“城市人口急剧膨胀 带来 一系列难题:供水 紧张 ,排污紧张,居住拥挤。” 《羊城晚报》 1984.4.12:“荔湾粉类加工厂及时排污, 三圣 横巷 不再 臭水浸街。” 《光明日报》 1989.1.21:“近几年我国部分省市挪用、挤占排污费的现象仍很严重,被挪用、挤占的金额高达数千万元。这些资金不能有效地 用于 治理企业的污染,已使一些地区的环境治理工作 受到 影响 。”
词语分解
排的解释 排 á 除去,推开:排出。 排斥 。排水。排外。排挤。 排山倒海 。排忧解难。 摆 成行 列:排列。排队。排字。排印。排笔。 排场 。 排成的 行列 :排头。前排。 军队的编制单位,“班”的上一级。 练习 演戏:排戏。 竹 污的解释 污 ū 浑浊 的水:粪污。血污。 肮脏,不 干净 :污水。污泥。污浊。 肮脏的 东西 :污渍。污垢。 不 廉洁 :贪污。 弄脏: 玷污 。污损。污辱。 污蔑 (a.玷污;b. 诬蔑 )。污染。 笔画数:; 部首 :氵; 笔顺编
违法排污处罚依据
排污行为由环境监察机构认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损害是需要由相关评估机构完成的,构成违法犯罪的应该有司法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据材料。非法排污水,按照分类的要求进行罚款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行为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如果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刑事犯罪,按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什么是违法排污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流程
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资料、受理并审核、现场检查、颁发排污许可证。在中国,企业和机构需要获得排污许可证才能合法地排放废水、废气等有害物质。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1.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准备相关材料;2. 提交相关资料:将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环保部门,包括企业的环保审批文件、污染源有关设施的规划设计图、进水口、出水口位置图等;3. 受理并审核:环保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可能会需要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补充资料或修改方案;4. 现场检查:环保部门会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以验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评估排放的影响和风险等;5. 颁发排污许可证:通过审核和现场检查后,环保部门会颁发排污许可证,并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的条件和限制进行排放。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提前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时间会因为各种因素而不同,例如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批部门工作效率等。一般来说,整个流程可能需要1-3个月不等,具体还需要视当地环保部门的情况而定。办理排污许可证需要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资料、受理并审核、现场检查、以及最终颁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人需要准备充分的相关材料,并遵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希望此信息有所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排污水怎么处理
排污水的处理办法: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处理。
1、生物处理
在污水进入处理系统之前,进行预处理以去除大颗粒物和可溶性污染物。预处理包括筛选、沉淀和调节pH值等步骤。将经过预处理的污水引入生物反应器,通过微生物的作用将有机物质进行分解和降解。常用的生物处理方法包括活性污泥法、固定膜法和厌氧消化等。
2、化学处理
在生物处理后,采用化学方法来去除残余的污染物质。常见的化学处理方法包括混凝、沉淀、氧化和吸附等。
3、物理处理
通过物理过程来去除悬浮物和固体颗粒,例如沉淀、过滤和膜分离等。如果要求更高的水质标准,可以进行深度处理,如活性炭吸附、反渗透和电离交换等方法,以进一步去除微量有机物和无机离子。
偷放污水处罚措施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乱排污水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排污规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1.土地手续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2.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3.排污许可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到畜牧局办理,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该证审批下来后,从事一般畜禽养殖的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启自己的养殖之路。《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比如养孔雀、野猪等野生动物的越来越多需要办理这个。7.办理工商登记具备了上述所需证件后,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了。8.备案手续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第三条 携带个人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书。报国土局审查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路面下水道排污方法
路面下水道排污方法主要是通过雨水排放系统来完成的。这种系统设计在城市空间中有广泛的应用,主要目的是分散和分流降雨水和雨水污染物,从而使其不会汇集成大量的表面水,减少洪水和污染的风险。下面是几种常见的路面下水道排污方法:1.直接排放:这种排放方式将排污口直接接到管道中,将污水直接排出。这种方式使用比较少,因为其会污染周围环境。2.建立截流设施:这些设施用于将降雨水从污染源中收集,防止其流向路面下水道。截留设施还可以用来减轻和控制雨水流量,使下水道受到的影响更小。3.使用雨水花园:这种排放方式可以将下水道中的降雨水引导到植物生长区,使植物吸收水分,分解水中过多的盐分和有害物质,净化水质。4.建立沉淀池:这种方式可以使污水在沉淀池中沉淀降解,从而减少对下水道的污染。沉淀池使用周期性的清理会清除生物和营养物质,使排放出去的水质更加清晰。5.建立过滤系统:这种方式使用地下滤波器或其他过滤介质,将降雨水引导到这些介质中,这些介质可以滤除营养物和固体颗粒,使排放出去的水质更加清洁。综上所述,随着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路面下水道排污方法越来越多。选择合适的排污方式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污水处理的成本。
居民排污问题找哪个部门处理
1、国家层面: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2、地方层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3、地方层级: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工作的指导监督。居民生活废水处理设备的五种处理方法1.居民生活废水处理设备的生物接触氧化处理法: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处理废水,即用生物接触氧化技术在生物反应池里充填填料,现已充氧的废水浸没所有填料。 2.居民生活废水处理设备的化学处理法:依据化学变化和传质效果来分离、除去废水中呈分解、胶体状态的污染物质或将其转换为无害成分的废水处理法生物处理法:依据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废水中呈溶液、胶体及其微细飘浮状况的有机污染物质,转换为稳定、无害的成分的废水处理法。依据效果微生物的不一样,生物处理法又可分成需氧生物处理和厌氧生物处理两种形式。3.居民生活废水处理设备的化学处理法:依据化学变化和传质效果来分离、除去废水中呈分解、胶体状态的污染物质或将其转换为无害成分的废水处理法4、居民生活废水处理设备的生物处理法,废水生物处理普遍应用的是需氧生物处理法,按传统式,需氧生物处理法又分成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两类。活性污泥法自身便是一种控制部件,厌氧生物处理法,别名生物复原处理法,主要是用以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和污泥。应用的处理设备主要是为消化池。5.居民生活废水处理设备的物理处理法:依据物理效果分离、回收废水中不分解的呈飘浮状况的污染物质(包含油膜和油珠)的废水处理法,可分成重力分离法、离心分离法和筛滤截留法等。法律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哪些企业不需要排污许可证
不需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只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的企业需要办理。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如下:1、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3、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综上所述,并不是什么企业都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量小对环境影响小的企业不需要办理。 【法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单位什么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国务院日前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2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情况。下面一起来看下重点内容吧~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之后,在强化排污者责任方面,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节、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环评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设置、排放方式、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的事项。 第二,在排污管理环节,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体现在:一是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加强环境合规的内部防控。二是自行监测和信息的真实承诺义务。排污单位应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三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四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五是信息披露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条例》规定,企业受到的处罚会纳入到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这种信用监管的方式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条例》针对排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这两类主体的环境信用的约束,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针对排污单位。《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之中,就应当包含其统一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目的很清楚,好的要褒奖,坏的要约束。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对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方式。对环境表现不良的排污单位,加强监管,提高监管频次。同时还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针对服务机构。《条例》里写到,企业提出申请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可能要委托一些专门技术机构对专业化的申请材料作技术评估和审查。这些技术评估机构如果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会解除委托关系,并把它弄虚作假的违法信息纳入到社会征信系统,让社会共同约束它。同时,这些服务机构不诚信的,去年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专门针对这类环评机构、监测机构,包括技术服务机构,规定如果评估意见是弄虚作假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节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出具虚假环评证明文件,并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非常严重。 《条例》有哪些核心和亮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有四个方面: 第一,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一是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对影响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仅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做一个登记便可,大概半小时内就能完成。二是管理要素全覆盖。《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排污许可,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 第二,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条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深度衔接融合环境管理的其他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一是将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者登记表备案材料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和自行监测方案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将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二是许可排放浓度衔接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衔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环境管理的要求衔接环评批复文件等管理的有关要求。三是自行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定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或者是污染源清单编制时的依据。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第三,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条例》用三成的篇幅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一是针对违反排污许可证审批和监管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二是创新设置、按次处罚方式,对违反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执行报告等行为,规定了按次处以罚款,是生态环境法律领域里面的首例。三是细化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四是规定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另外还规定了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责任。 第四,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条例》用两章分别规定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和提交执行报告等。执法证据这次也不仅仅局限于现场监测数据,也增加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获取的数据,也可以作为执法的证据,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条例》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保证企业权益,减轻企业负担? 《条例》通过对现行管理和改革实践进行总结和规范,从制度上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落实“放管服”、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了创新,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持证排污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也是通过全面梳理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关于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管理的有关要求,也包括自行监测和达标判断的责任和义务等,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长期化、稳定化。本次《条例》均未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现行的一些要求。 第二,通过实行分类管理,《条例》专门设立了登记管理制度,为占大多数的中小微型企业带来了便利。根据2020年全覆盖的统计情况,目前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有236万家,占固定污染源总数的对这样大量的企业实施登记管理,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半小时内即可完成。 第三,设立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有利于企业轻装前行,避免出现“一刀切”。特别针对现在已经排污,在《条例》出台前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或者设施不完善的,或者未批新建等,这次《条例》中给了预留期,要求限期整改,因企而异给予整改期限,和企业商量达到相关整改要求,减少了“一刀切”,也是对企业的帮扶,有效扭转了过去只管合法企业、不管违法企业的弊端。对手续不全或者有瑕疵的企业,按照《条例》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从去年的实践来看,有万家企业已经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改革过程中已经试点前行了。 第四,实施“一证式”管理,有利于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扰动,也是借鉴国外排污许可的一些经验。国外是一个要素不同部门管,我国是“一证式”管理,一个平台管理,对企业的扰动减少,减轻企业负担。另外规范环境执法,减少自由裁量权,依证执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已经纳入国务院试点,正在推进相关工作。2020年疫情期间,对两万多张到期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延期,推动复工复产。 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维护排污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的扰动,保障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的稳定预期。 《条例》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依法严惩重罚,是有效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手段。《条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虽然是个行政法规,但是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 第二,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第三,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拘留处罚措施相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条例》通过这几个方面的规定,实际上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可以起到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的作用。 《条例》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的类别、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第二,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进行核查,既有现场也有远程核查。 第三,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条例》对事中事后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公众可以怎样监督排污企业? 《条例》对保障公众的有效参与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这里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构建信息平台,为公众提供集中统一的信息来源。《条例》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已经非常详细,对已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370多万家固定源排污单位,不管分布在哪个地方,都可查询足够的信息。同时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排污单位提交申请也是在这个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不受理也在这个平台上。对于企业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的审查、决定、信息公开,都应当通过该平台办理,并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以及不需要发证、仅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都在这个平台上统一发布。发证的,在这个平台上自动生成统一许可证的编号。所以这是充分为公众获取企业排污信息提供了集中、统一、稳定、权威的渠道,便于监督。获取信息是监督的基础。 第二,排污许可制管理的三方面重要工作,均须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一是制定实施排污许可的范围,包括制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的范围、排污实施的步骤和许可管理类别名录。具体涉及三类企业: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实施排污登记管理。二是制定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企业名录,明确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仅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类别。三是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上三个方面工作都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如果没有这个程序,就是违规的,也就是保障公众参与全覆盖。 第三,要求排污单位充分公开环境信息。《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要求,企业没有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公开信息就构成违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应该如实、及时地公开排污信息,内容包括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动监测数据等,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这个规定公开,或者公开不实的,都将面临严重的处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这是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后果。 第四,要求环保部门公开监管信息。排污单位要公开信息、平台要公开信息、部门也要公开信息。《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检查结果无论合规不合规的,都要记录下来,记录后就要有处理,这也要公开。违规的处罚决定纳入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两个平台具有公开特性,人人都可以查、可以获取信息,据以实施监督,甚至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或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赋予公众举报的权利。《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的权利,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条例》在环保法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对保障公众的举报、参与、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环保法里还有一条,对于环保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即使不是本人受到直接损害,发现违规违法了,也可以依法提出举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者请求行政部门或者法律监督机关来依法履责。 如何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 《条例》明确作出了规定,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还要进行台账记录,保存原始记录不少于五年等。 从《条例》里面规定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除予以处罚外,还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条例》中对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未安装的,包括安装了未使用、未正常运行的,都提出了要求。针对未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要求企业按照方案落实。另外一种情形就是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对这些情形,这次《条例》中都予以明确规定,违反这几种情形的要给予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应该说可操作性强了。过去只是一句话,这次变成可操作的,有处罚,如果拒不执行,就要关停。对于自行监测应该说给予了法律法规上的保障。生态环境部在环境监测上一直秉持一个态度,就是对发现造假行为、监测数据不实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手软,依法依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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