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你知道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包括哪些吗)
本文目录
- 你知道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包括哪些吗
- 大型精密(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 xx医院设备科工作制度_设备点检制度
-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 公司仪表车间仪器仪表及自动控制管理制度
- 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你知道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及制度包括哪些吗
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包括设备采购计划、供应商评估、采购合同管理等。2. 设备验收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到货验收、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验收等。3.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计划、设备使用记录等。4. 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故障报修、维修记录、维修质量评估等。5. 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报废申请、报废审批、报废处理等。6. 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档案建立、档案保管、档案借阅等。7. 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制度:包括设备质量检测计划、检测方法、检测记录等。8. 设备质量改进管理制度:包括设备质量问题分析、改进措施制定、改进效果评估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确保仪器设备的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保障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大型精密(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及其他设备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以适应医药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需要,根据国家科委有关规定,结合医药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及单台价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第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是医药科研、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第三条 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摆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在科研、教学活动中的地位。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认真管好,用好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有关的副院(校、所)长分工直接领导。第四条 各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供管修应统一归口管理,必须配备和充实仪器设备的管理力量。应当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任劳任怨、熟悉业务的同志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当前的科研、教学任务和发展规划,以及国内外仪器设备的现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向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提出申请。第六条 编制年度计划,首先要说明购进大型精密仪器及其他设备的目的及必要性,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有明确的科研和教学任务,有较饱满的工作量; 2.有相适应的使用、维修技术力量; 3.有安装仪器设备所必须的条件; 4.有足够的资金保证。第七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国内可以生产、又能满足需要的,不再进口;凡低、中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满足实验需要的,不应购置高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凡能购买主要部件装配的,不要进口整机。必须订购国外仪器设备时,应从技术效果和经济效果上认真研究、比较、慎重选择国别、公司;规格型号及必要的易损件。第八条 申请进口仪器设备的具体办法: 1.凡需要申请进口精密仪器的单位要填写进口仪器设备汇总表一份。并按照外经部统一制定的表式填制进口订货卡片,进口订货卡片说明或进口零配件明细表。申请进口大型、特殊的精密仪器设备或批量较大时,应另附文字材料,具体申述进口理由。 2.凡进口单机价格在2万美元以上,应填制订货卡片说明及订货卡片各一式六份;凡进口单机价格在2万美元以下,应填制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各一式五份;凡进口零配件应填制订货卡片及零配件明细表各一式四份。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或零配件明细表逐项填写清楚,技术参数要写齐全,估价尽可能做到基本确切或略有宽裕,并在订货卡片上加盖单位公章。 3.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或零配件明细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隶属关系报审,局直属单位及承担国家攻关和局控项目合同项目的单位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综合平衡,审核其是否确实需要进口,外汇、国内资金和相应的条件是否落实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每年报送进口订货卡片两次,第一次是2月份,第二次是6月份。第九条 各单位收到订购仪器设备后,必须在订货合同规定的索赔期以前20天,完成一切验收工作,包括:开箱清点、安装调试,逐一鉴定技术指标、签证验收报告等。凡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验收单位要提出证据,经由国家商检局公证通过外贸进出口公司向外国商人索赔。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工作要准备细致,避免仓促上阵,反对草率接机,引进设备一经签订合同,验收小组就要立即着手拟订接机计划。包括: 1.编制从索赔期向前逆推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期限表,要考虑港口积压,运送不及时而占用时间情况。计划要留有余地,各项准备工作要早作安排,要同时进行才能有比较充裕的时间进行细致验收。 2.收集、整理、翻译仪器设备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接机人中应在验收之前认真阅读,并接受必要的实际训练。 3.拟订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方案,制定验收原始记录项目及记录格式,写出验收报告。以上材料等应装入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随仪器设备转移。第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完毕,应登记、入帐、建卡。加强管理保持帐物相符。并分别建立技术档案。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之前,应熟悉说明书和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高档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xx医院设备科工作制度_设备点检制度
xx医院设备科工作制度 一、设备科负责人职责 1.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领导本部门各项工作。 2.负责组织全院医疗仪器设备、器械的采购、供应、管理、维修工作,保证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审查各科室提出的医疗仪器、器械的请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汇编、制定采购计划,报请院长审批后实施。 4.了解、检查各科室对医疗器械的需要和使用、管理情况,做到合理供应和调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组织有关人员对购入、调入的国内、外贵重仪器设备进行验收、鉴定工作,组织建立贵重仪器管理和使用制度,督促使用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挥仪器的应有效能。 二、设备科工作制度 1.凡属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设备,均由设备科统一负责采购、调配、供应管理和维修;同时负责全院的计量工作。 2.根据各科审批后的请购计划结合院部设备储备情况编制采购计划。 3.一般医疗器械,按计划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采购。贵重仪器应会同有关科室人员进行适宜性和可行性论证后订购。 4.凡购入的设备,必需履行严格的出入库手续。 5.购入或调入的国内、外贵重仪器,应由院方和有关人员参加验收;然后入库上帐立卡,建立仪器技术档案,与有关科室制定领取、使用和管理 制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按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退换货、索赔等)。 6.器械库要按照器械的性质分类保管,要求帐物相符。要注意通风防潮,保持整洁。防止损坏丢失。 7.各种医疗设备的请领和保管,须由专人负责,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使用,定期维护保养。 8.失去效能的各种器械,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贵重仪器的报废、报损、变价、转让或无价调拔,由科室填写申请单,经本科审核后送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9.各科需要维修的仪器,应填写修理申请单,送交设备科进行维修。维修人员平时应经常深入科室进行检修。 三、医疗设备(仪器)管理制度 1.全院医疗、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医用压力容器和医用制冷设施,均由设备科统一负责,按计划采购、管理、调配、保管、维修等工作。 2.各科室每年所需增添仪器,填写医疗器械购置申请表并申述请购理由、人员、房屋设置、医疗效益及经济效益等,送院领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50万元以上),请购科室要提供调研报告,由院长会议批准;万元以上设备由分管院长(必要时请示院长)审批;千元设备由设备科(必要时请示分管院长)审批,院内医疗设备均由设备科统一采购,各科室不得自行购买。医疗仪器报帐,财务科须见到设备科签署意见后,方可付款报销。 3.大型精密国产设备到货后,设备科应会同使用科室共同验收,办理领用手续。进口仪器到货后,设备科及时与进出口公司及商品检验局联系,确 定开箱验收日期,设备科、使用科室负责人会同商检局代表共同验收,写好验收记录,三方签字。 4.设备科必须建立建全仪器财产帐卡制度,并定期核对。 5.设备科必须建立万元以上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购置 申请书 、调研报告、合同单、验收记录、仪器技术资料、保养维修记录等。 6.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由设备科归档保存。设备科可向使用科室及维修人员提供复印件。 7.各科室仪器设备须制定操作规程,确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实习及进修人员不得单独操作使用。设备科定期下科室检查使用保养情况。 8.各科室医疗仪器如发生故障,使用保管人员及时通知维修组。凡急救仪器,立即派技术人员下科室检修;对于一般可搬动的小型仪器送至维修组检修,并填写维修申请单,修复后凭收据领回;大型精密仪器损坏,限于我院目前维修技术力量,设备条件不足,由设备科协助对外联系解决。 9.应充分发挥各科室医疗仪器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凡因保管不善或违章操作,造成仪器损坏者,科室应如实上报设备科,转呈院部处理,对隐瞒不报者追究责任。 10.对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设备科(必要时请示分管院长)有权进行院内调配,各科室应予支持。 11.厂家送给临床试用的新产品,一律须经设备科统一安排,各科室不得私自接收。 12.精密医疗仪器应确定使用寿命及折旧更新年限。电子诊断治疗仪器一般五年内需收回仪器成本,按单机年收入提成20%作为设备更新基金, 并按科室核算,积累作更新购置仪器用。使用十年以上,无修理价值,已搁置不用者,经过检验可申请报废。 13.凡上级调配给我院的仪器设备一律由设备科按规定分配使用。 四、医疗设备计划采购制度 医疗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地编制采购计划,合理安排经费,及时组织货源,确保临床需要。 ⒈大型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医院全年规划,资金安排,制定预算,逐项报批后,分期分批购置。 2.按计划要求参加所需产品的各种订货会议,要在熟悉所订购产品的性能、质量后方可签定订货合同。订货后通知库房、财务科及使用科室,做好资金、安装等准备工作。 3.要有两个人以上参加签订合同或外出采购。大型设备的采购需事前编制院内议标文件,由设备科牵头,纪检部门和相关使用科室负责人等组成的院内采购小组(必要时邀请分管院长参加),公开议标选购性价比最高的医疗设备。本地采购与外地采购,以本地采购为主,尽量减少外出。外地采购以通讯、电邮为主,尽量为国医院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 4.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市场规定,不走后门,不以物易物,不套购物资,不吃请受礼、受贿,各种业务提成回扣等一律交公。 5.要全面掌握采购业务,不断拓宽知识面,广泛收集市场信息,积极开辟合法的采购渠道。要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确保各类设备质优价廉。 6.对专业性较强,确需使用,科室自行出面购置的品种,应经设备科科长同意并上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科室自购(两人以上),采购人员 应严把质量关及价格关。 五、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大型精密仪器(万元以上)均应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专人管理(或兼管)。 2.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设备购买申请单、审批文件、购前论证、成本效益分析报告、订货合同、征询单、到货通知、发票复印件、运输文件、保证书、验收记录、说明书、图纸商检证书、许可证或免税证明及各种技术资料、安装调试记录、使用操作规程、检验记录。 3.设备验收后应立即建档。填写要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其中十万元以上设备档案要移交综合档案室。 4.建立技术档案借阅登记簿,并认真记录、及时催还。 5.加强设备档案的保管,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 六、医疗设备使用、保养制度 1.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使用保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使用人员应认真填写机器使用情况记录。 2.设备的日常保养由设备保管人负责,内容为进行表面清洁,紧固易松动的螺丝和零件,检查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工作是否正常,零部件是否完整。 3.一级保养,由仪器保养人进行,主要是进行仪器外部清洁,检查有无异常情况,如声音、温度、指示灯等异常情况,进行局部检查和调整。 4.二级保养,属预防性修理,由仪器保养人会同维修人员共同进行,对设备的主体部分或主要组件进行检查,调整精度,必要时应更换易损件。 5.设备科定期对设备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设备的工作运行情况进行功能检查或精度检查。属国家计量法规定的强检计量仪器定期由计量部门进行 鉴定。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6.定期保养全院各类医疗设备是提高仪器使用率与完好率的重要保证。各类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均由设备维修组统一负责(除个别科室已长期配备有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外)。 七、医疗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医疗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是保证医院医疗工作正常运转和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的重要手段。 2.医疗设备开箱验收后,安装和操作人员应熟读说明书,按要求进行安装测试。 3.精密仪器需配备稳压电源,计算机需配备不间断电源。 4.医用高压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有绝对可靠的安全接地,调试符合安全要求。 5.医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按操作规程开机使用,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6.每季度由院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科室对医用高压电器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记录备案。 八、医疗设备维修制度 1.负责医用电子仪器、医用压力容器、医用制冷设备、常规医疗设备的维修工作。 2.设备维修组人员定期主动上门检修,事毕应填写检修记录,由被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字验收。各科如有临时维修工作,需要填写修理通知单,送维修组,由检修人员办理。如属抢修、抢救急需,可立即通知维修人员到现 场检修。 3.可携带及易搬动的器械需修理时,除填写修理通知单外,并连同该物送修理部门,对不能立即修理好的,须向承修部门取回收据。修复后,使用部门凭据领回,并应进行验收签证。 4.各科室如新装、新建、改装、改建有关设备,需填写申请单,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安排办理。 5.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由设备使用人或保养人详细说明故障现象及原因,以便及时排除故障,缩短停机时间。 6.设备维修后要做好登记,大型设备的维修记录要写入档案,内容包括维修日期、使用人主诉故障现象、修理人检查所见现象、故障原因、排除方法、更换零件及修复后的检验情况。 7.对不能修复的设备,维修人员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外修建议,经科长批准后实施。 8.实行分工负责与派工相结合的制度,按片分工,落实到人。 9.维修完毕立即填写维修收费单,如实记录有关内容,并由维修人员与使用科室负责人签字,逐月上交统计。 10.在检修过程中注意人机安全,爱护仪器设备,妥善保管零配件,严防流失。 九、大型仪器专管共用制度 1.对一些功能广泛,一个部门使用频率较高,而其他部门使用频率较少的贵重设备,实行专管共用。 2.设备要有专门保管人、负责设备的日常保养。 3.每次使用设备,保管人必须教会使用人按操作规程操作机器,使用人做好使用记录。 4.设备使用完毕后,保管人应检查设备的性能是否良好,出现保障,及时与设备科联系维修。 5.因使用不当而损坏设备,应由使用人酌情赔偿。 十、大型医疗设备使用维修培训制度 1.使用大型医疗设备和易发生危险的医疗设备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才可上岗操作。 2.在签定购买大型医疗设备和易发生危险的医疗设备的合同后,使用科室必须将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确定好。 3.派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到具有同型设备的单位进修学习,学习应在所订设备到货前结束。 4.学习人员必须在学习期内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和故障排除方法。 5.学习人员必须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牢固确立安全操作的思想,杜绝危险情况的发生。 6.学习人员学习结束后,必须由培训单位出具考试、考核合格证明。 十一、设备使用人员考核制度 1.设备使用人员要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对设备进行表面清洁,检查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工作是否正常,零部件是否完整。 2.每次使用完要及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一天使用若干次者,可做日记。 3.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及时向维修部门汇报,并做好详细记录。 4.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要追究使 用人和领导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5.管理使用仪器设备应认真负责、设备使用率高、效益突出、保养好的科室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仪器性能、精确度鉴定制度 1.新购仪器或维修后的仪器,要进行功能检查,检查设备的各项功能是否符合仪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2.除进行功能检查外,还要进行精度检查,检查设备的精确度是否达到标准,对于计量仪器,需要定时地由国家计量部门检查鉴定。 3.对仪器本身的安全性、用电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安全要定期进行检查。 十三、医疗设备更新制度 1.实行有效可行的医疗设备更新制度,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提高医疗质量的关键措施。 2.医疗设备更新年限,可根据其性能、耐用度、质量情况、使用频率来确定。 3.医疗设备的暂定更新年限:电子仪器及光学仪器类为8年,医用电器及机械类为10年,放射性设备及其它耐用设备为15年,纤维内窥镜为5000人次。 4.设备科负责对全院各科室贵重医疗仪器设备,建档管理,记载机器的购进、安装时间、使用时间、故障及维修保养情况,为该设备的更新积累资料依据。 5.各科室要及时的填写机器使用及维修记录、设备科维修人员要定期检查机器使用操作情况,填写维修记录。 6.下列设备可申请更新: ⑴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且无修复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⑵结构陈旧、性能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 ⑶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会引起事故危险,且不易修复改装者。 ⑷严重浪费能源、造成严重危害、因事故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的仪器和设备。 ⑸由于新技术、新设备的出现,更新设备可给医院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技术效益者。 7.仪器设备淘汰、报废需经维修人员鉴定后,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设备淘汰、报废申请单、报技术委员会鉴定,经院长审批签字后送交设备科。 十四、医疗设备报废制度 1.设备报废的原则。 ⑴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不能修复或无使用价值者。 ⑵主要结构陈旧,性能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无使用价值者。 ⑶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会引起事故危险,且不宜修复改装者。 ⑷严重浪费能源,造成严重公害,因事故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又修理费过高,无修复价值者。 2.报废的实施办法。 ⑴固定资产报废应先由仪器使用单位按规定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 ⑵对提出报废申请的设备,需经维修部门技术人员鉴定确认不能修复者才 准予报废。 ⑶办理完报废手续后,由设备科开列清单报财务部门注销帐目。 3.报废设备的处理。 对已报废的医疗设备有保留价值者,留作教学、科研或拆零修配用。 11
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方针,统筹安排,精打细算,有效利用资金,避免积压浪费。第四条 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置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第六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成立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进行评价咨询。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由领导、专家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组成。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仪器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 2、制定本地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和中、长期装备规划; 4、对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贯彻仪器设备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3、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调剂、报废、计量、统计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奖惩等项工作。 4、收集、提供、反馈仪器设备信息,为使用部门和领导做好咨询服务;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调配、考核、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 6、掌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情况,组织协作共用。第三章 人员与任务第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由管理、卫生、经济、工程等技术人员组成,合理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勤政廉政,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刻苦钻研,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努力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任务和仪器设备的资产总值等情况,按比例予以确定。第十二条 使用仪器设备的科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中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参加考核和晋升。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参加相应的专业培训(包括上岗培训)。第四章 计划管理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的规模,任务、现状、发展规划和经费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规划和计划中应优先安排常规设备的添置和更新。第十六条 装备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必须经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执行。第十七条 对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加强论证,填写统一的论证表。对已颁布的大型医用设备品目的购置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 购置验收第十八条 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国内能够生产,质量能满足需要的整机、零配件、消耗品等一般不进口。第十九条 购置国内或国外仪器设备,包括植入人体的器具、人工器官、一次性医用器具,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选购。第二十条 国外订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填写有关申请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委托外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其他信贷引进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作好验收的准备工作。到货后,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抓紧安装验收,并填写详细的验收报告存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第六章 使用保管第二十三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以“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即部颁标准WZB01-90(卫生部将进一步修订为卫生行业标准)为依据,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和分户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公司仪表车间仪器仪表及自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仪器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以下简称“仪表设备”)管理工作,提高仪表设备管理水平,保障仪表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XX公司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仪表设备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对仪表设备从规划、设计、制造、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管理,使仪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仪表设备是指在我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检测仪表、自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分析仪器仪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其辅助单元等。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仪表车间。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五条 仪表设备由仪表车间负责归口管理。仪表车间应设相应岗位和专职技术人员。仪表车间在主管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仪表设备的管理。第六条 仪表车间仪表设备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公司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程和规定。(二)组织制定和修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程、标准和规定。(三)检查执行仪表管理制度、规程、标准和规定的情况。(四)参与新建装置、更新或技措等重点项目中仪表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等前期管理工作。(五)负责审批仪表车间上报的仪表设备零购、更新计划,汇总到设备采购,负责审批仪表车间 上报的仪表设备报废、仪表检修计划。(六)负责审查或制定公司仪表设备及其系统的技改技措项目计划。(七)负责公司仪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八)负责审核公司重要仪表设备的检修项目及方案,参与重要仪表项目验收工作。(九)负责组织仪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的交流及管理经验交流。(十)参加公司仪表设备的重大事故调查与分析。及时上报仪表设备事故分析报告,及时上报仪表设备事故分析报告。(十一)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仪表设备台帐及档案。第三章 仪表设备的前期管理第七条 仪表设备的前期管理是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竣工、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前期管理工作。第八条 仪表设备规划主要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方向、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需要、仪表设备发展动态等因素。仪表车间负责制定本企业仪表设备规划。第九条 仪表车间应参与新建、改扩建等项目中仪表设备的设计审查,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坚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第十条 仪表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性能价格比高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严格进厂质量验收,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第十一条 在新建、改扩建工程中负责仪表设备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仪表设备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及《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 3521-1999)进行。第十二条 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或负责仪表设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调试、竣工资料移交等方面的工作。施工单位在移交时,竣工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2002)、《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 3521-1999)进行,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接。要做到竣工资料齐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一)工程竣工图包括(装置整套仪表自控设计图纸及竣工图);(二)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三)隐患工程资料和记录;(六)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四)仪表安装及质量检查记录;(五)电缆绝缘测试记录;(七)仪表风和导压管等扫线、试压、试漏记录(八)仪表设备和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九)仪表校验和试验记录;(十)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十一)仪表设备交接清单;(十二)报警、联锁系统调试记录;(十三)智能仪表、DCS、SIS、PLC组态记录工作单;(十四)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等。第十三条 仪表设备投用前,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第四章 仪表设备分类第十四条 仪表设备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一)过程控制系统;(二)检测仪表;(三)控制仪表;(四)联锁回路仪表;(五)在线分析仪表;(六)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七)特殊仪表;(八)其它仪表。第五章 常规仪表管理第十五条 常规仪表是指一般情况下通用的检测仪器仪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辅助单元及其附件、化验分析仪器仪表等。第十六条 常规仪表选型应考虑以下原则(一)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仪表选型应综合考虑其安全可靠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性。(二)选用的仪表应是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优先选用经GB/T 19000或ISO 9000标准认证的产品或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在工程设计中不得采用未经工业鉴定的试制仪表。(三)仪表选型应考虑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规划,主流机种力求统一。(四)仪表选型应有利于全厂或区域性的集中控制和集中管理,有利于系统集成、信息集成、功能集成,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五)对于新建或改造装置的常规仪表配置、选型应遵循《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 3005-1999)之规定,各企业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或组织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第十七条 防爆型仪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危险场所使用的仪表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防爆型仪表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防爆标志。危险场所仪表的安装,配线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的技术要求。防爆型仪表检修时不准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质。在危险场所对原有的防爆型仪表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审定仪表的防爆性能,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在危险场所新增仪表测控回路及其他回路,其防爆等级不得低于区域内其它仪表防爆等级。第十八条 放射性仪表现场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安置使用应符合国家规范。第二十条 常规仪表的使用、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要求。(一)检维部应建立和健全常规仪表运行、维护、校验、检修等各种规程和管理制度。(二)仪表设备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三)特殊仪表的维护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才能进行仪表的维护调校工作;放射性仪表应指定专职维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严格执行仪表设备的定期检查、强制保养制度,搞好计划检修工作。备用仪表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五)仪表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六)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检,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七)当对参加联锁的常规仪表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要求进行。(八)常规仪表的检修一般随装置停工检修进行,在检修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修计划,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检修材料、工具和标准仪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修网络图。需要外委的检修项目应办理外委审批手续。(九)仪表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1~07008-2004)要求进行;在每个检修周期内,应对每台仪表进行检查校验。(十)仪表单机校验后应进行回路联校,参加联锁的仪表还应进行联锁回路确认。第二十一条 压力表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或最低压力的红线,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不应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第六章 控制系统管理第二十二条控制系统主要包括集散控制系统(DCS)、安全仪表系统(SIS)、可编程控制器(PLC)、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IPC)以及在先进过程控制(APC)和优化过程控制(OPC)系统中使用的上位计算机等。第二十三条 仪表车间参与公司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等阶段的全过程管理。第二十四条 新建或改造装置控制系统的规划和选型或在原有控制系统进行开发升级改造,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控制系统的配置、选型,既要保证满足装置生产控制的要求,又要具有较高的技术先进性。第二十五条 对已投入使用的控制系统,如果生产工艺要求改变控制方案,或增加仪表回路,应由工艺提出,生产技术科负责审核,由仪表车间负责安排仪表人员实施,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二十六条 对控制系统机房的管理,达到以下要求:(一)机房必须定专人管理。(二)机房环境必须满足控制系统设计规定的要求。(三)机房内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机房内堆放杂物,机柜上禁放任何物品。(四)机房内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五)机房电缆通道要有防鼠设施,以防鼠害。第二十七条 控制系统的备件管理,达到以下要求:(一)备品配件要有专门的帐卡,要随时掌握备件配件的储备情况,保持一定数量的备品配件储备,以保证控制系统的稳定运行。(二)保管储存控制系统备品配件的环境,必须符合要求的保管条件。(三)在装置停工检修期间,要对备件进行通电试验,确保其处于备用状态。第二十八条 为防止病毒感染,严禁在控制系统上使用无关的软件,也不得进行与控制系统软件组态无关的作业。做备份用的移动硬盘、光盘等不准另作他用,也不准在其他计算机上使用。控制系统与信息管理系统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范外来计算机病毒侵害控制系统。第二十九条 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管理。(一)每日应定时检查主机、外围设备硬件的完好和运行状况。保证环境条件满足控制系统正常运行要求;供电及接地系统符合标准;按规定周期做好设备的清洁工作。(二)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必须有双备份,并妥善保管;控制系统的密码或键锁开关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操作内容;系统软件和主要应用软件修改应经仪表车间、公司主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软件备份要注明软件名称、修改日期、修改人,并将有关修改设计资料存档。(三)系统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四)控制系统的检测原则上随装置停工大修同步进行。大修时要对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维护和系统联校工作,并对联锁系统进行确认;大修期间还要对系统外围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控制系统的检修应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8-2004)要求进行。(五)加强控制系统故障管理,制定控制系统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六)在对系统进行维修操作前,必须做好技术准备工作,杜绝盲目操作。(七)在检修前必须检查并记录其属性设置、跳线或开关的位置;拔下的卡件必须立即放到防静电塑料袋中,不得随意摆放。***隐藏网址***
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备、设施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进行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提高设备、设施管理水平,对提高生产质量、降低成本、节约能源、安全生产及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重大意义,为适应公司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的设备管理。第三条:设备管理的原则: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预防设备事故,管理与使用相结合、定时维护与定期检修相结合、修理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第四条: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的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司装备的技术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合理调配使用,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第五条:公司必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管理,对所有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台帐清楚、帐物相符。第六条:公司设备主管领导对公司设备管理进行全面负责’对公司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作出决策、并制定设备管理的考核内容。第二章设备规划第七条: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设备采购工作程序及要求》。第八条:设备安装必须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要进行测试及试验,并出具报告。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要由专业许可人员进行安装、改造。第九条:库存设备管理要严格,并专人负责,做到入库设备严格验收、登记上帐、妥善保管,确保“三好出库”。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十条:公司所属固定资产为此设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00元及以上者,均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第十一条:对公司生产设备均须建立设备台帐,并根据设备变化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和设备技术档案做到数据准确、技术资料完整。第十二条:公司主管部门机动处对设备的验收、增减、转移、报废等做好业务记录,并于年末进行实地检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合,出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三条:设备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后,由主管部门统一调拨,要严格执行设备调配、调报制度。设备调配时,原使用单位必须保证设备完好,调出、调入单位及设备管理单位三方人员共同交接验收,交接后,一个月内如需发生维修费用,一律进入原使用单位成本。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应及时清理、维护、并报主管部门将闲置设备调出,由主管部门进行调配、不得私自进行调配、转借或出租。第十五条:新投产设备应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安装部门应提供全部有关技术资料及完整的安装施工记录与图纸,具体验收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后的原始资料存入技术档案。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第十七条:设备的革新改造,应予先制定技术方案或设计,由主管部门审批,如审定应记入档案。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废要符合条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填写设备报废申请书,报上级领导审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移交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四章设备的使用与维修第十九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第二十条:各使用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设备进行登记造册,要落实到具体班组、个人,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负责,要保证设备的完好,提高利用率。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重维修、保养、提高设备人员素质、正确使用、规范操作,做好日常维护,真正做到“预防为主”,防患设备事故的发生,以确保设备长期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需取得矿用安全标志的设备必须取得矿用安全标志,电气设备、刀闸、开关等要有永久性标签。第二十三条:设备维修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认真执行使用与维护相统一的原则。第二十四条:主要设备要实行预修预检,其安全装置、各种仪表等必须按规定送检。第二十五条:检修、大修必须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设备检修前应做好组织准备工作,检修计划提前上报,设备损坏严重、残余价值很小的,不列入检修计划。第二十六条:大修设备拆装时,必须通知设备科进行检验确认,以备结算。检修时,必须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施工记录单、设备档案及报表。第二十七条: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时,须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由单位主管领导上报到主管部门,采取逐级上报,及时消除异常情况。第五章设备事故管理第二十八条:设备事故直接影响生产经济的运行,其管理必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和监督执行防范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统计分析上报等进行全过程管理。第二十九条:对设备事故应进行全员管理,各使用单位应发动全体职工,包括领导干部、维修工人、操作工人都必须参加设备事故管理。第三十条:对设备事故的管理应专人专责,对事故从组织抢修、调查分析、制定和监督执行防范措施,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统计分析上报等进行全过程管理。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故障发生率,出现事故及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第三十二条:出现设备事故时,抢修要迅速,对其调查分析要做到“三不放过”,及时分析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次数、事故时间、事故损失费等基本数据,必须如实记录和正确统计。第三十三条:在设备事故管理中应贯彻执行奖惩办法,实行有奖有罚,重奖重罚,与使用单位及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以促进安全生产。第六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三十四条: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设备档案、设备图纸及技术资料等,要保存完好,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第三十五条:档案材料及各项记录的填写要认真准确、字迹整洁、清晰。第三十六条: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使用与维护保养责任制,完善操作规程,做好设备保养记录、检修记录、运转记录、事故分析和处理记录等。第三十七条:各使用单位要保证设备的完好率,不许设备带病运转,不许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安全生产。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及个人,按《设备综合管理考核细则》考核。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机动处负责编制、解释、修改和补充。第四十条:本制度至XX年XX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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