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介绍)
本文目录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介绍
导语:国有资产转让一直都是国家和政府关心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为这不仅仅是关系到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的问题。所以国有资产的转让一定要慎重处理。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有资产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了解这方面有一定的帮助。
什么是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顾名思义就是所有权是国家的一些资产,在经济领域内,国有资产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国有资产就是国家的所有的财产、物资以及一些债券和其他一些权益。就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归属于国家的财产,还有就是国家通过行政权力获得的属于国家的所有的财产。最后就是由国家已经所有的财产所获得的收益带来的财产也属于国有资产。而狭义的国有资产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法律规定的能为国家带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综合就是狭义的国有资产。包括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一些经营性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的转让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选择,要想更进一步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让资产社会化,也就是必须进行国有资产的转让。国有资产的转让实际上是转让这些资产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其所有权还是国家,也就是说转让了的资产还是归国家所有,只是有个人或者一些企业来经营运营。
国有资产的转让首先要确定资产的产权,之后才能讨论转让的问题。第一,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要公开透明,要告诉社会和人们这些资产转让给了谁,转让的是否合法合理。第二,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要有审核机制。就是说在转让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正规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会流失或者是非法转让。第三就是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要循序渐进,切忌冒失推进,任何事情都需要一步一步做,转让国有资产也一样,过于追求速度就会出现一些问题。
关于国有资产的转让小编就了解到这么多的内容,需要了解具体内容大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者查询相关政策。
***隐藏网址***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规定如下: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且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并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九)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资产划转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主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和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 上市公司 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网 在线律师 的的帮助。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内容包括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内容规定;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更多文章:
我每次和领导去跟客户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领导跟客户一直在那里聊,但是自己没什么话说就在那里听他们说?听他们说的创作背景
2024年3月31日 10:40
郑义门观后感(义孝之本,郑氏之谓——观《郑义门》有感600字_观后感)
2024年6月3日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