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人民主权理论的主要内容(试述国家构建的人主权原则)
本文目录
- 试述国家构建的人主权原则
- 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 杰弗逊人民主权思想内容是什么
- 人民主权论和人民主体论都什么意思
- 卢梭的思想主张是什么
- 人民主权理论 名词解释
- 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人民主权学说/权力制约思想的主要内容
-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是什么
试述国家构建的人主权原则
试述国家构建的人主权原则如下:
1、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
2、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
一、突出特点
1、第一,将“主权”视为客观存在的实体性权力,具有绝对、永恒、至高无上的特性,并由一个人格化的主体(整体意义上的“人民”)集中掌有。
2、第二,认为由人民亲自、直接地参与和决定国家事务是人民主权原则最完善的实现方式。
3、第三,认为“人民立法——政府执行”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最佳制度途径。
二、体现形式
1、宪法序言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民主制度的建立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前提,而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为了夺民主革命的胜利。
2、都曾经用人民主权学说来吸引和号召广大人民来参加反封建的斗争,并且把这一学说公开以政治宣言的形式昭示天下。
3、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用宪法规范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宪法规范直接确认,明确宣布主权属于人民。
三、问题与适用
1、第一,任何权力除了其所有性之外,必定还有一个行使或者操作性的问题,这是权力具有现实有效性的重要要素。
2、第二,人民主权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不和谐。因为人民主权,是从“国民全体”的意义来理解的,人民被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集体的抽象人格来看待。
3、第三,现代宪政的精义在于要求“在任何(主权)国家,无论是民主的或其它形式的,都必须有一个人或一群人对行使政治权力负最终责任”。
4、第四,人民主权理论主张法律权威、领导权威及宪法自身的权威来自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但是在社会现实层面,由于阶级的冲突与阶层的利益分化,权力被肢解的现象突出。
5、第五,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导致在建构合理的国际秩序与坚持国家主权的完整性之间,也充满矛盾和对立。
6、第六,社会主义国家都从人民主权的理论出发,推演出应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人民主权的基本形式。
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人民主权(popularsovcrcignty)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合法化依据或前提。这种含义的人民主权作为一种观念在西方较早就出现了。洛克是人民主权论的集大成者,其学说被现代宪法和宪政所践行。洛克用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来论证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为人民所有。洛克的推论大致为:在人类进入公民社会 或政治社会以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人们靠自然法,即理性,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维持社会秩序,每个人自己来执行自然法,即是自己案件的法官。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种种不便,每个人便与其他人签订社会契约交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建立政府,进入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因而立法权,不论是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但立法权要受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限制。当立法机关违反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初衷,侵害人民的利益的时候,人民可以收回授权解散立法机关,而当立法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暴虐地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人民享有最终的反抗的权利。卢梭是洛克以后另一个人民主权论的集大成者,在人民主权的来源上,卢梭也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为前提,与洛克大致相同,但卢梭是激进的人民主权论者,主张民有、民治和民享的完全合一,不可分割和委托。该理论在现代国家宪法和宪政中无法实施,因而被称为“道德的理想国”。洛克意义上的人民主权作为基本的原则和价值不同程度地得到了现代国家宪法和宪政的普遍践行。根据荷兰学者对截止于20世纪70年代以前生效的世界上的宪法的调查,其中的118部宪法提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占调查对象总数的83.1%。最近有学者对世界124部成文宪法文本进行了粗略的翻阅,得出了一个结论:“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哪怕是仍然保留君主(国王)的国家,几乎无一不强调人民的权力与权利”。
杰弗逊人民主权思想内容是什么
杰弗逊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是一切公正政权的源泉,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最高主权者。PS:杰弗逊认为,人人生下来就是平等的和独立的,因而他们都应该享有与生俱来的,不能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民是一切公正政权的源泉,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他主张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相信人民群众有自治和管理国家的能力。人民拥有革命权利,既然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那么一旦政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侵犯人民的权利并且开始压迫人民的时候,人民就理所当然地有权利举行革命或起义来推翻这样的政府。
人民主权论和人民主体论都什么意思
人民主权论是一种政治哲学观点,民主体论则是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点。民主权论是一种政治哲学观点,主张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该理论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人民的利益,而人民有权参与政治决策和监督政府的行为。人民主体论则是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点,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发展的主体。该理论认为,人民是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只有依靠人民的力量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卢梭的思想主张是什么
人民主权思想被看作卢梭思想的核心理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的主张如下:
第一,在社会契约制国家中,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拥有者和行使者。
第二,人民主权的实质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 “公意”不同于“众意”,它代表的是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与意志表达的结果。
第三,主权是一个整体,它不可被分割、转让和代表。因为主权体现人民意志,它是公意的运用,是集体的生命。这种共同意志是不能分割、转让和代表的。
第四,政府是人民行使主权的一种工具。政府是公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介人。主权是一种精神力量,政府则是一种行动力量。人民把权力给政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人民的仆人。政府借助人民的力量,按照人民的意志活动,人们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委托管理的权力。
第五,人民是立法者,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立法的原则包括法律意志和法律对象的普遍性。法律意志的普遍性即任何个人无权颁布法律,只有主权者才可以颁布法律;法律对象的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六,人民主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卢梭认为,从社会契约中诞生的人类共同体是一种普遍的善,具有道德上的崇高性,因此对共同体的限制也是不必要的。社会契约的结果不是人民将自己奉献给君主,而是人民之间相互奉献。
第七,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是直接民主。卢梭认为,实行直接民主制可以让人民自己参与统治自己,从而更方便的行使主权。
扩展资料:
卢梭以人民主权思想和公意思想为理论基础,以自由、平等为核心,旨在建立人民真正拥有主权的民主共和国。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是人类政治文明演进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在人类的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他根据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特点和要求所提出的,在本意上是真诚的,具有人民性,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
不管在理论方面还是现实中,“人民主权”思想都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一、卢梭的自由、平等、博爱和主权在民的口号,促进了人民的思想解放,反映了处在封建统治下的各国新兴资产阶级的理想和要求,不仅推动了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也推动了各国的民主化进程,它对于民主革命是功不可没的。
二、“人民主权”学说不仅推动了民主革命,还促进了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和地区的民族革命。卢梭主张国家主权不可转让,这就为遭受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的人民掀起从殖民者手中收回国家主权的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斗争提供了理论帮助和支持,有利于他们的反对殖民主义斗争。
三、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可以说是后世一切民主理论的源头,他的直接民主原则以及对代议制政府的批判,被社会主义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继承,对后世各国的民主制度都有很大的影响。
人民主权理论 名词解释
【答案】:人民主权理论是指在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国家是人民让渡自己的权利交由国家统一行使而产生的,因此国家只是人民主权的委托管理者,人民拥有最高主权并通过立法权来表达“公意”,对国家管理权利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
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人民主权学说/权力制约思想的主要内容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第一是实行横向分权。最典型的是美国宪法所确认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第二,是实行纵向分权。最典型的是联邦制。 人民主权学说是由卢梭同志提出来的,是个好同志阿~简单说来就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听着耳熟吧) 一个叫贡斯当的家伙随后又提出来了一个人民主权学说,现在,他俩的就是主要两种人民主权学说。。。。 卢爷爷认为人民主权学说的基础是“公意”,他认为“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在深入探讨公意的基础上,卢梭归纳了主权的基本属性:(1)主权是不可转让的;(2)主权是不可分割的;(3)主权是不受限制的;(4)主权不可被代表 而贡爷爷认为人民主权学说的理论是“普遍意志”而非“公意”,深信人民主权原则,亦即“普遍意志高于任何特殊意志的原则是无可争议的” 卢梭认为对主权作任何的限制都是不可能的。既然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是国家的灵魂,是受公意指导而建立起来的支配全体公民的绝对权力,那么在主权之上不会有更高的权力存在。 在人民主权(其外化的形式即为公共权力)是否有界限的问题上,贡斯当的态度是鲜明而坚决的。他写道:“如果你确信人民主权不受限制,你等于随意创造并向人类社会抛出一个本身过度庞大的权力,不管它落到什么人手里,它必定构成一项罪恶。”贡斯当认为人民主权必须受到限制。对人民主权的限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 卢梭忠实地信奉直接民主,对代议制持强烈批评态度。他认为主权在本质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所以主权只能由人民直接表达,而决不可能被代表。议员不能被视为是人民的代表,而只能是人民的办事员。 贡斯当心中充满了对英国的代议制度的景仰之情。贡斯当对直接民主的批判,是与他的自由观念密切相关的。他区分了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并认为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现代自由意味着公民权的淡化。在现代社会,古代那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历史背景、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了,人民只能以代议制的方式行使主权 卢梭和贡斯当都极其珍视人类的自由。他们人民主权理论的归宿也都在于公民自由。但是卢爷爷喜爱积极自由,贡爷爷崇尚消极自由----好多阿,不赘述了!!! 总之哩,卢梭强调主权在民的意图就是要建立一个“强势”国家,希望通过扩大国家权力来整合社会,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卢梭和贡斯当的分歧是具有象征意义的,它实际上体现了欧洲自由主义发展历史上两个分支——英美传统和欧陆传统——的分流。 权力制约思想有好多人都说过阿,毛爷爷,马爷爷,邓爷爷,西方法学家。。。。。他们的学说各有优势,互相联系又各成体系,,不知道这个狂什么的浪子问的是哪个? 毛泽东的权力制约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自我约束、制度约束及群众监督等方面.深入研究该思想,对于当前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 在权力制约理论方面,西方先哲先行一步。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政治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对于西方牛人们的观点,咱大体可以总结为:1.一切法治国家都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否则就会造成权力的滥用。这是一条被人类历史反复证明了的客观规律。2.国家权力制约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社会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没有社会公正的国家,人民是没有自由可言的。3.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但她在现阶段也只能用代表制作为实现民主的主要形式,这就客观上出现了权力所有的主体与权力行使的主体不相一致的情况,而且权力固有的恶性即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不可完全消除,因此为了保证权力的运行不出现违背人民的意志的异化,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邓爷爷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毛泽东就说过,这样的事在美、法、英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 资本主义宪法体现权力制约原则除了通过宪法规范公开或隐蔽地确认“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精神以外,更因各国历史传统、民族状况、政治力量对比等因素的差异,造成了反映分权学说的不同政体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1.典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 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 当然了,咱社会主义国家有着无比的优越性,我国现行宪法就号称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原则,表现在: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重在以人民权利的势能控制国家权力的动能。 第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国家主席是国家最高代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中央军委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样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遵循了现代国家关于权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范式。 第三,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约由它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但我国宪法并不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那样在赋予立法机关制约权的同时,又赋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反制立法机关的权力。 第四,我国宪法为充分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 终于写完了。。。。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是什么
卢梭他的人民主权的思想也是很有价值的。在他看来,人民作为整体就是主权者,这个主权者就是最高的权威。人民的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也是不能加以限制的。主权不能转让,转让就等于出卖自由,出卖自己的生命。主权不可分割,分割就不成其为公意的体现。主权不能限制,限制就意味超越主权之上,主权也消失。他反对英国的代议制,认为代议制是人民腐化、国家败落的象征。他认为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议会议员时才是自由的,选举之后不过是奴隶,人民等于零。因此,他主张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强调人民是政治活动不可缺少的主体。他说:“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他不是像霍布斯那样把人民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也不像洛克那样让人民只是参加议会的议员选举,而强调人民的参与。他还认为,如果暴君践踏法律,奴役臣民,人民就有权利以革命的行动来恢复自己的权利,使不平等转变为更高级的社会契约的平等。他十分注意政府的蜕化问题,设想用人民的定期集会来监督官员以决定政府的去留,即决定是否保留现有政府,是否同意官员继续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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