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区别?行业管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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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区别
行政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工作中的重大事情虽然也召开行政会议,如局务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要求民主决策,但一般只讨论不表决,而且有行政首长一人最后决定。行业管理是一种网状式管管理,实行各专门委员会制度,通常由行业内的专家组成各委员会,如注册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行政财务委员,专业技术委员会等,对各专业功能进行管理。
行业管理的介绍
行业管理是宏观经济管理与企业微观经济管理之间的管理层次,也是一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经济管理形式,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什么是行业管理
①汇集、分析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动态,发布医药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负责组织制定行业管理规章;
②培育发展和完善医药市场体系,协调工商企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医药商品流通活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③指导中药材生产;
④负责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编制重要医药商品(毒麻药品、精神药品、麝香、甘草等)的产销计划并进行监控。
⑤协调重要医药商品的进出口工作;
⑥负责全国性药品、医疗器械交易会的管理;
⑦负责医药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⑧负责医药行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⑨负责联系各医药行业协会。
行业主管部门有哪些
问题一:哪些部门是行业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是 *** 职能部门中负责具体某一行业的行政管理的部门,如商务部就是管理商业贸易的职能部门、工信部就是管理工业与信息化的职能部门、乡镇企业局是管理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都是。饥些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等,还负责本系统本级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如负责人的任免、考核等。 问题二: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指的是哪些部门 建筑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只有一个,那就是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管、供水,环保,煤气嫡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规划委员会的。规划局也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改委、国土局、人社局、电力,电信等等是当地 *** 的委、局职能管理部门。不是建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哪些 这个太笼统,看什么行业了,工信部、铁道部、交通部、发改委、银监会、财政部、文化部等等,行业主管部门多了去了。 问题四: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什么 顾名思义 企业注册地行业主管 那就是你企业在当地注册以后,作为你这个行业进行管理的部门啊 打个比方 你是物业公司,那么你的行业主管部门就是所属的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或当地物业管理协会 如果你是进出口企业,那你归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管理(俗称外管)场行业协会应该就是贸促会。 每个行业都有一个协会的,除了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也管你们。 问题五:企业主管单位是什么 上级管理部门 比如说分公司的母公司,是分公司的主管单位 问题六:什么是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所属行业的国家主管部门,如水利建设的行业主管是水利及下属机构,涉及核设施的就是核工业部及下属部门等 问题七:建筑建设工程有哪些主管部门 建筑建设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只有一个,那就是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管、供水,环保,煤气嫡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规划委员会的。规划局也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改委、国土局、人社局、电力,电信等等是当地 *** 的委、局职能管理部门。不是建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八: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以上行业及主管部门有哪些? 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 *** 及他们的组成部门。 通俗的说就是省级以上单位是公务员编制的单定都是(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 问题九:就业主管部门是什么 不是,就业主管部门就是大学里的就业指导中心,他们只管你签工作后把你的各项材料转出,要是没工作你自己也不主动处理你的个人资料,他们会先替你保管两年,过后他们就会将户口打回原籍。师范生只有找到工作后,档案会派到当地教育局,户口针对不同情况处理存放,这时候你和就业主管部门也就是就业指导中心没什么关系了,除非你一年内换工作,可以去学校那里整个什么改签,这也无所谓。毕业离开学校,就和他没什么关系了。 问题十: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指的是什么部门? 国务院中主管部门是工信部,地方的是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目前中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就是各地的通信管理局,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派出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在各地进行电信业的监督和管理,这也是电信业务唯一具有执法权的单位。包括电信资费的监督管理都是由这个机构在执行,同时它也是接受投诉和了解民意的渠道。
行业管理的基本概念
具体地说,就是按照行业规划、行业组织、行业协调以及按照行业沟通形成的一种行业管理的体制。这种体制包含着行业管理的两个层次,即组织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来统一规划、协调、指导和沟通备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发展。同时要根据重点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对各行业进行规划、协调和指导。实现这种管理的主体就是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企业联合会,并与政府部门密切配合。 △所谓行业管理是指对由本地所辖施工企业为基本单元所组合的施工企业群体实行宏观的但又是有效的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是一种不受地域、部门、国界限制的开放型管理。 -----《建筑经济》 1998年 许玉林△行业管理是指按照市场经济体制有效配置资源的要求以维护本行业利益为目的通过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法规与行业契约对行业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间接的规范化的管理 。------《财经研究》 1995年△行业管理是指行业管理者按照技术经济同一性原则,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专业化分类管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工业经济体制由部门管理转变为行业管理是大势所趋。------《经贸导刊》 1997年 鲍沛生 随着现代企业规模的扩大,大型企业不断涌现,企业管理集团化、经营多元化;企业中各部门的管理职能发生新的转变,部门间分工和合作变的越来越细化,部门管理的内容也随之丰富,部门单一的管理职能逐渐发展并接近为行业管理这个层次;故目前许多大的集团企业引用“行业管理”一词对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分别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下达行业管理指标。
行业管理的管理模式
当下正在全国各地进行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也诞生了三种不同的模式:“北京模式”、“鞍山模式”、“广东模式”。行业协会在推进所属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而中国正在进行的“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也要求行业协会日趋完善和成熟,有能力承接政府转移的各项职能。正因为如此,行业协会的发展和改革向来汇集了众多专家、学者的目光,在由民政部、国家行政学院、清华大学等部门举办的“中国社会组织论坛(2010)”上,华北电力大学副教授朱晓红表示,目前中国出现了三种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模式,既“北京模式”、“鞍山模式”、“广东模式”。 鞍山模式主要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民政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检和监督检查等,工经联成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这种协会指导协会的管理体制属于新双重管理体制,主要通过边缘政府部门来承接全部或部分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朱晓红说。 相对于北京和鞍山,广东省的改革步伐无疑迈得更大更远,2006年广东在全国率先取消了业务主管单位,统一由民政部门行使行业协会的等级和管理职能。广东的做法简言之就是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废除双重管理体制,是真正意义上的“一元管理体制”。 既然是三种不同的模式,那么哪种效果更好,更适宜被其他地方政府借鉴和在全国范围推广呢?在“北京模式”中,社工委具有相应的行政权力和资源,可以促进相关法规的出台和落实,也可以比较好的协调各方利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马庆钰曾经参与“北京模式”的筹备工作,不过他毫不讳言地指出,北京模式不符合管理的一般规律。“管理的机构应该越少越好,但现在又多出社工委这样一个机构。”马庆钰说。朱晓红也表示,“北京模式”的不利之处在于,增加了行业协会的交易成本,而且社工委与民政部门职能衔接需要时间和实践,同时,这种模式也需要一定的行政成本。而在鞍山,相对于原来的政府部门,工经联做主管单位可以避免部门利益牵制,给行业协会更宽松的环境。但弊端也来源于工经联,工经联实际职能和资源有限,难以有效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而且工经联作为社团也有自己的主管单位,同时“协会指导协会”也违背了“社会团体主体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广东的改革一步到位,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行业协会建立起独立自主的机制,但同样存在弊端。政府职能转移没有做到“费随事转”,个别部门不担任业务指导单位后,对行业协会“不闻不问”,即不管理也不支持。而且广东的改革也会受到上位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限制。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
(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
(十)机动车维修业;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八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 矿区、油田、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者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治安责任
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该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第十七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第十九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典当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两个月备查,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个人的,应当严格查验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如实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前款规定查验、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除应当如实登记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如实登记相关信息:
(一)物品为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
(二)物品为非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编码等,有电机的还应当登记电机号码;
(三)物品为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的,应当登记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
(四)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
物品在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
第二十二条 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揽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
(四)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发现放射性污染物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旅馆业经营者发现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持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二十五条 经营开锁业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现场开锁时,应当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培训、传授开锁技术。
第二十六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将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登记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特种行业经营者做好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三)及时查处涉及特种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四)建立特种行业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治安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安全条件落实情况和交易、承揽物品;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工作标志,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询问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和相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相关检查证件。未出示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和查办案件,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保护公民隐私、企业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扣押、收缴物品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单据,并按法定的程序对物品进行处理。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的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特种行业经营者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者签字归档。公众有权了解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推广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的经营者,实行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管理。具体记分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应当将记分情况及时告知经营者,并为经营者查询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开展特种行业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相互通报有关特种行业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得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可以对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设点的范围内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列入名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三)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从名录中予以删除。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未开业的;
(三)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四)《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实体。
本条例所称的旅馆业经营者,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实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提供住宿服务(凌晨二时至八时允许顾客滞留休息)的洗浴、按摩场所等其他经营单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厅等,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单位或者机构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定名称章。单位或者机构专门用于公务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印章(包括签名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什么叫管行业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是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非常明确的一个准则。那么,政府部门是怎么“管行业”的?可总结为:事前审批、事中检查、事后处罚,即所谓的“监督管理”。(简称监管)安全生产是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故“管安全”同样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过程。在此背景下,行业主管部门中负有审批职能的科室负责“事前审批”,其执法队伍则通过“事中检查、事后处罚”来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因此,只要所有行业都有明确的主管部门,那么其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便随之而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便“有人抓、有人管”。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撤并与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形成“没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际上就是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有力践行。所谓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实就是行业主管部门。与此同时,虽然安监部门撤并了,但我们还有一支名字叫做“安全生产执法”的队伍。如果不是作为其中一员而是一名普通的社会公众,仅从这支队伍的名称出发,我会觉得这支队伍就是专门管“安全生产”的。但事实上,除了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的比较多以外,对其他行业的安全生产在更多时候是以配合部门的角色出现的,换句话说,虽然它的名字是叫“安全生产执法”,但其并不只是“管安全”而是在“管行业”。因此,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每一个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队伍事实上也是一支“安全生产执法队伍”。那么,在此背景下,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队伍与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在安全生产领域中是怎样一种关系?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应当扮演什么角色?追根溯源,这是由“行业”与“安全”的关系所决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行业”与“安全”的关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区分看待。宏观上看,“安全”先于“行业”。我们常说“近三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如何如何”,在此基础上再细分建筑工程行业、危险化学品行业、非煤矿山行业、烟花爆竹行业等。即,从总体上谈论“安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说的宏观意义上的“安全”是指“安全生产”。人们往往忽视了“安全生产”中“生产”对“安全”的限定,现实中常常把“安监局”当成“安全局”(当然,现在没有安监局也就避免了此种尴尬)“安全”是个多么多么宽泛的概念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消防安全等等。安全生产只是安全这片大海中的一片浪花,虽然有时是惊涛巨浪,但绝对不能以偏概全,以点代替面、以“一叶障目”。但从微观上看,“行业”先于“安全”。脱离“行业”谈“安全”是不切实际、操作性很低的空中楼阁似的呓语。原因在于:其一,根据现行安全生产法,每一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即行业主管部门,都是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都可以依据安法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法理上,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队伍也是“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但在实际中,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安法的频率不容乐观。因为有一支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存在,所以只要在本行业中遇到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该行业主管部门马上就会想到通知这支队伍,让他们去执安法而忽视了自身才是“管安全”的执法主体。但假如这支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改名为危险化学品执法,那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如建筑施工)还会喊上这支队伍去联合执法么?其二,既然管安全是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管理。对于非主管行业,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在“事前审批”“事中检查”环节的参与度是不如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毕竟,它自己的“自留地”(危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以及还要参与事故调查及其行政处罚已经足够他们忙的了。以建筑施工行业为例,主管是住建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是由该部门颁发和管理,那么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对该行业的安全生产作用体现在哪里?督促么?补充么?其三,现实中有人认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对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兜底管理。”或者说“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对全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出发点当然是好的,是担心出现安全生产无人管的局面。但是啊,既然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如此委以重任,那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的投入与要其承担的职责匹配吗?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数量比其他执法队伍多么?宣传力度比之于其他执法队伍大么?社会公众对这支队伍认同感强么?(认同的基础是认识,所以应先问,社会公众有多少人认识这支队伍呢?)对安全生产我们说的最多的是责任,既然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那荣誉和掌声在哪里?媒体的闪光灯和镜头在哪里?难道非得等到发生事故了才开始把话筒对准安全人,问一句:你履职到位了么?综上,提出方案如下:一是保留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对危化等行业的主管责任的前提下,确立其对其他行业执法队伍在安全生产履职方面的监督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主管行业以外的行业,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不是和其行业主管部门去“联合执法”,而是督促其去执安法,即“不查企业,查部门”。发现不管安全、不执安法的可通过安委会通报或以“行政不作为”移交监察机关,以此让“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真正落到实处。实际中,目前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一般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的下设事业单位(含参公),真正要承担起监督职责在实际操作上还是有点困难的。多的也不说了,我只是提个建议。二是剥离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对危化等行业的主管责任,由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对所有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监督。其中利弊已经分析过了,操作上的难度就暂且不提罢。最后,我们说要建设服务型政府,给企业减负,服务企业。实际工作中,各执法部门总是统计自己出动了多少执法人员,查了几家企业,检查了几次。有没有站在企业的角度,统计一家企业一年要接受多少部门多少次检查?而且,每个部门就只管自己的一摊子,消防就管消防、公安就管公安,环保就管环保,安全就管安全,各部门检查标准有时还不一样,检查表可谓多种多样,企业疲于应对,忙于迎检、有时甚至忙于“造假”,真正去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被压缩了,这也是需要警惕
有哪些适合餐饮行业的管理模式
餐饮行业的管理模式有很多种,以下是一些常见的:1.值班模式:负责的值班员明确职责,保证餐厅整体菜品质量和服务优秀,客户才能下次回头。对于员工的整体人员安排与协调及时提醒员工对于日常工作细节菜品的质量与整体的服务。记录问题当日问题当日解决,重点问题重点解决,次要问题然后解决,不断提高效率,量化餐厅管理。2.仓储模式:日常订货和节假日订货有区别,各部门负责人盘点物品剩余情况,协调订货。把控好货品足够和质量的保证!货品的管理,周转率快,易变质货品优先考虑,把控温度,科学整理,以便能第一时间找到。仓储管理冰箱、电器的保养与维修以及货架的安全、食品安全等等做好安全管理。3.“+餐饮”模式:即其他消费行业融合餐饮,增强消费者体验、满足一站式需求。
行业场所管理规定
根据行业场所管理相关规定,我国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并且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一.什么叫行业场所1.公安机关管理的行业场所有包括:宾馆(旅社)、旧货业、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刻字业、印刷业、典当业、拍卖业和信托寄卖业等行业,其中宾馆(旅社)、刻字业、典当业在经营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2.场所:特定的人或事所占有的环境的特定部分。指的是特定建筑物或公共空间活动处所。所处的地方大多都是公开的,很少是隐蔽的。3.行业,指主要根据职业、性质或具体事物,对社会各个领域称呼。“行业”属于中文表述的一种习惯,极少作为术语来表示特定的概念,有时与词汇“产业”混淆使用,来表示同一概念,常指社会领域。二.如何加强行业场所管理1.加强流动人口管控。民警深入辖区旅馆、公寓、洗浴等行业场所进行全面摸排,核实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督促旅馆业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和未成年住宿报告制度。2.加强宣传引导。民警通过向行业场所经营负责人现场讲解行业场所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规范经营,提升行业场所经营者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实现行业场所动态管控的工作实效。三.经营旧货交易、废旧金属收购、典当、拍卖业等行业场所应当遵守规定1.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2.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非法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物品;3.从事异地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拍卖物品清单提交拍卖地公安机关备案;4.经营旧手机交易业的,应当登记手机电子串号和寄售者的身份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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