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管理办法(工资指标怎么计算)
本文目录
- 工资指标怎么计算
- 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 关于铁路企业捆用工资的换算方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资指标怎么计算
一、工资总额管理的指导原则(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企业的工资总额与其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工资总额随着经济效益增减而上下浮动。(二)“两个低于”的原则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三)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通过效益增长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对于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通过工资与效益挂钩的约束机制,相应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切实做到企业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状况浮动,建立起能升能降的工资机制。检举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23 22:59 二、工资总额管理适用范围和分类(一)管理范围省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包括省属集团公司本级及其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子孙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二)管理方式工资总额管理采取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两种方式。1、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工效挂钩办法的形式可分为总挂和分挂两种。总挂是指以集团公司为挂钩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分挂是指以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或孙公司等分别为挂钩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2、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是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具体调控方式以当年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全省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利润总额作为调控依据。检举(四)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1、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上年企业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应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2)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应按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一定比例核增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2、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经营班子成员的效益(奖励)年薪、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结合当地同行业、企业的工资水平加以确定。 (五)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浮动比例是指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随挂钩经济指标变化而浮动的比例系数或工资含量系数。 1、对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高的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7以内。 2、对于垄断行业(企业),以及在同地区、同行业中工资水平较高、增长过快,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低的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应适当下调浮动比例。(六)应提工资总额及清算 1、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应严格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按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计算提取。经济效益增长的按核定的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的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2、企业当年列入国家或省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当年未列入工挂方案的,可按照企业挂钩工资基数人均水平标准按实际月份在挂钩的应提工资总额外当年单列,次年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3、企业当年兑现经审核批复的以前年度经营班子成员的效益年薪,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并在工资总额中计划单列。 4、企业当年应计提的工资总额为经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和计划单列工资的合计数。 应计提的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 利润增长率={〔实现利润-利润基数+已提工资总额(不含单列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100% 工资增长率=利润增长率(下降率用负数反映)×浮动比例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长率 应提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单列工资 5、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20%以内的部分可以全额提取(速算修正率0);20%~30%(含30%)的部分可提取80%(速算修正率4%);30%~40%(含40%)的部分可提取60%(速算修正率10%);40%~50%(含50%)的部分可提取40%(速算修正率18%);50%以上部分可提取20%(速算修正率28%)。 实际新增效益工资增长率=新增效益工资增长率×可提效益工资的比例+速算修正率 6、企业应当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妥善处理工资增长部分的发放与工资储备基金的比例关系,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四、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具体办法 对于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 (一)利润总额基数 利润总额基数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决算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进行核定。 1、已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核定利润总额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企业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应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利润总额基数。 (3)因自然灾害等不抗力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较大影响时,可适当调整企业利润总额基数。 2、新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如果其利润总额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1、已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省国资委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数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企业上年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应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2)企业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应按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的一定比例核增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2、第一年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后确定。 (三)工资增长率的确定 企业当年工资增长率(或下降率)按当年利润总额增长率(下降率)的50%确定。工资增长率最高不得高于当年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全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当年预警线未公布之前,沿用上年预警线)。 (四)工资总额使用数清算 1、企业计提效益工资,应严格根据企业当年利润总额实际完成情况,按批复的工资总额基数及相应的效益工资计算办法计提。 2、企业当年列入国家或省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应按照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人均水平标准按实际月份在工资总额中当年单列,次年列入工资总额基数。 3、企业当年兑现经审核批复的以前年度经营班子成员效益年薪,计入当年工资总额,并在工资总额中计划单列。 4、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可使用数为经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和计划单列工资的合计数。 工资总额可使用数的计算方法: 利润增长率={〔实现利润-利润基数+已提工资总额(不含单列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0.5)}×100% 工资增长率=利润增长率(下降率用负数反映)×0.5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增长率 工资总额可使用数=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单列工资 五、工资总额的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按照工效挂钩政策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规定,认真编报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国资委审批。对于实行工效挂钩总挂的集团公司,应在上报集团总挂方案的同时,上报所属挂钩子孙公司的工效挂钩基数分户汇总表。 (二)企业应严格执行省国资委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做好工资总额的清算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总额清算结果报省国资委审批。 (三)企业应当将职工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四)省国资委按照国家工效挂钩等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管理规定,对企业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宏观调控,并对企业申报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及清算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五)省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超提工资总额,侵犯所有者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海按上浮20%,96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企业从劳务公司输入的人员不得作为本企业计税工资人数。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包括工资及保险),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予以税前扣除。劳务派遣过程中,工资列支成本即税前扣除上海从960提高到1600元,这样用人单位在工资开支时就可以降低很多税收,详细情况见下面材料: \x0d\x0a\x0d\x0a2005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材料(1)\x0d\x0a\x0d\x0a为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规定以及本市实际情况,现就2005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讲解: \x0d\x0a\x0d\x0a一、税前扣除项目 \x0d\x0a\x0d\x0a(一)工资 \x0d\x0a\x0d\x0al、计税工资的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3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
关于铁路企业捆用工资的换算方法
铁路工资捆挂名目繁多,种类繁杂,五花八门;什么全捆、挂钩、包保、互控;无法一一细列。就是把这些钱用来考核你的工作业绩,完成任务的话就能挣满,完不成的话就给的少。工效挂钩是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简称。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也称作绩效考核。工效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具体做法是,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并在国家指导下按以丰补欠、留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发放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第三条 电力企业(包括股份制、联营和集资电厂)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华东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四)华中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五)西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西北电力集团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公司、青海省电力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六)山东、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内蒙古、重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局)所属电力企业以省级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七)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分别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上述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简称汇缴企业;上述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企业简称汇缴成员企业。第四条 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所属为供发电提供服务的企业,包括工业制造、修理、修造、运输、物资供应企业以及其他非电力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五条 电力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销售电力、热力产品时,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供、配电贴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按规定纳税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以及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基金、费用和随电价向用户收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第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一律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低于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额的,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必须将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认可,否则,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 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电力企业,其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税前扣除。 实行工效挂钩的汇缴成员企业因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变为就地缴纳缴纳所得税的电力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第八条 电力企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应当按其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来分别计算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第九条 电力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企业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的准予扣除: (一)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3‰; (三)全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2‰; (四)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1‰。 汇缴成员企业单独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汇缴企业不得再统一计提;汇缴企业统一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可按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办法分摊到汇缴成员企业,所属汇缴成员企业不得再单独计算扣除。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实现扭亏增盈目标,加强劳动工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贴紧效益的工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主要内容为,全面挂钩,总挂总提;基数脱钩,增量提成;盈亏奖罚,三率否定;强化管理,分档调控。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铁路运输企业(包括运输企业中按工附业核算的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第三条 挂钩指标为企业的经营收入。经营收入包括运输营业收入(1999年为运输收入,下同)、工附业销售收入、多种经营企业销售收入。第四条 工资总额与经营收入挂钩,实行基数脱钩、增量提成办法,即工资总额基数不随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浮动,新增效益工资分别按各单位实际完成直通运输营业收入、多种经营销售收入、其它经营收入(包括管内运输营业收入和工附业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和全路统一的效益工资含量计算。第五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挂钩指标基数,根据1998年实际完成数和按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二)工资总额基数,根据1998年按挂钩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第六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一)列入部定大中型项目的新建铁路,运营临管期间,在部核定定员范围内,新线人员所需工资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临管结束交付运营,按部核定人均工资和定员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并按部核定的营业收入和实际情况,相应核增挂钩指标基数。 (二)在部下达的职工总量控制数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生数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人均工资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三)路局间管界调整,由相关局按调整后经营收入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对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个别因政治、国防、国土开发需要设立的项目,必要时部给予政策支持。 (五)1999年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暂按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8〕11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未完成部下达盈亏计划的单位,按增亏额的50%、减盈额的45%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超额完成盈亏计划的单位,在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的前提下,按减亏额的25%、增盈额的30%增加工效挂钩工资。 (二)未完成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计划的单位,分别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三分之一。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的单位,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第八条 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盈亏计划奖罚工资+其它工资。 其中: (一)新增效益工资=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比基数增减额×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其它经营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 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8%,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6%,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4%。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含15%)部分按8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60%提取。 盈亏计划 K (二) =增(减)盈减(增)亏额×--- 奖罚工资 1+K K为考核工资奖罚比例。 (三)其它工资包括: 1.按考核指标(不含盈亏计划)计算的考核工资; 2.新线运营临管期间人员所需工资; 3.接收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 4.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 5.部定奖励办法规定的各项奖金; 6.按部(92)铁劳字521号文件规定应提取的各种提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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