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旨在保护信托业受益人利益。信托公司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定期向信托业保障基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确保基金安全。同时,规定了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机构等。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用于保障信托业受益人权益的专项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推动信托业健康发展,保护受益人利益。主要内容如下:1. 信托公司缴纳保证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所有新设立的信托公司应缴纳不低于2000万元的保证金,并按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和风险评级等因素确定保证金比例。2. 定期缴纳保险费。信托公司应每季度向信托业保障基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于基金的运营。具体的比例由中国银监会另行规定。3. 使用范围。基金主要用于信托公司破产或违法经营导致受益人利益受损时进行赔付。基金还可用于对出现重大风险的信托公司实施临时过渡管理。4. 管理机构。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由中国银监会设立,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和管理等工作。信托公司违法失信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罚金?是的。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若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构成失信等严重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罚金,罚金的具体数额由中国银监会另行规定。《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颁布,有力地保障了信托业受益人的利益,有效推动了信托业健康发展。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应当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合规意识,以避免因违法失信等原因而被罚款或赔付。【法律依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信托行业协会、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罚金。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投资()
【答案】:A、C、D新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对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但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亦规定可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第三条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优良稳定、结构清晰、权责明确、变更有序、透明诚信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对信托公司股权实施穿透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信托公司设立、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涉及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事项等环节。第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股权进行监管,对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 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信托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主要股东的管理。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信托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信托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公司治理机制、诚信记录、纳税记录、财务状况和清晰透明的股权结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第九条 信托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应逐层追溯至最终受益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第十条 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应当事先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除外。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第一节 股东资质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审查批准,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投资人可以成为信托公司股东。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应不低于全部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七)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第六项和第七项除外)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际相关金融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七)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八)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并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 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一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十二条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是指规范信托机构资产登记管理、保护投资人权益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对信托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2月1日生效,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布,旨在规范信托机构资产登记管理、保护投资人权益和监管部门职责等方面。主要内容包括信托资产登记、信托投资人信息披露、信托资产评估、信托资产监督和管理等。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的要求,完善资产登记制度,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建立投资人投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开展信托资产评估工作,及时更新和调整资产登记信息。同时,办法也强化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托机构资产登记管理的监管,确保信托资产登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管理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了信托公司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投资人;同时,要求信托公司设置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营管理行为,确保信托业的健康发展。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将会面临什么后果?如果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将会面临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惩罚。同时,投资人可以通过投诉、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信托机构的资产登记管理和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范,为保护投资人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对于信托公司来说,遵守相关规定是落实“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确保运营风险可控的必要条件。同时,投资人在选择信托产品时应当注重信托资产的登记、披露情况,通过了解相关信息来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伪造、篡改、隐瞒、故意编造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二)误导、欺骗投资人;(三)非法占用信托财产;(四)拒不接受或者妨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 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 的形式。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第十条信托 公司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 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四)改变组织形式;(五)调整业务范围;(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合并或者分立;(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十四条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净资本计算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第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一)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应当根据承担的风险相应进行风险调整。 (二)股权投资应当根据股权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三)贷款等债权类资产应当根据到期日的长短和可回收情况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第三章 风险资本计算第十二条 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第四章 风险控制指标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更多文章:
各位大神大家好:帮忙解答:七支八搭是什么生肖?七什么八什么的成语都有哪些
2024年9月22日 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