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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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一章总 则 一条 依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对系统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行财务领导和管理权,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对各专业公司(不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对其它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二章 财会机构设置 三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直属该企业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总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公部门的人员编制,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爸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本企业的财会工作。专业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三章 财务人员调配 五条 专业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和财务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经总公司财务本部同意,也可由专业公司自行推荐财务人员,但必须通过财务本部的业务考核并转人事本部按总公司人员招聘程序办理。 六条 专业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专业公司总经理聘任,报财务本部备案。 七条 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参股公司可以采取择优录用的方法自行在当地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各子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财务本部有权通过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 九条 财务本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各级财务人员,所属各级财务人员应服从财务本部的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本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十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对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采取定期轮换制,聘任期为一(试用人员除外),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提高他们全面和多项的工作技能和适应能力。 十一条 决定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人选要经财务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见后,由财务本部总经理签署派任决定,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本部和人事本部同下达任职通知书。 十二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派驻各企业的各级财务人员,仍隶属总公司财务本部管理和考评。 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人员和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的档案及任聘手续,由总公司人事本部管理。四章 财务主管及各级财务负责人职责 十四条 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健全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设置岗位,安排人员,明确分工,实施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十五条 贯彻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利润指标,并保证完成,一切围绕经济效益开展工作。 十六条 按照总公司财务本部要求,制定本企业财务制度和度的财务计划、预算(收人和支出),按规定做好各期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财务本部呈报财务报表和资料。 十七条 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保证企业依法纳税。 十八条 对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坚决抵制,对违纪和不执行总公司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汇报。 十九条 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领导,做好财务分析,特别是所在企业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加强财务管理,向财务本部和所在企业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 二十条 加强对所在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锻炼,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当家理财的职责,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五章 会计交接 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将经办事项结清,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各项移交内容、交接日期等。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签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二十三条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主管)监交。财务经理(主管)办理交接手续,属总公司派谴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管理处派员监交;不属总公司派谴的由该公司总经理监交。六章 考评办法 二十四条 各级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对违反国家各项政策法令、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规定及本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侵害企业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者,财务本部将提请人事本部按总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二十五条 为全面衡量各级财务人员的实际业绩,总公司财务本部将根据总公司的考核办法通过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专人检查组对各级财务人员的德、才、勤、绩实行全面考评。同时认真听取用人部门经理的意见。 二十六条 考评结果,将决定各级财务人员的晋升、降职、奖罚和续聘。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激励约束机制,表扬和鼓励先进者,鞭策和帮助落后者,惩罚和辞退不称职者,建立竞争机制,树立竞争意识,为公司培养一支品行端正、技术熟练、作风过硬、善于管理的财会专业队伍。七章 附 则 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降低筹资和用资成本,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包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资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集管理、资金结算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担保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和资金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公司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直属机构、 分公司 、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 。 (二)资金管理体制及内容 第四条 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授权审批、集中结算” 的预算资金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有偿占用、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立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的资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对公司各单位的重大资金收支、对外投资及担保等事项进行决策的资金管理专门机构。 第六条 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分管财务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公司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的编制、实施、监督、分析、考核以及其他资金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按照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本单位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信息反馈及日常资金结算管理工作。 (三)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资金预算是公司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现金收支预算,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进行编制,是公司资金头寸调控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各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和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编制现金收支预算,并在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季度和月度等期间预算。 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资金预算方案进行汇总、审查,提出综合平衡的意见,将其纳入公司整体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后的资金预算和委员会有关资金管理事项决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司各单位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反馈和监督检查,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及时纠正。对无预算和超预算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予支付,但经一定程序报批同意的除外。 (四)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及实施长期发展规划对资金的需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模适当、来源合理、方式经济、结构优化、筹措及时”的原则筹集资金,降低筹资成本,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 资金筹集来源一般分为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其中:权益资金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存收益等;负债资金包括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用商业信用、发行公司债券、 融资租赁 等。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资金筹集的方式和规模,必须报经委员会审批,筹资完成后,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资金筹集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拟订资金筹集和偿还方案,按照批准的筹资方式和规模办理有关手续,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监督公司各单位资金筹集情况,及时纠正筹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降低筹资成本,规避筹资风险。 (五)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 为加强公司各单位资金收支及资金账户的管理,用好和盘活公司存量资金,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规模效益,规范公司各单位资金结算行为,公司财务部下设资金结算中心,作为资金结算的日常管理专门机构。 第十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在公司财务部的组织下,具体行使对公司各单位资金的结算、调配、监管、账户管理及信息反馈等职能。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归集,按规定上划到资金结算中心,各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复的资金预算,根据资金结算中心有关办法和授权范围,负责本单位备用金和小额资金的结算工作,大额结算款项通过公司资金结算系统或其他方式提交资金结算中心集中支付。 (六)担保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是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 债务人 履行 债务 、 保证合同 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为保全公司资产和保障公司债权的实现,公司各单位要在办好有关债权事项手续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加强债权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担保不落实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因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报经委员会审批。严禁不经审批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经批准对外提供担保时,除按规定办理担保业务外,还须要求被 担保人 提供 反担保 ,避免担保或有事项发生后的资金损失。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结合国家 担保法 有关规定确定合理的担保或 反担保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担保有关规定。 (七)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 开展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投资原则总体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项目投资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 ;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因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对外投资及其转让和处置,必须报经委员会审批。严禁不经审批擅自对外投资及其转让和处置行为。 第三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的投资及其转让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并加以纠正。 (八)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货币资金管理是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核心,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库存现金管理 使用现金范围: 1、员工 工资 、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及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3、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 支票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 4、按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2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 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 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在特殊情况下,规定应转账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批准方可办理。 公司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严禁白条抵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公司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 空头支票 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公司各单位银行账号的开立和撤销须报资金结算中心审批。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按银行存款种类设置日记账,银行存款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属未达账项应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公司各单位应按结算中心有关规定,及时将富余银行货币资金上划到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银行 汇票 存款、银行 本票 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 保证金 存款等。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银行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发生涉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等,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正确反映资金形态。 月终必须及时与结算银行、证券公司对账,列出未达款项,编制其他货币资金余额调节表。 第三十五条 票据管理 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支票、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简称收到的汇票)等单据。 票据应由专人妥善保管。收到的汇票经批准也可委托银行保管,但应签订委托 保管合同 ,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逾期未用的支票及时收回注销。因填写错误而造成作废的支票, 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 遗失支票,要及时与银行和收款人取得联系,协助防范丢失支票被冒领,并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汇报,妥善处理。 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备查簿对收到的汇票进行管理。收到的汇票进行贴现、背书转让、到期结算、退票时,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在备查簿中登记。 会计核算主管应定期检查公司收到的汇票,检查要有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改进。 对于委托保管的收到的汇票,必须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资金的安全。 (九)资金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确保资金安全是资金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和重要环节,公司各单位必须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规避资金结算风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的稽核工作,及时堵塞资金管理过程中的漏洞和消除资金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在资金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审批制度办理各项业务。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大额资金和特殊资金结算业务的审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货币资金、银行预留印鉴、结算系统电子支付密码及证书的管理工作。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司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资金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资金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处罚,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国家经济日益发展,企业融资的方式、发展渠道也拓宽了。一般进行融资时要制定一个适用于本公司的融资办法,包括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资金预算和结算等,同时要办理担保手续。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分别管理和制定规则,在整个过程中做到奖惩分明,严防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客观:
一、完善组织构架重点解决目前存在的董事会弱化、监事会虚化问题,逐步改变董事会、监事会因人设职、无标准、随意性强的现状。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产品归类、股东构成等要素,制订法人治理结构的组织构架设计方案,合理提出董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改善董事会监事会组织架构。第二,规范董事会、监事会任职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工作标准,按市场化运作机制来选人、用人、培养人。第三,完善基本规章制度,集团公司要重点检查监督子公司是否按市场规律依法运营,促进子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作用,真正形成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营层执行的合理的组织架构、科学的运行机制。二、设立股权代表股权管理的实施主要依靠出资人,但是这个出资人不应是虚化的,如果出资人人格化,则出资人要选派能维护自身利益、能代表股东履行权利的代表人。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他人来行使权利,受权人主要代表集团公司履行股东职责,代表公司与个股东沟通,这个受权人我们称之为股权代表。三、优化工作流程股权管理的核心理念就是工作流程的优化和调整,通过监控所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来反映股东的战略意图,在所投资公司召开董事会之前了解会议内容,通过股权代表反映股东的意见。由于非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做到事前监控,即在开会之前将集团公司作为股东决策或审查意见反馈下去。具体的工作流程是:由参加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股权代表负责,在召开董事会议前将会议议题报集团公司审定,股权管理部门将信息登记,按照职能分工分送各部门,再将各部门的审查意见反馈给股权代表,由其在股东会及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四、规范运行监控第一,要从源头抓起,集团公司对新设公司的审批要统一归口管理、不能搞多头管理、多头审批。第二,股权管理要实现信息化,通过建立股权管理信息数据库,动态掌握所投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信息。第三,积极主张股东权益,进一步明确集团公司管理的重大事项的范畴,规范报告报审程序,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子公司股权管理情况的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做到每一层监控到位,每一层规范运作。五、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的配套制度,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股权管理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股权代表工作规范》。六、健全评价考核将管人和管事有机结合,工作评价和工作考核有机结合。对董事会、监事会、股权代表建立科学、合理、完整的工作评价体系,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制度,对股权代表、董事、监事建立述职报告制度,实现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到位和职能到位,提高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质量和运行效果。
如何制定公司财务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2、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财务管理细则一、总原则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2、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一)财务经理职责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4、其他相关工作。(二)财务主管职责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11、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会计职责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四)出纳职责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三、现金管理制度1、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2、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3、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4、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5、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6、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四、支票管理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4、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计划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5、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五、印鉴的保管1、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2、财务专用章和总经理印鉴分别由财务经理和出纳负责保管。六、现金、银行存款的盘查1、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会计或总经理指定人员于每星期五下午及每月终了进行定期对帐盘查,其他时间进行抽查。2、出纳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帐单的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帐项应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3、其它依据相关会计制度及法规执行。支出审批制度一、目的1、为简化支出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2、防止因私占用公司财产。二、适用原则(一)使用商业单位制,经营计划和财政预算内,授权行使终审权。(经理/部门负责人对该单位之营业指标负全责)。(二)部门经理可适当的将其权限或部份权限,以文字性形式,授权给其副经理或部门主管等。
中国石化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石化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是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管理制度。
1.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中国石化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确保会计基础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该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基础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旨在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立了会计基础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该部门下设会计基础工作组,负责具体的操作和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会计基础工作组的职责分工,包括账务处理、财务报告编制、税务核算等。
3.业务流程和要求
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会计基础工作的业务流程和要求。包括会计核算、资产管理、成本核算、往来款项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对于每个环节都明确了具体操作步骤和要求,确保会计基础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拓展知识: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管理体系
除了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还有其他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包括财务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审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这些制度和规定的实施,有效提升了中国石化集团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确保了公司财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总结:
中国石化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通过明确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规定业务流程和要求,该管理办法确保了会计基础工作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此外,中国石化集团还有其他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形成了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
什么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集团财务制度 企业集团财务制度包含集团所有者财务制度和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集团所有者财务制度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按集团所有者的意图和要求制定的财务制度,其主要功能是维护集团母公司股东与集团的财务行为,是处理财务关系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障集团利益及集团母公司代理人和经营班子利益的规章,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另一层含义是指按母公司要求制定或由母公司制定的、子公司或直属企业必须执行的财务制度,该层同样具有所有者财务的功能,只是所约束的激励的对象不同,财权配置,财责分担和财利分配的范围不同。母公司作为所有者的财务制度必须服从于母公司股东的财务制度。 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指由集团内部母公司财务主体制定(包括母公司要求由子公司财务主体制定并报母公司批准)的,用于规范集团的财务行为,处理集团内部财务关系,明确集团内部各财务主体、职能部门及其相关利益组织和个体责权的规则。从根本上讲,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从属于集团母公司所有者财务制度。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外资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还包括该外资企业集团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持股或与该外资企业集团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第四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五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申请前一年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净资产率不低于35%; 3、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在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母公司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财务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减资本金。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应主要从成员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的成员单位)中募集,成员单位以外的股份不得高于40%。其资金来源限于按国家规定可用于投资自有资金,其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第八条 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在任职前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第九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由外资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须有1名中国公民。第十条 财务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财务公司,申请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集团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目的及作用;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母公司最近3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三)企业集团的设立批文; (四)拟设立财务公司的章程; (五)成员单位的名册及产权关系证明; (六)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出资保证; (七)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八)母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确认上述文件、材料真实可信的证明;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用中文书写。申请人如为外资或中外合资的企业集团,须同时附英文文本。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书面批复,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由筹建人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以财务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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