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法规都包括什么?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本文目录
质量法规都包括什么
法律主观:
随着改革开放,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改变,购物的习惯也较之以前有了很多的不同,就比如说现在,人们在购买东西的时候,不再总是关注于“国产”还是“国外产”,而是去关注,产品的质量,产品质量好就购买,产品质量不好就不会购买。一、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产品质量基本概念、基本方针了解产品质量法的内容并能正确地运用,首先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质量的基本定义为产品的适用性。产品是为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社会的需要而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就是满足消费者需要、社会需要的程度。因此,产品的生产应当按照消费者需要、社会需要来进行,充分考虑市场的导向。产品只有具有适用性,符合消费者的需要、社会的需要,才是质量好的产品。所以产品质量如何,最终是要以消费者需要、社会需要以及可以满足这种需要的能力来评定的。如果再作具体一些分析,国际标准中对质量所下的定义是: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特性总和。这里所说的明确的需要是指在标准、规范、图样、技术要求和其他文件中已经作出规定的需要;隐含的需要则是指,消费者和社会对实体或称产品的期望,人们公认的、不言而喻的、不必明确的需要。在产品生产中,或者说生产者、销售者在向消费者、向社会提供产品时,这种明确的需要和隐含的需要就应当转化为产品的质量特性,也就是产品是能适应消费者、社会需要的,是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要求的,产品具有满足需要的能力。当然,消费者需要、社会需要都会与一些具体条件联系在一起,表现为一定的质量特性,但质量的基本定义是不应当改变的,产品为了满足消费者需要、社会需要的基本功能不应改变。坚持质量第一,把质量看作是一个战略问题,高度重视产品质量,这是贯穿于产品质量法中的根本指导思想。因此,将产品质量纳入法制的轨道,用法律手段治理产品质量,严肃地对待产品质量,就成为制定和运用产品质量法的重要指导原则。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产品进入市场都应具有满足需要的能力,达到要求的质量水平,对消费者、对社会负责,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产品质量秩序。
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法规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一些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国家都会管理,当然国家进行管理是有着法律依据的。在很多法律当中,都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很多人想知道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首先比较常见的就是我国的《建筑法》。还有就是我国的建筑法管理条例。当然,通常情况下,工程都是需要承包,所以这个时候会涉及到合同,也就是合同法。当然还有就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也是比较重要的法律。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关于质量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
质量检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1.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2.技术标准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础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产品标准是指对产品质量和规格等方面所作的统一规定,方法标准是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工作程序、操作规则和方法所作的统一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有哪些
随着经济、科学技术日益发展,产品质量事故的不断发生,国家已经深刻体会到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益,也在产品的质量方面出台了一部分的法律法规,那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有哪些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我国产品质量法规有哪些 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1、《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质量法中把产品质量纠纷解决办法归纳为(1)协商调解决;(2)申请仲裁解决;(3)向人民法院起诉;(4)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给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质量法中只有产品质量检验未有产品质量鉴定相应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相关条款 《决定》及《通则》中对司法鉴定明确为:(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也会不断完善,根据不同的方面指定不同的质量法规,确保人民的权益。
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2、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律客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我国的工程质量法规有什么呢
法律分析:我国的工程质量法规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民法典》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更多文章:
2021牛年春节过年的日记作文10篇?春节记事优秀作文500字:春节最开心的一件事
2024年9月21日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