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治理的政策与实务讲解(浅谈基层“小金库”的成因及治理对策|属于小金库成因的有)
本文目录
- 浅谈基层“小金库”的成因及治理对策|属于小金库成因的有
- 私设小金库的相关惩处规定有哪些
- 审计实务:如何解决小金库的问题
- 求龙源期刊《浅析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形成及防治措施》,多谢!!!
- 【浅论小金库的存在现象及治理】小金库的存在是正常现象
- 在会计中设置“小金库”的具体做法有哪些如何治理“小金库”如何处罚
- 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 小金库的专项治理
-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 “小金库”治理政策的有效性探究|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
浅谈基层“小金库”的成因及治理对策|属于小金库成因的有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小金库”是基层单位在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之外另辟的一块“自留地”,它可以把企业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开支和发展资金当成单位福利发放,搞小团体利益,其实质是一种公款私分,是集体腐败,同时也是贪污挥霍、中饱私囊的暗箱。油田三令五申,不准设置“小金库”,年年也都在着大力查处“小金库”,但这一问题不仅屡禁不止,而且呈数量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之势。本文笔者对基层单位存在“小金库”的主要问题、形成问题的原因以及治理对策进行浅议。 一、基层存在“小金库”的主要问题 所谓“小金库”,就是在正常的财政财务收支之外,采取隐蔽的方式,不严格编报、审批和执行预算,侵占、截留、隐匿各种收入,虚列成本和支出,将资金转移到本单位法定会计账册和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私存私放的资金。“小金库”大约是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随着政企分开、“放权搞活”和财政“分灶吃饭”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了更多相对独立的利益,才逐渐大量涌现。 (一)点多面广,具有普遍性 私设“小金库”现象不但在一些基层单位存在,且党政机关、执法机关等单位也普遍存在。有的基层单位不仅内部设立了“小金库”,而且各队、站、班也层层私设“小金库”。有人曾指出:“小金库”是“臭豆腐”,明知其臭,都还争相逐之求之,仿之效之,乐而不疲。 (二)手段狡猾,具有隐蔽性 “小金库”起初来源不多,金额也不大。也就是卖边角废料和处理废旧设备的收入,或者有胆大者多报点加班费、去看个病号等。随着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私设“小金库”的形式也更加隐蔽。有的做账外账,有的做假账,有的甚至干脆不做账,只有一包白纸条,办法更是巧妙,主要领导与具体承办者操作,你知我知,天知地知,即使案发后也都有着共同防御心理和“攻守同盟”行为,给查处“小金库”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金额越大,具有涉及人员多样性 “小金库”从不受财经制度制约。“小金库”流通为“四步曲”:处理单位非正常支出→主要领导小数额贪污→主要领导大肆侵吞→领导集体合伙贪污。从“小金库”的情况来看,少到上千元多到上万元,有的甚至几十万到上百万元,涉案人员也越来越多,由原来的主要领导发展到所有领导,由原来的少数人发展到集体,构成一个“利益风险共同体”。可谓是“利益均占,风险集体共担”。 (四)用途广泛,具有问题难定性 “小金库”分“黑色支出”和“灰色支出”两个方面,后者的用途主要是:单位内部人员的福利、津贴、奖金等;各种各样的日常往来中的一般性招待、送礼;以联络“感情”为名,利用领导干部或一些“特殊”人物的婚丧喜庆、生病住院等等“特殊”时期赠送礼金礼物。“小金库”多数单位都是领导以请客送礼和业务往来为名,行自己贪占、个人得好处之实。用假发票、白纸条,在“小金库”如数报销,这些钱的性质兼而有之,分辨不清难以定性,只好以违纪处理。 二、形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级对“小金库”年年清理,但是“小金库”依然还有那么多,有了“小金库”,等于是给基层领导或管理人员放了一个可以任意支取的小钱柜。“小金库”之所以屡禁不绝、屡查不止,除了其具有保管的隐蔽性,使用的随意性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漏洞 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使某些别有用心者轻而易举地截留上缴款、收钱不入帐和虚报开支,为设立“小金库”提供了条件。打个很简单的比方,一个人一餐只有半斤的肉量,你却给了他八两或一斤肉,吃不了,他肯定不会倒掉,必然要放进冰箱。没有钱怎么设“小金库”?可见,“小金库”屡禁不止,与上级给基层单位留的余地过大有关。看来,要想彻底铲除“小金库”病根,必须“对症下药”,严把支出预算关。 (二)欺上瞒下 为了欺骗上级主管和单位群众,逃避监督,将一些不合理支出,不在大账上反映,而在“小金库”列支,有的单位采取将应在财务大账列支的费用转移到“小金库”,增加单位可支配金额,在数据上做手脚,蒙骗上级,以完成考核指标。 (三)缺乏监管 由于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会计的任免、奖惩都由单位做主,所以财会人员在发现单位有违规违纪现象时也不能坚决抵制,有的甚至同流合污,制造假账,销毁“小金库”原始记录,逃避调查,设置取证障碍。有的单位左攀右比,看别的单位“小金库 ”没有撤,自己也照设不误。大环境就是这样,取缔“小金库”就不容易做到。 (四)处罚不力 大凡私设“小金库”,都是为了“小团体”利益,因此查出来后,要想处罚到某一个人的头上,就让执法执纪机关倍感为难,只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较大程度上又助长了一些基层单位“顶风违纪”的不良风气,“小金库”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是“法不庶众”心理在作祟。同时上级领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此可见,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根本解决不了“小金库”的问题。 三、治理“小金库”的对策 “小金库”是个社会现象,具有普遍性、隐蔽性的特点。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小金库”的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紧密联系实际,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小金库”体系。 (一)强化制度建设,使领导干部不能设置“小金库” 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特别是加强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控制力度,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在源头上斩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把“小金库”问题做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目标之一,明确各单位“一把手”是“小金库”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小金库”,必须对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二)加大监督处罚力度,使领导干部不敢设置“小金库” 在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同时,推行厂务公开,建立健全一系列公开制度、监督制度,加强企业员工内部钳制和相互制衡。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在内部设立有奖举报电话,聘任监察员,监察部门牵头,财务、审计参加,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地清理“小金库”专项督察活动,把对“小金库”的专项督察活动纳入效能监察的常态管理等,形成多渠道的监督网络。同时发挥群众监督,加大财务检查,尽量杜绝财务漏洞外,还需要对私设“小金库”现象予以严厉打击。无论“小金库”资金的大小、走向如何,是否有无贪污、私分痕迹,都应加大处罚力度。当大家都认为私设“小金库”是一种犯罪行为,就会掂量掂量是否值得,而不敢去设“小金库”。 (三)坚持疏导原则,使领导干部不愿设置“小金库” 治理“小金库”问题,如果只堵不疏,那么堵不胜堵。疏导就是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照顾到和解决好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该缴的一定要缴,该发的一定要发,但都必须经过企业财务大帐,严格收支两条线。企业内部可以制订多劳多得的奖励规定,解决好大锅饭的问题,解决好多劳不多得的问题。使基层单位不愿意去设“小金库”。 (四)加大惩处力度,使领导干部无法设置“小金库” 治理“小金库”问题必须专项清理和整顿相结合。清理“小金库”要全面、彻底;整顿“小金库”,即结合实际,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常态督察。同时,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健全适应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小金库”体系,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逐步加以完善,使基层领导干部无法设置“小金库”,最终实现遏止和根治“小金库”的目标。
私设小金库的相关惩处规定有哪些
私设小金库的相关惩处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 凡自清自查出的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交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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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重点清查出的资金,除调帐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按照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之和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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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且不主动自清自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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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应补交的税款和处以的罚款,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专项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一)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应按规定调整账目、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数额1—2倍的罚款。
(二)查出的“小金库”问题,要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一律不得抵减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小金库”资金已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对私设“小金库”问题,在从严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根据不同情节,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对私设“小金库”的有关责任人员,视金额和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金额较小、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金额较大、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记大过处分;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根据《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此次对“小金库”的定义表述更为明确,内涵更加明确,外延也有较大拓展。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者预算管理,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会计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当私设“小金库”构成哪些危害时,刑法对其做了相关规定
对于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包括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以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一是贪污贿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节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共12种;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共33种。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移送。 参见 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
“小金库”违法行为惩处的方式有哪些?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调整有关预算科目或预算级次); (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 (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7)销毁非法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依法对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该行为的法律规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公告。 此外,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有关会计人员,县以上人民 *** 财政部有权吊销其会计做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省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权:暂停其执行业务、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特别说明三点: 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党纪政纪处分:是指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党的纪律或行政纪律的 *** 党员、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许可权和程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划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政纪(行政)处分包括: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实施行政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和任命机关。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政策,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了《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组织处理:根据中央有关档案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关于领导私设小金库的检讨书
你是怎么知道的呢,我就纳闷了
商业银行私设小金库的界定
一、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二、2009年,在“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定义为: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三、小金库,来源繁杂,方式隐蔽 : 1、资金来源除了乱收乱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合法收入,收取不法收入及接受赞助、捐赠等传统手法外,又出现了虚列支出,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等手段。2、表现形式除了以现金形式由相关人员保管或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外,又出现了向下属或关联单位转移设定的方式。
“小金库”违法行为惩处的方式有( )
目前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等。 处理是指财政、审计等执法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制止和纠正措施。对于财政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都应区别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这样才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7)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依法对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公告。 在《会计法》中,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罚款;(2)通报。 对有关会计人员,县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有权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警告;(2)责令改正;(3)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4)撤销登记;(5)罚款;(6)没收违法所得。 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警告;(2)责令停止活动;(3)撤销登记;(4)没收违法所得;(5)公告。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规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特别说明三点: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二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党纪政纪处分:是指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党的纪律或行政纪律的 *** 党员、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许可权和程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中发18号)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划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政纪(行政)处分包括:(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百度小金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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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有必要私设小金库吗?
有,必须要有
审计实务:如何解决小金库的问题
本案例列出的问题是共性的,解决方案尽管笼统,但也有值得借鉴之处。企业是活跃市场的基本力量,也是壮大地区财政实力的主要来源。然而,由于财务管理混乱,使得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没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所以,解决他们存在的财务问题,提升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是当务之急。 结合本案例当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一个在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难题,以下我们专题讨论“小金库”的表现、原因、风险以及治理方法。 1. 企业“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小金库”在我国的一些企业普遍存在,尤其是民营企业,几乎家家都有这本“经书”,“症状”百出。具体表现如下。 (1)截留主营业务收入,建立“小金库”。例如,某农资经营企业的销售客户主要是农民,农民在购买他们的产品时很少要发票,有时仅仅开个收据。企业就把这些不开发票的主营业务收入直接放入“小金库”。最后,企业账面亏得一塌糊涂,“小金库”里却存放了300多万元。 另一个例子是,某家具经营企业的销售客户主要是个人,收取的也多是现金,他们在开发票时就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给客户的一联发票开3 000元,企业记账的那联发票开300元,甚至更少,然后把两者之间的差额2 700元放进“小金库”。 (2)截留其他收入,建立“小金库”。例如,某制造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形成不少边角残料,他们就把出售这些废品、废物、边角料的收入,直接存放在“小金库”。再比如,某商业企业处理一辆货车,取得现金收入5.3万元,他们没有按正规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的处理方式记到企业的大账上,而是存入了“小金库”。 (3)采取“多报少支”的方式建立“小金库”。例如,某企业在发工资时,账面上给职工发2 000元,职工实际拿到手的钱只有1 200元,中间部分就转入了“小金库”;同时,他们还采取“多报少支”的方式,虚报夜餐补助费、招待费、加班费等,套取现金,转入“小金库”。再比如,某生产企业在购买10万元原材料时,向货主支付了20万元,让货主返回10万元,转入“小金库”。这种现象比较常见。 (4)直接虚列支出名目建立“小金库”。例如,某销售企业效益不错,为了逃避税收,他们就“签订”了一个50万元的企业管理咨询合同,然后把这50万元转进咨询公司的账上,取得发票并“正规”入账。咨询公司扣除3万元税费后,把结余的47万元用现金分次转回销售企业,销售企业都存入了“小金库”。尽管损失了3万元,但销售企业偷逃了16.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以后用“小金库”的钱给高管发奖金,又逃避了个人所得税,老板觉得很“划算”。 再比如,某制造企业有一定的规模,在当地也有一定的影响,一方面要维护“形象”,一方面还要请客送礼打回扣。他们就把100万元的资金转到另一家“兄弟企业”,在账面作挂账处理。这100万元一挂就是3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往来账款超过一定的年限不清理,就可以作为坏账处理。他们正是利用这项规定的不完善之处,使这100万元超过规定的年限,形成坏账并处理掉。其实是“账销案存”,制造企业私下已与“兄弟企业”谈妥了条件,给他们一定的优惠,将制造企业的一些不合理支出直接在“兄弟企业”支出,从而形成了变形的“小金库”。 (5)专门给企业领导建立的“小金库”。例如,某企业预算制度规定,一把手的年招待费为10万元。实际上这个数字远远不能满足一把手的“工作需求”。他们就通过虚报费用、截留收入等方式,给一把手建了个专用“小金库”。 (6)企业职能部门建立“小金库”。例如,某企业在外地设立了一个销售部门,因为企业设定的奖金有限,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销售经理就动了私设“小金库”的念头,反正企业总部也设了,我们为何不设一个?这个企业的产品在外地主要是通过批发和零售两个渠道销售的,批发价300元,零售价380元,销售经理就基本“取消”了零售,给企业总部按批发价结账,将零售产品多出的80元现金截留到部门的“小金库”。没有零售总会让人起疑心,为了掩饰,销售经理就把部分零售产品按320元的批量价与总部结算,将差价转入“小金库”。 (7)财务人员建立的“小金库”。例如,某企业资金雄厚,经常向企业拆借出一些资金,但利率是10%,比银行贷款利率高一倍多。企业的财务经理就利用职务的便利,用高于银行利率的借款利息,建立了一个“小金库”。 以上说了“小金库”,下面就要顺便提一下“账外账”,以便明确基本概念。“账外账”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小金库”只是“账外账”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都属于违规违法行为。
求龙源期刊《浅析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形成及防治措施》,多谢!!!
浅析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形成及防治措施 摘要:近些年来,行政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越来越严重,对于社会的影响也是十分大的,本文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形成与治理做了一些探讨,希望与大家分享。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形成与治理 一、“小金库”存在的形式及来源 从近年的实践看,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小金库”存在的形式五花八门:有的存在社团组织账上,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存折账户,由专人保管;有的将现金放入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另设账管理;有的是以单位名义改为简称后存入银行账户。“小金库”的资金来源及形成大多与其部门职能、资产所有权有关。其资金来源:一是截留收入,用过期的票据等收取规费,不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直接收到账外账;二是钻政策空子,将违规代收和搭车收取的款项不入账,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三是收取的规费(现金)擅自出借,获取的利息收人私存“小金库”,四是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交款后,不要正式发票,将其收入隐藏形成“小金库”;五是变卖出租闲置资产收入形成“小金库”;六是将单位闲置公房、临街门市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七是利用办学习培训机会和旅店合作,单位不直接开票据,而由旅店统一开据住宿费和旅店结算差额收入转人“小金库”。 二、“小金库”的成因 1.风气不正、思想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是“小金库”产生的土壤 设有“小金库”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自觉性不够,主动抵制和防御“小金库”意识不强,职工法制观念淡薄。受“一切向钱看”和“拉关系走后门”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这些单位领导思想中严重存在凭拉关系找靠山为自已晋升铺路子的从政理念,职工思想中存在以福利搞得好坏、奖金发得多少为标准来评议其领导能力的倾向。为了奉承上级迎合下级其实更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打点”之风在这样的单位便盛行起来,从办具体事到逢年过节,从个人之间到单位之间,然后反过来又影响到整个社会。当人们毫无顾忌地跟贴将过节时单位发的福利晒到网上进行比较时,我们可以想象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实现这些目的是要靠钱来支撑的,这种开销当然是法律不允许、预算更不会安排的,那么他们只有抱着侥幸逃避心理置国家法律不顾开设“小金库”了。“小金库”设立后职工积极性并未因此提高,却促进了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和更加严重的拜金主义潮流的形成。 2.管理不够到位是“小金库”产生的条件 管理不够到位应包含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不到位两个方面。由于有关改革需要逐步深入、相关制度还在不断完善,对单位强效管理的内外协同合力还未形成,更多时候还得依靠单位加强自身管理进而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在有“小金库”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流程控制模式相对简单、控制手段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形同虚设,财务收支坚持单位负责人“一支笔”签字审批的制度明显缺乏对一把手和某些部门的有效制衡,再加上岗位责权不明确,管理上个人主观因素大等问题,给开设“小金库”留下广阔的空间,一旦遇到私心杂念强的单位领导时,这种机会即会形成事实,而为了掩盖单位存在“小金库”的事实,他们会继续有意削弱制度执行力,甚至形成集体舞弊共识和索使相关部门主动为其提供“资金变通”渠道而开设“小金库”。 3.惩处力度不够是“小金库”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小金库”问题向来十分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曾先后开展过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都取得了较大成效。然而三令五申后“小金库”现象依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设立“小金库”单位的相关人员惩处力度不够,还触不到其痛处。惩处力度不够不仅表现在重单位经济处罚而轻责任人惩罚或重责任人惩罚而轻受益人处罚,同时侧重点不同的重复检查和弱化的惩罚还会淡化被查人对检查严肃性的认识。 三、“小金库”的治理对策 1.增强法纪观念 部门、单位领导要认真学习《会计法》和最近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结合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真谛,增强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财经法规的观念。财务人员要自觉执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克服随意性,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2.建立良好的内控监督制度 在强化对“小金库”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事后监督检查的同时,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建立健全一系列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做到管理、开票、收款等环节互相制约,各行其职,同时要大力推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使单位内的重大收支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都置于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还要加强内部审计,从源头上遏制个别人滥用权力私设“小金库”的违纪行为。 3.加快会计人员委派制度 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会计的任免、奖惩都由单位做主,“端人家碗,受人家管,就不能揭人家短”。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充分发挥派驻会计对单位收入、支出的监督,杜绝和减少私设“小金库”的可能性。
【浅论小金库的存在现象及治理】小金库的存在是正常现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8-000-02 摘 要 在内外动因的驱使下,小金库普遍存在的现象愈演愈烈,已成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私设小金库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成为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工具和途径,因此我们应从根本上认识到小金库的危害性、产生的原因、存在的表现形式以及治理防范措施,从而警示每一个人必须严守财经纪律,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千万不能触摸“小金库”这根“高压线”。 关键词 小金库定义 资金来源 存放形态 使用方向 治理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现象的日益错综复杂,小金库的现象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和国家治理中一个突出而尖锐的问题,针对这一现象,近几年来在全国大范围区域内开展了对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对象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组织。所谓的“小金库”,并不是法律专业术语,而是一个民间约定俗成的特定称谓,它反映的是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特定现象,其雏形是20世纪70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在1986年我国开展税收财物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将“小金库”定义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2009年对小金库的定义又作了进一步拓展,不再强调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不再将“小金库”界定为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预算管理的资金或资产,而是强调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也不再将“小金库”的表现形式局限在资金,而是扩展到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 2011年以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扎实开展反腐倡廉专项治理,在“小金库”专项治理方面,全国累计查出小金库58225个,涉及资金266.54亿元,给予行政处罚1942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23人,金额之大、人数之众、范围之广,可见小金库的现象已成为国家治理与经济运作中的一个肿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给予重拳治理。下面就小金库所表现的各种形式及对其的防范治理措施作出一些剖析与建议。 一、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能够发现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与表现形式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资金来源: (一)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主要资金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 (二)企业单位小金库主要资金来源 1.资产处置收入 资产处置收是指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资产的出售收入、清理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例如有些生产性企业的边角料处置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等,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很容易形成“小金库”,久而久之积少成多数额也会非常可观。 2.资产出租收入 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和资产出借收入,这些交易通常比较隐蔽,利用这种方式设立“小金库”的现象非常普遍。 3.经营收入 在产品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等各项营业收入中,虽然国地两税税控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日趋严密,但仍有企业想方设法投机钻空、铤而走险,在营业收入上营造小金库。 4.捐赠收入 企业接受捐赠的方式不仅有货币资金,还有货币资金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资产,捐赠收入不入账,非货币资金捐赠收入被折价处理或变卖后账外私存,由此形成小金库。 5.违规收费、违约金、罚款收入 有些单位会利用自身行业的特性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获得常规收入以外的现金流入,比如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收取的契税、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费用及各项配套费用,由于基本上均是采取收取现金的方式,很容易形成小金库。还有在合同纠纷中获取的违约金收入也可能以现金方式取得而最终形成账外小金库。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在现实生活中采取这种方式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也很常见,比如将本不属于本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发票、差旅费发票、购货发票在本单位作为费用列支,将资金转出设立小金库,这种方式由于涉案金额较小,故一般不容易发现。 7.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这种方式往往单笔金额较大,责任人可能会外购假发票或购买没有实际商业交易的真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将资金转出设立小金库。 二、小金库的存放形态 (一)现金形态 现金形态存放“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其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 (二)银行存款形态 银行存款形态的“小金库”是当前小金库的主要形态,金额往往较大,支配权层级相对现金形式来说一般要高些,主要由单位或部门支配。 (三)有价证券形态 有价证券多为单位账外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和购物卡等。这类形态的“小金库”可以说是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异常活跃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新形式的“小金库”。 (四)固定资产形态 固定资产形式的“小金库”,多表现为设备、汽车、房屋等不在账面反映,为小金库的繁衍生息提供了基础,多与资产出租、处置收入不入账等相关。 (五)股权和债权形态 这里的股权与债权主要是指单位或部门与关联单位之间股权、债权关系,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这种股权、债权往往是以一种契约或协议的形式出现,甚至是一种口头上的承诺。其来源可能是单位改制变迁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关系,没有在账上反映而形成“小金库”,也可能是以权利作为交换而形成的所谓“干股”,成为“小金库”。这种形式的“小金库”隐蔽性较强,只有经办人和单位(部门)领导少数几个人知道,有的单位只有一个人知道。
在会计中设置“小金库”的具体做法有哪些如何治理“小金库”如何处罚
“小金库”应该是每个企业都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小金库”是不会出现在你的会计账务里的!“小金库”也就是我们会计常说的账外账,主要是核算一些职工的个人扣款、罚款、边角材料的出售收入、报废资产的处理收入、费旧物资处理收入、或其他不被你们企业纳人账务的收入。这肯定是违法的。不过在私企当中查的不是很严。(往往一般企业的“小金库”都是很少的部份)但是在国企就不清楚了。据说国企“小金库”相当厉害,而且金额也相当庞大。最后是你这里要设立“小金库”其实很简单的,只要你做好一份备查账就行了。注意这份备查账只有相关当事人了解或知道。其余闲杂人等一律知字不提!
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
“小金库”治理工作分为4个阶段:
1、动员部署。 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 抓紧建立健全 “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等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受理工作。
2、自查自纠。对存在的“小金库”进行全面自查,摸清底数,及时纠正,如实上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
3、重点检查。对举报线索比较具体、社会反映比较集中、日常监管发现“小金库”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和企业,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处理。
4、整改落实。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巩固和深化治理成果。
扩展资料:
“小金库”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建立“小金库”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小金库”治理工作既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又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
3、依纪依法,宽严相济。坚持依纪依法办事,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宽处理,对被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
4、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坚决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断深化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小金库的专项治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并表示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中国未来将逐步深化财税、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等管理制度的改革,在源头上防止并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在此基础上,也将不断加大对“小金库”的日常治理力度。治理 “小金库”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都有重大意义,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09年4月24日在京召开,要求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鼓励知情人士举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此次治理工作将持续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根据《实施办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为动员部署阶段,到6月底前为自查自纠阶段,从7月初至10月底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底前为整改落实阶段。《实施办法》提出,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至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此次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实施办法》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对象范围包括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查获5.8万记者8日从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获悉,截至8月底,全国共发现“小金库”58225个,涉及金额266.54亿元。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介绍,自2009年中央部署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以来,制度不断完善。“小金库”治理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在强化财政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0年底,已有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250多个地市、600多个县(区)实施了公务卡改革,有效减少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对于规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谢旭人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继续抓住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这个根本任务,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健全教育惩处机制。要把防治“小金库”等财经纪律的培训列入各单位领导干部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要做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进预算和决算公开,加强规范津贴补贴管理、罚没收入管理及财政票据管理等。——进一步完善资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要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要完善相关法规,理顺社会组织与其业务主管单位在职能、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关系。——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效率。要推进监督检查的常态化,将“小金库”问题检查作为预算和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的重要内容。 人员追责审计署2015年1月16日公布《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截至2014年10月底,审计发现的314起案件线索及其他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后,已有1454人被依法依纪处理。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中央部门审计整改首次就“小金库”追责相关人员。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意见》下发后,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二)落实举报制度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三)完善协调机制“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四)强化工作督导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开展督导工作。附件(略)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小金库”治理政策的有效性探究|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
一、引言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应列入而未列入单位账簿的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隐蔽的“小金库”,丰富的财源,滋生的便是一系列腐败,奢侈与浪费,并成为企业偷税漏税的重要手段。企业账外设账的行为也似乎成了一种经营潜规则。随着我国转轨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法律体制不断完善和健全。国家对“小金库”的治理在各种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其中包括《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小金库”的产生,严重地扰乱了国家的财经秩序,妨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确保国家收入,促进社会公平,一定要对“小金库”加强控制,紧锁公共财政流失的缺口。预防“小金库”的发生,要融合其专项治理的本质,分析其产生的根源,然后提出相关有效举措。 二、“小金库”存在分析 (一)占优均衡下“小金库”存在的必然性 “小金库”之所以产生,必定是由于其设立的期望收益大于会为之付出的代价。相关行为者更是在经过一番精打细算之后,才做出是否要设立“小金库”的决策。设立“小金库”,除了能从本企业已经实现的稳固收益中获取“额外津贴”外,还可以让企业从整个经济社会大环境中获益匪浅。前者是利益操纵者将公款私有化的直接表现,从中获取的好处显而易见。对于后者,可以利用“纳什均衡”原理建立相关模型进行分析。 现假设同一集团控制下的两家子公司A,B处于相同的市场环境中。在正常情况下,两家企业均可获得6个单位的利益:如果其中一方设立“小金库”,则可从中捞得好处;而另一方会因集团公司的利润减少或决策不当而使获利下降。此时设立“小金库”一方和不设“小金库”一方分别获得2个单位和8个单位的收益。如果双方都设立“小金库”,必然不利于集团整体大环境的改善,而使双方获利均较少。设均获得4个单位的收益。如此获得的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不难看出,上述博弈存在一个纯策略纳什均衡(设立“小金库”,设立“小金库”),具体分析如下:当子公司A选择不设“小金库”时,比较B两种策略下的收益,不设立“小金库”得到6个单位收益,设立“小金库”则可得8个单位收益,因此B会选择设立“小金库”;当A选择设立“小金库”时,B不设立“小金库”得到2个单位收益,而设立“小金库”却可得到4个单位收益。因此,B还会选择设立“小金库”。即无论A采取何策略,B都存在一个占优策略设立“小金库”。同理,A也存在一个占优策略设立“小金库”,即A和B会不约而同地选择设立“小金库”。结果则是大家都只顾自身利益,谁也不愿 “利人损己”,得过且过,也就排除了合作双赢的前景。 经过分析可以看出:对于相关利益方来说,丰厚的利益则必定激发着他们对“小金库”的依赖。如此,“小金库”的设立也就变得理所当然了。 (二)审计检查下“小金库”屡禁不止的剖析 目前,关于“小金库”的查处成果被纷纷报道。各地对于惩治小金库的态度势在必行,十分强硬。提出要加大惩治力度(即增加对设立“小金库”的行为者的处罚)以有效地减少并遏止“小金库”的发生。然而,仅仅以这种方式存在的策略,是否真的能达到预期的目却引人深思。以下就该问题进行分析: 假设审计员在审计时发现“小金库”行为的概率为1,并且双方都知道彼此的收益函数。不同策略组合下各行为者的成本收益情况确定如下表2,令B1-C>0>-B2。 根据表2,可以做出如下的双方支付矩阵,如表3所示: 显然,此时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只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因为在银行审计员和企业的博弈中,企业和审计员都会在其策略空间改变决策,也就是说审计员和企业的策略会满足一定的概率分布。假设审计员审计的概率为q,企业设立“小金库”的概率为p。在均衡状态下,审计员选择审计与不审计的期望收益相同,企业设立与不设立“小金库”的期望收益也相同,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求解过程如下: 当审计员选择审与不审的期望收益相同时: (B1-C)p+(-C)(1-p)=(-B2)p+0(1-p) p=C/(B1+B2) (1) 当企业选择设立“小金库”与不设立“小金库”的期望收益相同时: (-M1)q+M2(1-q)=0(1-q) q=M2/(M1+M2) (2) 即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为p=C/(B1+B2),q=M2/(M1+M2) 从上(1)式可以看出:降低审计成本、加大对审计员的奖励和惩罚,可以降低企业设立“小金库”的行为。但是从现实中能够看出,目前企业设立“小金库”的隐蔽性越来越高,方法千变万化,审计成本必然会处在一定的高位,不可能简单地降低审计成本,而且不可能无限制地提高审计员的奖励和惩罚,因此企业设立“小金库”的行为必然会趋于一定的固定值,这也是我国目前对“小金库”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从(2)式中可以看出,如果设立“小金库”收益不变,加大对设立“小金库”的惩罚力度并不能降低企业设立“小金库”的行为,反而还降低了审计员审计的积极性,因此并不能单纯地提高对行为者的惩罚。如果审计员审计概率不变,惩罚力度不变,设立“小金库”的收益变大。简单的说,此时设立“小金库”的收益大于成本,那么行为者又会设立“小金库”。 三、“小金库”防治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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