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本文目录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 2019年水利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条例全文
-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取什么方式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以供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第六条 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2.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3.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4.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5.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工作;6.组织审批招标单位;7.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七条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中标单位;9.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10.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八条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水利部建设司或流域机构共同进行管理。第九条 招标投标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当地有关领导机关、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构成单独一方。第三章 招标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和企业组织或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2.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主体工程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3.邀请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1.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析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3.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4.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6.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7.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8.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作必要的澄清;11.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12.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13.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14.通知未中标单位。第十六条 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通常宜采用单价合同。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总价承包。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2.投标邀请书;3.投标须知;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7.合同条款(其中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材料标准价格的采用和材料及设备价差的调整方法等);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定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投标截止时间应以保证投标单位能认真地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书。第四章 标底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书编制业务。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原则: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底;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方法另行规定;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第二十三条 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如有突破,应说明原因,由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第二十四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法律责任,不得泄漏。第二十五条 实行议标的建设项目,其合同价由招投标双方商议,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第五章 投标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正确选择投标项目。对一个投标项目,只允许投一次标,一次标只能填一个报价。第二十七条 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资格预审公告(通知)的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3.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5.近二年企业的财务状况。预审合格者,即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应做到:1.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投标者的要求;2.弄清工程性质、规模和质量标准;3.确定本企业的各种定额水平;4.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要计入单价;5.拟定最优投标方案。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招标书的要求,主要应包括:1.投标书综合说明,工程总报价;2.按照工程质量清单填写单价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三材用量;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参加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型号清单;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5.计划开工、各主要阶段(截流、下闸蓄水、第一台机组发电、竣工等)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6.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7.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后,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附加条件,或在中标后提出附加条件。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规定投标内容以外,可以附加提交“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更改合同条款和承包范围等,并做出这类变更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在投标书面上应注明“建议方案”字样。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或接受“建议方案”。第三十二条 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全部任务,或不能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营体,接受资格审查,进行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应出具联合协议书,明确责任方和联营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并由责任方做为联营体的法人代表。联合协议书应经公证处公证。联合投标,不得以变换责任单位的方式来增加投标的机会。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必须出具银行的投标保函,保证金额按工期规模大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 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与投标单位以正式函件调整已报的报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对投标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分包。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应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证明,并征得招标单位的同意。分包工程仍由原中标单位负责,不改变原承包合同。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应在所有投标单位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及招标文件规定需当众公布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1.未密封;2.缺投标保函;3.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4.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5.逾期送达;6.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一般由招标单位聘请上级招标管理机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并严禁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更不得泄漏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第四十一条 评标前,应制定评标原则和办法,包括评标程序和评标方式,并经评标机构通过。第四十二条 开标以后,投标单位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第四十三条 为防止投标哄抬报价,或盲目压低报价,投标的有效投标在标底价的上5%和下8%之间。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不受此限。第四十四条 开标后,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单位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对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五条 评标应根据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措施、主要材料用量、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人力(包括主要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和机械设备,并结合各投标施工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实力、经营管理水平、近期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报价合理、履约能力强的投标单位作为有希望的中标单位。第四十六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机构的初评报告和推荐意见,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第四十七条 应在招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发出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商可以不接受这种延长。第四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经过谈判,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如合同谈判未能取得一致,招标单位有权另外选择中标对象。第四十九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拖延不签合同,招标单位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单位本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按双倍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赔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十条 在正式签定承包合同前中标单位应由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及有效期按招标文件规定。第五十一条 招标单位无需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但应退回招标保函,并付给投标补偿金不少于4000元,大项目不超过投资额的万分之一。第五十二条 议标项目,投标单位仍需按公开招标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按议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五十三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批准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发出开工令,可正式开工。第七章 罚则第五十四条 不执行本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警告,责令其补行招标。第五十五条 发现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转包的,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责成承包单位解除转包合同,按违约处理。第五十六条 招标或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泄漏标底和其他评标机密,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投标单位如有不如实填写资格预审要求的有关情况,弄虚作假,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第五十八条 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报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项目投标资格,直至协商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并责令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第五十九条 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开工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开工的损失自负;停工困难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以中标金额1%~5%,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六十条 有关人员在评标中,如有徇私、失责等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隐藏网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1.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3、人力资源配备;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6、技术支持与保障;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8、财务状况;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二)监理评标标准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3、监理规划(大纲);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5、财务状况。(三)施工评标标准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5、主要施工设备;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8、财务状况。(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3、组织供应计划;4、售后服务;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6、财务状况。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2019年水利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条例全文
根据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及参照经集团批准的《西区、南区合约规划与招标控制方案》的规定,公司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 本实施细则所述“招标”包含《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发包。 (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公司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对招标采购工作各环节进行集体决策,保证招标的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 第二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常务副总经理 组员:经营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工程副总经理、规划副总经理; 第三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①招标的方式; ②招标信息的发布方式和范围; ③对招标法人或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 ④招标文件的审定等事项; ⑤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决定中标人; (2)按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及集团批准的合约规划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或需纳入招标的项目,应经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 (3)招标工作廉政督察 (二)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的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成本等各个职能部门应共同按照职能划分,完成招标工作,其中: (1)规划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完成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编写,确定材料样板等,参加技术标的评审和评标,参与合同的起草; (2)成本管理人员应提供成本限额,编写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参与商务标的评标,参与对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的分析及定标过程; (3)招标主办部门负责招标的组织工作;第五条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组长:招标主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副组长:招标主办部门负责人组员:招标项目涉及的招标主办部门各专业人员(组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本、规划、工程、财务、法务等各专业岗位人员参加); 第六条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职责 除按《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各项招标程序工作外,还需完成以下事项: (1)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公司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公司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招标业务工作; (2)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协调招标代理单位及各专业岗位实施各项目招标工作;负责各项目招标工作的资料文件材料的管理; (3)拟定项目招标工作的计划,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招标信息; (4)拟定项目招标工作方案报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组长批准后,负责指导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按规定程序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前期报批情况、资金条件落实情况、工作小组、项目招标工作任务时限和开标、评标、定标要求,拟采用何种招标方式,以及项目不能进行招标或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理由和依据等; (5)初审投标人资格、投标申请,在开标前接收和完好地保管投标文件; (6)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招标工作执行落实行政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情况,特别对招标公告、文件的制定与发布,以及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招标项目合同的签订、验收、检验,结算支付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进行重点审核和监督,并将审核监督情况及时报交领导小组作为领导决策依据; (7)向领导小组汇报公司招标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与意见; (8)负责公司各项目招标工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9)负责招标工作后评估报告的编写。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与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与公司制度的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律,不得违反上述法律及公司制度,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细则自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取什么方式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明确: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①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②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③邀请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水利工程包括城镇供水工程、海涂围垦工程、水利渔业工程、水利发电工程、港口工程。1、城镇供水工程:最早的城镇供水工程约在公元前2900年已在埃及出现。以后不断发展。罗马城于公元前4世纪~前3世纪先后建立了11条向城内供水的输水道。公元前 312年建成阿匹亚输水道,水源为泉水,从水源到城市配水点为长约16km的地下暗渠。2、海涂围垦工程:在沿海滩涂筑堤挡潮、变海为陆,以发展生产的工程。中国的海涂资源丰富,土壤肥沃,围垦潜力很大。3、水力渔业工程:水利渔业是指利用水利工程蓄水后形成的水域发展渔业的生产活动。是水利设施的多种效益之一。主要工程和技术措施包括:河道和水库库底的清理,鱼苗基地和拦鱼。4、水力发电工程:由建筑物来集中天然水流的落差,形成水头,并以水库汇集、调节天然水流的流量;基本设备是水轮发电机组。当水流通过水轮机时,水轮机受水流推动而转动,水轮机带动发电机发电,机械能转换为电能,再经过变电和输配电设备将电力送到用户。5、港口工程:是兴建港口所需的各项工程设施的工程技术,包括港址选择、工程规划设计及各项设施(如各种建筑物、装卸设备、系船浮筒、航标等)的修建。***隐藏网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应急度汛项目;(四)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六)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三条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第十四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它材料。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确定;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十七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定:1、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2、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执行。主要管理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包括: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
招标投标分为货物招标投标、工程招标投标、服务招标投标三种类型。 1、货物招标投标:货物招标投标是指对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电能和固态、液态、气态物体等,以及相关附带服务的招标投标过程。 2、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对工业、水利、交通、民航、铁路、信息产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 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各类土木工程建造、设备建造安装、管道线路制造敷设、装饰装修等,以及相关附带服务的招标投标过程。 3、服务招标投标:服务招标投标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咨询评估、物业管理、金融保险、医疗、劳务、广告等)的招标投标过程。 非招标采购的类型 通常采用主要包括议价采购、直接采购、定点采购和询价采购等。 1、议价采购:是指基于专利或特定条件,与个别供应商进行恰谈的采购。买卖双方面对面地讨价还价,所以被称为议价。 2、直接采购:在特定的采购环境下,不进行竞争而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3、定点采购: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期限基本上是一年。 4、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组织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法律客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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