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的计算?工效挂钩什么意思
本文目录
- 工效挂钩的计算
- 工效挂钩什么意思
- 工效挂钩制的实行原则
- 如何开展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作
- 铁路挂钩工资是什么
- 工效挂钩的简介
- 工效挂钩制的介绍
-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 什么是工效挂钩
- 什么是计税工资-2300
工效挂钩的计算
工效挂钩企业基数的核定包括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及浮动比例的确定。1、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工效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以实现税利为主(外贸企业实行收汇美元工资含量与实现税利双挂钩办法),同时,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不同,选择实物(工作)量、业务量、销售收入、创汇额及劳动生产宰、工资利税率、资本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作为复合挂钩指标,对文教企业还要考虑社会效益等特殊情况。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提新增效益(下浮)工资相应的效益完成数为基础确定。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规定,原则上以本单位上年劳动工资年报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转正定级、成建制划人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增减工资的因素后确定。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应以上年工效挂钩结算的实提工资总额为基数,加上上年翘尾工资进行确定。3、浮动比例的确定。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确定的浮动比例不得随意调整。新挂钩企业,其浮动比例要用反映企业投入产出综合经济效益的总资产报酬串、资本收益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来调节。浮动比例一般为税利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3%至0.8%。 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为:新增效益工资=额基数×浮动比例 毛实现利润=报表利润+(已进成本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当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 工效挂钩的结算应按核定的挂钩方案计提效益工资或下浮工资。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应以增长利润为限,不得倒挂,更不得发生亏损(亏损企业应以不增加亏损为限)。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全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100%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情况下; 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增长幅度+1) 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全年提取的工资总额/本年平均职工人数—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平均职工人数)/(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平均职工人数)×100% 人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情况下: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上年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1)×本年平均职工人数 如果同时出现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和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分别高于经济蚊益增长幅度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情况,则取两种情况下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之较小的为符合“两低于”原则的税前可扣除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符合。“两低于”原则税前可扣除的工资总额,不高于实际发放数的,可在当年企亚所得税税前扣除;高于实际发放数的,超过实际发放数的部分,不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将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与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其当年税前实际扣除数。2,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高于实际发放数时,其当年税前实际扣除的工资总额为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加当年发放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基金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税前扣除的部分),
工效挂钩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工效挂钩是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简称。是我国自1985年起正式试行的一种企业工资改革办法。试行办法只限于国营大中型企业。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工效挂钩制的实行原则
按照《工效挂钩办法》 ,工效挂钩企业提取工资必须要符合三个原则:1、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为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工资的约束作用,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应严格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 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有关规定,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对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2、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3、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即经济效益增长时按核定的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时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但对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同时又规定企业新增效益工资为负值时,扣减工资总额基数应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等。也就是说,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并非完全是按照企业经济运行结果来决定提取工资的多 少,工资的提取还存在着人为调节因素的影响:当企业效益高度增长时,要限制工资无休止的增长;当企业效益急剧下滑时,又规定了允许提取工资的低限。
如何开展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作
实行工资总额与公司利润总额(也就是经济效益)环比挂钩。即, 工资总额随其利润增(减)按一定比例上下浮动。 工资基数为 完成公司核定的利润基数应计提的工资。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基数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当年的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上年度利润增长率和EVA增长率两者的较低值; 当年的人均工资增长率原则上与当年的人均营业收入增长率或人均利润增长率成正相关性:若人均营业收入及人均利润同时增长,人均工资增长,人均营业收入及人均利润同时降低,人均工资降低;若人均营业收入与人均利润不一致,则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确定。 新项目投产,按照定员内实有人数和同行业平均工资核增工资; 收购(或出售)项目,参考其上年实发工资和公司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增(或减)工资。 利润总额基数以 上年实际完成利润调整下列因素后确定。首次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利润基数按照公司当年下达的目标利润确定。 新项目达产前三年按公司核定的利润核增利润基数。 收购(或出售)有关项目,参考该项目上年实际完成利润合理核增(或核减)利润基数。原则上该项目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效益工资根据 利润总额同比完成情况核定。具体为: 效益工资=工资基数*R*(利润总额完成值-利润总额基数)/(利润总额基数+工资基数*R) 其中, 1、利润总额完成值以未计提效益工资之前的利润值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及不合理部分后核定; 2、R为工效挂钩浮动比例,根据各 系统外销售情况确定。当 系统外销售比重≤20%,浮动比例为0.3,以此为基础,系统外销售比重每增加5%,浮动比例相应增加0.05,浮动比例最高不超过0.75。 未完成利润总额基数时,按上述办法扣减工资。对工资水平超过公司人均工资2倍的 ,按上述规定的2倍扣减工资。 为确保工资增长符合“两个低于”原则,有效控制分配风险, 的效益工资实行分档调控。当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基数10%以内的(含10%)部分,全额提取;10%-20%(含20%)的部分提取50%;20%以上部分提取30%。当年计提的效益工资最高不超过工资基数的20%。 效益工资计提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增长幅度的70%。 当效益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按上述规定同比例进行分档调控。当年扣减的工资总额不超过当年工资基数的20%。
铁路挂钩工资是什么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根据铁道部、财政部、劳动部和国家计委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要求,制定挂钩工资。这部分工资比较好地调动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因为这部分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综合奖金、浮动工资。
工效挂钩的简介
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也称作绩效考核。工效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具体做法是,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照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并在国家指导下按以丰补欠、留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发放工资。企业应根据国家对于工效挂钩实施办法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该企业实际情况,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与工资总额挂钩的指标,认真编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准下达执行。实施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在批准下达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浮动比例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定所属企业各项指标基数和挂钩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企业工效挂钩的实施情况进行清算。
工效挂钩制的介绍
工效挂钩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最早的工效挂钩发生在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国营企业,当时是计划经济,工人工资管理的很严,为提高企业和工人的生产的积极性,当地财政部门尝试着将企业当年的经济效益与该企业的全年工资总额进行挂钩,即效益越好,工资越高,当然,还有底线工资,这也是80年代工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在说工效挂钩也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工资与某项指标挂钩,如与个人销售额、工作产量等挂钩。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实行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是在当前条件下,加强工资总额宏观控制的有效手段。它对于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减轻财政负担,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使大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第三产业单位逐步向经营型转变,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调动职工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切实抓好。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工效挂钩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人事部、财政部备案。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在实行多种形式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工效挂钩”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工效挂钩”试点的地区和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并逐步推开。四、各地区、各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对“工效挂钩暂行办法”中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五、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共同解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效挂钩范围及条件第三章 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确定第四章 工资总额基数的范围及核定第五章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第六章 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第七章 新增效益工资的结算和提取第八章 应提工资总额的列支渠道和计征税第九章 工效挂钩审批程序与组织实施第十章 附则
什么是工效挂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规定,国务院国资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完成了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的交接。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为有效行使出资者职责,需要加强对其监管企业薪酬制度的管理。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之前,工效挂钩办法仍然是计税工资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为协调好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和加强计税工资管理的关系,现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国有企业的计税工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所监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监管企业要及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上述企业,根据有关工效挂钩方案,要按“两个低于”原则认真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三、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企业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效益工资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2004年4月5日
什么是计税工资-2300
纳税金额。计税工资-2300是指在这个月工作人纳税所得额外扣除的2300元工资,工效挂钩是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简称。计税工资是指税务机关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它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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