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督察实施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 安全生产督察实施管理办法
- 人大常委会如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
- 督察督办的保障措施包括
- 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 督察制度是为了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
- 军事监察制度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清朝为什么要废除军政监察制度
- 黑土地保护督察制度是什么
-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以下简称《督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第三条 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第六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警务督察局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本级公安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第七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 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公安部部长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公安部部长批准。第八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 (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 (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员的工作汇报; (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督察长召集。必要时,督察长可以随时召开会议,部署警务督察工作。第十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公安部部长报告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情况。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公安部部长报告。第十一条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配备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内设警务督察队和与督察工作相适应的处、室。第十二条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的职责是: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制定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五)部署全国统一的专项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六)组织、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协助本部人事部门做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长、副督察长的管理工作。 (八)履行《督察条例》和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督察机构,其具体设置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配备督察长一名、副督察长二名,设警务督察处。 市(地、州、盟)公安局(处)配备督察长一名、副督察长二名,设警务督察室。 县(市、旗)公安局配备督察长一名,设警务督察队。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提请任免之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级机关督察工作并领导下级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 (二)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三)制定本地区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四)组织、实施对本级公安机关和下级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对下级公安机关督察长、副督察长的考察管理工作; (六)办理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交办的督察事项; (七)履行《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按照《督察条例》规定的条件选配专职督察人员。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督察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合格后才准予上岗。
安全生产督察实施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督察实施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加强反违章工作力度,消除事故隐患,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能控”,为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督办工作,依据项目部《安全生产督察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行安全生产督察制度,旨在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加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隐患排查整改等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第三条 各级领导、安监部门及督察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即“三违”)的现象应严肃查部,以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即“三铁”)查部违章,坚决对违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坚持安全教育与违章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安全督察机构第四条要依据本办法成立安全生产督察组。安全督察组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项目部及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督察。第五条 项目部组建两级安全督察组。督察组在项目部安监部门的总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项目部级督察组设在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项目部督察组由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专职人员组成。第六条 项目部督察组成员应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相关的规程规定,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能力,敬业爱岗,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为人正直,由推荐,经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认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应根据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和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的要求,及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活动。第七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督察组每季度对重点监控项目部实施一次系统性的检查督导。第八条安全督察组对本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主管领导负责,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三章 安全督察组人员第九条安全督察组成员由有现场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第十条项目部安全督察组组长由项目部安全管理副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督察组成员的基本要求:1.有十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2.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项目部和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有较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能力,敬业爱岗,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为人正直。3.参加过省、市(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育。4.经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认定、考核合格持证上岗。5.项目部的督察员由项目部推荐,由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考核认定。第四章安全督察方法第十二条安全督察组应制定安全督察工作计划,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开展安全生产督察主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项目开展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督促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整改,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督察组以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查阅资料等方法开展工作。第十五条督察原则:1.“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违章作业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违章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处罚。2.“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的原则。所有工作组成员应当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做到有章必循。督察人员应坚持原则,做到违章必究。3.预防为主的原则。督察组人员要对现场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关键环节心中有数,预防把关,防患于未然。4.经常性原则。为保证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有实效,必须经常深入生产现场。5.重点监察的原则。对重大、复杂的生产现场应进行重点监察。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章作业人员既要进行必须的处罚,也应对违章本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帮助。第五章 督察组工作职责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督察工作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既有监管责任,同时还有帮助项目加强管理,持续改进的责任。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督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和权利:(一)职责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等。(二)职权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2.有权制止“三违”行为。3.对“三违”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处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并加重处罚。4.对“三违”作业现场有权提取、查阅相关资料,有权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5.对“三违”行为的项目部和个人有权建议进行通报批评。6.对反违章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有权建议进行奖励。第十八条 项目部督察组必须对项目部所有在建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察,对新开工项目和中小项目应增加督察次数。第十九条 进行安全督察时,在兼顾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督察并做出评价:1.上级和本项目部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4.员工(包括分包队伍员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效果;5.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监控情况;6.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7.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批及交底情况;8.特种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状况;9.外包队伍及临时雇佣人员的管理情况。第六章 现场督导检查管理第二十条 安全督察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拟定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项目部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安全督察组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被检查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和协助安全督察组进行现场检查。督察员可以根据需要,询问被检查项目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如实地向督察员做出说明,不得隐瞒、捏造事实。督察员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时,被询问人应当当场校核询问笔录并签字。第二十二条督察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检查项目部有违反国家、项目部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进行详细记录,下达整改通知书,由督察员和被检查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确认。责令限期整改的,被检查项目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限期整改的情况报告。现场检查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向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基本结论以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内容。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整体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向主管副项目经理进行汇报。现场检查结束后,安全督察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项目部反馈检查结果(检查通报);必要时,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将安全检查通报向项目部、项目部进行通报。第二十三条安全督察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二十四条督察员应当严肃执法、廉洁奉公。督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部分;(一)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的;(二)干预被检查项目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利用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四)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五)其他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安全督察组在督察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问题应记录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改进要求,要求被督察项目部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时间完成整改。并要求被督察项目部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安全督察组抽查整改结果。第二十六条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将督察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整理成督察报告,并由被督察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作为年终对项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两级督察组应定期向项目部、项目部领导或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督察报告,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加强与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第二十八条督察组应将督察情况及时在本项目部范围内进行通报。***隐藏网址***
人大常委会如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
1、首先建立督察制度。市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在推动各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作用,压紧压实各区、各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2、其次统筹督察方式。统筹开展常规统计督察、专项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原则上每5年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针对各区、各有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统计数据质量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等开展专项督察。加强统计督察与巡视巡察工作的协同配合。3、然后加强督察整改。市级统计部门将每年统计督察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反馈各区、各有关部门。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聚焦统计督察发现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明确整改目标、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确保按时保质整改到位。建立和完善督察整改常态化监督机制,通过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进一步压实责任,巩固统计督察整改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回潮。4、最后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对统计督察的组织领导,确保统计督察工作有序推进。设立统计督察组长、副组长人选库,建立统计督察检查人才库。根据统计督察需要,统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协调抽调专业骨干,保障督察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着力构建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
督察督办的保障措施包括
督察督办的保障措施包括制定完善的督察督办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以及强化督察督办结果的运用。解释:一、制定完善的督察督办制度为确保督察督办工作的有效进行,首先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督察督办制度。该制度应明确督察督办的目标、原则、程序、责任等内容,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二、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督察督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督察督办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因此,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督察督办人员的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学习交流等方式,帮助督察督办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督察督办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为了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反馈,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该机制应包括信息收集、整理、传递、反馈等环节,确保督察督办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能够及时上报和传达。同时,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反馈的效率和准确性。四、强化督察督办结果的运用督察督办工作的最终目的是推动问题解决和工作落实。因此,需要强化督察督办结果的运用,确保督察督办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具体而言,可以将督察督办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处理,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以此激励各级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工作落实。
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我国人多地少,而长期以来土地利用粗放浪费,违法违规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危及我国粮食安全。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维护国家长远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耕地保护制度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等在地方得到贯彻落实,我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应运而生。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提出:“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2006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印发,批准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及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建立和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是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世界上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大举措;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中央与地方行政权力与责任体系的改革创新;是提高土地管理行政执行力的重要保障。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土地督察机构肩负着党中央、国务院的重托,严格履行土地督察职责,始终做18亿亩耕地红线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坚强守护者,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忠实护航者,推进土地管理改革和完善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积极促进者,为严格土地管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督察制度是为了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
法律分析: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公安内部监督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军事监察制度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清朝为什么要废除军政监察制度
军事监察制度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清朝为什么要废除军政监察制度?下面小编给你详细解答。军事监督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军事制度。古代监军是临时性的,协助军务,代表朝廷监督将领。汉武帝设置特使监督军队。东汉和魏晋时期都称为狱军和狱军。还有军事顾问和军官,他们也担任军事监督员。隋末,御史掌管军务,唐玄宗开始官民同监军务。中唐以后,出狱与都统作战。明代以御史或宦官为兵,监督检查犯罪,赏罚分明。清朝废除了。“建军”一词最早出现在公元《史记》年的《司马让何炬传》中,可以追溯到春秋末期。此后,从秦、汉、明的文献中,都不同程度地说明了这一官职的设立。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军事督察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兴衰是不同的。所谓监军,其实是古代中央政府监督将领、控制军队的一种方式。古代军事监督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可以说是军事监察制度的初始阶段。在一些历史记载中,有很多例子可以说明“监军”这个职位的威力。比如秦始皇派长子傅肃为少监军,汉武帝派任安为北军监军。这是一个军队主管的案例。另一种监察军,其执行者不是以“监察军”的名义,而往往以御史、刺史、大都督等官职的名义行使监察军的实际职能,因为实质上是代表中央政府对将领进行监督,以控制军队。比如西汉时期,督抚以督抚为主要监督对象,这些督抚不同程度地控制着一定数量的地方军队。因此,他们既监督政府事务,也监督地方军队。从东汉中期开始,东汉统治者开始定制行政,逐渐拥有军权,最终导致汉末军阀混战。这个事实从反面说明西汉的检察官军队是有战斗力的。曹继承汉制,将统治区域划分为十三州。其中,有中央政府军驻扎在中央政府军的州由陆军总司令监督地方和私人军队,没有中央政府军驻扎在中央政府军的州由另一名巡视员监督。中外两支黄金军队,没有被监督的军队和监督监督他们的军队。也可以直接向皇帝请示主管一职。南朝刘宋时期,帝王被任命为各大城镇的总督。但很多诸侯年轻无知,于是皇室就用自己的亲信做马前卒,形成体系。钱坫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地方长官的行动。后来南朝、齐的典权、典权超过了都督,梁、陈仍继承典权、典权。但典当、签押多由汉族完成,符合南朝“穷人管机器”的政治特征。朝鲜的军队主要由鲜卑人控制。鲜卑人处于氏族社会的末期,奴隶制的初期。他们强烈的氏族贵族意识和宗法制度足以维持军队的军政统一,因此军队监督制度并不十分明显这一时期的军事制度正由官兵制向征兵制转变。隋末唐初,朝廷偶尔会派督学监督军队。到了武侯,由于政局动荡,督察和军管都正规化、制度化了。唐玄宗建立元朝二十年后,军事监察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即皇帝任命宦官为军事监察官。“安史之乱”后,宦官军只在战争期间任命,并扩大到在所有城镇和边防军建立常设军事监督机构。不过,这个机构通常也被称为军事监督学院或军事监督学院。行政长官称之为军事监督学院,并配备了一名副指挥官,法官和特使。同时拥有一支由中央帝国卫队抽调的数百至数千士兵组成的军队。狱警任期一般为三年,部分提前调离或留用。例如,被任命只有一年,而李意识到监狱看守只有15岁。车检员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奖惩,检举违章和错误”,类似于南朝。因为军政监有权直接向皇帝汇报,权力倾向很重,经常采取武断的行动。唐代军事监督制度之所以如此完备,是因为在政府军事制度崩溃,征兵制被取代后,中央政府未能找到有效的办法来控制地方军队。作为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军事督察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了特别的发展。再加上宦官一万多人监管军队的独特地位,使得这一制度的实现程度远远高于以前的监管官员。第五代至明清,军政监察制度衰落。在唐昭宗呆了三年后,朱全忠和其他军阀杀死了唐朝中央政府的所有宦官。除了军阀李克用等人庇护的少数狱警外,大部分狱警都被“判了死刑”。至此,唐代宦官的监狱制度也宣告告别历史。五代承袭唐朝制度,仍有监军之职,但人数已大幅减少。两宋时期,文学作品中很少有“军师”这个职位。元朝没有狱军。情况可能和北朝差不多。明朝皇权加强了,军事监察制度也加强了。据《明史》记载,明代有13位巡检员在“海外巡察”职能中包括“清军”。他们明确指出‘教师行动,就是监督军纪’。他的职责似乎与唐鉴军相似。明朝以后,宦官也出现监军,但这与唐朝有天壤之别。如《普通法典》续中所述,‘无常设机构,无固定人数’。在清朝的地方军队中,由政府任命的总督和巡抚有防止武将专权的作用,但总督和巡抚逐渐成为地方官员。为什么军事监视制度从第五代到明清就衰落了?首先,这是因为通过监督来控制军队不是一个聪明的方法。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控制缓冲区的核心作用,但这种制度本身就违背了军事战争的一般规律。这往往会使军队的统帅失去权力,而军队的统帅又会被不懂军事的军队监督者盲目地失去指挥,从而削弱军队的战斗力,在战争中多次失败。其次,自北宋以来,统治者实际上已经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控制军队、加强皇权的制度,如宋代的“强而弱枝”、“诡谲帅兵、诡谲帅师”、“临时都督”等。它可以完全防止将军专兵,th
黑土地保护督察制度是什么
该制度包括定期督察、专项督察、日常监管和责任追究。定期督察,国家定期对黑土地保护工作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黑土地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专项督察,国家针对黑土地保护工作中的特定问题,如违规占用、非法开采、乱占耕地等行为进行专项督察。日常监管,国家通过日常监管,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对于违反黑土地保护规定的行为,国家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第四条 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第五条 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本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 (三)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实施执法疑点信息分析监控; (四)督办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 (五)配合外部监督部门对税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 (七)通报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和执法督察结果; (八)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九)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 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督察内审部门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督察与其他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协同开展。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安排专门的执法督察工作经费,根据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督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并保障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第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执法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也可以授权或者指定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察。第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结论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执法督察人才库,为执法督察储备人才。根据执法督察工作需要,确定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人才库输送人才。第十三条 执法督察可以由督察内审部门人员独立完成,也可以抽调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优先抽调执法督察人才库成员参加。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 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第十四条 执法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的合法性; (四)外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五)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六)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执法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第十五条 执法督察可以通过全面执法督察、重点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等形式开展。第十六条 全面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系统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重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某些重点方面、重点环节、重点行业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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