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退休老干部待遇?离休干部,干部应怎样认定
本文目录
- 农村退休老干部待遇
- 离休干部,干部应怎样认定
- 正处级多大年龄退休啊
- 干部荣誉退休制度
- 老干部政治待遇八项制度是什么
- 正处级退休年龄
- “老干部”是什么意思
- 十八大以来的干部退休制度
- 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是哪一年
农村退休老干部待遇
法律主观:
退休年龄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含60、55周岁)。办理养老退休范围为任现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以及曾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0年以上,现任副书记或副主任的村干部,原则上不再担任村干部,实行退职休养制度。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也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
离休干部,干部应怎样认定
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享受该待遇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扩展资料:
离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正处级多大年龄退休啊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04号)规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规定:省部级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
3、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规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扩展资料:
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干部荣誉退休制度
要根据退休干部的特长和兴趣爱好,动员组织新退休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宣传党的政策、社会治理、助力乡村振兴等志愿服务,定期组织参加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和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好党支部在思想政治引领方面的核心作用。干部荣誉退休,其实就是提前退休,内部退休,这样的干部一般情况就是身体有状况,所以就退居二线;领导干部可以要求退二线,但决定权在组织手里。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提到全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有秩序有步骤地加以妥善解决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我们党的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须立即着手有系统地建立健全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使之经常化,并且严格地加以实行;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离休退休老干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对于已经和即将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中央寄予殷切的希望。十八大以来的干部退休制度1、把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提到全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有秩序有步骤地加以妥善解决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2、我们党的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3、必须立即着手有系统地建立健全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使之经常化,并且严格地加以实行;4、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离休退休老干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5、对于已经和即将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中央寄予殷切的希望;6、在老干部离休退休的同时,大胆提拔中青年干部到各级主要领导岗位上来;7、能否正确对待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妥善解决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对于我们各级党委和每一个共产党员,都是一次严峻的党性考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老干部政治待遇八项制度是什么
希望可以帮到你!一是坚持执行情况通报制度。 二是坚持执行参观考察制度。 三是坚持执行走访慰问制度。四是坚持执行征求意见制度。 五是坚持执行组织活动制度。六是坚持执行定期阅文制度。 七是坚持执行学习制度。八是坚持执行思想教育制度。
正处级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1、正常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2、省部级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3、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04号)正常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省部级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老干部”是什么意思
“老干部”是指1949年10月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
老干部又称离休干部。离休就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老干部又称离休干部。离休就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条件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十八大以来的干部退休制度
法律分析:1、把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提到全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有秩序有步骤地加以妥善解决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2、我们党的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
3、必须立即着手有系统地建立健全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使之经常化,并且严格地加以实行;
4、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离休退休老干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5、对于已经和即将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中央寄予殷切的希望;
6、在老干部离休退休的同时,大胆提拔中青年干部到各级主要领导岗位上来;
7、能否正确对待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妥善解决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对于我们各级党委和每一个共产党员,都是一次严峻的党性考验。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
一、把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提到全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有秩序有步骤地加以妥善解决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二、我们党的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
三、必须立即着手有系统地建立健全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使之经常化,并且严格地加以实行;
四、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离休退休老干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五、对于已经和即将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中央寄予殷切的希望;
六、在老干部离休退休的同时,大胆提拔中青年干部到各级主要领导岗位上来;
七、能否正确对待建立老干部离休退休和退居二线的制度,妥善解决新老干部适当交替的问题,对于我们各级党委和每一个共产党员,都是一次严峻的党性考验。
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是哪一年
法律分析:中共中央于1982年发布了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相关决定,是党中央妥善地安排新老干部有秩序有步骤地实行适当的交替而制定的有关老干部退休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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