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
本文目录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
- 旅行社有义务提醒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吗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章
- 在旅游过程中,地接社违规,增加购物店,接到游客举报后,旅游局应处罚组团社还是地接社
- 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包括( )A.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流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规范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第三十条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动,主要包括:(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三)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四)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导游证;(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四)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五)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赴台旅游领队还应当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领队备案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导游证号、学历、语种、语言等级(外语导游)、从业经历、所在旅行社、旅行社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等。第三十三条 领队从事领队业务,应当接受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旅行社委派,并携带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第三十四条 领队应当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入境手续,协调、监督境外地接社及从业人员履行合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不得从事领队业务。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应当掌握相关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语言或者英语。第三十七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一)垫付旅游接待费用;(二)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三)其他不合理费用。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第三十九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第四十条 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第四十一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第四十四条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者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第四十六条 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第四十七条 发生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或者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的,旅行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 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二)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三)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五)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旅行社有义务提醒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吗
旅行社是没有义务提醒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只是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
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隐藏网址***
扩展资料: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领队备案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导游证号、学历、语种、语言等级(外语导游)、从业经历、所在旅行社、旅行社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等。
第三十三条领队从事领队业务,应当接受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旅行社委派,并携带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停业整顿期间,不影响已签订的旅游合同的履行。
在旅游过程中,地接社违规,增加购物店,接到游客举报后,旅游局应处罚组团社还是地接社
地接社、组团社、导游都应处罚。《旅行社条例》中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察穗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罩没正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 明确说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物悔的; (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包括( )A.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答案】:ABCD《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具体规定了旅行社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基本职责:(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2)与旅游者签订合同;(3)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4)聘用合格导游和领队。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分社的《营业执照》;(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第二十五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和第七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修改为“旅行社”。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1个月前,旅行社应当办理续存手续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五)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七)增加七条,作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 (八)将第四十七条(修改后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3月底”修改为“4月15日”。 (九)删去第五十九条(修改后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流程
设立范围: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即分社可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 设立数量:《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均没有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数量做限制,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数量,包括在同一区域、同一城市设立分社的数量,由旅行社根据经营服务的需要决定。 经营范围: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既可设立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也可以设立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还可以设立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的质量保证金分别为5万元、30万元、35万元。赴台游旅行社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社,一律不得经营赴台游业务,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社只能从事赴台游客招徕业务。
更多文章:
贪吃的小老鼠看图写话?老鼠因贪吃而逃不出米缸,有什么启示语言要好哦~!!
2024年9月20日 06:00
文章曾因《雪豹》大火,他在里面的演技究竟如何?文章在雪豹里演的是谁
2024年4月24日 19:00
双百人物活动对青少年有什么意义?全国 双百 人物评选“双百”指
2024年9月28日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