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统一领导、权力制衡的概念?简述领导权力制衡的功能
本文目录
- 简述统一领导、权力制衡的概念
- 简述领导权力制衡的功能
- 权力制衡的定义是什么
- 简述权力分立和制衡思想的源流
- 简述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及其表现:
- 名词解释权力制衡
- 权力应该怎样进行监督与制衡啊
- 君主立宪制(实现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
- 英国政治体制的权利制衡关系
- 我国是权力制约还是制衡
简述统一领导、权力制衡的概念
【答案】:统一领导是指无论对哪一件工作来说,一个下属人员只应接受一个上级主管的命令。权力制衡是指权力的运用必须受到监督。在贯彻统一领导原则中,要做到在确定管理层次时,在最高层与最基层之间形成一条连续的等级链;任何一级组织只能有一个人负责;正职领导副职;下级组织只接受一个上级组织的命令和指挥;下级只能向直接上级请示工作,不能越级请示工作;上级也不能越级指挥下级,应维护下级组织的领导权威;职能管理部门一般只能作为同级直线指挥系统的参谋,但无权对下属直线领导者下达命令和指挥。
简述领导权力制衡的功能
领导权力制衡的功能;
1、权力制约的导向功能。即引导权力始终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行,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使选举制和罢免制得到普遍实施,可使掌权者充分体认到人民的力量与权威,从而引导其忠实地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权力制约的保障功能。即保证社会公仆忠实地为人民服务,权力制约实现了人民意志的制度化与程序化,并将其注入到权力运行机制之中,因而较好地确保权力的合理运行。
3、权力制约的防范功能。即预防和阻止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发展,由于权力制约使权力与责任相结合,能够使掌权者在主观上明确,在客观上承担行使权力所产生的各种后果,促使掌权者以高度责任精神审慎地运用权力,由此达到有病治病,无病防病之效。
4、权力制约的矫正功能。即对偏离正轨的权力行为予以及时的矫正和补救。权力制约有一套完善的监控机制,一旦失误发生,便能做出灵敏的反应,并按预定程序及时进行补救和调整。
5、权力制约的惩诫功能。即对滥用权力的行为及其责任者予以必要的制裁,权力制约与严明的政纪、党纪与法律相适应,相配合,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目的。
6、权力制约的调整功能。即使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之间的矛盾得到及时调解,作为联系权力行使者与权力所有者及其内部不同利益群体的枢纽,权力制约对二者之间矛盾和利益关系的协调和解决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扩展资料
领导权力制约是指从意义上讲就是对领导权力的限制与约束,具体地说,就是权力所有者运用民主与法制的手段,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权力行使者所形成的特定的限制与约束关系。
领导权力制约,就其对领导权力的正常运行所发挥的作用而言,是一种功能,就其组织结构、运行方式和基本功能及其相互关系而言,又是一种机制。
权力制约的基本功能表明,要确保掌权者的行为以人民的价值取向为取向,合理界定国家各项权力的行使界限和运行轨道,使各项决策和管理更加科学合理,就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由此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权力制衡的定义是什么
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虽然古代西方就存在过权力制衡的政体,如古希腊古罗马就有过权力制衡。斯巴达政体中,由于各个政体要素的混合,每一种个别权力都受到另一种个别权力的防范,使它免于受到另一种权力的侵犯。但是,在当时,权力制衡的政治结构只是偶然产生、不具有普遍性的个案。权力制衡在近代成为一种民主政治的法治原则,应当归功于启蒙思想家的努力。孟德斯鸠及其他思想家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论归结为两个基本思想: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道德约束不了权力,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近代以来西方法治的发展,在严格意义上就是这两个基本思想的外化。严格意义上,近现代法治史,就是一部权力约束和制衡史。而全部近现代法治史都证明了一个基本事实: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 权力监督,在中国古已有之。西周就有过所谓做诗、诵诗的舆论监督,当时还创造了“三监”制度,并成为以后秦汉时的监察御史和刺史制度的渊源。此后中国各朝代都建有权力监督制度,西汉中期开始建立多重监察制度。如御史的监察、丞相司直的监察、司隶校尉的监察等。西汉还发明了中国最早的举报箱。唐、宋、元、明、清的监督制度都有不同程度发展。忽必烈曾说:“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我用来医治左右手的。”这些制度虽有一时一地之效,但并不能对贪官保持持久的威慑力,因此,腐败是封建专制的伴生物。 近代法治产生后,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法治原则替代权力监督,成为民主政治最主要的制度保障,从而使权力监督和权力制衡有了明显的区别。在封建专制社会,权力监督是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权力约束。而在民主政治中,权力约束最主要的形式是权力制衡,权力监督只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力约束。从逻辑上说,权力监督中的权力,是一种外在的权力,从功能上说,它最多只能起到事后的作用。同时,由于监督权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它也必须受到监督。于是就会产生一种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问题。这种监督无限累加的怪圈,是传统监督制度永远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腐败的根源。而权力制衡中的权力则不同,它是一种内在的权力。在权力制衡中,每一个权力行使者都具有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力的制约者的双重身份。权力的行使者不仅受到其他权力的约束,而且也同时约束着其他权力。这种约束中行使权力,而行使中又约束权力的机制,跳出了传统监督中“监督权由谁来监督”的无限累加怪圈。 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绝对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已深入人心,但人们对权力监督与权力制衡关系的认识还远远不够。我们应该明确权力监督的法治地位,但同时,我们不能将权力监督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惟一权力约束形式,不能用权力监督替代权力制衡。都说中国的反腐败任重道远,其实,如果真正将权力制衡原则运用到法治建设中去,就可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腐败。道理很简单,在权力制衡中,“破坏和滥用准则是有限制的,因为法律的执行人最终发现自己也不能摆脱法律的判决”。
简述权力分立和制衡思想的源流
【答案】:国家权力分立和制衡是由资本主义的本质核心——私有资本决定的。私有资本在政治上体现为两个理念:一是个人的独立自主权;二是社会权利的扩散。这就要求在政治制度上实现权力分立和制衡。权力分立和制衡思想的源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说。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思想源流源于古希腊高度繁荣城邦民主政治时代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制度是对诸社会成员权力、地位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责任的分配,而一切政体都有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要素组成。(2)波里比阿的古典分权制衡学说。希腊思想家波里比阿结合罗马国家制度的实践,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学说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波里比阿指出,国家权力可以分为三部分,即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三方面的关系是相互尊重、彼此配合又相互分立、彼此制衡的。其中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有优越的地位,均衡才会形成不可抗拒的力量。为了维护均势,任何一方自始就得担心其他部门的干涉,任何越权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3)洛克的分权论。一般认为,提出近代意义上分权沦的是洛克。洛克认为,每个国家都有立法权、行政权、联盟权三种权力,其中行政权就是执行法律的权力。这三种权力,尤其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严格划分职权范围,实行分立。但立法权居于主导的和最高的地位,享有收回法律、惩处不良行政的权力。(4)孟德斯鸠完整的三权分立学说。真正提出完全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学说并强调其间相互制衡关系的是孟德斯鸠。他提出每个国家都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种权力。这三种权力是绝对不可混合的,因为一切权力合而为一正是封建专制的特征,所以必须分权。孟德斯鸠提出一定要实行权力间的相互制衡的原因在于:“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美国政治思想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指出:“任何权力都有侵犯性,为了防止权力之间的相互攻击和侵犯,有两点是不可缺少的:其一,以权力制衡权力,以法迫使任何一权都无法摆脱来自另一权的牵制;其二,以权力制止权力,以确定的政治体制确保每一权都有抵制和防御另一权力侵权的法定权能,而且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
简述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及其表现:
【答案】: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权力被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并实现彼此间的制约,体现了国家权力间的制的原理。制约机制的原理是一种普遍的客观规律.权力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他们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且认为三种国家权力应当由不同的机关掌握和行使,以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防止专断并保障自由。据此,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三个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对行政权的制约方式有两种:①制定法律总统需要执行;②对总统提名的权力。 从原理和实例两个方面进行回答
名词解释权力制衡
权力制衡的意思如下:1、权力制衡,是指在公共政治权力内部或者外部,存在着与权力主体相抗衡的力量,这些力量表现为一定的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机构和组织等等,他们在权力主体行使过程中,对权力施以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运行中的正常、廉洁、有序、高效等,并且使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这些制衡有利于保证社会公正合理的发展方向,以及社会整体的目标的实现。2、权力制衡有多种形式。西方的分权制衡是其中一种。分权制衡是指权力不是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一部门或某一部分人,更不是个人独揽,而是和地分割成若干部分,为不同机构所分掌,然后在不同权力之间形成制衡关系,相互牵制、互为监督。
权力应该怎样进行监督与制衡啊
一般来说,权力的制约包括监督与制衡两种方式。 1、所谓监督,即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它的基本做法是先通过法律把某一权力授予某特定主体,由其单独行使,但为了保证其能够按法定要求行使,另外设立监督机构,对其行使权力的状况进行监察和督促。 2、制衡则是通过把原本为完成同一项任务的权力分别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使其各方在为完成同一任务而行使权力时互相制约,也称为“分权制衡”。制衡模式下,不同的主体行使的权力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为制约的目的才分开,它由不同主体行使而已,它的权力结构是平面分权式的,互相制约。
君主立宪制(实现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
什么是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是一种政治体制,它将国家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并通过君主、议会和法院三个机构来实现权力的制衡。在君主立宪制中,国家元首通常是君主,但其职权通常是象征性的,实际上由议会或政府行使。君主立宪制是一种现代化的政治体制,它可以有效地限制君主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可以促进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君主立宪制的操作步骤
君主立宪制的操作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制定:制定宪法是君主立宪制的基础。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政府机构的职权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应该是一部具有权威性、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的法律文件。
2.君主的角色:在君主立宪制中,君主通常是国家的象征性元首,其职权通常是象征性的。君主应该尊重宪法,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应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3.议会的角色:议会是君主立宪制中的立法机构,其职责是制定法律、监督政府和审查预算。议会应该代表人民的利益,维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应该尊重君主的地位和职权。
4.政府的角色:政府是君主立宪制中的行政机构,其职责是实施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维护社会秩序。政府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应该接受议会的监督和审查。
5.法院的角色:法院是君主立宪制中的司法机构,其职责是审判案件、维护法律权威和保障人民的司法权利。法院应该独立公正、客观公正,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应该尊重宪法和法律。
君主立宪制的优点
君主立宪制的优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权力制衡:君主立宪制将国家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并通过君主、议会和法院三个机构来实现权力的制衡,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的问题。
2.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君主立宪制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人民免受政治迫害和侵犯。
3.促进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君主立宪制有利于促进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君主立宪制的局限性
君主立宪制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君主的角色不明确:君主在君主立宪制中的角色不明确,有时会导致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的问题。
2.议会的代表性不足:议会的代表性不足,有时会导致议会的决策不够民主和公正。
3.政府的效率不高:政府的效率不高,有时会导致政府的决策不够及时和有效。
英国政治体制的权利制衡关系
是的,英国政治制度体现了三权分立原则。英国也有三种不同的权利机构,但政治结构不像美国那样具有明确的三权分立特征,而是以稍许有别的方式在议会的上下两院之间、议会与内阁之间、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发展出一种互相监督和制衡的制度。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分权思想由来已久,其源头可远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近代最早明确提出分权思想的人之一是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洛克生活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年代,革命成功后,他在总结革命经验并吸取前人混合政体思想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其分权思想,从而初步奠定了近现代西方国家组织形式的理论基础。 分权的目的——保护私权。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具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却相互侵扰,为了克服这种缺陷,人们就以契约的形式,让渡出自由惩罚他人的权力,交给一个中间人行使,这样国家就产生了。与霍布斯不同,洛克特别指出,人们在相互订立契约的时候,并没有把所有的权利都交出去,而是保留了作为最基本权利的生命、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都是不可让与和不可剥夺的。根据这种观点,国家的目的应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对个人权利造成最大伤害的却往往是国家权力,他认为人们若把财产交给专制君主来保护,便是无异于为了防止狐狸的骚扰而甘愿为狮子吞食,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君主政体下政府的权力过分集中,缺乏对权力的制约,为了防范政府超出人们对它的授权,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分权便是必要的了。 分权的依据——社会契约。国家权力应如何划分呢?洛克是依据社会契约这条主线从国家权力的起源上对这个问题展开论述的。他指出原始状态的缺陷在于对人们的彼此侵害行为缺乏一个裁决的共同尺度,同时更缺少一个保证裁决的执行者。国家的作用就是弥补这两个缺陷。据此,国家最基本的权力就是立法权和执行权。所谓立法权,就是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利,所谓执行权就是负责执行制定的和继承有效的法律的权力。以上两者都是国家对订立契约的社会成员的内部权力,是最基本的权力。除此以外,在国家生活中,还有一种处理与国家无契约关系的个人和群体的权力,洛克称之为外交权,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交往的权力。至此,洛克依据契约论这条主线,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与外交权三种。但出于权力实际运行的考虑,洛克又指出,如果执行权和外交权掌握在不同的各自行动的人手中,就会使公众的力量处于不同的支配之下,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因此他把外交权作为执行权的一部分。这样,国家权力实际上就是由立法权和执行权两部分组成。 分权的关键——限制权力。在《政府论》中,洛克明确地指出分权与权力分散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他说分权不是简单的在形式上将权力分散化,而是更有效地对权力加以限制。如果被分立的权力没有得到应有的控制,权力的公共性同样会受到扭曲并对私权造成更大的侵犯。为此洛克提出以下主张:第一,权力应是彼此分立的。他说,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个或一批人手里,权力能够带来利益的属性就会对人性的弱点造成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就攫取权力以谋取私利。因此立法权和执行权应绝对分开,立法权归属于民选议会,执行权则属于世袭的君主。第二,权力之间是不平等的。洛克强调立法权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这种地位仅仅是相对政府而言的。他解释说: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对另一个人订立法律就必须在他之上。第三,各种权力都是有限的。对立法权的限制是:议会只能以人民的福利为立法的宗旨,以人民的授权为存在的基础,其权力不能滥用和转让并随时可以被人民收回,立法机关仅在制定法律时才存在,其成员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对执行权的限制是,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办事,不得自行其是或者滥用权力。最后他指出,如果立法机关和君主任何一方违背人民的委托时,人民都有权利推翻他们。 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制度斗争的产物。它的分权思想虽然不系统,但却第一次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分权制衡的思想经过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成为了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主要原则。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我国是权力制约还是制衡
权力制约。我国是权力制约,而不是制衡。在我国宪法和政治体制中,没有明确规定各个政治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性质、范围和组织形式,强调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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