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局职责?生态环境局是干什么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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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局职责
法律主观: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 诉讼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第 一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 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 第七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八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 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 法律咨询 、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 证据 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十四条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 举证责任 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 。 第十九条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 律师 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前案原告的起诉被裁定驳回的; (二)前案原告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的,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生态环境局是干什么工作的
生态环境局是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等。我国环保局的历史沿革。 生态环境局就是环保局是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生态环境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 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相关规划、区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区和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组织申报中央、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区政府、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海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保护工作,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国家、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统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组织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的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本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协助开展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统一行使监管生态破坏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及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国家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扩展资料我国环保局的历史沿革: 1974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1982年5月,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决定,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建工总局、国家测绘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内设环境保护局。 1984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仍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同时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1998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撤销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2008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组建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正式揭牌。
环保局是干什么的
环保局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环保局的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扩展资料
我国环保局的历史沿革:
1974年10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1982年5月,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决定,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建工总局、国家测绘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内设环境保护局。
1984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仍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领导,同时也是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1998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撤销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2008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组建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正式揭牌。
县环保局职责范围
法律主观:
环保局管理范围有:涉及废气、废物、污水、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等与环境污染、保护有关的部分。环保局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法律客观: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保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赵局长:环保局是阜康市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职能机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2、统一监督管理固定废物、废水、废气、粉尘、恶臭其他、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与防治,做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与防治。3、负责权限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三同时”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4、负责环境监察、统计、环境信息工作;负责查处上报环境重特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调解污染纠纷,处理环境信访,征收排污费。5、负责权限内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烟尘排放合格证的办理。6、组织对本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与监测。7、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环保局的职责职能是什么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企业与乡镇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水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岳阳市规定审核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核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做好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核和日常监督。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保局职责
环保局职责(一)
1、在市环境保护局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辖区环境保护的地方规章,并监督执行。拟定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弄能区划。
2、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电磁辐射、光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回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
4、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6、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查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有关环境方面的工作。
7、负责指导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贯彻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开发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8、承办市环保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保局职责(二)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大气、水体、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放射性及电磁辐射、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减排目标。根据国家、省、宁波市和本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收费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和验收;组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实施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
(五)负责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依法对全市污染源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依法处理污染纠纷。
(六)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域、饮用水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负责本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计划,并监督管理。
(八)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开展市内外环境保护科技合作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工作;管理和协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及履约工作;配合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工作。
(九)负责全市放射性环境和辐射环境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弃物统一监管,执行危险固体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负责进口废物许可备案工作。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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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都管哪些范围
该机构主要负责环境保护政策制订和落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查询得知,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环境保护局是原政府职能部门,2018年已经更名为生态环境部,各省环保厅陆续更名为生态环境厅,而环保局也相继更名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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