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本文目录
-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规则是
-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什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哪一年生效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以下项目悬挂于明显处所除了
-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2023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3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卫生行业的基本法律之一,主要涉及医疗机构的设置、经营、监管、惩戒等各方面内容,旨在保障公民健康、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和提高医疗质量。《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于2016年发布实施,是我国医疗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该条例包括了医疗机构的类型划分、注册及备案、管理及评估、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是保障公民健康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关键性法律。根据该条例,所有医疗机构均需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实施各项制度和管理规范,以规范机构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还应当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不得实行虚高或低价竞争。此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护患者隐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该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惩戒措施,包括口头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和吊销执业许可等。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还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如何进行质量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估涉及多个方面,如治疗效果、医疗安全、服务态度等。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文件制定质量评估标准和相应流程,开展自我评估和内部审核,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抽查和评估。此外,各省市也会定期开展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估和排名,以便公众了解医疗机构的质量和口碑情况。《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是保障公民健康、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法律依据。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该条例制定和实施各项制度和管理规范,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医务人员应当临床实践规范、诊疗指南、技术规范等要求开展临床诊疗活动,提高医疗质量水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规则是
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什么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依法执业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特别是提高了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进一步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学习自查、规范诊疗行为、守好执业底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其它规定:
1、严禁诊所未经备案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2、拒不校验将被吊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哪一年生效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而制定的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于1994年2月26日通过,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分总则、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7章53条。该条例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以下项目悬挂于明显处所除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以下项目悬挂于明显处所除了诊疗医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而制定的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分总则、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7章53条。该条例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于1994年2月26日通过,在2016年2月6日、2022年3月29日进行二次修订。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2020年8月1日起,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制发电子证照。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2023
2023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如下:1、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3、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4、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6、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7、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8、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3版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仅删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中的“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除部分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不再需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020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提出,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包括“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医疗机构的类别: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室(所)。
9、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13、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14、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行医资质,但是去往另外的医疗机构展开诊疗,也是需要备案的。医生在供职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诊疗,但是要先在主管部门进行“多点执业”的备案,“未备案构成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了,用人单位也涉嫌聘用非卫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诊疗,医生个人、用人单位都需要被处罚。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实施条例细则有:1、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2、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4、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机构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1、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医疗管理应该适应病人的需要,有利于诊疗和护理,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2、发挥医院的整体医疗功能医疗质量是医院工作质量的综合体现。只有发挥医院的整体医疗功能,才能为病员提供高水平的优质医疗服务,取得最佳医疗效果;3、抓好常见病种和重点病员的医疗管理。综上所述,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第二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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