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时间)
本文目录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时间
-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
- 郑州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条例
- 郑州:没有收到交房通知,却被物业要求补交物业费
- 郑州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 郑州市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 郑州市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条例
- 2022年郑州市物业费最新规定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时间
该条例最新修订时间是2021年7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最新修订时间是2021年7月30日。此次修订的《条例》已经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审议通过,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审查批准,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对于每位业主而言,物业的重要性自不言语。但是,对于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了解的人并不多!小编今天为大家列出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布部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7年11月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发布内容: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不含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已建成物业,其管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调整,并向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十二个月的;
(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二十四个月且业主总数在三十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成立业主大会,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十三条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登记业主有关资料,并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草案;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组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物业总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业主应当协助筹备组核对房屋权属证明和业主身份,提供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 管理规约应当约定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公共收益的分配;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7-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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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美好的人居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监管、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第四条 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构建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同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服务技术规范; (四)建立和维护物业信息化系统; (五)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六)推动建立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机制; (七)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八)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管理工作; (三)定期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与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四)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行业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调解行业纠纷,督促物业服务人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在物业服务与管理中的应用,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高智慧物业服务品质,推进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对涉及老年人、残疾人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融合并行,为其提供便利化物业服务。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公益宣传、科普教育等形式参与社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郑州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条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应该按照标准全额交纳。一些地区有首年不装修、不入住,按70%缴费的政策,但这些规定并不是全国统一的,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合同约定来确定。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那么从其约定,业主需要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郑州地区的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条例也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的规定来执行的,具体减免政策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郑州:没有收到交房通知,却被物业要求补交物业费
没收房不用交物业费,有法律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2、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4、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2月1日,郑州市民张女士向大河报·邻妹妹帮忙团求助称,她在郑州买了永威澜溪庭的房子,因为迟迟没有收到交付通知,开发商和置业顾问没有按合同规定尽到交房告知义务,导致她多在外租房近一年时间不说,新房也晚住了近一年。问题是,当后来她得知交房的消息时,距离开发商规定的交房时间已过去近一年。后来,她准备办理收房手续时,物业却要求其补交此前的物业费(从购房合同上的交房时间起算至今)并预存一年的物业费,才给钥匙。对此,她认为很不合理。交付通知迟迟没有收到,物业让业主补交物业费?2月1日,张女士告诉大河报·豫视频记者,2018年底,她买了永威澜溪庭的房子。购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是2021年6月30日。疫情期间,开发商给她寄了一份延期交房通知书。而这个通知书上,也没有写明具体的交房日期。然而,2021年2月4日,开发商提前交房。在此期间,张女士说,置业顾问或开发商没有通知或告知其交房事宜。“我们到现在都没收到任何形式的交房通知或通知书。”张女士说,直到2022年下半年,她看到有业主在群里说已经入住的事,才得知此交房的消息,“从始至终,仅有开发商发的延期交房通知书和物业在2023年1月份发了一个房屋质量保修期到期告知函,通知我们业主再不收房,后续不免费维修。”张女士说,2023年1月30日,她去小区物业办理交房手续时,被告知需要补交2021年至今的物业费以及预存一年物业费才能领取钥匙。那天,她们和物业交涉多轮无果。她还在网上查了下永威置业的官方电话,一直提示还在放假,无法接听。于是,她就跟物业沟通,可否先预交2023年一年的物业费,先让她们把钥匙领了。至于前期物业费补交的事情,等开发商上班了,沟通清楚再说,“物业态度却很强硬,不同意。”业主想找开发商和物业讨要损失张女士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明确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我当时就在等这个交付通知书,却一直没等到。目前永威置业顾问包括开发商客服从未通知我们正式的交房时间,并且物业这边提供的相关交接手续都是在2023年1月30日才办理的。”张女士说。张女士认为,预存一年物业费虽然感觉也不合理,但那个倒没啥,反正房子将来要住。但让补交此前的物业费觉得很不合理。因为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尽到书面通知业主收房的义务。“我耽误了装修,耽误了入住,依旧在外租房。开发商对我造成的损失又如何估算?”张女士说,那天在物业那,“我们让物业联系置业,让他们出示给我们发送交房通知的凭证,她们也没找到。目前,就此问题,开发商和物业现在是互相扯皮,“一家人辛辛苦苦在郑州买套房子,现在平白无故晚住近一年多的时间不说,还需要补交物业费,心里憋屈。”张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开发商方面暂时还没有拿出当时通知她收房的证据,此事还没有解决,她暂时还没有收房。她想等问题解决了,再考虑收房一事。张女士说,她们是在2023年1月30日准备办理交接手续时,才给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之前只给了购房合同和发票。永威物业称,正在寻找证据2月1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先联系到张女士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方——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澜溪庭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吴女士。她说,该楼盘购房合同上显示的交房日期是2021年6月30日,而实际交房日期是2021年2月4日。按照相关要求,物业要求按合同上交房日期的次日,也就是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收取物业费。前几日,张先生前来收房时,物业人员也给他讲了。至于张先生反映的当时没有接到交房通知一事,和置业方面有关,一般是由置业顾问通知业主交房时间。有关此事,她们会向置业公司(河南永威置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之后会向大河报·豫视频进行回复。随后,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又联系到张女士购房时的原永威置业顾问徐先生。徐先生说,这件事,他知道。“不可能没有通知她收房,每个业主我们都通知了。在交房之前,我们会给每个业主寄那个收房的函。当时因为疫情,延期了一两个月,但后来都寄了挂号信那种的信件。都发了。”徐先生说。徐先生说,2020年12月24日晚,他和张女士有个19秒的微信语音沟通,但目前他手机里这个语音记录暂时无法听取内容。这里边,不知是否有当时告知她收房的证据。建议可以让对方听一下。对此,张女士回复说,她专门找了下那个语音听了一下,“说的是小区估计快要交钥匙了,但是具体时间没确定,等确定之后再通知我。后面,他就没有再说过这个事情,给我发的信息全都是他们的广告。当时我还网上搜索了一下,看啥时候能交房,网上信息都在说小区在整改内部绿化啥的,我以为整改完会联系我,也一直没人联系我。包括那个物业管家,也是22年12月才加的我的微信。而我买房时的电话号码一直没有变。也就是说,物业也一直无人联系我。”对此,徐先生说,目前,他已从永威离职。虽然已离职,但这件事,他会负责到底。他会尽快联系物业查询当时通知业主收房的相关证据。“这件事,我会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徐先生说,等找到证据,“会提交给媒体为证。”截至2月2日记者发稿,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澜溪庭物业服务中心以及永威置业方面当时负责此事的置业顾问均未就此事作进一步回复。律师说法:物业应先举证,否则无权要求业主补交物业费针对此事,2月2日,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钰涛表示,对于此事而言,物业公司属于前期指定物业,在置业公司向业主交房之前,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并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也无权收取任何费用。按照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应当通过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接房屋,如果出现逾期,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办理双方约定的交接手续,前期物业就无权收取业主物业费。如果物业强行收取,业主搜集相关证据后,可以向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相关费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邹菊红认为,张女士系业主,购房时如果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均应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有权收取小区业主物业管理费。但是,对于交费的时间节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交房后的物业费应由业主张女士承担,物业公司应当举示开发企业已经履行了通知接房的手续,才可以要求业主承担通知交房后的物业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开发企业履行了通知接房义务,对于张女士收房前的物业费应当由开发企业承担。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郑州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一、郑州市物业费标准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三级收费标准:0.5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二、物业费收费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郑州市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住进新房子里是一件让人开心的事情,但到了要交物业费的时候很多业主就有怨言了。目前大部分小区的物业费是一年收取一次,这样一来到了要交物业费的时候少则要交一万多,多则几万,家里经济不是很好的家庭很难一次性拿出这么多资金来,所以对于物业费的交纳和标准有很多人疑问,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郑州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5元物业费是什么水平?哪些不包括在物业费里?一、郑州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郑州市物业费标准是: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在四级物业费收取标准中,除基础设施、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公司必须符合所有的条件,才能向业主收取相应的费用。二、5元物业费是什么水平 物业费5元一平算是比较高档的小区了,小区物管费用高低与服务水平是成正比的,这一点相信入住的业主也能感受得到。 收了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就要承当这些职责: 1、负责各责任区内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管理; 2、管理进入责任区的车辆,保持道路畅通; 3、负责责任区内的清洁、绿化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 4、负责责任区内装修施工人员管理; 5、负责接受业主投诉,收集业主意见。三、哪些不包括在物业费里 1、住宅内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比如说家里的电灯坏了、水龙头坏了、马桶堵了等,物业公司是不会管的,因为这不归他们管,即使物业为你们提供了这些维修服务,他们也是可以收费的。 2、因建筑质量导致的种种问题而产生的费用。比如渗水、漏水、裂缝等,物业也是不管的,但是他们有义务替你向开发商反映,然后你可以再与开发商协商处理这些问题。 3、公共区域设备的大中修费用及重大部件更换费用。公共区域设备的大中修费用及重大部件更换费用也不包含在物业费里,但是可以用维修基金解决。
郑州市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条例
法律主观:
对于空置房的物管费,《 民法典 》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该全额交纳。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一般来说,只要取得产权的业主都应该交纳物管费。对于空置房的物管费,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应该按照标准全额交纳。少部分地区有地方政策,比如首年不装修,不入住,按70%缴费。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郑州市物业费最新规定
郑州市物业费标准是: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在四级物业费收取标准中,除基础设施、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房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管理和综合管理服务也列出了相应的规定,物业公司必须符合所有的条件,才能向业主收取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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