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投票规则)

2024-06-23 03:40:31 :20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投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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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投票规则

法律分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是怎样的

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二、业主大会的职责有哪些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三、主要议题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以上就是“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的全部内容,通过阅读上述内容,相信大家都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有所了解。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一般而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小区业主如何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规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四、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规定: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扩展资料:

基本含义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最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第五章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第六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第七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第八章效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第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如业主房屋超过____平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平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平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平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平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___。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副主任为:___秘书为:____.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第九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新物业管理条例下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作出约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西兰小区业主大会 ;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西兰小区平房内 ;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东至: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西兰路咸阳市蔬菜公司;南至:农机修造厂;西至:咸阳市农工商物资贸易公司;北至:咸阳市公路总段家属院 ; (三)物业类型:住宅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22521.7 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17061.9 平方米,其中:住宅 16479.9 平方米, 190 套;非住宅 582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八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两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无力履行职责时,由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召开: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计算方式确定: 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代理)业主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投票,可视为业主授权,不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要求)涉及支取专项维修资金、解聘物业公司等重大事项,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事先告知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办事处、居委会,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程序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 。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 30%的,应当在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 2. ,费用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合计 元; (三) 。 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本议事规则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2/3投票权通过后生效,修改及解释权归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2、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拟订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作出约定。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西兰小区业主大会 ;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西兰小区平房内 ;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东至: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西兰路咸阳市蔬菜公司;南至:农机修造厂;西至:咸阳市农工商物资贸易公司;北至:咸阳市公路总段家属院 ; (三)物业类型:住宅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22521.7 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17061.9 平方米,其中:住宅 16479.9 平方米, 190 套;非住宅 582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八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两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无力履行职责时,由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召开: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计算方式确定: 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代理)业主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投票,可视为业主授权,不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要求)涉及支取专项维修资金、解聘物业公司等重大事项,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事先告知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办事处、居委会,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程序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 。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 30%的,应当在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 。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 2. ,费用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合计 元; (三) 。 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本议事规则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2/3投票权通过后生效,修改及解释权归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2、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拟订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民法典业委会选举办法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工作的职责如下: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综上所述,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其相关内容介绍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代表着广大业主的权利,下面介绍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通过,本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 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

第六条 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填写征询意见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 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并邀请所在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 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九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维修资金交纳责任人按照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 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定期公布帐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采用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按要求在投票表格上填写有关情况并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个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

(一)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二)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参加。

(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集体讨论形式。集体讨论形式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全体业主会议制。物业小区(大厦)内的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讨论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业主代表大会制。物业小区(大厦)业主超过 户的,可以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5-2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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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由什么决定

首先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其次,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法律分析: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5.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投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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