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以起诉当地政府代为发包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建筑业发包商和承包商分别支付50%工程款,营业税发票是这么开但实际承包商支付全额工程款
本文目录
- 原告可以起诉当地政府代为发包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
- 建筑业发包商和承包商分别支付50%工程款,营业税发票是这么开但实际承包商支付全额工程款
- 甲方和发包商有什么区别
- 什么叫发包商什么是承包商
- 承包、发包、分包各是什么意思
- 机械设备是承包商还是发包商的
- 承包商和发包商的区别
- 国际软件外包(GSO)分析:软件外包
- 外包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 接包商是什么意思
原告可以起诉当地政府代为发包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谁能管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向建设该工程的政府要求支付或者处理。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欠付工程款纠纷管辖(工程欠款纠纷管辖法院)-第1张图片-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一、 拖欠工程款 找哪个部门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 诉讼 ,适用本法的规定。”拖欠工程款的,找人民法院就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今社会经常会出现工程已完工,但是承包商并没有按时取得应有的报酬。那么,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呢?我们应怎么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呢? 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出面调解双方 工程款 拖欠的问题,但是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实际的监管权,裁判权以及强制权。但如果是政府工程,可以直接向该工程的当地政府要求及时处理并支付款项。 当与施工单位,建设公司等等协商不成的,我们应及时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1、可以去拖欠工程所在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建设局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 工资 ,而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 民事纠纷 ,所以应该到工程所在地或者是被告人所在地 管辖 法院提起起诉,因法院起诉具有时效,所以应在合同中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并且需要保存好 施工合同 , 欠条 以及竣工结算的相关文件等等。 3、还有重要一点是为降低风险,受害人起诉时可尽量申请被告人 财产保全 ,查封被告名下资产和账户,从而保障后续案件判决下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 那么工程 欠款 的 诉讼时效 大概是多久呢?我国绝大多数拖欠工程款持续已相当长时间,甚至有超过两年,十年的也不足为奇。往往非常多的复杂原因使工程款迟迟未结算,许多承包商因缺乏法律 法规 知识,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或者人情往来等等原因而错过了诉讼时效。在此必须提醒各位: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开始算,千万别过了诉讼时效。 我国有法律规定案件的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加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受害人可以采取发函(被告必须确认签收或者用挂号信等形式确认已送达)、然后向清欠办和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注意必须要有书面材料记录,与发包商的协议合同等等,使其 诉讼时效中断 。拖欠工程款到什么部门投诉拖欠工程款可以找的部门:拖欠工程款应找劳动或司法部门,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项目法人出资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法律规定,施工单位拖欠工人或其他劳动者工资的,受害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投诉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可以找的部门:拖欠工程款应找劳动或司法部门,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项目法人出资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法律规定,施工单位拖欠工人或其他劳动者工资的,受害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工程款拖欠找哪个部门呢拖欠工程款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当事人也可以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或者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款拖欠怎么办找哪个部门工地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解决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判决胜诉后,拖欠方仍不支付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府部门可以调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但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没有裁判权,强制权。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建筑业发包商和承包商分别支付50%工程款,营业税发票是这么开但实际承包商支付全额工程款
首先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作为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当总承包人代扣分包方营业税时,分包方应当拒绝,并按新规定在施工地自行完税。 举例:甲建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20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乙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60万元。甲应该给建设方开具200万元发票。但按200-60=140(万元)计税,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依据为乙企业开具给甲企业的60万元发票。 乙应该给甲企业开具60万元发票并按60万元计税。综上贵企业不用也不能代扣分包部分的营业税
甲方和发包商有什么区别
建设单位就叫甲方啊,建设单位也就是发包商,发包给的是施工总承包方,也就是乙方,也就是施工单位,乙方在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队伍,也就是分包。直接发包就是甲方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方,总承包方可以选择全部自己干,或者再将之分包。投资方一般都是建设单位,投资方就是出钱的人嘛。筹建办是甲方的,承建商是乙方的。还有你最后一个问题对甲方乙方都理解相当混乱,我给你举例:我有一个项目需要找你来为我完成,我就是甲方,你是乙方,我妈妈出钱,我妈妈就是投资方,甲方始终是发包人,乙方始终是干活都,也就是施工方。
什么叫发包商什么是承包商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隐藏网址***承包商:即施工单位
承包、发包、分包各是什么意思
"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由于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原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资料
一个招标项目可以整体作为一个包(一个标即整体项目),也可把一个整体招标项目,分拆多个包(或称多个标),既可单个招标,也可同时招标。投标人只允许投一个包(即一个标),或者可同时投多个包(即多个标)。
上述如何分包(或称分标)和如何招标,以及如何授予合同,均由招标人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要依据招标项目特性、实施队伍能力和状况,以及招标人自身的管理能力等,作出分包(分标)方案,进行比较,再最后确定分包方案。
机械设备是承包商还是发包商的
一般来讲基本都是承包商的,因为现在发包商给的价格基本都是综合单价(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措施费等),这个机械设备一般都算在了措施费里面。特殊机械设备或者发包合同中有另外约定的会有发包商提供的情况(甲供),但基本不存在。毕竟承包商是专业的,就像自己吃饭不用别人拿筷子一样的道理,承包商长年累月干此类工程,自然本身装备的有相应设备(以期在设备上获取利润),而作为发包商更多的是监督合同执行情况、拿到合同执行结果等,对此类机械设备并没有承包商专业。
承包商和发包商的区别
1、行为不同:承包商是与企业签订承包 经营合同 ,发包商是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 2、发生顺序不同。在大型工程项目中,先有发包商发包,才有承包商进行承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 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国际软件外包(GSO)分析:软件外包
国际的软件外包业务来源于价值链的分解,来源于比较优势产生的产业分工,这些业务一般而言处于价值链的低端,缺乏创新活动的。尽管印度也在谋求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但是还有十分漫长的路要走。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成功模式要求我们必须要学会两条腿走路,单纯学习印度和爱尔兰既没有成功的可能,也会削弱战略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危及国家经济与信息安全。 一、软件外包市场的分类 1、领域分类 借鉴印度对软件外包市场的理解,从服务领域来划分,广义上软件外包市场可以分为软件产品(技术)开发(Software Product & Technology Services, SPTS)、软件专业服务外包(Software Related Services, SRS)、IT关联服务(IT Enabled Services,ITES)三大类。 软件产品(技术)开发外包主要是指软件产品开发(通用或专用产品)和技术(形成软件技术知识产权,IP)开发外包,这类业务主要来源于通信设备、制造设备等硬件产业,以及软件企业自身的业务外包,此类外包服务形成的最终成果是软件产品或技术产权。 软件专业服务外包提供的是与软件关联的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低端的软件产品支持与维护(Product Support & Maintenance Services, SMS)和高端的各类软件专业服务(Software Professional Services, SPS),高端的专业服务包括IT咨询服务、开发与集成服务、培训和教育服务、管理服务等; IT关联服务业(ITES)是印度官方提出的、列入本国软件与服务业的一种业务流程外包(BPO)的服务。跨国的ITES是随经济全球化、技术网络化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大专业服务门类。从本质上分析,ITES不能列入严格意义的软件服务范畴。考虑到理解广义的软件产业(包括产品开发业、技术开发业、软件服务业、IC设计业、)对产业政策实践、软件园区规划、产业的国际比较都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我们也将ITES列入到广义的软件业务外包服务中。作为基于网络和软件技术的专业服务,ITES包括人力资源服务、客户沟通服务、财务服务、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加工、远程教育、数字内容开发等服务门类。 2、区域分类 按照地域范围划分,软件外包分为国内软件外包(DSO)市场和国际软件外包(GSO)市场。分析中国和印度软件外包市场,可以发现两大最为基本的特征。首先,印度的软件外包市场是以GSO为主,我国的软件外包市场是以DSO为主;其次,在GSO领域,我国在软件产品开发领域的竞争实力与印度相仿,但是在专业服务领域,特别是在ITES领域,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远远落后于印度。 二、国际软件业务外包 国际软件外包是基于全球化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现代网络、电信技术环境下产生的跨国界的软件业务外包活动。由于市场需求、技术创新、成本驱动等因素的引导,国际软件外包的提供者总是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国际软件外包的承担者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受本国软件市场容量、信息化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国际软件产业外包的最终目标市场,这也同时成为推动本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原始推动力。印度的软件产业完全基于国际软件外包市场成长、壮大,这正是软件产业深刻的国际化的表现。 对国际软件业务外包(GSO)的承包商而言,承担外包业务意味着一种发展机遇。对业务外包的发包商(HC)而言,外包带来的利益是巨大的。可以将国际软件业务外包日益增长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减少/控制公司成本。国际软件业务外包的最初直接原因就是为了利用发展中国家高技术领域的相对廉价的劳动力,以降低企业在研究开发成本。 第二、提高核心业务的集中度(Core Business Focus)。业务外包使公司能够集中主要的精力和资源从事核心业务以及重大使命,而将一些非核心的运行业务外包给这个领域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如果公司过分专注于对公司核心业务无多大关联的业务,就会稀释公司的重要资源,减少公司的机动性和灵活性。通过资源在商业战略目标的集中,分包那些辅助性的业务活动,公司就能够更好地集中它的人力、财力等资源在核心竞争领域获得优势。 第三、更加便利地得到专业的技能和资源。当今世界的技术发展趋势就是愈来愈趋向于专业化,专业分工与服务愈来愈细。外包业务的承包商将业务集中于某一特殊的专业领域,因此能够提供本领域的专业工具、特殊技能、专业技术和知识等服务。业务外包公司(OC)能够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和资源,而其费用只有公司(HC)自己采购和开发的几分之一。 第四、提高或增强资源配置能力。公司内部资源在许多情况下会无法满足自己的业务需求,例如公司超过预期的发展速度、业务的扩展、招聘人才方面的困难、非常大的或新的项目、现金流的困难、机构重组的需要。 第五、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的需求。由于外包业务服务商能够将技术、员工和培训等的成本分摊到许多用户身上,并且这类费用是长期积累而非突发性的。因此,外包业务提供商(OC)能够产生规模经济效益,而这是一般企业不能达到的。 第六、分担风险(Risk Sharing)。商业与技术环境变化如此之快,在决策技术投资的每一个步骤中都存在各种风险,业务外包服务企业(OC)代表许多客户决定投资,同时也与更多的客户群分担那些投资风险。否则,这些风险将由发包商(HC)自己独自承担。 第七、现金收益。在决定信息技术外包(ITO)后,客户可以将部分资产(如计算机、大型系统等)出售给外包服务服务商(OC)或其它购买者,客户就能得到分期付清或一次付清的现金。 第八、减少资金消耗。在员工和资产节省上的回报是测度一个发包商实施外包策略效率的有效途径。资金项目支出(如计算机系统等)通过外包的合同方式进行,这样能够减少公司在非核心业务、无利润回报的服务上的资金投入,这种投入在客户自己完成所外包业务时是必不可少的。 三、产业国际化与软件业务外包内涵的差异性分析 软件产业国际化本身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从多条并行措施和路线一起推进,如提高国际资源配置能力,从修炼企业内功到拓展国际渠道,从国际间产业合作模式的确立到跨国软件企业引进。实现人才、技术、产品、服务、资本的全方位国际化,实现国际国内市场的全方位融合。这是国际化的必由之路,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国际化的最终目标。可见,产业国际化的内涵十分丰富,拓展软件业务外包市场只是企业实施国际市场战略的一个部分,本身只是实现产业形态国际化进程中市场国际化的一个部分。 国际的软件外包业务来源于价值链的分解,来源于比较优势产生的产业分工,这些业务一般处于价值链的低端,缺乏创新活动的。尽管印度也在谋求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但是还有十分漫长的路要走。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成功模式要求我们必须学会两条腿走路,单纯学习印度和爱尔兰既没有成功的可能,也会削弱战略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危及国家经济与信息安全。 一个国家和地区产业国际化程度的标志是对全球软件产业资源的配置能力,真正的国际竞争力来源于产业创新能力。目前,全球真正的软件强国是软件的消费大国,而不是软件生产大国。但是,由于国际软件业务外包对软件出口的直接贡献,特别是印度在外包领域的成功实践,使国内有关人士将软件外包业务等同于产业国际化。这种认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过分强调这种出口业务在中国软件产业国际化进程中的作用,对推动国际化进程的实践也会产生不良影响,会使人一味追求短期效应。
外包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外包存在的风险有:1、源于发包商的风险(1)外包决策的风险。外包虽然有很多好处,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外包。在决策是否外包前,需要进行科学的计算和分析。如果在成本分析中出现较大错误和漏洞,势必造成外包决策的失误,带来极大的风险。(2)外包服务商选择的风险。企业在外包服务商的选择上有着很大的风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按照博弈论的观点,会出现劣者驱逐优者的现象。因此企业最终选择的外包服务商往往并非是最优选择。外包服务商一般是一个独立运作的法人实体,通过外包业务的合作,企业与外包服务商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易造成控制力不够,影响发包的效果。2、源于接包商的风险(1)接包商人员流失,导致技术与信息的泄密。企业将自己的非核心业务交由外部的承包商来开发或运行,接包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企业的需要保密的私有信息(如商业秘密、内部信息)。接包方可能会由于人员的流失,无意间将企业的私有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或产生其它不良后果。(2)接包商可能存在“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在签订协议前,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优势方(接包方)可能故意隐藏信息,以求在交易中获取更大收益,而给信息劣势方(发包方)带来的风险。比如,外包服务商为达到签约外包项目的目的,有意隐瞒自身的一些缺点,如设备不精、技术不强等。3、源于接发包商交易过程的风险:外包交易中的协调问题是指在外包过程中,双方的沟通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接包商和外包企业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二者之间在战略目标、管理理念、企业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往往造成沟通障碍,容易产生误会。而此时如果没有共同的利益为基础,没有权责明晰的合作契约为约束,企业与外包团队间互不信任、相互推诿、相互指责,那么有效的合作将难以持续进行,外包执行和实施成本将激增,甚至导致业务外包最终流产。4、源于外部环境的风险:当发包商与接包商处于不同的国度,存在离岸外包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外部环境对外包的风险。比如汇率风险,人民币升值造成的劳动力成本持续上涨的风险,以及全球经济动荡的风险。外包风险度量的内涵:1、外包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度量2、外包风险后果严重程度的度量3、外包风险发生时间的度量4、外包风险影响范围的度量综上所述,劳务外包从法律性质、从业资质、法律关系和支付报酬标准方面都区别于劳务派遣,但劳务外包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由于合作承包企业的选择不当造成的劳务问题的出现,从而会损毁发包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劳务外包合同规定不明带来的风险承担不明确的问题;承包企业对发包企业信息的保密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接包商是什么意思
是服务外包的接报一方的代理商。发包方,也就是发包商,一般来自劳动力成本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西欧、日本。 接包商,也就是外包供应商,来自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和地区。世界主要的服务外包承接国有7个,即欧洲的爱尔兰、捷克和亚洲的中国、印度、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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