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规定的环保发展方针?保护环境的法律有哪些
本文目录
- 新环保法规定的环保发展方针
- 保护环境的法律有哪些
- 中国环境法有哪些
- 环境法有哪些
- 环境法的意思环境法的意思是什么
- 什么是环境保护法
- 当前我国环境法提出的环境责任原则是什么
-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几个方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包括
- 简述环境法的特征
新环保法规定的环保发展方针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这是新环保法规定的环保发展方针。:seedling:支持环保科技研究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factory:鼓励环保产业发展国家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laptop:促进环保信息化建设国家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chart_increasing:提高环保科技水平国家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保护环境的法律有哪些
法律分析:环境法,是指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自然资源法主要是指对自然资源的合理规划、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境保护法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环境法是保障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中国环境法有哪些
近几年来,国家对于环境保护这一方面是大力重视的,毕竟现在大力提倡可持续发展,我们就必须要做好环境保护这一工作,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那么下面为你整理了我国制定了哪些环境的法律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我国制定了哪些环境的法律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我国现行主要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1、《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2、《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意味着原告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原告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有: 1、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原告负有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的责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确定被告的依据,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是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并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即使排污符合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根据有损害就要赔偿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明确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原告只需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可。 2、原告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只有在其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行为,但并没有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便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也是如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对象,一般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环境权三部分。应由原告对损害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因为损害事实属于原告控制的范围,原告对造成了哪些损害最清楚。对此原告同样可以请环保局、医院相关部门对损害事实做出鉴定,同时也可以请公证处做出相应的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在损害事实中,人身权、财产权所受损害较易证明,但环境权所受损害较难证明,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由于自己所处的环境因素被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了自己拥有健康、安全、舒适、宁静、优美的环境即可,如非法建筑物对毗邻居民日照权的妨碍等。 三、如何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1、对污染损害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物损害是否由污染引起 当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域养殖等会出现一些异常的现象。但农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产生的症状,常与病虫害、用肥过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农药用量不当等所产生症状有相似之处;畜禽类、鱼类污染所致损害与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时就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或指导下,会同各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周密的调查和细致的监测、综合分析,确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业排污所致。 2、对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损害的责任是否在企业 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业不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二是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施工单位在企业进行施工时,不听劝阻或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处理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油类、酸液、剧毒的废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应该知道污水危害的情况下,将污水引入农田进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业废渣,或故意将污水引入养殖水域,这类情况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损失,企业不承担污染责任,可以不进行赔偿。 在碰到污染损害赔偿事件时,当事企业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环保部门必须掌握必要的监测数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无环境污染责任,企业就应按照自己应负的责任承担环境损害赔偿。 3、对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即对污染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确定 污染危害一旦确定是因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业应负有责任,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大体包括以下几项:由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受害者为恢复生产或为减少污染损害所支付的费用;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危害所实际需要的费用。 赔偿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常年性赔偿的方式,即根据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当年或更长时间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地确定一个受损数额,在排污量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这一确定数额;二是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这种方式比较常用,但对于排污不稳定、经常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必须拿出很大的精力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进行赔偿时,应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当事各方对污染受害面积、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鱼类的数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们在近年的平均产量或近年平均效益进行实地勘查,在实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污染物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然后计算出应赔偿的基本数额,再综合考虑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减轻危害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初步确定出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最后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我国对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比较多的,比如说《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以上就是整理的有关我国制定了哪些环境的法律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环境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环境法的意思环境法的意思是什么
环境法的词语解释是:又称“环境保护法”。国家调整人们在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包括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规,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规,环境标准,关于环境机构的设置、危害环境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理环境纠纷及程序等的法规。环境法的词语解释是:又称“环境保护法”。国家调整人们在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包括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法规,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规,环境标准,关于环境机构的设置、危害环境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理环境纠纷及程序等的法规。词性是:名词。结构是:环(左右结构)境(左右结构)法(左右结构)。拼音是:huánjìngfǎ。注音是:ㄏㄨㄢ_ㄐ一ㄥ_ㄈㄚˇ。环境法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关于环境法的成语环环相扣蛇珠雀环豹头环眼开疆拓境廓清环宇凿环而遁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恶性循环关于环境法的词语辙环天下开疆拓境风环雨鬓蛇珠雀环环堵萧然结草衔环廓清环宇恶性循环三环五扣衔环结草点此查看更多关于环境法的详细信息
什么是环境保护法
法律主观:
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处于迅速发展和变化中的法律,其称谓在各国立法和理论上的表述上有相当的差异。 有称环境法,有称公害法,有称污染控制法,有称自然资源保护法等。我国在立法上称为环境保护法。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其保护的对象也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其调整对象涉及公民、法人及其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
法律客观: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当前我国环境法提出的环境责任原则是什么
当前我国环境法中提出的环境责任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
这一原则强调了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是一种防止环境损害和污染的有效手段。具体来说,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和个人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损害和污染。
如果因为企业或个人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和污染,责任人应承担治理和赔偿的责任,以修复受损的环境、恢复环境功能,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这一原则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推动绿色生产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自然环境
自然环境是指在天然状态下存在的、由自然界和自然因素组成的环境。自然环境由大气圈、水圈、岩石圈和生物圈四部分构成。
1、大气圈:是指围绕地球的气体层,包括氧气、氮气、二氧化碳等气体。大气圈的厚度约为1000公里。
2、水圈:是指涵盖了地球上所有水体的一个系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冰川、雨水、雪水等。水圈的水占地球总量的71%,地球上95%的水是咸水。
3、岩石圈:是指地球最外层的地壳和岩石层,也包括活动的火山、构造地貌和地震等现象。
4、生物圈:是指地球上所有生物和生态系统的总和。包括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几个方面
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什么范围内有效。根据环境法律对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可以将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概括为适地范围、适人范围、适事范围、适时范围。(1) 适地范围。适地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的什么范围内有效,也称空间适用范围。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环境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适地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路、领水、领空、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领空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包括中国领海、领空之外的中国船舶、飞行器和中国驻外使馆。(2) 适时范围。适时范围是指环境法规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又称环境法的溯及力)等与时间有关的问题。关于环境法的生效日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法规不对生效日期作明确规定,习惯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规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或规定在法规颁布后的某个日期生效。关于环境法的失效日期,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相应的旧法自行失效;二是在新法颁布时宣布凡与新法相抵触的旧法失效;三是经修订的法规在颁布时宣布相应的旧法规失效。关于环境法的溯及力,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也有的环境法规溯及既往。(3) 适事范围。适事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活动或事实有效。从总体而言,环境法适用于所有的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治理、管理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事项;就某一具体的环境法规而言,则有不同的适事范围。(4) 适人范围。适人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人有效。在我国环境法中,人一般指单位和个人,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非法人单位和国家机关。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因严重污染、破坏我国环境,而必须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包括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以法律手段保护人的生存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也包括人们劳动创造的生存环境:1、自然环境主要是指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风景游览区和各种自然景观等;2、人造环境是指运河、水库、人造林木、名胜古迹、城市和居民点等,有了环境法,就可以对那些破坏环境的集体或个人予以制裁,使环境保护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1、规定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2、规定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3、规定保护环境的措施;4、规定国家管理环境的制度和机构;5、规定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追查责任的程序。国家通过制订各种环境法规,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并严格地贯彻执行,从而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简述环境法的特征
1、综合性:主要表现在环境法的保护对象广泛、保护方法多样等方面。2、技术性:因为环境法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所以它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因而它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是一个技术性极强的法律部门。3、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环境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的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4、共同性: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在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较多的涉及到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利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同别的法律相比较,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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