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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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一、股权质押登记办理的方法(一)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二)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民法典》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三)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1、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3、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公司的股权以及经营管理的规定中,股权的质押、股权的转让以及融资登记等都是被严格的规制的,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在办理股权的变更的时候遵守法定的程序。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审查哪些内容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 质押合同 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三、股权质押的手续(一)在工商局领取并填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提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三)向工商局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理或 共同委托 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4、股权质押合同;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质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6、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集团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如何制定
集团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制定应当坚持投资原则,并明确对外投资的方向。应当关注是否有利于公司的经营配制以及公司投资的规模、股权处置企业集团和所属分子公司的股权处置事项是否经由企业集团董事会批准。【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一、正面回答股权管理办法一般指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包含,总则、职工持股标准管理、初始认购、凭证管理、股份持有限制条件、股权交易管理、送配股管理等。二、分析详情股权管理办法总则根据持股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持股会的所有会员。职工持股标准管理指持股会会员按岗位和职务,规定其持股量。持股会可以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修订、调整职工持股标准。初始认购,凡属认购范围的职工,均有权认购规定额度的持股会股权。职工入股需填写入股申请单,经领导审批后缴纳股金,办理入股手续。职工入股额应达到要求所持股标准的下限。凭证管理持股会向会员发放会员出资证明,不印制股票,出资证明不得载明会员的出资额。股份持有限制条件,对公司新人员在试用期内,原则上不能持有公司股权。新进职工在本公司服务相应年限方能持有。股权交易管理,股份不能私自转让和炒买炒卖。私自转让和炒买炒卖的交易结果一律无效,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自负。送配股管理,持股会可以因公司公积金转成注册资本而获得相应的新增股份。持股大会可以用其相应的分红基金购买其他股份而扩大持股比例。三、股权管理是做什么的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股权管理系统具有对股权全方位的操作,不仅规范了企业的管理和运作,而且简化了股权相关的交易业道务,改变EXCEL手工管理的粗犷现象。每个股东都有自己独立的股权证号,股东可进行开户、变更、遗失补办、增减股本、继承、现金分红、转让、赠与、合并、送股、配股、转赠股本、质押、冻结等操作。系统把股东的每一次变动都存储起来方便查询,并且所有的变动和分红信息都可以打印在股权证书上,同时能将分红数据导出EXCEL文档以上报银行。
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 2008 年 9 月 1 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32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4 月 29 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 86 号修订。根据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 34 号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六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押合同 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押合同 ;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押合同 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质押合同 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押合同 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书格式文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投资入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第十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第二节 股东资格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第三章 股权变更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是规章么
是。《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但该管理办法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的明确授权,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而制定。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企业能够适当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现金流出。与此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经营业绩,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才。一、企业股权激励是怎样的企业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企业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二、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有哪些1.业绩股票是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2.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的行权也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出现金。3.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4.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通过行权获得相应数量的股价升值收益,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行权后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5.限制性股票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扭亏为盈)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6.延期支付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其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激励收入,股权激励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在一定期限后,以公司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因前款第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股权投资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一、项目搜集创业投资公司的项目主要有三个来源:(1)依托创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收购兼并业务、国际业务衍生出来的直接投资机会,投资对象为准三板企业、准二板上市企业、准主板上市企业。它的特点是贴近资本市场,退出渠道畅通,资金回收周期短,回报较为丰厚;(2)与国内外创业投资公司结为策略联盟,互通信息,联合投资;(3)派出专门人员跟踪和研究国内新技术以及资本市场的新热点,通过项目洽谈、寄送资料、报刊资料、电话查询、项目库推荐、访问企业或网上搜索等方式寻找项目信息,作好项目储备。二、项目初审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的七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编写《投资价值初步分析报告》并填制《项目概况表》。项目经过初选后分类、编号、入库。三、签署保密协议如有需要,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与企业签署保密协议。若企业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保密协议。四、立项申请与立项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企业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由研究员编写《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并由项目投资经理填写《立项审批表》,一同报公司项目考评会批准立项。经批准的项目可以进行尽职调查工作。五、尽职调查立项批准后,组织尽职调查团队到项目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填写完成企业《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认为可以投资的企业与项目,项目组编写完整的《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一般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六、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代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会议及信函两种工作方式,投资项目应取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简单多数通过,当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对所提交讨论的投资项目赞成与反对票各占1/2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出投资决议。所有内部审查工作自接到项目投资经理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在项目投资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因客观原因遇到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相关投资决策不符的情况,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决策。七、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与合作对方签署《投资协议》。八、对项目企业的跟踪管理在投资协议生效后,项目投资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除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外,还应为企业提供战略性或策略性咨询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增值。跟踪管理的具体内容有:a、定期(每月或每季,视项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取得企业财务报表、生产经营进度表、重要销售合同等,并分析整理为《企业情况月度分析表》;b、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上市工作项目协调会以及《投资协议》中规定公司拥有知情权的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录》;c、每季度对企业进行至少一次访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并形成《企业情况季度报告》。九、投资的退出在项目立项之初,项目投资经理即要为项目设计退出手段,然后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订。具体的退出方式包括三种:IPO(首次公开发行)、出售、清算或破产。首次公开发行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系统(新三板)、国内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国外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等;出售分为向管理层出售和向其他公司出售;当风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且难以扭转时,解散或破产并进行清算是可选择的退出方式。新三板挂牌,IPO及转出售将是本公司主要的退出渠道。股权投资要办理的手续主要有:项目搜集;项目初审;签署保密协议;立项申请与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签订投资协议;对项目企业的跟踪管理;投资的退出。以上就是股权投资要办理什么手续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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