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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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规范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共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该办法明确了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分类、登记、评估、处置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强化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而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固定资产的分类:该办法将固定资产划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器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图书档案等六类,并对每种类别的资产进行细致的界定和规定。2. 固定资产的登记:行政单位须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按照规定及时记录所有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登记信息、价值评估等相关信息。3. 固定资产的评估:行政单位须按规定建立资产评估制度,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资产评估,确保资产收益最大化。4. 固定资产的处置:行政单位应制定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和标准,对不再使用或者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实行及时处理。5. 监督管理:该办法还规定了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方式,以及对资产管理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处罚措施。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和标准是怎样的?《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对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和标准作出了规定。具体来说,行政单位应当制定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包括清查、验收、评估、报告、审批等环节,并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程序,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同时,对于不再使用或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行政单位要及时依照相关程序和标准实施处置,如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变现或处理。对于涉及文物、图书档案等特殊类别的固定资产,其处置程序和标准将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规定和执行。《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强化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加强公共财产的保护和有效利用。行政单位需要严格遵守该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切实加强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为公共财产的安全和良性发展贡献力量。【法律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务院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管理而出台的政策文件。该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到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的来源、使用、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务院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管理而出台的政策文件。该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到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的来源、使用、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和有效。首先,该管理办法明确了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补助资金、企业自筹资金、社会资本和借款等。同时,对资本金的使用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支付建设工程承包费、工程设计等费用、购置固定资产和技术引进等方面。此外,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资本金的监管和管理方式,包括留存比例、汇入汇出制度、审计监督等内容。此外,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资本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明确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任何不合法或不合规项目均不得使用资本金进行投资。同时,该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计划的严格把关,以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效益和经济效益。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管理办法对企业有哪些影响?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的来源和使用限制,该管理办法增加了企业投资的门槛和难度,要求企业在投资决策和资金使用上必须更加审慎和谨慎。另一方面,该管理办法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促进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文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行为时,必须遵守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以确保项目建设的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国家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固定资产投资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如何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分工 1.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资产,实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与保养,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按照集中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以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分工管理如下: 1.1财务部作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卡。 1.2公司机器设备全部由生产部门归口管理. 1.3.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车间设备的购建、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 1.4生产部门负责生产厂区动力设备的购建、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 1.5.公司仪器仪表设备应由技术中心归口管理。技术中心负责公司的仪器仪表的购置、修理和使用管理。 1.6公司的电子设备及厂房建筑物由综合部进行统一管理。 1.7综合部负责公司的通用电子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 1.8综合部负责公司厂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 1.9办公室负责公司运输工具的购置、维护和使用管理。 职责 主管部门的职责 2.1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2.2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2.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2.4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维修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2.5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使用部门的职责 3.1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各生产班组要设置工人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3.2 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 3.3 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及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3.4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 4.1 由于生产、研制需要,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购置。 4.2购设备进厂后,由相关单位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填“设备使用单”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设备使用单”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通知使用单位。 4.3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时,由基建部门办理“基建项目完工单”,报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的调拨与转移 5.1 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5.1 .1 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 并通知相关的会计进行帐、卡交接。 5.2 公司对外的设备调拨和转移一般实行有偿价调拨方式, 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折余价值、新旧程度按质论价,原则上调出设备的价值不得低于设备的折余价值, 对外处理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价值,报总经理签字方可处理,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5.3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设备转移及处理,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及经办人的责任。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封存 6.1 公司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由财务部门将其净损失上报总经理批复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6.2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 6.2.1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6.2.2 不能动迁的设备,因工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 6.2.3 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6.2.4 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6.2.5 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6.3 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能继续在生产线上使用,主管部门与使用部门要及时作价处理。 处理后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 对外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总经理批准,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 6.4 凡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封存、保管。 6.5闲置设备和封存设备启封后,由使用部门填写启封单,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固定资产的清查 7.1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 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7.2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直接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二)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三)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四)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7.3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成立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组长由主管固定资产的公司领导担任。 7.4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主动与固定资产管理、仓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对各项固定资产的收、付记录,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7.5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固定资产,尽可能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 7.6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在清查表内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租赁、代管的固定资产,都应当进行清查,并分别填制清查表。 7.7对固定资产清查以后,根据清查的结果填制清查表单。清查表单经过审核无误以后,由参与清查的人员和经管财产的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清查表单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送交财务部门一份。 7.8财务部门根据清查表格与固定资产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7.9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以后,经资产清查小组审核,报公司领导集体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查核实后的清查表和审批意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的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奖惩 8.1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8.2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玩忽职守,违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者,应予赔偿。赔偿数额依据损失大小和责任大小确定,同时追究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8.3造成重大固定资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和局队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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