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案例(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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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简介: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判决结果: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书分析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2、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赔偿标准应适用山东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丧葬费应当适用山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下称答复)的内容不适当、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29、30、35条之规定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照山东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应当依照山西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3、唐某之子应当作为城镇居民对待。(1)、关于如何判断赔偿权利人的居民户口性质问题。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东省已经率先打破区分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地以户籍性质确定赔偿标准。况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用居民的户口来区分居民的性质。(2)、在这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就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3)、另外,最近轰动国内的吉林省境内"林肯"车撞人致死案的第一、二审判决均以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赔偿了户口在农村的被害人肖金萍的损失,原因就在于肖金萍死亡前已经随其父亲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矿区职工驻地连续满一年以上。本案中,唐某之子早在2001年底就居住在莒县县城。综合分析本案判决书回避了以下法律问题:1、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什么责任;2、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35、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交通事故撞掉牙齿案例
法律分析:15年7月,徐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徐某在此次事故中构成9级伤残,4颗门牙被撞掉。经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责。事发后,保险公司为徐某垫付了1万元,货车车主陈某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用。
此后,徐某将保险公司和陈某一起告上宁海法院,主张自己在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为2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牙齿修复费6000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陈某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事故案例一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周某主张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及苏M×××××小型客车的投保情况等予以确认。另查明,事发后,周某至某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共28天,共产生住院医疗费46329.23元,门诊医疗费2362.86元(已剔除统筹支付的38.29元),合计48692.09元。2021年9月16日,泰州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肩锁关节脱位等,行手术治疗,现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误工期限为伤后18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营养期限为30日。周某支出鉴定费21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何国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周某的损失,应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医疗费中的10%为非医保用药,由何国林承担,其余损失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承担。
求交通事故的案例(篇幅要少)
1. 2005年7月2日,于某在准备过高速公路时,为抄近路,由路基防护网的破损处进入公路,被卞某驾驶的高速行驶中的白色桑塔纳卧车猛烈撞击,身体在空中旋转数圈,呈水平面落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车辆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14公里,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制时速每小时110公里。2. 2005年7月8日,卢某为单位从外地运输印刷品,深夜返回途中,驾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由于其过度疲劳,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前方车辆为变换车道而降低行驶速度,导致两车追尾,卢某受轻伤。卢某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到医院治疗。被追尾车辆的驾驶者宋某及乘车人赵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辆行驶方向后方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后,在现场守候,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几分钟后,刚参加过朋友聚会的张某酒后驾车,以每小时110公里的高速同向驶来,冲入事故现场,与卢某的车发生剧烈撞击。张某当场死亡。两辆车皆严重毁坏。守候在现场的宋某和赵某受重伤,造成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3. 李某是某机械厂技术员。其持学习驾驶执照驾驶小型汽车,载着妻子和孩子去医院看急诊。当其由东往西行驶到某国家机关门前时,汽车轮胎爆胎,李某便将汽车停在小型车道内换轮胎(未开前后小光灯)。车辆修复后,在李某将坏胎放置后备箱之际,适有某报社驾驶员张某驾驶小汽车(未开远光灯)以50公里时速由东往西驶来,临近时,张某才发现前方李某的汽车,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下雨路滑,停车不及,将李某撞倒,并将李某的汽车撞出15米,冲上北侧人行道。在张某车后方随行的车辆赶到,驾驶员江某见状紧急制动,因距前车过近,结果撞在张某车尾部,致使张某车又将李某之妻撞倒。李某夫妇均受重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小腿多发性、粉碎性、开放性骨折,血管神经损伤,其妻骨盆双侧骨折,坐肢骨折,膀胱损伤。
开车意外事故的案例有哪些
我们开车出门难免会遇到一些突发的情况,可能一个不注意就会容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那么你知道有哪些开车事故案例需要引以为戒吗?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开车事故的案例,希望能帮到你。
开车事故的案例
1. 宁波曙光路
那天是晚上12点左右,我与几个同学在渔轮厂吃完夜宵,送他们回家,我走的是小路,小路冲出便是曙光路,当时我拿出驾照没有多久,在路口左转时,并未左右张望,而冲出后的曙光路仅仅二车道,于是在我左转时听到一个声响,我知道我撞车了,对方车是一辆三菱车,他的左前方有了一个凹痕,而我的车右前方同样如此,没有经验的我不知道如何是好,对方车主说要么赔500元,要么叫交警,我打电话给同事,同事让我千万不要私了,于是我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和交警,交警来后进行了处理,因为我左转应该让直行,所以我是全责,交警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我当时以为要扣留,更为紧张,因为第二天就要去扫墓,当然,这只是我自己的想象,最后交警给了我们一人一张处理单,也把驾驶证和行驶证还给了我,我们也约好改天一起去修理厂,此事算是了结了,最后,在修理厂,他估价800多,我估价600多,一切都由保险公司赔付,我的首次体验就此结束,而和对方车主也是始终友好,最后还互留了电话,有什么业务还都可以合作。
2.宁波三板桥街和长春路交叉口
那天雨下得特别大,我从三板桥街出来打算左转进长春路,路口没有红绿灯,于是我在路口停了一会,我往右边看,有辆大卡车,于是我等大卡车过去后,启动、左转,谁料,这时我的前面刚刚有辆电瓶车经过,一个声响,我立马停车,我知道我撞了电瓶车,车主是个老伯伯,我下车马上表示了非常大的歉意,还好,老伯伯的车碎了一块,但人没有太多问题,也没有任何的血迹,车子起步的力也不会太大,但事情总归是发生了,当时因为有急事,我把电话留给了老伯伯,说好第二天等雨停了一起去处理,却不知,离开现场,没有警察,这个后果很严重。
第二天,我们到了电瓶车维修店,我报了警,警察来后,我将事情经过描述了一遍,谁料,那警察态度极为恶劣,大致意思是离开了现场不归他管,说我浪费他时间,如此等等,我知道我这样子是不合情理,但无论如何,你作为警察,得把正确的程序告诉给我们,而不是这般态度,当时我就跟他争执了一下,围观的人很多,我跟大伙说:“你警察就是这种态度吗?听我把话讲完,好好得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做不就得了。”面对如此场景,那警察说我煽动群众,问我拿驾驶证,老伯伯看到形势不对,一个劲得跟那个警察说好话,我们才知道可以去交警大队处理。
我们到了海曙交警大队,人很多,我们每人填了一下单子,写好了事情经过,那个警察态度就好很多,告诉我以后要及时报警,这次就算了,帮忙给我们处理,写了单子,而我拿着这张单子叫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电瓶车进行了估价,大概也是800来块,而我因为觉得挺不好意思的,还使得老伯伯的雨衣弄坏了,赔了他一件雨衣,还送了他一桶金龙鱼,老伯伯人也挺好,一直都很和善、讲道理,雨衣他收下了,金龙鱼却死活不肯收,赔付之后,老伯伯的电瓶车估计也是焕然一新了,此事也算是完美解决。
3.宁波麦德龙大桥
该地位于麦德龙边上那座桥,当时我在路口,绿灯亮时,直行再往前打算偏右进入环城南路,此时,一辆凯美瑞从左侧左转呼啸而过,我车的左前方明显感到了撞击,我断定这辆车是看黄灯闪时为赶时间而闯了过来,却不知我们这已经是绿灯,我稀里糊涂得也没有停车,以为撞的不是很严重,怕麻烦不是,任由他逃离,后来我停车查看,我的左前方一个明显凹痕,无奈之下,我去了鄞州交警大队,将事情经过描述之后,那个警察告诉我,你都离开现场了,怎么可以随便开单子,我表示了一下无奈和无知,那个警察最后还是给我开了一张单子,但这张单子拿到保险公司只能赔付70%,我自己垫付了30%,将近二三百块钱,这事让我再次长了记性。
4.琴桥
当时是下班时间,车子排满了整个琴桥桥面,我的车缓步移动,打算下琴桥左转进入灵桥路,当时也是自己迷糊,不知道在想什么,缓步移动却没来得及踩刹车,“砰”,一辆捷达车被我撞了,下车,好像没啥事,他也没事,我也没事,但还是开到路边进行了处理,当时捷达出租车里有几个乘客,上海人,因为交警指挥交通很忙,所以没有处理得比较及时(但也在10分钟之内了),在旁边骂骂咧咧,我实在烦,问他们去哪里,他们说去南苑饭店,我说那个地方离这里也就一公里多,但他们还是不愿意,我说,你们打另外一辆车吧,这辆车的钱我替你们付了,于是我付给出租车司机十块钱,把他们打发走了,交警处理之后,给了我们每人一张单子,改天去定损,但鉴于那辆车和我的车都没有太多问题,那辆捷达出租车至今没来找我,结果,我自己去赔付,因为无法拿到对方车主的交强险保单,我不得不多拿出了一百块钱。
5.新河路和彩虹南路交叉口
当时车子直行,我遇到红灯停车,可是后面那辆伊兰特没有停住,撞了我的车,我的车屁股没有太多问题,而他的车毁损严重,听到旁边进行处理,这次是他全责,我就拿了单子,等他们保险公司改天找我,第二天,他们保险公司给我定损800块,又过几天,我开了发票寄了过去,这哥们马上把钱给我打了过来,事情也是圆满解决,双方态度都很好。
6.新昌大酒店停车场
打完乒乓球下来,在停车场取车,倒车时不小心挂到一辆悦达起亚,停车场管理人员立马过来,问我复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我留了名片和200块钱,叫他们第二天找到车主一定要找我,当时,宁波已经实行2000元以下事故自行处理办法,我以为我们第二天去理赔中心处理一下就完事了,却不知道,并不像我想象的那么容易。
第二天,电话过来,我开车来到了停车场,那个车主非常气愤的看着我,我们叫了交警,以为处理会像之前几次那么简单,交警来了后,进行了了解,我一句话使得后来事情变得非常复杂,他问什么时候发生的,我说“昨天晚上”,诚实的我却并没有得到交警的同情,因为时间已经不对,于是,他们不给开单子,我以为可以像上次撞电瓶车那样处理,在浪费了将近半个小时口水之后来到了海曙交警大队,那个警察十分高傲,那种神态我永远不会忘记,我本身是做银行的,也是属于服务业,对于员工的服务要求十分严格,而行政部门的人员,却并非如此,我遇到过好警察,也遇到了这样态度强硬,高高在上的警察,无法,我们只能退出办公室,私下处理。
其实那辆车是外地车,已经不符合自行处理的规定,我应该前天晚上停车场擦了之后就报警,只是我当时觉得又找不到对方,所以作罢,其实交警们自有办法找到车主,而第二天的处理也因为对方车主十分不配合而拖累了许多时间,因为警察不给开单子,所以无法找保险公司索赔,其实,就是黑黑的一条,擦车能有多严重,那个车主问我拿700块,最终600块成交,我心痛得把钱交给了他,这事,却让我一直很窝火,当然,最多的还是后悔。
7.三市街,三市幼儿园三叉路口
三市非常拥挤,宁波人都知道,那天我开车过去,就跟一辆东风小面包挂擦了,警察来后给了我们一人一张单子,自行处理,我们开车来到博纳理赔中心,填好单子,保险公司进行了估价,因为我俩都是大地保险,事情变得更加简单,开了单子去修理,开了发票去报销,这事也许是我处理事故以来最顺利的,对方车主态度也很好,我当然一直是老好人,友好得结束了这次事故处理,我给了他一张名片,叫他以后贷款可以找我,呵呵。
8.绍兴
开车进入景区,经过非机动车道,我明显看到前面有辆电瓶车从我车的右边骑向左边,但那人却一直往右看,我都停车了,他还是撞了上来,撞到了我的车右侧,明显就是他的责任,于是我跟他说,你没保险,我有保险,叫警察你要赔更多,你不合算,你赔我200块钱得了,那人不答应,于是叫警察,警察来后,居然把我的车和他的车全部拖走,原来绍兴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一点小伤就拖走,我也真是服了,但我得回宁波啊,车子放一夜算什么事,无奈,只能私下处理,我被成功勒索250块,去停车场取车,缴付拖车费和停车费56块,憋屈,非常憋屈,只能自我安慰,能有钱解决的事就不是事。
9.曙光路,还是曙光电影院门口
当时绿灯,我直行进入曙光路,开着开着,我发现我的车要压到左侧的黄线,于是,方向盘往右打,因为下雨,反光镜没看清,“咔嚓”,跟我右边的车挂擦了,一辆东风本田,警察来后,还是给我们一人一张单子,去理赔中心私下处理。
但处理那天,对方车主十分不配合,我从上午8点给他打电话打到下午2点,一天时间浪费,终于同意去理赔,因为《办法》规定,2000元以下,无论哪方有责,都是各自的保险公司赔付各自的车辆,那人一听就不乐意了,不签名,他因为有交警认识,说可以开到单子去单向事故处理,但却害苦了我,因为他不签名,导致我不能索赔,当时旁边就有警察室,我如果叫警察,是可以把他叫回来强制处理的,但最后我还是放弃了,因为我的车伤不是很严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看见那个人就恶心,你有门路你去陪,我们小老百姓没空再陪着你玩了,此事就此结束,却也让我发现,有些开车人真的是很不配合,没劲。
10.机场路
直行,跟车太紧,对方车慢下来,我没刹住,撞了上去,追尾,对方车很黑的一小条,我因为是撞牌照上,没有伤,对方车主要我赔200,我说我有保险公司为什么要自己掏钱,对方得理不饶人,不去理赔,要我赔钱,说浪费时间怎么办,其实这种事谁也不想发生不是,发生了就当倒霉了,开车就要做好这个被撞或撞人的准备,但他一直不肯,最后我心里一想,算了算了,赔你点就赔你点,80块钱把他打发了,这点钱就当请人吃饭吧,去理赔倒也得花一点时间。此事私了结束。
处理交通小事故的具体流程
1.发生小事故后,我们应该第一时间打开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识,防止后车追撞,保障车内乘客以及车辆的安全。
2.设立好警示标识之后就要初步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注:如果不能协商一致,那就需要报警等待交警来定责了。】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确定各自的责任,那么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快速处理流程了。
3.接下来就是拍照取证了。照片要求一张可以说明事故发生地点的全景照片以及若干张车辆发生接触部分的特写照片,有一张能说明事故现场情况的照片(包括马路上的刹车印、道路标识等),最好把当事司机与车辆的合影也拍摄下来。这不仅是为了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证据,也可以避免对方车主在挪车之后“耍赖”。【注:此时也可以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等待保险人员到现场拍照取证,通常需要一定时间。而对于一些小事故,保险公司有时也不到场,只到事故处理中心。】
4.拍完照后,我们就要检查对方驾照及车辆手续,车辆手续包括:车牌、年检、行驶本及交强险等。在核对完上述信息后才可以移动车辆,把车挪到不阻碍交通的地方,并继续打开双闪、设置安全警告标识。
5.在完成以上的步骤之后,双方就可以各自给投保的保险公司打电话,告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损失情况。而保险公司在受理之后,会回复车主一个报案号,之后就可以填写《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了。
6.最后,事故双方就可以到指定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定损,在那里会有交警来确定事故责任归属。定损之后,按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预交维修费用。
7.车辆送去维修,等维修好后,车主持相关的单据到保险公司理赔即可。这里要注意的是,单方责任事故需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定损及索赔;双方同等责任事故则可到任意方保险公司定损及索赔。
开车遇到突发事件如何解决
制动突然失灵关键动作:抢档减速这时应想方设法尽快停车。迅速脱开高档抢入低档,利用发动机的怠速牵制作用使车速降低,同时把握好方向。根据“先让人后让物”的避让原则,避开危险目标驶入路边安全停车。若情况紧急且手制动有效,应充分利用其制动力,尤其是自动档车型。但不可一次拉得过猛,以防高速旋转的运动件受猛烈制动而损坏,丧失制动力。
若下坡途中制动失灵,切不可因交通情况暂时良好而心存侥幸,否则车速越来越快更无法控制。这时应果断地将汽车擦靠路边的土坡、大树、岩石等天然障碍物,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轮胎突然爆裂关键动作:握紧方向松油门若行驶中前胎突然爆裂,汽车立即会向破胎一侧跑偏。此时双手应尽全力控制好行驶方向,放松油门,保证车辆缓缓驶向路边,平稳减速,利用发动机的牵制阻力使其自行停住。在车速未得到降低以前,切不可急于使用制动,否则易产生剧烈横甩。
若行驶中后胎突然爆裂,车辆会产生摇摆,但方向一般不会失控。此时可反复缓踩制动器,使负荷移向前轮,并把握好方向靠路边停住。
大灯突然熄灭关键动作:立即打开示宽灯或驾驶室顶灯夜间行车若车大灯突然熄灭,应立即打开示宽灯或驾驶室顶灯,安全地将车驶向路边。若所有灯光都不亮了,尽量控制住行驶方向,切勿乱打方向盘,让车辆按原正常行驶路线前进,同时迅速熄火停车排除故障。停车后就地取材,利用手电筒、烛光、红色或白色衣物设置警告标志,以防来往车辆碰撞。
若故障一时不能排除,又急需赶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借助月光(月光下路况的判断概括为:亮水白路黑泥巴)和行道树,并多按喇叭示警,缓缓驶向修理点。
上坡突然溜滑关键动作:尽快使用手、脚制动器停车若汽车重载上坡时动力不足或换档不成突然下滑,这时应尽快使用手、脚制动器停车,否则越溜越快极难控制。停车后,在车轮下垫塞三角木、石块等物再重新起步。
求近几年的交通事故真实案例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3死2伤,后果十分严重。 2009年3月2日21时30分许,范某(男,天津市东丽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津塘公路,遇张某(男,山东省昌乐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6日02时00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护栏、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时05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17:20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公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塘沽盐场道口时,因速度过快未及时采取措施,车前部撞在一部沿塘沽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田某当场身亡。 2009年9月23日7时许,山东省驾驶员王某驾驶山东号牌的小客车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王路15公里100米处,因超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致车翻入左侧沟内,驾驶人王某及3名乘车人当场溺水身亡。 案例分析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车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据专家研究发现,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二是实际刹车距离。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58.6米。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大型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3月2日20时26分左右,王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型货车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至一号路交口向北右转时,由于车辆超载导致失控,与沿真理道由东向西直行的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后,于2009年3月2日20时45分左右在中医第二附属医院死亡。 2009年5月28日23时05分许,本市驾驶员孔某驾驶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的天津号牌半挂车,沿杨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部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乘车人窦某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年来,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之多,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违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车事故。同时,据有关部门实验证明,每超载一吨,机动车制动距离就增加1米。 4、高速公路上货车停车修理,站在车行道发生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10日0:40分,周某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王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苏某驾驶河北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王某车前,并下车帮助王车更换轮胎,周车将在第四车道内更换轮胎的王某,苏某,赵某撞到后,又与王车左侧前部相撞,之后周车又与苏车左后尾部及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苏某当场死亡,赵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本案例中,事故车3名车上人员,均站在车行道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均较快,当发现前方车行道上有人时,驾驶人很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连环事故,且后果均较为严重。 5、危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5月2日5:10分,张某雾天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河北省牌照江淮中型厢式货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行147。7公里处时,该车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雾天堵车停在第二车道内由刘某驾驶的河北省牌照陕汽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左后尾部。造成张某车内乘车人胡某死亡、两车及车内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司机疲劳驾车时一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因疲劳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较常见。从生理学角度讲,司机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心里上发生某种变化,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称为驾驶疲劳。驾驶人连续开车2小时后,由于连续不断地处理交通信息的结果,脑氧气减少,中枢神经疲劳,感觉迟钝,注意力变得散漫,不愿再做麻烦的动作,省略正规的驾驶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观察、判断和操作都容易造成差错,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样的情形如果发生在视线较差的雾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案件经过 2009年9月22日17时10分许,本市驾驶员陈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宇通”牌大客车,沿塘沽区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上海道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4月26日21时05分,内蒙古驾驶员杨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客车,行经塘沽区云山道职专北门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学生赵某撞倒,造成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10日,河北省驾驶员刘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大客车沿遵玉公路行驶中,未能及时避让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将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以上几起事故案例,当事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中均未做到对通过道路的行人进行避让,更没有停车让行,造成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 二、私家车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 1、小客车驶入逆道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23日00时20分,封某驾驶山东牌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大桥路段时,驶入逆道与对行姚某驾驶的运载危化品的辽宁省牌照“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 “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桥墩及路灯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封某及乘车人史某当场死亡,封车乘车人张某及姚车乘车人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09年1月11日15时30分,张某驾驶天津牌照明锐小客车,沿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崔黄口超限站南口处驶入逆行,与对行王某驾驶的天津牌照北京牌货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月11日16时30分死亡。 2009年5月15日6时55分,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龙凤酒店对面时驶入对行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第二工人文化宫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 2009年11月23日16时00分许,江苏省驾驶员齐某饮酒后驾驶北京号牌长城吉普车沿芦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超车驶入公路西侧对行车道,车前部右侧与对向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夏利轿车右侧前部相撞,致使夏利轿车侧滑进入公路东侧车道时与一辆河北省号牌的北斗星牌小客车相撞,交通事故造成夏利车上乘车人王某及其2岁女儿当成死亡,乘车人冯某、王某某因伤抢救无效死亡,夏利车驾驶员李某、乘车人付某及齐某车上乘车人石某受伤。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这是《安全法》对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最基本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条钓规定,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我国任何地方(这里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须右侧通行,不得违反,否则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2、小客车不按车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5月15日,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某酒店对面时驶入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 2009年2月21日15时25分左右,梅某驾驶无牌照燃油三轮车沿金钟河大街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接近民权门桥口时,遇李某骑自行车在其左前方骑行,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梅某受伤,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驾驶人汤某违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相对自身防护能力较低,且非机动车车道通行情况较为复杂,一旦机动车失控,容易给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较大伤害。 3、机动车闯停止信号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7月22日05时20分许,河北省驾驶员曹某驾驶河北省号牌客车,沿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明道交口时遇红灯未停,因躲闪不及将正在由东向西正常通行的骑自行车人郑某撞倒,造成郑某当场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曹某驾驶重型货车通过路口时,南向北行方向的交通信号是红灯本应停止等候,但曹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造成发现骑车人时无法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4、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2月1日17时许,本市驾驶员刘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长安牌小客车沿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兴立交桥上时车辆失控撞到与前方行驶的一辆丰田轿车右后部,刘某车辆冲过东兴立交桥中心隔离带撞到桥西侧防护墙上,刘某当场死亡。 2009年5月7日00时30分许,本市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灰色夏利轿车载着3名乘车人沿津滨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6公里处,因酒后操作失误,车辆前部撞在前方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部河南省号牌重型半挂车后部,造成张某及2名乘车人当场死亡,1名乘车人朱某受伤。 2009年9月5日14时30分,本市驾驶员陈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比亚迪轿车沿津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门前时,因酒后处理情况不当,将公路南侧站立的行人李某、赵某撞倒,造成陈某、李某、赵某三人受伤,李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人的视觉和触觉机能下降,表现为触觉迟钝,视力下降,视野变小;酒后驾车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时间增多2至3倍,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驾驶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视觉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状况不能及时作出反应或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5、无牌无证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1月2日17时50分许,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沿宝白公路行驶,超速通过东刘各庄路口时,将前方推自行车在公路上等候的学生冯某、沈某撞倒,造成冯某、沈某受伤,冯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资格和机动车号牌是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最基本要求。案例中,李某本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未经登记、检验的机动车,缺乏安全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及车辆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没有上路行驶的权利,又超速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三、自行车、行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1、自行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25日10时15分,马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东兴桥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门胜利巷附近时,遇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由西向东驶来,大客车撞击宁某身体及电动自行车,造成宁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11月4日17时25分许,张某驾驶河北省牌照的长安牌小客车沿林大路自东向西行驶至21公里处,路口超速行驶,遇孙某驾驶自行车沿孙台村内公路自北向南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至此,小客车前侧撞至自行车左前侧,造成两车损坏,孙某受伤后经宝坻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自行车闯红灯会使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正确的反应,机动车在紧急制动过程中,易造成失控、侧滑、侧翻等,不仅对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造成威胁,对周围的交通参与者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2、骑车带人横过道路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3月16日20时30分许,高某驾驶天津牌照“跃进”牌小货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津岐公路棉纺三厂门前,遇张某驾驶自行车驮带李某从东北向西南骑行,高某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后部相撞后,适遇吕某驾驶天津牌照“长安”小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吕某车前部与张某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及驮带的李某受伤,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与当日死亡及三车车损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成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险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本案例中驾驶自行车的张某斜穿公路,且车后附载1名年逾50岁的人员,遇双向同时来车时,根本来不及做出反应,以致酿成惨剧。自行车后附载的人员由于自行车的不稳定性和乘坐自行车的姿态限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做出应急动作,危险性远高出正常行人,事故中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3、行人违法横穿道路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15日14时30分许,本市河东区卫国道华润万家超市前天桥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张某在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卫国道时,被沿卫国道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的桑塔纳轿车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市快速路明确规定行人不得横穿,但张某在设有过街天桥的路段上,仍然冒险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造成过往机动车在快速行驶中反应不及,导致事故发生。 4、行人上高速公路行走引发的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8年12月27日17时30分左右,一名行人违法横穿京沈高速公路时,被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一部北京号牌的捷达牌轿车撞倒身亡。 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大多车速较快,面对突发情况时往往不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本案例中,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横穿高速公路时,高速行驶车辆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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