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修订))
本文目录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修订)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
- 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
- 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保障计划生育权益)
-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原文
- 独生子女加分政策是怎样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省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第三章 生育调节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省境的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管辖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条 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并将其纳入创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内容。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对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处罚标准以及安排生育情况等定期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数据。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贯彻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十五条 对县级以下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工作二十年以上,并在计划生育工作岗位上退休的,增加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并逐步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贫困地区”修改为“欠发达地区”。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十一、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四款,将第五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其中的“奖励”修改为“奖励和社会保障”,“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十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四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十九、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二十、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位于中国中部地区,是人口大省,截至2019年底,河南总人口已达1.0亿。在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下,河南也实施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政策
1980年代开始,中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增长并提高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每个家庭只允许生育一个或两个孩子,违反政策将面临罚款等处罚。河南省是全国40个重点实施计划生育地区之一。
河南省人口现状
截至2019年底,河南省常住人口总数为1.0亿,其中男性人口5007.68万人,女性人口4997.98万人。河南省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千米540人,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每平方千米148人)。
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实施的《计划生育条例》自1996年颁布以来,已经多次修订。最新版的《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
主要内容包括:
1.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夫妻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及本省计划生育政策,不得违反规定;
2. 改善计划生育服务。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3. 计划生育手续。夫妻在法定婚龄内结婚,应当与社区或者乡(镇)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协商,正式登记结婚后凭结婚证领取生育证;
4. 鼓励采取措施避孕。夫妻应根据自己的生育意愿和身体健康情况选择避孕措施;
5. 奖励举报违规的计划生育行为。对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嘉奖;对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并在不违反事实的情况下给予奖励。
总结
河南作为中国的人口大省,实施计划生育条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措施。《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旨在更加完善和改善计划生育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这是全体河南人民共同的责任,需要每一个家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好自己和家庭的利益。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四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是什么
计划生育包括两个涵义:一是对国家或地区而言,政府应依据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政策,对管辖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和指导,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生存环境相适应。二是对家庭或夫妇而言,育龄群众应考虑自身和家庭其他成员以及后代的权益,自觉而负责任地行使计划生育子女的权利,以实现对国家、社会、家庭以及子女的责任。《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保障计划生育权益)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口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难题。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如何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均衡发展,是我国长期以来的重要任务。为此,安徽省制定了《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保障计划生育权益,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素质提高和人口结构优化。
第二章人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统计和分析本辖区内的人口信息。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素质提高和人口结构优化的工作,推动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各项工作与人口管理工作相协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普查制度,每十年开展一次人口普查,并及时公布人口普查结果。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夫妻应当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理生育。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夫妻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指导、药具配送、手术服务等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计划生育知晓率和合理生育意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
(二)拒绝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擅自实施超生的;
(四)提供虚假人口信息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计划生育个人信息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职责的。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原文
你说的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本段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人口发展规划论证会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本段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重男轻女的后果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本段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段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严禁非法性别鉴定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本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段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加分政策是怎样的
2023年独生子女高考加10分照顾分数。
独生子女高考加分的话确实在我国某些边缘省份是有类似的政策的,因为有一些省份人家农村地区并不是严格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的,有的农村地区规定,如果头胎是女孩的话是可以生二胎的。
独生子女
是指一对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换句话说,没有一个亲兄弟姐妹。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
但亲兄弟姐妹关系会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一定作用。独生子女除了有亲子关系外,没有亲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带有自身的特点,但是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都能学会交朋友。独生子女政策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而实施的控制人口增长过快的一项政策。
确定标准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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